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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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人與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3)條。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相關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審訊時第一被告人轉為控方第一證人,惟他的證供不被本席接納,但沒有對控方案情造成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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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56/2023 [2025] HKDC 3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5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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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一被告人與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3)條。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相關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審訊時第一被告人轉為控方第一證人,惟他的證供不被本席接納,但沒有對控方案情造成疑點。 案情 2.2023年3月11日,大約上午9時40分,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坐在紅磡落山道80號太和餅店門階上,兩人看見在落山道巡邏的軍裝警員,互望一眼後隨即起身,急步離開。警員認為二人形跡可疑,尾隨二人,最後在土瓜灣道245至247號外截停二人,再分開調查。 3.警員26283在被告人的褲頭,發現他收藏了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7小包合共裝有3.15克氯胺酮的3.80克固體,和12小包合共裝有3.18克可卡因的3.50克固體;另有現金$4,061及一部手機連兩張SIM卡。毒品市值共$5,433。 4.警員隨即拘捕和警誡被告人,警誡下他承認與第二被告人一起販運涉䅁毒品,每包收取報酬$60。在隨後的錄影會面再詳細交待事件經過。 5.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共同管有涉案毒品作非法販運之用。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6.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現年21歲,未婚,單親家庭長大。他與36歲母親及4名弟妹(年齡18至3歲)同住。母親患有嚴重抑鬱,一家依靠綜援維生。被告人被捕時為學生,但要照顧母親和弟妹。 7.被告人犯䅁是為賺錢給母親買生日禮物,已對自己的行為深切反省。母親和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引證了被告家庭狀況,被告人被羈押後母親情緒大受影響,又要獨力照顧多名子女,望能讓被告人早日與家人圑聚。被告人亦在求情信中展現悔意,明白應該從正途賺錢養家,此才是對家人最好的方式,並承諾不再做違法的事。 判刑理由 8.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判刑指引為2至5年。上訴庭在許守城一案中就氯胺酮訂下判刑指引,販運1克以上至10克為2至4年。兩者中以可卡因的藥性最烈。 9.本案涉及兩種毒品,本席同意應該採用綜合方式處理。在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 CACC 67/2019,上訴法庭在判詞第27段列出綜合方式的步驟:
10.本案中無論是數量和毒性,最嚴重的毒品為可卡因。按判刑指引,販運3.18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應為35個月並以此作量刑基數。按判刑指引,販運3.15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應為30個月。兩種毒品的判刑指引及相關幅度,就荒謬測試、換算測試、及比例測試的結果:
11.辯方邀請法庭使用42個月為本䅁量刑基準。本席考慮後亦認為是恰當處理。雖然本䅁中被告人邀請第二被告人一起販毒,並向對方提供報酬,但考慮到他的動機只是想有人壯膽,不就此上調量刑起點。 12.被告人干犯本案時尚未足20歳,亦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他被捕後一直被羈留至2024年3月22日獲原訟庭批准保釋候訊。他雖然是本䅁的從犯證人,但本席考慮後認為他涉及交替程序的證供不可信,不合情理,拒絕接納。認為他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絕接納其與控方䅁情不一致的證供,另若沒有其他獨立的證據支持,不會接納他的證供,但不認為他的證供對控方䅁情造成任何疑點。故本席不會就他出作證給予扣減。 13.被告人承認控罪可得到1/3扣減。進一步考慮到他䅁發時的年歲和家庭背景再給予3個月扣減,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理由。 命令 判處2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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