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旨裕

Case No.DCCC 1045/2023[2025] HKDC 3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Ma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45/2023

[2025] HKDC 3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4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旨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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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判刑日期:  2025年3月14日
出席人士:  馮家安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 行政區
  馮振華大律師、駱芷君大律師、劉珈瑜大律師,由廖廣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Inflict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2] 普通襲擊 (Common assault)
  [3] 刑事恐嚇 (Criminal intim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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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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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否認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俗稱「傷人19」)罪(控罪一);一項「普通襲擊」罪(控罪二);及一項「刑事恐嚇」罪(控罪三)。審訊後,控罪一和二罪成;控罪三脫罪。

法庭信納的事實

2.2022 年 4 月,X 女士透過手機交友程式認識被告人。同年 5 月,2 人發展婚外情[1]。同年 8 月,被告人租用了九龍油麻地某單位[2](下稱「該單位」),與 X 同居[3]

3.2023 年 1 月 3 日晚上約 10 時,被告人與 X 在該單位爭執。被告人打算「落街」致電妻子,但 X 不允,更諸多留難。爭執其間,被告人把 X 推倒在沙發上,指着她的鼻尖說:「你唔好發癲!」接着,被告人用右手打了 X  左臉一下。X 感到痛楚,用右手護臉。被告人便用右手「捉住」 X 的右中指,強行扯開;再用右手打了 X 左臉一巴掌。然後,被告人離開該單位,但不久便回來。

4.同日晚上約 11 時 30 分,被告人陪同 X 到九龍聖德肋撒醫院求診。診斷結果是:右無名指指尖擦傷;右中指中間部分腫痛;X 光片顯示右中指中間部分骨折[4]。診治後,轉介骨科跟進,並獲發 3 天病假[5]。後來的正式 X 光檢查報告表示,X 的右中指中節指骨骨幹至指頭出現斜向骨折,但沒有明顯變形[6]。翌日,X 到尖沙咀向骨科專科醫生求診,獲發 8 天病假[7]

5.被告人作供時承認,2023 年 1 月 3 日晚上,因「落街致電妻子」與 X 爭執。其間,2 人互相拉扯,但他沒有以任何方式襲擊 X。關於控罪一,被告人的立場是,除了透過 X 口述,他並不知道(亦無法知道),X 的 2 隻手指如何受傷。被告人稱,求診後返回該單位,他問 X,手指如何受傷。X 方表示,剛才 2 人爭執,被告人關門時,「隻手畀門夾到」。

6.X 的右中指及無名指受傷,是不爭的事實。本席知道, 中文無論「骨裂」或「骨折」, 英文也是 "bone fracture"。本案呈堂的醫療報告,全是以英文撰寫。關於 X 的右中指,其傷勢在證物 P9 ,照片 5 至 7 清楚可見。根據 X 的證供,被告人打了她左臉一下後,她用右手護臉。被告人便用右手「捉住」X 的右中指,強行扯開。本席認為,如此動作,絕對有可能傷及指骨[8],這是常識。關於 X 右無名指指尖的擦傷,本席認為,可能因各種緣故(包括痛楚),X 聚焦在她右中指的傷勢而忽略了右無名指,並不出奇。這一點,不會影響她證言的可信性或可靠性。

7.其實,事發當晚,從醫院回到該單位後 2 人對話的錄音,清楚支持 X 的指控[9]。本席沒有忽略,被告人在庭上對該些對話內容的詮釋[10]。身為陪審員,本席不信納這些事後作出的「補漏拾遺」。假如 X 曾自稱遭門夾到手指[11],面對 X 失實的指控[12](打到我骨裂喎),被告人完全沒有半點反駁,只是不斷道歉,實在令人費解。

8.本席深信不疑,被告人強行扯開 X 的右中指,令她骨裂。被告人亦如 X 所描述般,起碼曾以巴掌打臉方式襲擊她。

9.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控罪一和二,被告人罪名成立。

求情及判刑

10.被告人現年35歲,已婚,育有一子一女(2歲及7歲),沒有刑事紀錄。辯方馮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大學畢業,2012年加入懲教署任職二級懲教助理至今。

11.求情時,馮大律師陳詞,被告人並沒有預謀襲擊X,亦沒有使用任何武器。他們爭吵,純粹因被告人的妻子來電引起。事發時,X也知道,被告人已婚。而證據顯示,2人因被告人接聽或回覆妻子的來電而爭吵,並非首次。馮大律師指,被告人襲擊X的方式及過程,不算嚴重。X的傷勢,很可能是雙方意料之外。馮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拉扯X手指的結果,絕非他施襲時的意圖。馮大律師稱,被告人與X的爭執,情侶間時有發生,更何況他們的關係屬婚外情。因為本案,被告人很大機會失去穩定的工作,甚至婚姻、家庭。馮大律師邀請法庭,先索閱社會服務令報告。

12.本席明白,本案源自被告人與X的私人爭執,與被告人的公職或公務無關。本席接受,任何人(包括公職人員)也有機會墮入「婚外情」的陷阱。但在本港,這不構成刑事罪行。本席亦接受,恩愛的合法夫妻,也會有吵架的時刻。不過,前提是,無論多激烈的爭執,法律並不容許任何一方襲擊另一方。

13.本席相信,被告人因妻子來電,打算「落樓」接聽或回覆,卻遇上X 阻攔,一時情急才襲擊她,好讓自己脫身離開該單位。換言之,被告人沒有預謀襲擊X。被告人本擁穩定工作和美滿家庭,卻因婚外情而干犯本案2項罪行,實在犯不着。結果,破壞了家庭之餘,更極可能失去工作、收入,還須面對刑事檢控的煎熬, 十分可惜。

14.社會服務令報告的評語十分正面。撰寫報告的感化官表示,被告人的妻子原諒了他。妻子發現,停職其間(由2023年10月至今),被告人改變了很多;大部分時間留在家中,指導女兒功課。到星期天,便與家人一起外出。被告人的工作表現也良好;2016至2023年,接獲很多感謝信,並獲部門嘉許。被告人亦利用工餘時間進修;2022年考獲英國 University of West London學士學位。

15.控罪一的性質無疑嚴重,但考慮了被告人的背景;事件的起因;以及X的傷勢,本席認為,可以給予他最後一次機會,以非監禁方式處理他。就控罪一和二,本席分別判處被告人社會服務令180小時及80小時。

[法庭向被告人解釋社會服務令。他表示明白,並願意遵守有關條件。]

( 林嘉欣 )
區域法院法官


[1]   事發時,被告人是有婦之夫,X 是他的情婦。

[2]   證物P9,照片11至12。

[3]   《承認事實》證物P1,第1 段。

[4]   證物P2A。

[5]   證物P9,照片8。

[6]   證物P2A。

[7]   證物P3A。

[8]  即使沒有「骨折」變形,「骨裂」也屬 "bone fracture"。

[9]   證物P6A,記項1至6。

[10]   主問時,被告人解釋,他在證物P6A 記項4向X道歉,是因為他「冇為意閂門嗰下整到佢隻手」。

[11]   複問時,被告人稱,從醫院回到該單位後,X 先告訴他,手指「畀門夾親」。然後,證物P6A的錄音對話才開始。

[12]   複問時,被告人解釋,他相信,X當時認定了是他令自己受傷(故作出記項3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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