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劉美施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44/202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March 2025.
1. 本庭在2025年1月21日頒發判案書( [2025] HKCA 89 ),駁回破產人(「劉女士」)的上訴,維持高等法院特委法官林欣琪資深大律師(「原審法官」)2023年9月29日拒絕她的廢止破產令申請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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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344/2023, [2025] HKCA 2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344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22年第324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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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25年1月21日頒發判案書([2025] HKCA 89),駁回破產人(「劉女士」)的上訴,維持高等法院特委法官林欣琪資深大律師(「原審法官」)2023年9月29日拒絕她的廢止破產令申請的判決。 2.2025年1月27日,劉女士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呈請人(「醫院」)反對申請。雙方均提交了書面陳詞。 4.本庭經考慮本申請的文件及雙方的書面陳詞,認為適宜採用《實務指示2.1》第3段的程序,即只根據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許可申請。 5.本庭2025年1月21日判案書已詳述本案的事實背景及原審和上訴的議題,在此不贅。 6.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如果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7.提出動議通知書提出3項支持申請的論點,簡述如下:
8.本庭認為,劉女士的申請不符合第22(1)(b)條的規定,原因如下:
9.基於本申請不符合第22(1)(b)條的規定,本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並撤銷2025年1月27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10.按一貫訴訟常規,劉女士申請失敗,應支付醫院的訟費。雖然劉女士的申請理據薄弱,但不足構成濫用法庭程序,情況有別於劉大律師援引的鄧錦祥對Source View Development Ltd [2023] HKCA 276第23至24段。本庭認為,醫院的訟費應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 11.本庭頒令如下:
呈請人: 由高露雲律師事務所轉聘劉加譽大律師代表。 破產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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