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文偉 對 趙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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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就本庭2024年12月17日的判案書(「判案書」)申請上訴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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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38/2023, [2025] HKCA 3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 2023 年第 238號 (原高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12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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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上訴許可申請 1.被告人就本庭2024年12月17日的判案書(「判案書」)申請上訴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被告人分別提交「申請人上訴之陳詞綱要」和「回應原告人之陳詞大綱」。 3.原告人提交「原告人之陳詞大綱」。 4.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被告人的申請。 II. 被告人「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的內容 5.被告人在2025年1月9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內容簡述如下:
6.被告人在2025年1月22日的「申請人上訴之陳詞綱要」就1992年至2022年期間發生的事情重複他的案情。被告人又指原告人的案情不可信,希望法庭給予他以口頭方式陳述案情的機會。 7.被告人在2025年2月6日的「回應原告人之陳詞大綱」指他已經提出足夠口頭和書面證據證明其案情,他希望法庭能按公平原則批出上訴許可。 III. 原則 8.《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條例》)第22 條就民事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以下規定:
9.被告人必須證明他所擬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IV. 本庭意見 10.被告人依賴的上訴理據絕大部份是關於法庭已判的事實,被告人只是重提他的案情,並未清楚指出法庭在哪處明顯犯錯。 11.被告人的上訴通知書及在上訴聆訊時沒有就涉案物業的差餉額或原審訟費提出司法管轄權的爭議,故此他不能依賴這一點作為上訴理由。 12.被告人在其「提出動議通知書」和兩份書面陳詞提出的上訴理據沒有任何勝算機會,他亦完全未能顯示他的上訴涉及任何重大、廣泛、公眾重要性或其他理由的問題。 13.《條例》所指「其他理由」是指案件存在着極不尋常的事宜。被告人未能顯示他所提出的理由符合這條件。 14.本庭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致令本庭須將上訴轉交終審法院裁決。 V. 裁決 15.鑑於上述情況,本庭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撤銷被告人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16.基於以上原因,本庭拒絕申請及命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本申請訟費。該訟費交由聆案官評估。原告人本身的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原告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李偉斌律師行轉聘嚴康焯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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