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宴鋌 對 Doultson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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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審理的僱員補償案件。本席於2024年11月20日頒下判案書(「 該判案書 」),裁定申請人敗訴,並頒發暫准命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本案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可交由法庭評定(「 該暫准命令 」)。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DCEC 1429/2021[2025] HKDC 84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Ju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 1429/2021

DCEC 2290/2021

[2025] HKDC 8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1年第1429及2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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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兩方為
申請人 周宴鋌  

答辯人 DOULTSONS LIMITED  
(根據區域法院法官羅雪梅於2022年1月7日所頒佈的命令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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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冠雄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25年5月2日
判決書日期: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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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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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引言

1.本案涉及兩宗合併審理的僱員補償案件。本席於2024年11月20日頒下判案書(「該判案書」),裁定申請人敗訴,並頒發暫准命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本案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可交由法庭評定(「該暫准命令」)。

2.答辯人於2024年11月29日發出傳票(「該傳票」),申請更改該暫准命令。申請的基礎是答辯人分別於2022年9月8日及2022年10月25日,根據《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22號命令第8(2)條作出了金額分別為港幣$142,000.00及港幣$91,200.00的附帶條款付款,而申請人沒有接受答辯人的附帶條款付款。

3.答辯人現要求改為頒令如下:

(i)    申請人須向答辯人支付本案的訟費截至及包括2022年10月10日(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如有))及就該訟費以判定利率計算的利息,該訟費以訴訟各方基準準則評定,若就訟費未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ii)   申請人須向答辯人支付由2022年10月11日直至實際的付款日期本案的訟費,以彌償基準評定,若就訟費未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以彌償基準評定。

(iii)  申請人須就以下5項款額向答辯人支付利息,直至2024年11月20日(即該判案書的頒布日期)/實際的付款日期為止,利息以不多於判決利率10%的利率計算:—

(a)  由2022年10月11日起計,就答辯人支付T&H Investigation Consultants Limited 的調查費用(港幣$15,000.00);

(b)  由2022年10月11日起計,就答辯人支付United Adjusters (HK) Ltd 的費用(港幣$12,738.00);

(c)  由2023年9月13日起計,就答辯人支付何正倫醫生(Dr Henry Ho Ching Lun)聯合骨科專家報告的費用(港幣$20,000.00);

(d)  由2024年5月9日起計,就答辯人支付王漓大律師的費用(港幣$90,000.00);及

(e)  由2024年6月5日起計,就答辯人支付王漓大律師的費用(港幣$240,000.00)。

4.上一段多次提及的2022年10月11日,乃是申請人可無需法庭許可而接受答辯人於2022年9月8日所作出的第一項附帶條款付款的最後收款日。

5.答辯人存檔了日期為2024年11月29日,由梁鳳慈律師行合夥人Chan Wai Ling所作出的第4份誓章(「Chan Wai Ling的第4份誓章」)以支持該傳票的申請。

6.另一方面,申請人則存檔了日期分別為2025年1月15日及2025年3月11日的非宗教式誓詞。兩份誓詞的內容基本上相同。簡而言之,申請人在誓詞中提出了有關醫療證據及他的案情的是非曲直的論點。申請人亦聲稱他財力短絀。

7.基於申請人的要求,該傳票以聆訊形式於2025年5月2日進行。聆訊當天,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而答辯人則由杜芷晴律師代表。

8.聆訊後,申請人在沒有法庭批准的情況下,另外存檔了日期為2025年5月9日的「反對所有訟費陳述書」。其內容基本上也是有關醫療證據及他的案情的是非曲直的論點。

B.  法律原則

9.《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22號命令第23條規則規定:

「(1) 如原告人——

(a) 未能取得比附帶條款付款更佳的判決;或

(b) 未能取得比被告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更有利的判決,

則本條規則適用。

(2) 區域法院可藉命令,不准予若非本款規定本須根據本條例第49條就判給原告人的全部或部分款項而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利息,該筆利息是就在本可無需區域法院許可而接受有關付款或提議的最後日期後的某段或整段期間計算的。

(3) 區域法院可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在有關付款或提議本可無需區域法院許可而被接受的最後日期後所招致的任何訟費。

(4) 區域法院亦可命令被告人有權獲付 ——

(a) 他在原告人本可無需區域法院許可而接受有關付款或提議的最後日期後的按彌償基準計算的訟費;及

(b) 按不高於判定利率10%的利率計算的第(3)款或(a)段提述的訟費的利息。

(5) 凡本條規則適用,區域法院須作出第(2)、(3)及(4)款提述的命令,但如區域法院認為作出該等命令並不公正,則不可作出該等命令。

(6) 區域法院在考慮作出第(2)、(3)及(4)款提述的命令是否不公正時,須考慮案件的整體情況,包括 ——

(a) 附帶條款付款或附帶條款和解提議的條款;

(b) 附帶條款付款或附帶條款和解提議在法律程序的哪個階段作出;

(c) 附帶條款付款或附帶條款和解提議作出時各方可獲得的資料;及

(d) 為作出或評核有關付款或提議,各方在提供資料或拒絕提供資料方面的行為舉措。

(7) 法庭根據本條規則而具有的權力,屬增補法庭在判給或不准予利息方面的任何其他權力。」

10.由於申請人未能在審訊後取得比附帶條款付款更佳的判決,除非法庭認為作出該等命令並不公正,法庭須作出《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22號命令第23(4)(b)條規則的訟費後果:見Shih Pik Nog v G2000 (Apparel) Ltd [2011] 4 HKLRD 121(第15段)。

11.包華禮法官於Shih Pik Nog(第13段)明言,訟費的利息將由判案日起以判決利率計算,而法庭則不應於判案日後以提高利率判給利息。答辯人在該傳票中申請以提高利率計算截至並包括付款日期的訟費。可是在聆訊時,杜律師公平地同意若以提高利率計算,應當只截至並包括判案日的訟費。

12.包華禮法官於Shih Pik Nog亦另有述明,如果保險公司並沒有預付或已付出任何金錢,法庭不應判給任何訟費的利息,否則會令保險公司有不公的意外收獲(windfall)。因此,除非申請人是由法律援助署代表,如有訟費利息的申請,申請人須要提供關於訟費的資料(見第16,17段):

「16. … 如果保險公司未有預付任何費用,判給訟費的利息的基本理由便不適用,有關最後收款日過後而提高訟費利率的命令將會給保險公司帶來不公的意外收獲。在這種情況下,法庭不應就訟費判給任何利息。

17. 在我看來,除獲得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外,尋求訟費的利息的一方,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有責任在其支持誓章中說明自最後收款日起至支持誓章之日期間支付給其律師的開銷、費用和預付費用的金額,以及付款日期。在看到這些資訊後,法院可以拒絕或下令對相關期間內實際支付的開銷、費用和預付費用增加利息…」[1]

C.  分析

13.如上文所述,除了依賴醫療證據作出爭辯及聲稱財力短絀,申請人在他的非宗教式誓詞中或聆訊期間,皆未有提出充分反對該傳票的論點。在考慮所有案情後,本席認為根據《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22號命令第23條規則提述的命令沒有任何不公。因此,本席裁定本案訟費將以彌償基準評定,而答辯人亦有權獲得就訟費的提高利息。本席認為本案中的合適利率是判決利率加上3%。

14.由於本案中答辯人有向AXA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AXA」)索賠,根據Shih Pik Nog一案的法律原則,本席需要考慮答辯人的各項訟費支出是否已經由AXA支付。就此,Chan Wai Ling的第4份誓章逐項列出了答辯人的據稱相關訟費支出。本席已細閱過所有文件證據。除了第一項有關「答辯人支付T&H Investigation Consultants Limited的調查費用(港幣$15,000.00)」的款額,本席接納所有其他據稱已支付的款額確實已經由AXA支付。

15.根據Chan Wai Ling的第4份誓章第17(a)段,「[他們] 從AXA理解,AXA已經於2021年8月19日支付了相關費用」[2]。誓章展示了一份2020年9月15日由T&H Investigation Consultants Limited所發出的「發票」,但未有展示任何有關該付款的收據。本席於聆訊期間向杜律師詢問有關上述據稱付款的細節。杜律師解釋,就着港幣$15,000.00的費用,他們僅是通過與保險公司電話聯絡確認,而儘管他們已作出查詢,AXA卻未能提供相關付款紀錄。由於答辯人沒有任何相關文件證據,本席不接納此港幣$15,000.00的費用已經被AXA支付。

16.另一方面,第四及五項款額是關於大律師的費用的提高利息的申請。然而,本席未有在該判案書內頒下任何大律師證書。杜律師的書面及口頭陳詞亦未有要求或提出任何申請大律師證書的理據或論點。因此,本席不接納答辯人就該兩項款額提高利息的申請。

17.除上述之外,答辯人有權獲得就Chan Wai Ling的第4份誓章第17段中所述的其他款額的提高利息,由各項款額的付款日期起計。

D.  結論

18.本席批准答辯人的申請,頒令該暫准命令更改如下:

(i)    申請人須向答辯人支付本案的訟費截至及包括2022年10月10日(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如有))及就該訟費以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最優惠利率加1%計算的利息,該訟費以訴訟各方基準準則評定,若就訟費未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ii)   申請人須向答辯人支付由2022年10月11日直至2024年11月20日的訟費,以彌償基準評定,若就訟費未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iii)  申請人須就以下2項款額向答辯人支付利息,直至2024年11月20日為止,利息以多於判決利率3%的利率計算:—

(a)  由2022年10月11日起計,就答辯人支付United Adjusters (HK) Ltd的費用(港幣$12,738.00);

(b)  由2023年9月13日起計,就答辯人支付何正倫醫生(Dr Henry Ho Ching Lun)聯合骨科專家報告的費用(港幣$20,000.00)。

19.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本次申請的訟費。經杜律師確認,本次申請的訟費將以訴訟各方對評的訟費基準評定,並以簡易程序評估為港幣$20,000.00。

20.本席感謝杜律師的協助。

( 李冠雄)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梁鳳慈律師行的杜芷晴律師代表


[1] 原文為“16. … If the insurer has not made any advance on account of fees, the rationale for awarding interest on costs would not apply and an order for enhanced interest on costs incurred after the last date of acceptance would produce an unjust windfall for the insurer.  In such a case, the court ought not to award any interest on costs.

17.    In my judgment, save for legally aided parties, it is incumbent on the party seeking interest on costs, be that party a plaintiff or a defendant, to state, in his supporting affidavit, the amount of disbursements, costs, and costs on account paid to his solicitors during the period commencing from the last date of acceptance up to the date of the supporting affidavit, and the date(s) of payment.  Upon sight of this information, the court can either refuse to or make an order for enhanced interest on the actual amounts of disbursements, costs, and costs on account paid during the relevant period, … ”

[2] 原文為:“[they] are given to understand by AXA that they made payment to settle the said fee on about 19 August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