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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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1否認兩項控罪。控罪一指D1與其他被告人於2019年7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港鐵元朗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控罪二指D1與其他被告人於2019年7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港鐵元朗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888/2019[2025] HKDC 62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Ap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88/2019及DCCC 11及734/2020(合併案件)

[2025] HKDC 6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888號及2020年第11及7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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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志榮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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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25年4月8日
出席人士: 黎靖頎女士,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唐利大律師,由李均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暴動(Riot)
  [2]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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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審之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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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D1否認兩項控罪。控罪一指D1與其他被告人於2019年7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港鐵元朗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控罪二指D1與其他被告人於2019年7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港鐵元朗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2.本席在原審時的裁決是D1就該兩項控罪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此向上訴庭申請上訴推翻本席的裁決,上訴庭將案件發還給本席重審,本席在重審後裁定D1就該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控方已確立有關D1本身以及D1連同白衣人大夥兒犯案的案情

3.本席套用原審《裁決理由書》第94-97段及第104段如下:

94.  控方呈堂的精華片段P234把不同相關呈堂片段所顯示相同時間的畫面放在一起,並按時序排列,以整體反映案發時的情況。剪輯這精華片段的詳情見PC12785的證人供詞P234(a)。

95.  控方亦準備了案發時白衣人在港鐵元朗站內施襲事件的時序列表(見控方陳詞截圖附表A),以列出相關呈堂片段中拍攝到白衣人在這暴動及傷人事件中施襲的片段,並附上相關截圖、畫面文字描述以及與這暴動及傷人事件相關的11名證人(PW2-12),即證人A、D、B、C、K、G、H、F、J、E和I,目擊白衣人目擊相關事件的供詞(如有的話)。

96.  上述列表的證據顯示,整體而言(詳細描述以及相關片段播放時間和對應實時可對照控方陳詞截圖附表A):

(1)  列表項目2-8:本案中的港鐵元朗站內發生的白衣人暴動及傷人事件在2019年7月21日約2240時由約10名白衣人(部分持有藤條和棍狀物體和寫有“保衛元朗保衛家園”標語牌)於港鐵元朗站內近6、7號舖(即鴻福堂和7-11)那邊的付費區(閘內)襲擊和指罵襲擊約14名黑衣人開始。該群白衣人跳出付費區(閘內)於約2246時離開港鐵元朗站;

(2)  列表項目9-10:約2246-2248時,一群為數約65名的白衣人(當中包括該群較早前於約2240-2242時在已付費區(閘內)襲擊和襲擊的白衣人與控方指稱的D1、不爭議身分的D2和和控方指稱的D8)一同途經形點2從F出口進入港鐵元朗站。這群白衣人部分手持藤條、木棍和有連接紅色旗幟的棍狀物體,部分戴上口罩遮掩臉容,部分身穿前面寫有「廈溪」字樣的白色短袖衫;(亦見截圖P257)

(3)  列表項目11-27:約2248時,該群為數約65名的白衣人到達港鐵元朗站大堂。約2248-2301時,白衣人聚集在非付費區(閘外)近F出口、F出口和K出口之間的玻璃圍欄外的位置以及F出口和G出口之間的位置,有以下行為:

(i)  白衣人與付費區(閘內)的黑衣人隔著閘機以及旁邊玻璃圍欄發生激烈口頭爭執,不斷互相指罵,期間有白衣人用藤條、木棍和徒手拍打閘機和玻璃圍欄;

(ii)  白衣人在非付費區(閘外)靠近F出口和K出口之間的玻璃圍欄外向付費區(閘內)的黑衣人揮動手中的武器(包括連有中國國旗的藤條、木棍、藤條和雨傘)來襲擊付費區(閘內)的黑衣人;

(iii)  白衣人向付費區(閘內)的黑衣人投擲水樽、木棍、用作搭棚的竹和鐵通等物件。白衣人與黑衣人互擲水樽和不知明物件;

(iv)  白衣人叫囂和作出挑釁性行為,挑釁黑衣人從付費區(閘內)到非付費區(閘外);

(v)  白衣人在非付費區(閘外)跳入近E出口的付費區(閘內)位置襲擊黑衣人、記者和勸阻他們施襲的市民。

(4)  列表項目28:約2301時,約20名白衣人(部分手持藤條和木棍棍狀物體),包括手持木棍的D7,經F出口從形點2進入港鐵元朗站,並走向近6、7號舖(即鴻福堂和7-11)閘機那邊。

(5)  列表項目29-34:約2301-2302時,白衣人的施襲情況持續:白衣人在近6、7號舖(即鴻福堂和7-11)那邊閘機的非付費區(閘外)向已付費區(閘內)的約50名的黑衣人撥液體、投擲水樽、投擲木棍、黃色告示牌和港鐵告示牌等,亦有用木棍襲擊隔着閘機打向已付費區(閘內)人士。

(6)  列表項目35-38: 約2302時,約有100名白衣人,大部份手持木棍、藤條及雨傘,衝入已付費區(閘內)。已付費區(閘內)的黑衣人從大堂經樓梯及扶手電梯跑上月台方向。白衣人緊隨黑衣人,並用木棍、藤條及雨傘追打黑衣人。約2303時,在已付費區(閘內)在一條通往上層月台的樓梯上亦有白衣人襲擊黑衣人。

(7)  列表項目39,41-48:約2305-2306時,白衣人陸續走上月台,大部份人手持長條形物件如木棍及藤條。高峰期共約70名白衣人在月台上聚集。除了追打月台上的人士,白衣人亦指罵和恐嚇列車內的人,並有在月台上和衝入車廂內向列車內的人做各種施襲的行為,包括以木棍、藤條、雨傘及黃色雪糕桶襲擊車廂內人士。白衣人施襲情況和在月台上聚集情況一直持續至列車於約2314時離開港鐵元朗站往屯門方向。

97.  以下列表撮述了各證人作供時描述於2019年7月21日案發時間於港鐵元朗站內被白衣人襲擊情況以及因此而造成的傷勢:

證人
 
證人A
被白衣人襲擊情況
 
約2225時,證人A和太太從南昌乘搭港鐵往元朗方向。至晚上約2243時,列車到達港鐵元朗站,車門打開,乘客下車。由於車門很久都未關上,他便走出列車與太太沿樓梯到大堂轉乘輕鐡往屯門。
庭上播放一段證人A提供的影片(P218(播放時間:00:00:00至00:11:21)。就該畫面片段,證人A供稱,當時有一名女記者從付費區內走出閘外拍攝,未幾,一名身穿粉紅色上衣、黝黑皮膚的中年男子,手持藤條衝向閘機,向他的方向打了一下,他不知道有沒有被該男子打中。而該粉紅上衣男子及後掉頭追打該女記者,由於證人A見女記者身上並無仼何裝備,證人A便衝出收費閘口想拉女記者離開。
當他跳出收費閘後,幾名白衣人用不同物品向其追打,他抱著頭跑向女記者方向,故不知道被什麼物品襲擊,但印象中有木棍,和比木棍硬的物品,因為其左肩被好重的物品打中。他一路逃跑一路被打,整個過程至少被打三次。
他和女記者及後在彩昌軒酒樓和7-11便利店中間的柱位置,有一班白衣人走來追打他們,他便用自己的身軀保護女記者,被白衣人毆打,襲擊過程約30至40秒。白衣人襲擊完他和女記者後便走開。同時,他見到前方有一名年輕白衣女子閉目躺在地上,有救護員正在協助她。
當他想離開之際,他看到有4至5名手持木棍、藤條等武器的白衣人走過來,嘗試襲擊一個胸口揹著嬰兒的女士,但遭人阻止。及後該4至5名白衣人見到他頭戴頭盔,便激動喝罵:「屌你老母戴頭盔,戴咩頭盔呀,即刻同我除咗佢!」他沒有脫下頭盔,白衣人用木棍、藤條和雨傘毆打他,歷時一分鐘內,白衣人其後離開。
醫療報告顯示的傷勢
 
醫療報告P203:
• 上唇有一處2.5厘米的裂傷
• 左臂不同位置和背部不同位置擦傷
其他資料
 
傷勢相片(P215)顯示證人A的上唇縫了針,右上臀、右後肩及右手腕瘀傷,而腰部、左肩、左上臀及背部均有擦傷。
證人A指,他的上唇縫了七針。
證人D 約2200時,他和一個朋友到達港鐵元朗站。他從G出口到達港鐵元朗站大堂,見到有一大班人站內近G出口的7-11和點點綠中間聚集,也有大部分穿白衣的人持着棍和聚集在F出口和K出口的走廊位。
證人D逗留觀察,他之後見到閘機外有一名橙衫女子由近F出口閘機位置一邊行,一邊被一名身穿粉紅色短袖上衣和牛仔褲的男子以棍或藤條追打至近G出口的7-11位置。證人D在DEEH系統截“P2(b)_PW3_02”以橙色標示該橙衣女子被打路線,以黃色交叉指出他當時身處的位置。

當證人D看到該橙衣女子被打時,證人D上前隔開他們。但隔左半分鐘後,有另一班4-6名身穿淺色衫的人以棍、藤條和不知明硬物襲擊他幾分鐘。他被打至抱頭坐下。其後,有人把他拉起,拉他經近7-11的入閘機回到付費區。他之後到站付費區內的女廁接受急救員急救。
證人D在觀看由證人A提供予警方的「立場」新聞直播片段P218(播放時間:07:40-08:24),認出自己是在片中被5個人同時襲擊的人。證人D在觀看港鐵元朗站閉路電視片段P20(播放時間: 00:00-00:00:10)確認片段顯示當日他被打的情況。
醫療報告P206:
•頭皮及臉部擦傷
• 右前臂、右足踝及左腿有裂傷
• 背部觸痛
• 眼部出現複視情況。
傷勢相片(P252)顯示證人D的太陽穴位置瘀傷、左眼受傷、右肩裂傷,而頸背、右肩、背、右手、左上臂、左腳、右足踝均有。

證人D指,他的右腳踝內側縫了兩針,他的左腳脛及右手前臂近手肘位各縫了一針。
證人B 約2243時,他與同行一共三人乘西鐵到達港鐵元朗站,下車後,他們聽到有人叫「落去幫手」,證人B便與同行另外兩人一同下樓梯到大堂閘機附近,見到地下有斷了的木棍和血迹。後來到達月台後一分鐘,證人B開始直播拍攝現場(P220 (播放時間:00:00:00-00:25:57)。
約2302時,他看見最少50白衣人持藤條,木棍等武器走入付費區,證人B和人群沿樓梯衝上月台走入列車內。
約2305時,白衣人衝上月台,並用藤條、木棍襲擊車廂內的人。而證人B亦確認其傷勢是於車廂內被白衣人用藤條襲擊而造成。
醫療報告P204:
• 頸部觸痛,有擦傷及血腫
• 右前臂有一處擦傷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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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C 他與朋友證人K從美孚乘搭港鐵往元朗方向。至晚上約2240時,列車到達港鐵元朗站,車門打開,乘客下車。由於車門很久都未關上,他便走出列車查看。當時他並未見有仼何衝突,只聽到樓下傳來嘈雜聲。有人走上月台稱:「樓下大堂有人見人就打」,有人以膠袋裝著衣服,派給現場人士,並稱:「樓下而家好亂,有冇人著黑衫要喺度落車?過嚟同我換,換咗先至好走」,但他未見有人上前換衫。等了幾分鐘,聽到樓下嘈吵,有人稱有一班人「攞住架生衝入閘」,同時地鐵廣播指列車受阻,未能開出。
證人C續供稱,超過40名白衣人從兩條樓梯衝上月台,部分人手持木棍和藤條,另有白衣人手持約一米長竹刀、玻璃樽,以及連住國旗的木棍。證人C見狀便折返車廂。
證人C於一段由證人K拍攝現場的片段P251(播放時間:00:00:00至00:06:42)中認出自己及確認證人K為其同行朋友。他在車廂內見到左右共四排座位的範圍有約20人。至少8至10名白衣人手持木棍、藤條、約一米長竹刀(無刀鋒,像日本劍道使用之類型)和玻璃樽輪流進入車廂範圍襲擊,向車廂投擲大包紙包飲品和斷了的木棍,歷時超過10分鐘。而車廂內有一名約十歲小朋友站在座位,有白衣人用木棍「捅」向其胸口,他用右手檔,因而受傷,他亦被木棍打中膊頭和腳。其他被施襲人士受傷部位均是頭上、手及腳流血。
C亦確認,約晚上2300時,曾見到D7手持超過60厘長的棍狀武器與5-6個部分或全部手持棍或藤條的人同行在月台上行過。(D7對此表示爭議。)
醫療報告P205:
• 右臂、右手及右腿有局部觸痛
• 右臂及右腿有擦傷
傷勢相片(P253)顯示證人C的右小腿擦傷。
證人K 當晚她與證人C從美孚站乘搭西鐵往屯門,列車途經元朗站時,車門久久未有關上。
控方播放由她提供的片段P251(播放時間: 00:00:00至00:06:42),拍攝鏡頭面向月台,證人K供稱白衣人在她拍攝前已開始施襲,以他們到月台開始計算,施襲過程歷時半小時。K供稱約40名白衣人出現在月台,期間有約20個白衣人輪流進入車廂施襲。
K確認片段出現的女聲為她本人。她向車廂外的白衣人大叫「唔好打」。當時白衣人向車廂擲雪糕筒、盒裝奶、尖木棍及鐵枝。她稱車廂中有小朋友及有人說投降但白衣人仍繼續襲擊。她續指白衣人手持木棍及鐵枝,而其中2至3人更手持竹刀。有兩人被白衣人用竹刀打中,而前排十多個男士亦被木棍及鐵枝打中,當中有人頭部流血,亦有人手腳擦損流血。白衣人不斷向車廂擲尖木棍,但K不記得扔擲次數因次數太多。她憶述前方男士被木棍擲中,自己亦差點被擲中。其後車門關上再打開數次,而每次車門打開白衣人都向他們指罵。
其後列車終於駛出,她與證人C到達屯門站後下車,有乘客為他們治療。她形容當時受驚至腳震及覺得胃痛。
醫療報告P213:
• 病人上腹部區域有輕微觸痛
證人K憶述上腹部區域痛楚維持至2019年7月22日下午。
證人G 證人G和太太從屯門乘搭港鐵往元朗方向。約2300時,當列車到達港鐵元朗站,聽到有人受傷,於是證人G離開車廂出月台,往樓下大堂,了解有否其它方法離開,及了解是否需提供協助。
證人G指出當時白色T恤的人士聚集在近F出口及K出口走廊位置的“L”位,當時比較多白色T恤的人士在此聚集,然而證人G表示較早前所講的40至50個著白色T恤的人士,當中有約有20至30人集中圍在近F出口位置。證人G當時看見這情況,打算返回月台找太太,但碰見從月台下來的太太,當時太太好激動,擔心兩人的安全,因此叫證人G與她一齊走。證人G表示當兩人正從大堂返回月台之際,突然其身後近F出口有一群人向兩人方向跑至,因為太多人因此兩人當時失散了。證人G看見側邊有人跑,亦有人跌倒在地上,證人G起初看見附近有條樓梯及扶手梯想上去,但因太多人,證人G無法上去,所以繼續向前跑,到達較遠位置的樓梯和扶手梯,並且從近J出口的扶手電梯行上去月台返回月台。
證人G從近J出口的扶手電梯行上去月台返回月台。跑上扶手電梯上了一至兩級後感到後腦被人打了一下,大約打了一秒,證人G當時頭暈及有半至一秒看不到東西,當時證人G出於本能反應向上跑,之後回頭望發現有一個著白色T恤的男子當時拿住一支30厘米長棒球棍企在扶手電梯後面位置及用粗言穢語鬧其本人,而該男子並無打其它人及側邊並無人。證人G相信自己的傷勢絕對肯定與該白色T恤男子所襲擊有關。
醫療報告P209:
• 頭皮血腫
• 頸椎出現觸痛
• 右手擦傷
證人G指,他的頭部後方縫了三針或四針。
證人H 證人H於2019年7月21日當晚他從尖沙咀前往元朗Yoho Town,同日2245時在港鐵元朗站下車。下車後,他聽到有人慘叫,一位女士表示有人打人,著他不要穿著黑衫。他從月台行樓梯到大堂到接近6號和7號閘口,看到一群為數30多的白衣人在非付費區(閘外)叫囂、向閘內市民擲藤條、國旗、雨傘、裝滿水的水樽、用作搭棚的竹和鐵通。他又指白衣人不讓他們出閘,威嚇說「出嚟就打死你」。他再解釋,涉案的竹、鐵通及藤條長約50厘米至1米,而「國旗」是一條藤條上縫住紅色中國國旗。他憶述白衣人向閘內襲擊30至100人,當中有5至6人受傷,其中一人「個頭穿咗流血」。約30名白衣人亦有以藤條向閘外大約10人施襲,並「一路追住一路打」。
其後,約50至100白衣人衝入閘企圖襲擊乘客。證人H隨即逃走,欲搭扶手電梯返回月台,發現身後一名一同逃跑的男子跌倒(後知為F),該男子隨即被6至8名白衣人以藤條和木棍襲擊背部。證人H拉走該男子的同時被白衣人打中後腦,而證人H成功拉走該男子。
兩人逃往月台後衝入往屯門方向西鐵車廂,車廂有超過50人,而隔了一會一批白衣人亦在月台出現。白衣人在車門前不斷揮動長形武器襲擊車廂內人仕,而車廂內人仕用雨傘抵擋但不成功。證人H被打中右手手指背,又提及其他客乘頭部和手部受傷流血。
醫療報告P210:
• 頭皮血腫
• 頸椎出現觸痛
• 右手擦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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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F 證人F供稱2019年7月21當晚從尖東站乘搭港鐵往屯門而列車於約2230時到達港鐵元朗站。
證人F到達港鐵元朗站後,列車車門打開及後聽到有人叫不要下車,因月台有人被打,證人F亦聽到有人叫救命及叫幫手。及後證人F在港鐵元朗站行出車廂沿扶手梯去大堂位置。證人F到達大堂位置時,看到約有20至30名白衣人,他見大堂地上亦有血跡,同時亦聽到很多叫囂和對罵的聲音。而在近7-11鋪的閘機外大約有100名白衣人聚集。當時證人F行近大堂F出口閘機位置,看到約30名白衣人手持木棍、金屬棒狀物體、雨傘和藤條被白衣人襲擊,閘外白衣人亦有投擲水樽及雨傘入閘內,亦叫囂並叫閘內的人行出閘外。
證人F其後看見有市民手持消防喉射水以及叫救人。其後證人F在閘外逗留約20分鐘。白衣人當時進入閘內近F出口位置,因為白衣人情緒高漲,由起初3至4人,到後來其他白衣人都緊隨而上,一窩蜂約30至40名白衣人入閘內。閘內市民不斷後退至扶手電梯或樓梯位置。
證人F當時打開雨傘不斷後退,當證人F後退至近大堂位置時,白衣人與其相距不足一米,而證人F就被5至6名白衣人用木棍和藤條由上至下擊打其頭部、面部及手部,令到證人F暈倒地上。過了大約3至4秒,身後有市民(後知為證人H)將證人F扶起向月台方向向上一層逃離,當時白衣人迅速趕上,及後都沿電梯上到月台位置。
醫療報告P208:
• 額頭、右邊大腿、兩邊前臂及雙手多處瘀傷及淺層擦傷
• 頭皮多處血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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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J 證人J供稱案發當晚在港島區食飯後搭車去南昌,再轉西鐵由南昌站往元朗,到達時間為約2230時。
控方向證人J播放一段港鐵元朗站閉路電視片段(證物P3,(放時間:01:40:50至01:42:53)人J表示站於畫面的右邊的玻璃圍欄內,有一名白衣人在圍欄外手持木棍向證人J的左邊手肘揮打了一下,隨即證人J就迴避後退,而證人J看見閘內有人拎住消防喉。隨即有兩至三名白衣人從閘外衝入閘內,證人J看見此情況便逃離,往上層月台並進入列車車廂內。證人J進入車廂後觀察到車廂內約載滿八成人。證人J看見白衣人用木棍和藤條襲擊車廂的乘客,而當時證人J觀察有兩名年青男人被一名白衣人用木棍打,其中一人被打至鼻樑流血,另一名男子被打至額頭流血,當時證人J在車廂並無被人襲擊。
醫療報告P212:
• 左手肘側擦傷,帶有紅斑及觸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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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E 約2300時,他和太太到達港鐵元朗站。
他見到大約有20至30人白衣人聚集在站內F出口和G出口的中間(部分拿着木棍,打閘機、向付費區內揮棍、指罵付費區內的人,亦有作揮擊動作但因玻璃圍欄阻隔而沒有打中人),亦見有白衣人正在K出口至F出口中間範圍的閘外向閘內市民揮棍及指罵。
證人E意識到白衣人動作有強烈攻擊性,因此他叫閘內的人逃走及叫白衣人停止攻擊。隨即一名穿淺色衫的男子在近F出口的轉角位走向證人E向其襲擊。該男子從白衣人群中走出,雙手各持一把縮骨遮,傘身沒有打開但遮骨拉長,並從上而下打中證人E的頭後返回人群中。
其後,另一名雙手各持約兩呎長的棍的白衣人走到證人E面前,並舉起其中一支棍。證人E意識到該男子動作是想向其施襲,隨即證人E的太太上前攬住證人E,背向白衣人。證人E稱不肯定白衣人是收手還是「定咗格」,最後該白衣人沒有揮棍打到妻子身上,證人E亦沒有被打中。
醫療報告P207:
• 右邊臉中間部位有一個U形的小傷口
• 緊貼左眼眉尾下有一道2毫米長的傷口
• 左手食指橈側面有一個U形的小傷口
(證人E確認在港鐵元朗站內被上述淺衫男子施襲所致。)
傷勢相片P254(1)顯示他的左眼角曾經縫針但後來已拆線,P254(2)-(4)顯示的右邊面和左手手指和左手手臂都有受傷。這些傷勢都是被上述淺衫男子施襲所致。
證人E亦表示,他的左眼角和左手手指各縫了3針。
證人I 約2240時,證人I到達港鐵元朗站。
當時證人I看見月台上部分人很驚恐,又聽見有人表示外面有傷者及查問現場人士有沒有人懂急救。證人I猶豫了一會兒,然後離開列車行樓梯去找尋傷者。在樓梯和收費大堂內發現有血跡但看不到傷者。證人I指出大約30至50白衣人聚集,當中有人向閘內叫囂、指罵、投擲發泡膠牌和水樽及揮動木棍。證人I 看見有2至3人的頭或心口位置被擲中。
證人I憶述白衣人手持木棍和寫有「保衛家園」的牌。證人I走到收費大堂較後位置嘗試找尋傷者但無果。證人I之後走到客戶服務處詢問職員是否需要幫忙。證人I看見閘外及閘內的雙方一直僵持,期間有人開消防喉而白衣人隨即衝入閘內。證人I跑上月台進入列車的較中間位置,但有廣播表示列車受阻要求乘客離開車廂。證人I探頭出月台看見約10名白衣人用木棍打乘客用雜物掉向車廂,然後證人I隨即打破車廂的緊急鐘及逃走到收費大堂。
證人I指出自己從近E出口樓梯走到大堂,期間在15至17號鋪附近看見有一名年約20至30歲的黑衣人被4至5名手持木棍的白衣人打頭和身3至4下,令該名黑衣人的右邊手肘受傷。證人I向黑衣男子招手示意其向證人I的方向逃走,該4至5名白衣人便開始望向證人I想追打證人I。證人I向B出口逃跑,並在出閘前,被一名白衣男子用一枝約45厘米長木棍打了一下,而該男子左右都有一些白衣人。證人I繼續跑出閘並從B出口成功逃跑。
醫療報告P211(a):
•頭皮輕微觸痛

醫療報告P211(b):
• 紀錄由2020年4月22日發出,指出證人I在2019年11月9日開始接受治療,並確診為創傷後壓力症。
醫療報告P211(c):
• 表示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9月24日進行評估期間共看了12次精神科醫生,而證人I在2019年7月21日案發前並無接受過精神科診治,亦無精神病。報告指出證人I在2019年07月21日事件後,精神狀態惡化,並重覆看到西鐵線情況。證人I亦選擇搭巴士而不乘坐西鐵、出現睡眠障礙及有罪惡感。證人I被診斷因2019年7月21日暴動後患有創傷後壓力症,而病情影響證人I的學業。報告指出證人I於2019年11月09至2020年09月24日,接受藥物治療及心理輔導。證人I於2020年03月11日精神穩定不用再服藥。於2020年09月24日,證人I停止治療不用再覆診。2020年09月24日沒有再接受相關精神科治療,但之後證人I重看有關721事件的片段都會有手震和感到焦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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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裁決理由書第104段如下:

104.  影片截圖撮要見 控方結案陳詞截圖附表B。片段證據顯示案發前後的行蹤,以及關鍵時間的行為如下(相關片段播放時間和對應實時見控方結案陳詞 截圖附表B):

(1)  列表項目1-3:2019年7月21日約2246-2248時,D1與一群為數約65名的白衣人(當中包括 和不爭議身分的D2)一同途經形點2從F出口進入港鐵元朗站。這群白衣人部分手持藤條、木棍和有連接紅色旗幟的棍狀物體,部分戴上口罩遮掩臉容,部分身穿前面寫有「廈溪」字樣的白色短袖衫。[截圖冊P242(12)-(33)]

(2)  這群白衣人當中亦包括8名有份參與當日較早前約2240-2242時在已付費區(閘內)白衣人襲擊和襲擊黑衣人的白衣人(見截圖P257)

(3)  列表項目4:約2248時,D1和其他白衣人到達港鐵元朗站。當D2和其他白衣人在近6、7號舖(即鴻福堂和7-11)那邊近F出口閘機前的非付費區(閘外)指罵付費區(閘內)的人時,D1在他們的身後。[截圖冊P242(33)-(37)]

(4)  列表項目5-7:約2249-2250時,D1移動至F出口和K出口之間的玻璃圍欄外的非付費區(閘外)。D1與2—3名白衣人(包括一個手持連接着紅色旗幟的女子和一個手持藤條狀物體的白衣男子)指罵付費區(閘內)的人。之後,D1再向付費區(閘內)人作指罵動作,更從地上執起寫有「保衛元朗保衛家園」字的發泡膠牌,並擲向付費區內(閘內)的人。[截圖冊P242(38)-(41)]

(5)  列表項目8-9:約2251-2252時,D1在F出口和K出口之間的玻璃圍欄外的非付費區(閘外)從地上執起水樽,並擲向付費區內(閘內)人士方向,再從地上執起木條,並擲向付費區內(閘內)人。D1亦在F出口和K出口之間的玻璃圍欄外的非付費區(閘外)用手推1名黑衣男子,隨即5名白衣男子手持雨傘及木棍追打該黑衣男子。[截圖冊P242(43)-(50)]

(6)  列表項目10:約2252時,D1在F出口和K出口之間的玻璃圍欄外的非付費區(閘外)再向付費區內(閘內)人士方向擲物。[截圖冊P242(51)-(53)]

(7)  列表項目11:約2254時,D1經近6、7號舖(即鴻福堂和7-11)那邊近F出口閘機旁邊的玻璃門,由非付費區(閘外)走到付費區內(閘內),並做手勢挑釁付費區內(閘內)的人。之後,D1轉身回去非付費區(閘外)[截圖冊P242(54)-(58)]

(8)  列表項目12:約2255時,近6、7號舖(即鴻福堂和7-11)那邊近F出口閘機旁邊的玻璃門被關上。D1用右手企圖把它打開。[截圖冊P242(60)-(61)]

(9)  列表項目13:約2257-2258時,D1在近6、7號舖(即鴻福堂和7-11)那邊近F出口閘機前的非付費區(閘外),並做手勢和擺動身體來挑釁付費區內(閘內)的人。(精華片段P236 (播放時間:00:10:57-00:11:36)[截圖冊P242(66)]

(10)  列表項目14-17:約2259時,D1右手手持一個表面反光的垃圾桶蓋,與一群白衣人走向F出口方向。之後,與約2名白衣人在非付費區(閘外),一同從近6、7號舖(即鴻福堂和7-11)那邊近F出口閘機旁邊追打一名身穿黑衣、戴灰色頭盔的男子(即證人A)至近G出口的7-11位置:D1雙手高舉表面反光的垃圾桶蓋由上而下襲擊正在逃跑的證人A的左肩膊,而另外兩名白衣人則分別用雨傘打了證人A的頭盔一次和手持藤條追打證人A。[截圖冊P242(67)-(77)]

(11)  列表項目18-19:約2301-2302時,D1在從近6、7號舖(即鴻福堂和7-11)那邊近該店舖閘機前的非付費區(閘外)向付費區內(閘內)的人投擲不知明物件兩次。[截圖冊P242(78)-(84)]

(12)  列表項目20:約2302時,D1與約100名白衣人從付費區外(閘外)進入付費區內(閘內),當中部分人手持木棍或藤條。[截圖冊P242(85)]

(13)  列表項目21:約2303時,當D1與3名白衣人在已付費區(閘內)在一條通往上層月台的樓梯上襲擊1名身穿黑白橫間短袖衫男子期間,走入當時為數約60名白衣人當中,並在樓梯上手持木棍指向月台位置。[DEEH系統截圖“P224_002”]

(14)  列表項目22:約2308時,有約8個白衣人(大部分手持藤條狀物件)在港鐵元朗站月台上向一個車廂內的乘客指罵。D1加入舉起他手中的藤條狀物體指罵該車廂內的乘客,包括講:「係你條仆街,屌你老母,搞亂哂!」。雖然D1當時戴着口罩,但說話時他的口罩有明顯移動。D1話音剛落,另一名手持棍的白衣人就衝入該車廂襲擊車廂內的乘客。[截圖冊P242(87)-(91)]

(15)  列表項目23-24:約2311-2312時,D1在港鐵元朗站月台上置身在白衣人(部份手持木棍及藤條)的人群當中。舉高右手,同時間另一名白衣人亦舉高手持藤條狀物體的右手。之後,D1亦拍手。[截圖冊P242(92)]

(16)  列表項目25-28:約2315時,D1與一群約100名白衣人(部分手持藤條、木棍和有連接紅色旗幟的棍狀物體)一同經F出口離開港鐵元朗站到形點2。D1離開港鐵元朗站後,除掉口罩,仍與該群白衣人在形點2一同行走。[截圖冊P242(94)-(102)]

4.總括來說,D1與白衣人大夥兒經過商場步行前往車站大堂,後來去到月台車廂範圍,然後返回月台,經過商場,直至步行返回自己的居所,此期間D1與白衣人大夥兒向車站範圍及車廂範圍的人無差別地刻意作出威脅、挑釁及襲擊行為,目的是要令對方受驚及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一些人的身體也確是受到嚴重傷害,D1與白衣人大夥兒這些行為及心態符合了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全部元素。

本案判刑

5.D1現年60歲,在2012年確診患有驚恐症,太太在近年因病去世,D1傷心之餘,亦因本案長久尚未完結而受到很大精神困擾,須定時接受精神科醫生的治療。

6.辯方大律師求情指D1只是動手幾下,並非最積極的參與者,然而本席卻認為D1作為白衣人大夥兒的一員的共同目的是無差別地對巿民作出威脅、挑釁及襲擊行為,D1的一舉一動均與其他行兇者連結在一起,D1與其他行兇者的罪責均是極之嚴重。本席在原審時就其他有份親手襲擊他人的D3及D4是以7年作為量刑起點,而D1的角色與D3及D4也不遑多讓([2021] HKDC 862),每項控罪應同樣以7年作為量刑起點,D1沒有減刑因素,每項刑期是7年,同期執行。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