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罪名係謀殺罪,罪行詳情指稱佢於2020年7月29日喺香港謀殺咗梁雅思,佢嘅親生女。
而第二項罪名係故意襲撃或虐待其管養、看管或照顧的兒童,呢條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1)條。罪行詳情指稱佢於2020年5月某日至到當年嘅7月18日期間,喺香港身為一個年滿16歲而對一個不足16歲嘅兒童(即係3歲嘅梁雅思)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嘅人,故意襲撃或者虐待梁雅思,而佢嘅方式係相當可能導致梁雅思受到不必要嘅苦楚或者健康嘅損害。
就住第一項控罪,被告人不承認罪名,經審訊後於2025年3月20號被陪審團一致裁定謀殺罪罪名成立。
就住第二項控罪,佢喺我席前於2024年11月7號承認控罪,亦都承認咗部分控方指稱嘅案情,但係佢爭議大部分控方指稱佢襲擊或虐待梁雅思嘅行為同埋嗰啲行為嘅次數。
本案嗰個案件其實大部分嘅案情或者背景都係控辯雙方並不爭議嘅。
本案嘅被告人於2016年9月開始同審訊時嘅控方第一證人梁小欣(我簡稱佢為「小欣」)成為情侶並且開始同居,期間其實佢哋一直係冇結婚。到到2017年頭小欣懷孕,懷孕期間佢同被告人發生多次爭執,咁佢亦都搬離被告人嘅處所。其實由案中嘅證據所見,亦都似乎係不爭議嘅,由被告人認識與及開始同小欣同居之後,一直到到2020年7月18號呢幾年嘅期間,佢哋二人之間個關係並不和諧,好多時都有好多嘅吵鬧,甚至亦都係好多離離合合嘅情況喺佢哋之間出現。
2017年7月29號,小欣就誕下本案嘅受害人梁雅思呢個女嬰。梁雅思係一個早產BB,因為係喺小欣懷孕三十三周出世嘅,咁而BB嘅親生父母就係被告人同埋小欣。BB由於早產需要留院一個月,入氧氣箱,但係就喺BB仲係留緊院嘅期間,BB出世後兩個星期,被告人同小欣之間就發生咗一件事,就係被告人用通渠水(即係腐蝕性液體)淋小欣,令到佢受傷,而被告人亦都因此被捕。
由於小欣受傷,佢亦都需要留院成個月,咁佢個身體狀況亦都有創傷後遺症等等需要繼續治療。由於佢嘅身體狀況同埋佢與被告人之間嘅不穩定關係,社會福利署認為小欣同埋被告人係冇能力照顧BB,咁所以社會福利署向法庭攞咗保護兒童令,從此BB喺出院後就被安排喺保良局收容所,直至到2018年1月起就轉往一個寄養家庭,由一位叫做黃太嘅寄養人負責,跟住湊咗佢近兩年嘅時間。
其後去到2020年1月4號,由於社會福利署評估之後認為小欣適合同BB一齊居住,因此就將BB梁雅思交番去畀小欣照顧,咁所以由2020年1月4號開始,BB就由寄養家庭返番去同小欣一齊喺石硤尾一個分租單位同住,呢個分租單位亦都係後屘發生本案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嘅涉案單位。
較早前提及被告人向小欣淋通渠水嘅事件,佢其後喺法庭認罪,被判處20個月監禁,咁佢就喺2020年4月2號放監。當時當然BB已經交番畀小欣照顧,但係社會福利署同有關當局完全唔知道嘅係,小欣一直打算等被告人出獄之後,同埋被告人同BB三個人一齊繼續生活,咁亦都係佢呢個決定間接係引致咗本案後屘發生嘅悲劇。
2020年4月2號被告人出獄,出獄之後佢初初就去到涉案單位同BB、同小欣一齊住咗幾日,後屘4月中佢哋三個人一齊返咗去被告人父母喺沙田嘅屋企,大家一齊住咗一個月左右。大概5月中被告人、小欣同埋BB就再搬番返去涉案單位嗰度居住,就得番佢哋三個。
根據被告人同意嘅案情顯示,2020年5月中旬開始,佢喺涉案單位對BB(即係梁雅思)愈嚟愈嚴厲,經常指罵佢,而且要求BB要順從佢,亦都向梁小欣提出要BB唔可以再跟小欣姓梁,而必須要改為姓劉,而且被告人對BB個行為亦都係愈嚟係愈粗暴。
佢同意嘅案情亦都顯示佢喺2020年5月中旬至7月期間,當被告人同埋BB同住喺涉案單位嘅時候,佢曾經多次以相當可能導致BB受到不必要嘅苦楚及健康損害嘅方式,故意襲撃、虐待或忽略由佢管養、看管或照顧嘅BB(梁雅思),而佢嘅行為亦都實際上導致BB受到不必要嘅苦楚及健康損害。
就住呢啲襲撃、虐待或者忽略嘅行為,被告人只係承認我以下所講嘅,至於控方所指稱嘅其他行為,佢係唔願意承認,喺佢承認控罪嗰陣時。當然,甚至嗰啲相關行為嘅次數,佢亦都係唔承認嘅。
佢喺去年11月承認案情嗰陣時候,佢只係承認嘅行為包括:第一,就係受害人曾經喺室內嘅地板上大便,被告人將受害人帶入去浴室,用花灑淋水,幫佢淋浴清潔;第二,佢承認當受害人哭泣嘅時候,佢曾經捉緊受害人嘅肩膊,不停前後用力搖晃受害人,令受害人頭部不停前後搖動,維持十秒嘅時間,直至到受害人不再哭泣,同類事件發生過兩次左右。以被告人嘅說法,第一次係喺2020年5月23號,而第二次就係案發當日7月18號,即係嗰個引致到梁雅思死亡嘅行為。第三樣佢承認嘅,就係即使受害人因為被告人上述嘅行徑受傷,被告人並沒有帶受害人去進行任何治療及檢查。
咁除咗呢啲行為以外,被告人對於控方指稱話有發生過其他嘅施虐行為同埋次數係完全否認嘅,咁呢點本席係會根據終於喺審訊當中呈現嘅證據去考慮到底事實應該如何,作為本案第二項控罪嗰個判刑嘅基礎。
返番嚟佢喺承認案情嗰陣時候承認嘅事實,亦都有包括就喺2020年4月或者5月開始,被告人喺涉案單位嘅鄰居,亦都聽到由涉案單位方向不時傳出有男人發脾氣責罵女孩嘅聲音,同埋不時傳出有女孩哭泣嘅聲音;亦都有啲鄰居確認自從2020年7月上旬開始,佢哋就喺涉案單位嗰度聽過一啲類似有人用拳頭打牆嘅聲音,或者係有人、物件撞擊喺牆或者地下嘅聲音,咁亦都確認嗰個涉案單位傳出一啲爭執、嗌交嘅聲音。
被告人同意於2020年5月之前,BB係身體健康,而且冇任何嚴重嘅疾病。終於就去到牽涉第一項控罪嗰個日子,2020年7月18日嘅早上,梁小欣約於早上9點43分離開涉案單位,出去買早餐。及後9點44分,被告人打999報案,並聲稱話BB應該喺屋企𨃩倒,昏迷咗。其後就有救護員去涉案單位,而佢亦都向救護員聲稱話BB唔知係咪喺屋企𨃩倒昏迷。
BB終於就被送往明愛醫院急症室進行急救,喺明愛醫院醫生發現BB嘅左邊同埋右邊嘅腹股溝內側都有一啲舊嘅瘀傷,尺寸係兩至三厘米。喺搶救之後,BB亦都轉送咗去瑪嘉烈醫院兒科深切治療部接受進一步治理,咁亦都喺嗰度係有醫護人員將BB左側同埋右側腹股溝嘅瘀傷拍下照片,顯示到呢啲瘀傷嗰個形狀同埋顏色。
終於經過一輪救治之後,喺十一日後,2020年7月29日,呢一日亦都係BB正式嘅3歲生日嘅正日,喺當晚6點40分,BB喺瑪嘉烈醫院被證實死亡,而經過法醫官郭嘉琪醫生屍體剖驗之後,證明佢嘅直接死亡原因係頭部受傷連帶支氣管肺炎。
驗屍期間亦都發現(呢個亦都係大家同意嘅)BB嗰個胸腺係嚴重退化,佢嘅胸腺嘅重量--一般3歲左右嘅幼兒胸腺應該平均重量係34克左右,但係梁雅思個胸腺重量當時只係得6克。而且顯微鏡觀察顯示佢嘅胸腺皮水交界消失咗,佢大腦皮質內嘅淋巴球數目明顯減少,佢嘅胸腺小體亦都鈣化,呢個係一個嚴重胸腺退化嘅特徵。根據法醫官嘅說法,胸腺退化可以由各種成因嘅受壓情況導致。
返番嚟7月18號當日,由於BB入醫院之後,醫生睇過佢嘅情況有所懷疑,終於就係報警,而喺7月18號晚上九點半左右,被告人被警方拘捕。佢喺其後7月19號嘅警誡錄影會面入面,承認話佢同梁小欣係情侶,而梁雅思係佢哋嘅女兒,佢話佢哋打算幫BB改番名叫做「劉雅稀」。佢承認喺相關期間,即係2020年5月至7月呢段時間,佢本身同第一證人(即係同梁小欣)一齊共同照顧BB,咁佢話佢自己喺2020年6月開始,大部分時間都留喺屋企,而且佢只係有幾日散工做嘅。
講番去7月18號嗰朝,梁小欣喺9點23分離開咗屋企去買早餐之後,就只係得番佢同BB喺屋企,直至到佢打999報案。佢承認話BB過往嘅身體狀態良好,佢未見過BB有任何嚴重嘅頭部受傷,佢亦都未見過BB有嚴重跌傷。佢話佢從來冇襲撃過BB導致佢頭部受傷,亦都從來冇用力搖晃過BB。佢喺錄影會面承認佢曾經懲罰過BB,要BB面向牆壁罰企,要佢擝耳仔同埋打佢屁股,亦都喺玩嗰陣時候會摙過BB嘅大髀。
就住BB胸腺退化方面,被告人承認嘅案情當中亦包括有專家證人,兒科專家關日華醫生,佢講到BB胸腺重量只係得6克,退化情況明顯,因為3歲大兒童嘅胸腺重量平均應該係大約34克。而且顯微鏡解剖結果顯示佢皮質髓質接點消失咗;皮層淋巴細胞數量明顯減少;胸腺小體鈣化,呢三樣特徵同晚期階段嘅胸腺退化情況符合。
喺佢參考過嘅關於虐待兒童或者疏忽照顧兒童嘅報告或者個案當中,梁雅思胸腺退化嘅情況同受到施虐嘅程度同埋受施虐嘅時間應該係密切相關。由於佢個胸腺只係得6克,顯示佢嘅壓力反應係長期存在,咁而且頭先所講嗰三個特徵,即係皮質髓質接點消失咗;皮層淋巴細胞數量明顯減少咗;同埋胸腺小體鈣化,呢啲特徵全部都係長期承受毒性壓力先至會發生嘅,而且BB嘅胸腺已經退化到晚期階段,退化情況明顯,呈現嚴重而且長期兒童虐待嘅特徵,而且亦都見到BB兩側腹股溝都有多處舊嘅瘀傷。
醫生認為被告人對BB身體同埋精神層面上嘅兒童虐待行為,對BB構成毒性壓力而導致佢嘅胸腺出現明顯退化,因為當一個孩子面對逆境而又冇足夠緩衝因素嘅情況之下,就會導致出現「毒性壓力」嘅反應。
咁呢啲壓力反應會有啲咩嘢效果?因為個效果亦都係我考慮第二項控罪主要考慮嘅其中一個因素。呢種壓力反應系統被長期啟動嘅情況,可以擾亂腦部結構嘅發育同埋其他器官系統嘅發育,並且增加佢罹患同壓力相關嘅疾病同埋認知障礙嘅風險,一直持續到BB成年期。呢種「毒性壓力」會對佢嘅學習、行為同埋健康帶嚟破壞性嘅影響,持續終生,係一生一世嘅。咁而BB個胸腺退化處於晚期階段,顯示佢長期承受沉重嘅毒性壓力。因此專家認為BB身上有因為虐待兒童行為而出現嘅長期同埋嚴重毒性壓力嘅徵象。
被告人承認第二項控罪,亦都承認佢喺2020年5月某日至7月18日期間,曾經多次故意襲撃或者虐待由佢管養、看管或者照顧嘅梁雅思,而佢呢啲虐待兒童嘅行為令到梁雅思受到不必要嘅苦楚或者健康損害。
剛才提過,本案當中亦有好多受爭議嘅虐待BB嘅行為,喺呢個情況之下,由於被告人唔承認謀殺控罪,所以本席亦都聽咗喺謀殺案件審訊當中嘅證據,咁好大部分嘅證據其實亦都與第二項控罪期間被告人嘅行為相關。喺考慮過所有案中嘅證據之後,我係滿意或者信納控方已經喺毫無合理疑點嘅情況之下,舉證咗係有其他控方指稱但係被告人唔承認喺呢段期間虐待BB嘅行為,呢啲行為嘅詳情我陣間會講出嚟。
我主要係基於--除咗案中喺審訊嘅證據,我亦都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嘅情況,當然包括第一控方證人梁小欣同埋本案嘅被告人作供,就住相關期間裡面發生嘅事項。我亦都有考慮過不爭議嘅獨立專家嘅證供,剛剛亦都詳細講及,尤其是係兒科專家關日華醫生,即審訊中嘅控方第八證人,佢提及到BB胸腺退化嗰個成因,亦話退化嚴重,係後期退化,去到一個等同80歲老人家嘅地步,非常嚴重。而且根據佢不被爭議嘅專家意見,顯示BB生前長時間曾經被重複及嚴重虐待,而佢受虐待嘅情況係長時間,佢話係斷月計。佢話案中見到BB胸腺退化嘅情況,係符合BB受虐待兩至三個月,個胸腺先會退化到咁嘅地步。咁關醫生呢一個獨立嘅證供,關於BB胸腺退化到咁嘅地步同埋點解會退化到咁嘅地步,係我喺考慮被告人除咗佢肯承認嗰啲施虐行為以外,是否有其他行為發生嘅一個重要嘅獨立證據。
好喇,返番嚟案中喺審訊時出現,喺案中話佢5月中旬至到7月18號期間對BB施虐嘅行為,而我信納佢有做過嘅其他行為,即係話喺考慮第二項控罪佢嘅施虐行為入面,我係接納佢有做過我跟住所講以下嘅行為。
第一,就係佢係會指罵雅思嘅時候用手指篤雅思嘅額頭,一路話佢就一路篤,導致佢有時額頭會有瘀痕同埋有手指痕嘅。喺審訊過程當中,喺呈堂嘅相片或者片段當中亦都見到,有時間BB嘅額頭似乎就係有一啲印嘅。另外就亦都見到,佢嘅家人喺WhatsApp亦都有問及BB額頭上嘅傷,咁當然被告人就話佢自己係睇唔到有任何嘅傷勢。
根據庭上嘅證供顯示,梁小欣曾經喺見到佢咁樣指罵BB嘅時候,嘗試攞手提電話拍錄被告人呢啲動作嘅片段,但係畀被告人發現,被告人隨即攞起床邊嘅一把白色風扇抌向梁小欣,係抌中佢而令到梁小欣嘅左腳受傷,跟住就流血添,而且佢亦都要梁小欣刪除相關嘅片段。咁呢點就梁小欣喺庭上,雖然所指稱嘅事情到而家發生咗已經有咁多年,2020年到到而家2025年,四年半有多,佢喺庭上都向陪審團同埋我展示出佢左腳上五吋下五吋位置嘅一個傷勢,佢話當日受傷嗰陣時候,嗰個位係一個窿,成個位係流血嘅。咁呢個亦都係案中見到嘅證據一部分,係支持梁小欣話佢係曾經被被告人抌把風扇埋去,因為佢想拍錄佢呢個行為。
第二項我接納有發生過嘅虐兒行為,就係被告人曾經有三次,當BB喺床上面仰臥嘅時候,佢突然間用心口壓住BB嘅面孔,包括BB嘅口同埋鼻孔,大概時間有十秒鐘。當時被告人上身係冇著衫嘅,因此佢心口嘅皮膚係貼住BB嘅面孔,令佢有非常少或者甚至近乎沒有呼吸嘅空間。呢啲情況都係梁小欣話佢親眼目睹,亦都有其中兩次見到BB個面色變青。每一次梁小欣都嘗試去阻止佢,並且提醒佢話咁樣做會令到BB窒息,但係佢並不理會。
第三項我接納佢有做而佢唔承認嘅施虐行為,就係佢曾經有五次向BB淋水,淋花灑嘅,係喺BB喊嘅時候,佢單手凌空夾住BB,帶咗BB入洗手間,用另外一隻手攞住個花灑,開住凍水,淋向BB嘅頭同埋全身,令到BB全身都濕咗。梁小欣喺呢啲情況都會企圖阻止佢同埋企圖搶番BB,但係亦都勸阻唔到佢以後唔做呢個行為。
第四樣佢否認而我係信納控方證明到我肯定有發生過嘅,係有八至十次嘅搖晃事件,呢個係講緊梁小欣親自目睹,唔包括2020年7月18號嗰朝嘅事件。根據庭上嘅證供,梁小欣嘅證供話BB喊嘅時候,被告人會面對面用佢自己雙手,有時插住喺BB嘅腋下,即係胳肋底下面,有時就會用自己雙手捉住BB兩隻手臂,不停咁前後用力搖晃BB,令到BB嘅頭部不停前後搖動,為時十秒鐘左右,就導致--亦都係會見到BB腋下或者手臂有時會見到瘀痕或者手指印嘅。咁梁小欣有提醒被告話咁樣做會整傷BB條頸,但係就被告並不聽佢嘅勸告。
第五項我接納佢有做到而佢喺承認案情嗰陣時唔承認嘅行為,發生過一次,就係2020年7月期間,當梁小欣喺屋企入面工作嘅時候,突然間聽到BB喺睡房入面尖叫,而佢跟住就望到被告人兩隻手捉住BB嘅小腿,將BB成個人倒轉咗,個頭離開個地下大概3吋左右,然後被告人將BB嘅頭部砍落地下,再拉番上嚟。咁BB個頭部著地之後就好激動咁樣大聲喊,梁小欣就去搶番BB過嚟,並且責備被告人,話佢咁樣會整傷BB嘅頭部,但係被告人冇作出任何嘅回應。
第六項我信納佢有做過嘅虐待行為,就係曾經有四至五次佢抽腳令到BB向後撻咗喺床度。呢啲事件發生當日BB喺房張床上面企喺度嗰陣時候,被告人會突然間雙手抽BB嘅腳踭部位附近,令到BB失去平衡,身體向後撻。證供顯示當日佢哋屋企嗰張床個床墊係非常薄嘅,只係有8cm或者3吋左右嘅啫。BB身體向後撻,梁小欣話BB嘅背脊同埋後腦「嘭」一聲撻咗落張床嗰度,咁BB就會起身同埋即刻喊,梁小欣亦都有提醒被告咁樣做會整傷BB嘅。
當然,案中證據亦都顯示有其他一啲嘅動作,包括被告人會搣或者扭BB耳仔,令到佢耳仔瘀咗或者損咗,呢個係梁小欣講嘅,喺庭上亦都見到有一啲相片,見到BB有一次耳仔似乎有啲嘢覆蓋,不過就唔知道係因為受傷,抑或係因為咩嘢其他原因,梁小欣亦都肯定唔到,至於被告人就凈係話唔知點解佢耳仔損咗。另外亦都見到,被告人嘅屋企人亦都喺WhatsApp中提及話BB耳仔受傷嘅事件。
咁就呢啲係比較嚴重性嘅一啲虐兒事件,當然,喺呢啲事件發生之後,即使BB係有受傷或者係有瘀傷等等,被告人亦都係冇帶到佢去睇醫生或者接受任何醫療或檢查。
根據庭上我接納嘅證供,庭上嘅證供顯示大部分剛才所講嗰六項比較嚴重嘅虐待BB事件,即係佢唔承認而我信納有發生過嘅事件,都係喺唔同日子發生,並非發生於同一日,不過有時佢同一日就可能會罰BB企,又會加上一啲剛才提及嗰啲嚴重嘅事件嘅懲罰。
喺我考慮信納佢係曾經有做過呢啲行為,我亦都有考慮到除咗關醫生嘅獨立證供,胸腺嚴重退化嘅程度之外,亦都見到BB係7月18號入醫院之後,佢左邊同右邊腹股溝內側部發現有舊瘀傷,兩個啡色嘅瘀傷,有關瘀傷嘅圖片,甚至個電腦原圖,喺審訊期間專家證人同埋我自己都有親自睇過,陪審團亦都有睇過,每邊腳入面內側部都有一啲啡色或者深色嘅瘀傷,根據專家證供,亦都不爭議嘅,呢啲瘀傷係符合手指嘅壓力,即係畀人用力捉住或者摙住造成嘅。
此外,亦都有一啲似乎較7月18號近期嘅一啲紅色印或者紅色瘀傷喺佢左大腿或者右大腿腹股溝內側個位置,始終專家係話吻合--瘀傷嘅位置,全部,無論法醫官抑或關醫生,都話係吻合手指嘅壓力捉落去或者摙落去造成BB嗰個位置有咁樣嘅傷勢,而且嗰個位置嘅傷勢非常非常冇可能係BB自己造成,因為即使平時跌到、撞到,都唔會喺內側嗰一個咁樣嘅位置造成佢有傷嘅,咁呢個亦都係我案中考慮支持梁小欣說法嘅獨立證據之一。
所以就住第二項控罪佢所做過嘅施虐行為,除咗佢本人肯承認嘅行為以外,我係信納而且我係毫無合理疑點地信納,係包括我剛才喺審訊時證據中提及所講所指出嘅行為。
就住第一項控罪,案中證據顯示,陪審團亦都有--如佢哋一致嘅裁決可見,陪審團係接納佢喺7月18號當日早上,當梁小欣出咗去買早餐之後嗰段期間,佢喺案發單位劇烈搖晃BB,而佢呢一個咁樣嘅行為非法導致BB死亡。而呢個劇烈搖晃嘅力度,根據專家喺審訊時嘅證供,係要去到中等至到極端大力嘅力度呢個範圍,咁而根據陪審團一致嘅裁定,佢係喺搖晃BB嗰陣時候有意圖令到BB死亡或者身體嚴重受到傷害。
以上就係本案第一同第二項控罪嘅所有案情。
被告人現年42歲,案發時2020年嗰陣時佢係37歲。佢本身喺香港接受過中二教育,佢亦都曾經做過兼職運輸工人。佢喺2018年(即係BB出世之後嗰一年)5月份係結過婚嘅,結咗婚嘅,佢係同一位姓陳嘅女士結婚,不過根據佢喺審訊時嘅說法,佢話當姓陳嘅女士知道佢因為淋通渠水事件要坐監之後就離開咗,佢哋彼此之間就冇再有聯絡,咁但係佢身分始終仲係一個已婚人士。
被告人係有十項刑事定罪紀錄,涉及總共十二項罪名,包括佢由17歲開始就有七項藏有危險藥物,好明顯佢曾經係一個吸毒嘅人士;佢有一項抗拒正在執行職務嘅警務人員嘅罪名;另外有一項違反感化令;一項違反緩刑令;佢最後一次被定罪就係2019年2月26日,佢承認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而喺高等法院原訟庭被判監20個月。呢一次嗰個罪名就係案件中顯示佢曾經喺BB啱啱夠十四天大,佢喺一個樓宇用腐蝕性液體淋梁小欣,嗰一次嘅事件就係關乎呢一項罪名㗎喇,咁由於佢認罪,案中亦都不爭議梁小欣不願意就該次事件出庭作供,亦都係為佢寫求情信,並親自到庭支持佢,就此佢被輕判20個月。
最終佢喺2020年4月2號就呢個事件刑滿出獄,咁而本案大家見到第二項控罪就發生於或者開始於當年嘅5月中旬喥,因為案中證據顯示梁小欣喺5月13號帶同BB離開被告人父母喺沙田嘅單位,之後大概五、六日喥就係被告人都搬埋返去同佢哋一齊開始住,呢段期間開始就係發生本案嘅第二項控罪嗰啲虐待嘅情況,直至到7月18號嗰日,即係話佢出咗獄個半月開始就發生本案第二項控罪嘅行為。
被告人代表大律師,張耀良大律師同埋陳思齊大律師,喺求情嗰陣時候亦都有為被告人呈上一封由懲教署委任嘅一位林佳雄牧師嘅求情信,林牧師喺信件中表示佢工作係負責探望同埋輔導一啲香港嘅在囚人士,佢喺監獄中認識被告人,佢認為被告人對於過去嘅行為深刻反省同埋悔悟,希望法庭能夠畀佢一個重新開始嘅機會,同埋喺量刑上盡量加以考慮佢嘅處境,林牧師並相信佢喺未來能夠成為一個對社會有貢獻嘅人。咁當然佢對於案件發生嘅情況,林牧師當然無從所知,佢只可以就住被告人喺獄中嘅表現同佢作出求情。
張大律師喺佢嘅書面同埋口頭求情陳詞亦都正確地指出,關於本案第二控罪被告人唔承認嘅相關虐待或者疏忽雅思嘅行為,法庭係可以考慮喺審訊當中嘅證據去決定嗰啲行為到底實際係發生咗啲咩嘢事、次數係如何。本席亦都接受相關嘅舉證標準,本庭應該要認為控方證明到毫無合理疑點、我係肯定嘅地步,我先至可以加以考慮作為第二項控罪佢做出嗰啲行為嘅事實。
其實本案無論控辯雙方都提出過好多不同嘅案例,例如辯方有提及一項叫做HKSAR v Ding Yuk Kwan [2009] 1 HKC 36嘅案例,但係嗰宗案例涉及嘅只係單一個別事件,就係案中被告人喺佢BB喊嗰陣時候,佢搖晃咗個細路仔半個鐘,跟住細路仔入睡,然後後屘再喊佢就搖晃咗十分鐘,搖晃期間唔小心(呢個「唔小心」似乎案中係接納嘅),佢唔小心,BB就跌咗落地下,BB因此就承受咗搖晃嬰兒綜合症好多嘅症狀。咁亦都係案中有證據顯示BB搖晃嗰個力度係非常大,但係喺嗰宗案件當中,就係只涉及其實一個單一事件,咁上訴法庭就認為當日嘅原審法官以兩年半為監禁量刑起點係合適嘅,但係與本案當然唔同喇,本案係講緊牽涉喺近兩個月期間裡面多次嘅不同行為,個程度有輕有重,嗰個程度完全唔同嘅。
例如辯方亦都有倚賴一宗SJ v Lam Lui Yin [2007] 1 HKLRD 247嘅案例,而嗰個案中嘅小朋友因為先天性嘅疾病一直都要留喺醫院,直至到兩歲先可以出院,佢需要定期覆診,但係案中嘅被告人唔單只冇帶佢覆診,後屘似乎喺幾個月內持續蓄意對佢嘅身體進行一啲虐待。呢宗案件原審法官以兩年為量刑起點,就住呢個虐兒嘅罪名,於是律政司就不服判刑,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推翻咗原本嘅判刑,判咗4年監禁,但上訴庭亦都指出4年係因為明顯係一個刑期覆核嘅案件,通常喺呢類案件當中,上訴法庭會採納一個比較寬大嘅量刑。
另外辯方亦都呈遞咗一個HKSAR v Lam Wai Man [1999] 3 HKLRD 855嘅案件,案中嘅被告人亦都係有一項虐兒罪,佢有誤殺罪添,嗰啲我唔提及喇,因為同本案相關嘅就係虐兒罪。案中嗰個死者係一個二十一個月大嘅BB,佢身體上亦都有大面積嘅瘀傷,咁呢一宗係一宗非常非常惡劣嘅案件,嗰個BB無論頭部、身體有多處傷痕,嗰啲傷痕都係喺佢死亡之前兩個星期造成嘅,呢啲傷痕包括顯示到佢曾經畀繩綁過、畀火燒過、畀藤條打過,佢腦部亦都係受傷而死亡嘅。上訴法庭認為案件非常嚴重,咁就係用到9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張大律師陳詞指,用到咁高嘅量刑起點嘅案件其實性質或者行為都去到一個折磨(torture)嘅地步。張大律師希望本庭考慮本案嘅所有案情之後,以5至6年為量刑起點,當然佢嘅立場就係本庭係唔應該接受喺審訊當中被告人佢認罪嗰陣時唔承認嗰啲虐兒行為,但係當然,如果本席係接受佢曾經有做過嗰一啲行為,亦都有咁多次嘅次數的話,嗰個嚴重性就與佢原本肯承認嗰個事件嘅嚴重性並不可以相提並論。
張大律師求情嗰陣時候亦都指出話其實本案中死者嘅媽媽(梁小欣),可能佢嘅行為都有導致BB個情況嘅,就此我有考慮過審訊當中寄養人家庭負責湊BB嗰位黃太,佢係本案嘅其中一名控方證人,佢喺案中不爭議嘅證據顯示,BB喺2018年1月份由保良局交咗去畀黃太呢個寄養家庭照顧,直至到2020年1月頭先至交番畀梁小欣。喺呢兩年期間入面,黃太--第一佢就係見到BB不嬲身體冇乜特別嘅長期疾病,冇乜大嘅健康問題;而且BB性格亦都開朗、活潑,同佢屋企人,包括另外一個喺佢屋企被寄養嘅小男孩都相處得非常好。佢話BB乖巧,亦都唔會無緣無故去喊。
喺呢兩年嘅期間,佢話梁小欣平均每星期有去探BB一次,好多時係畀梁小欣帶BB出去,由數小時至到甚至畀佢過夜不等。而每一次BB交番返嚟都冇見過BB身上有傷勢。呢點係一項獨立證據,就係梁小欣去湊BB出嚟嗰陣時候,交番BB時係冇傷勢。當然,案中證據亦都顯示被告人喺2019年認罪入去坐監之前,佢亦都係有一段時間同梁小欣一齊去探望BB,呢個當然亦都係隱瞞咗黃太,亦都係隱瞞咗有關當局,而喺嗰啲情況,冇人話佢嗰陣時候對BB做過啲乜嘢不妥當嘅行為。
案件亦都顯示梁小欣同BB兩個人一齊生活,係由2020年1月開始,直至到被告人放監,2020年4月2號。喺1月至4月頭呢段期間,亦都冇證據顯示或者係支持話梁小欣有虐待BB嘅行為。就BB有時有少少病痛,但係嗰段期間黃太亦都不停每個月有探訪住BB,甚至湊BB返佢屋企住。我係根據案中嘅證據,梁小欣亦都承認過佢曾經有兩次打過BB,一次就係2020年嘅年初一,係因為BB瀨尿,咁佢有打過佢;另外一次就係由於同被告人吵㗎,2020年7月7號,咁佢亦都有打過BB個嘴兩下。
我歸納案中嘅證據,包括黃太個觀察,同埋梁小欣佢獨自同BB生活嗰段期間BB嘅身體狀況同埋是否有傷勢,我信納即使梁小欣係正如佢自己所講,曾經有一、兩次打過BB,佢並非係主要構成BB身上胸腺退化到咁嚴重地步嘅相關人物。但係我會接納,案中專家證據亦都顯示,毒性壓力係包括譬如父母雙方吵鬧嚴重,成日嗌交、嗌得太密咁樣,案中亦見到其實被告人同小欣個關係有時候係充滿咗好多都非常風暴式嘅爭爭吵吵,喺被告人返嚟同佢哋住之後,亦都喺BB跟前有發生,呢啲當然對BB造成壓力,但係我認為BB身上胸腺退化到咁嚴重嘅情況,並不單只係因為爸爸、媽媽喺佢面前嗌交造成,而係正如關醫生所講,佢受到斷以月計嘅長期及嚴重虐待,所以我係接受被告人係有做出控方指稱嗰啲虐待行為嘅。
就住本案,首先我處理第一項控罪嘅刑期,第一項罪名係謀殺,陪審團接受被告人於7月18號2020年當日有意圖令到梁雅思死亡或者身體嚴重受傷而劇烈搖動佢,非法導致佢嘅死亡,因此我係依例--亦都只係得一個判刑嘅啫,我係依例判處佢終身監禁,呢個係第一項罪名嘅刑罰。
就住第二項罪名,故意襲撃或虐待其管養、看管或照顧的兒童,呢一項罪名經公訴程序定罪之後最高嘅刑罰係可以監禁10年。我亦都有留意到呢一個經公訴定罪後可以監禁個刑期,以前其實只係得兩年咁低嘅啫,喺1995年9月1號先至立法將最高刑罰大大提高到監禁10年,可見立法當局亦都對呢一類性質嘅案件認為係需要嚴懲嘅,以反映出社會對呢類事件,認為需要出現到嚴格保護兒童、懲罰被告人同埋防止其他人干犯同樣罪行嘅重要目的。
呢個都係被告人倚賴Ding Yuk Kwan呢個案例當中,其實上訴庭亦都係有指出--因為嗰宗案件涉及一個爸爸搖晃個BB,一次半個鐘頭,後屘繼續又十分鐘,然後跌咗BB落地嗰個刑期嘅,但係喺探討呢宗案件嘅時間,上訴庭亦都係表示咗話就住此類性質嘅案件,其實判刑係可以有好大差別嘅,因為每宗案件本身嘅背景、嚴重程度,甚至犯案者佢本身嘅個人情況,其實都有好大差別,因此呢類案件其實就唔可以作出一個量刑指引,但係法庭要考慮,就係立法局曾經喺1995年將判刑最高嘅刑罰大大提高,因此可見立法意圖係要非常認真同埋重視呢一類性質嘅案件。
上訴庭認為喺判刑時判刑嘅法官應該考慮嘅因素,主要係需要包括保護社會上弱勢人士,例如一啲無助嘅BB或者小孩或者幼童,同埋亦都要考慮有需要係要嚴懲,令到社會上其他人受到警誡,唔可以作出同類性質嘅行為。上訴庭指出,當然呢啲負責管教、管養、照顧孩童嘅人亦都可能喺日常生活當中,喺佢哋管養一個孩童嘅時段會承受一定嘅壓力,但係上訴庭認為呢個係社會上常見嘅一個現象,但係身負有管教、管養、教養、照顧兒童責任嘅人,即使承受壓力亦都需要控制佢自己嘅行為,需要對兒童作出保護,而唔係作出一個傷害性嘅行為。喺判刑時,法庭亦都係應該考慮到底呢啲行為對於受虐嘅小朋友是否造成一啲長期身體或者精神上嘅傷害。另外一方面亦都應該要考慮到底事件係一個單一事件,抑或係一連串咁樣發生。
就此,我頭先所以亦都係詳細提及根據關醫生嘅證供,梁雅思胸腺退化去到嗰個嘅地步,對於佢將來嘅成長同埋發育,即係如果佢唔係因為今次嘅謀殺事件死亡的話,佢個成長同埋發育已經造成咗嘅傷害,頭先我喺講案情嗰陣時候所以亦都有特別強調。
另外就係呢個薛偉成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而家佢已經係上訴法庭嘅法官),佢喺審訊一宗高等法院刑事案2017年第76號嘅案件判刑嗰陣時候,佢亦都係有過以下我所講嘅說法。嗰一宗係一宗非常非常惡劣嘅虐待兒童案件,當然嚴重性係比本案嚴重得多,薛偉成法官係採用九年半做量刑起點。但係佢喺考慮判刑嗰陣時候,亦都提及一個量刑嘅原則,就係話呢個罪行本身愛嚟保護一啲年輕同埋係需要受保護嘅弱小嘅人,例如一啲兒童、嬰兒,所以就呢個罪行,判刑者亦都需要考慮個刑罰係要夠重,令到其他人士唔敢跟住去做同樣嘅事情,咁亦都當然係要懲罰呢個人士喇。
佢亦都有提及判刑嘅時候需要考慮嘅因素係包括受虐者嘅年紀;佢受虐嘅情況同埋程度;受虐嘅時間有幾長;佢與嗰個虐待佢嘅人之間嘅關係;虐待佢嗰個人對佢有啲乜嘢責任,譬如係咪佢父母、管養佢、照顧佢嘅人士,抑或係例如一個陌生人;佢所受嘅虐待對嗰個兒童或者BB身體同埋精神上會造成咩嘢損害,呢啲在在都係法庭喺量刑嗰陣時候需要考慮嘅因素。嗰個相關原則亦都會係我喺本案判刑嗰陣時候考慮嘅相關原則。
當然,本案當中其實例如控方(除咗辯方之外)亦都呈遞咗多宗同虐兒嘅判刑有關嘅案例,我唔一一詳細去講喇,因為正如剛剛所講嘅案例當中提及,上訴庭亦都明確指出每宗案件個案情、受害人嘅情況、被虐嘅程度同埋被虐嘅情況,同埋呢個虐待者嘅情況,每宗案件都有唔同。案例當中有啲係個虐待有牽涉用一啲嘅物件,例如用衣架打、用藤條打,或者用一啲硬物去打,亦都會可能牽涉嘅時間比本案短或者比本案長,嗰啲人物同小孩或者BB嘅關係亦都會同本案唔同,有啲案件又單純凈係因為疏忽而引致罪行發生,咁本案係有真係做一啲虐兒嘅行為加埋有疏忽、唔帶佢去睇醫生嘅行為。
同埋有啲案件只係發生一次,但係我哋本案提及嘅時間係兩個月嘅期間。咁個傷勢程度亦都有所不同,有啲見到小朋友或者BB成身都傷得好緊要,有畀煙頭燒傷、焫傷、打傷、瘀傷,好多種傷勢、虐待手法。因為每宗案件都唔同,其實參考個別案件個判刑並非可以對我有太大嘅幫助,所以我只係考慮相關情況同埋應該有嘅法律原則,但係其他案例我只可以講個別判刑本身對我嘅幫助並不太大。
亦都我在此要明確聲明,由於被告人第一項控罪謀殺罪罪名成立,咁而呢個謀殺罪名係關乎佢喺2020年7月18日早上曾經劇烈搖晃梁雅思,而非法導致梁雅思死亡。就此,佢當日呢一個搖晃行為喺我考慮第二項罪名判刑嘅時候,我並不可以考慮,以免有所重複,因為呢個謀殺罪名已經針對咗佢7月18號嘅行為,所以我係考慮其他,即係剛剛我所提及佢承認嘅同埋梁小欣親眼見到佢所做過嘅行為。
考慮過所有本案相關嘅情況,同埋最高刑罰為10年,而我亦都有責任需要就住被告人呢一種行為對社會大眾提出一個有警剔性嘅刑罰,等其他人,尤其是身為照顧兒童或者BB嘅人士佢哋知道,佢哋係有責任去保護呢啲手無寸鐵,冇反抗能力嘅弱小嘅BB,而且佢哋係唔可以對BB做出啲咁樣嘅行為,更加唔可以疏忽帶佢哋去睇醫生。
此外,我亦都要考慮本案被告人嘅作為,雖然冇剛剛好多案例當中提及嗰啲非常嚴重或者用硬物去襲撃BB嗰個地步,但係本案其實所牽涉嗰個施虐行為係好多種類,亦都好多元化,好多次嘅次數喺嗰兩個月之內。呢啲咁樣嘅行為,我認為雖然未到到係呢一類性質案件當中最惡劣嘅程度,但係不可以話不嚴重,係屬於嚴重嘅行為。
此外,我亦都有考慮過本案並非係單一事件,係一連串喺5月中至到7月中嘅,其實被告人同BB同埋梁小欣4月份喺佢沙田父母屋企住嗰陣時候,案中證據表示佢當時即使有時有體罰BB,嗰個程度其實並不嚴重,但係到到5月份嗰陣時候,佢自己嘅脾氣似乎愈嚟愈差。搬咗返去石硤尾街,除咗小欣,冇其他屋企人睇到嘅情況之下,佢對BB虐待體罰嗰個程度係愈加嚴厲,而且嗰個行為係愈嚟愈嚴重。
除咗嗰啲施壓嘅行為之外,我哋見到所講嘅行為,案中審訊亦都見到,例如一啲片段,見到BB要做幾十下sit-up,表情似乎有啲勉強嘅,佢喺度幫BB數住。另外係有一條片,都好明顯見到BB強顏歡笑,幾乎係喊住咁樣唱歌,咁係佢叫BB要笑嘅,呢啲都會見到。雖然正如辯方大律師喺求情時有提及,喺被告人同BB一齊住番,相處嘅過程當中有時有一啲歡樂或者和諧嘅情況,但係亦都可見其中喺一啲其他嘅時間,佢作出一啲令人覺得不可思議、非常惡劣嘅行為,或者佢對BB似乎嗰個要求亦都超過咗一個合理嘅地步。但係當然,我主要針對嘅就住第二項控罪判刑嗰個事實,就係案中剛剛提及嗰啲嚴重施虐同埋疏忽嘅行為。
喺考慮過BB當時只係得兩歲幾,3歲都未到;BB嘅背景,佢係由一個寄養家庭帶番返嚟,再由沙田帶過去呢個石硤尾,第一次真係同自己嘅親生爸爸、媽媽一齊相處,都要啲時間適應;而案中證據明顯顯示佢之前個個人--甚至被告人喺沙田一齊住嘅屋企人,個個都話佢乖巧、活潑、開朗嘅;有考慮過BB嘅情況,佢之前嘅身體健康係冇大問題,亦都冇長期病患;考慮被告人身為佢親生父親,而且佢向BB所做嘅施虐行為個次數同埋佢施虐行為個暴力程度,同埋有成兩個月嘅時間,考慮過所有呢啲情況之後,包括有一啲傷勢係喺隱蔽嘅地方見到,似乎係故意喺一啲唔輕易畀人容易發現嘅地方造成傷勢,等人哋--例如佢每星期帶返屋企,唔會容易畀屋企人見到。考慮過本案嘅情況之後,同埋佢犯案嘅手法,時間長短,我認為適當嘅量刑起點應該係7年監禁。
喺呢個量刑起點以外,我考慮到被告人本身佢個刑事定罪紀錄,佢剛剛喺2019年2月26號因為向梁小欣淋漒水而被定罪,判20個監禁,就2020年4月2號先出監。嗰一宗淋漒水案件其實好明顯就係一宗向--其實當時嘅梁小欣我唔當係佢家人都當係佢嘅女朋友,係向佢作出一個暴力嘅行為,其實性質上嚟講都係涉及家暴。
本案就喺佢出咗獄個半月喥就開始見佢虐待自己嘅親生女,一直咁樣虐待到兩個月之後,終於搞到個女因為嗰個劇烈搖晃死亡。由佢出獄到到佢做出呢啲咁樣虐兒嘅暴力行為期間,只係短短個半月。鑒於佢之前個案底其實就係向家人作出暴力行為,一出獄個零月又作出咁嘅行為,似乎今次更加嚴重,因為佢今次係向住一個完全冇反抗、手無寸鐵嘅小朋友多次作出暴力施虐嘅行為,我認為呢個情況可以構成案中加重刑罰嘅因素,因此我將7年嘅量刑起點加重1年,咁個量刑起點係提高為8年。如果需要有相關案件支持的話,相關案例係HKSAR v Chau Hon Kwong[2011] 1 HKLRD 630,相關段落係33至36段。
接住我就考慮本案第二項罪名有冇啲乜嘢減刑因素。正如剛才所說,本案被告人喺舊年11月7號承認控罪。本案發生於2020年5月中至到7月18號,7月18號當日被告人被拘捕,佢喺2020年7月20號被暫控一項虐待及忽略兒童罪,喺法庭提堂。後屘因為BB喺3歲生日(7月29號)嗰日死亡,喺2021年7月27號佢正式被起訴多一項謀殺罪,咁而佢個暫控罪名亦正式用咗「故意襲撃或虐待其管養、看管或者照顧的兒童罪」,即係本案公訴書涉及第一同第二項控罪。
案件喺2022年5月30號由東區裁判法院交付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排期審訊,因為被告人完全否認兩項控罪。喺2022年8月1號,案件嘅審訊日期就被定下,原本第一次就定於2023年10月31號開審,後屘因為各種嘅原因,譬如法庭嘅行政安排等等,終於唔可以如期開審,其後第二次就將案件審訊日期定於2024年9月23號開審,呢個係第二次定下審訊日期,但係被告人依然都係就住所有嘅控罪係不認罪嘅。後來亦都係因為法庭行政,控辯雙方估計審訊嘅日期需要時間嘅長度等等、等等嘅問題,案件前後就第三次再定下審訊日期,定於2025年2月17號,即係今次呢個審訊日期開審,咁終於3月20號當日佢被陪審團裁定謀殺罪名成立。
咁即係話案件喺交付去高等法院之後,先後有三次定下審訊日期,而被告人係喺舊年11月7號,即係開審之前大概三個零月左右,喺我席前就住第二項控罪係承認控罪。頭先都剛剛講過,佢承認控罪得嚟佢係爭議大部分虐兒嘅行為,同埋嗰啲虐兒行為嘅次數。根據案例明確表示,任何人如果喺交付高等法院嘅案件,案件喺高等法院審訊日期被釐定之後、但喺開審第一日之前承認控罪的話,佢應得扣減刑期嘅百分比應該係20 per cent至25 per cent,即係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喺本案嘅情況,由於佢係臨開審之前成三個月,案件排期審訊都排咗三次,咁所以我認為考慮過咁嘅情況之下,就住佢總共8年嘅量刑起點,佢只係應該得22個per cent嘅量刑折扣,即係百分之二十二嘅量刑折扣。
另外,佢即使係認罪,但係其實認罪嘅過程當中,佢對於控方指稱嘅施虐行為同埋次數大部分都係有爭議,咁而我亦都係根據控方終於喺審訊期間嘅證據,包括獨立支持控方嘅證據,一啲相片、一啲片段,包括寄養人證供等等、等等,我信納控方所指稱嗰啲虐待行為係有發生嘅,詳情我較早前已經講過一次㗎喇。喺咁樣嘅情況之下,法庭係可以考慮到佢之前否認嗰啲案情,其實顯示出佢並非係完完全全真心對於佢所做或者所承認嗰個案件案情覺得後悔,所以考慮過佢對於呢啲主要或者大部分嘅案情同埋次數嘅爭議之後,我認為佢所得嗰個刑期扣減應該由22個per cent再減低為20個per cent,即係話佢應該由8年量刑起點所得嘅量刑扣減只係20個per cent,百分之二十。
因此,就住第二項控罪,我判佢六年五個月嘅監禁。當然喇,第一項控罪已經係終身監禁,所以第二項控罪嘅刑期需要同第一項控罪嘅終身監禁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