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業發展有限公司 對 文彥均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MP 3813/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June 2025.
1. 本《判決書》採納本席於2025年2月12日於本案頒下的《判案書》(以下稱該《 判案書 》)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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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 3813/2022 [2025] HKDC 9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22年38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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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A. 前言 1.本《判決書》採納本席於2025年2月12日於本案頒下的《判案書》(以下稱該《判案書》)的簡稱。 2.在該《判案書》中,本席裁定原告人得直,並頒布分劃令,將該地段分劃為A分段及餘段。原告人作為餘段的法定擁有人,被告人作為A分段的法定擁有人。分劃令的詳情詳見該《判案書》附錄一。 3.不幸的是,被告人於2025年2月11日去世(以下稱“死者”)。 4.2025年3月26日,原告人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5號命令第6 (2) 及 15條規則發出單方面傳票(以下稱「單方面傳票」),申請以死者的遺產即“The Estate of Man Yin Kwan (文彥均), deceased”取代“Man Yin Kwan(文彥均)”作為本案的被告人,並申請在無人代表死者遺產的情況下繼續本案及對分劃令作出相應的修改。 5.本席認為此申請適宜以書面處理,並指示原告人遞交書面陳詞。於2025年5月21日,原告人遞交其書面陳詞以支持其申請。 6.本判決書是本席對原告人申請的判決結果。 B. 討論 B1. 原告人申請以死者的遺產取代死者作為本案的被告人 7.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5 號命令第 7 條規則,凡一宗訴訟的一方去世,而有關訴訟因由仍然存在,該宗訴訟不得因該一方的去世而中止。 8.第15號命令第7(2)條規則規定:
9.在本案中,死者去世後,其所有資產(包括該地段及在本案中的權益)已隨著其去世而轉讓或傳轉或轉予其遺產,因此死者不再適合作為訟方之一。本席認為,為確保在本案中所有爭議事宜可有效且完全地予以裁定和判定,應以“The Estate of Man Yin Kwan(文彥均), deceased”取代“Man Yin Kwan (文彥均)”作為本案的被告人。 10.雖然在本案中並無證據顯示死者的遺產已獲得遺囑認證或已頒發遺產管理書,這一點並不妨礙法庭作出上述命令。在Chung Hon v Ng Sau (or Shau) Chun and Others [2019] HKCFI 831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歐陽桂如在該案第8被告人去世但尚並未獲批遺產管理書的情況下,亦作出了類似的命令(見第8段)。 B2. 原告人申請在無人代表死者遺產的情況下繼續進行本案 11.第15號命令第15條規則規定:
12.根據第15號命令第15(1) 條規則,法庭可以在無人代表死者遺產的情況下,繼續進行相關的法律程序,也可為進行該等法律程序而籍命令委任某人代表該項遺產。 13.在 Koo Ming Kown v Young Kwok Hung Clement and Others [2022] HKCFI 1881一案中,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歐陽浩榮(當時官階)對第15號命令第15規則作出了以下的觀察(見第16-19段):
14.在考慮本案的所有相關情況,及引用歐陽浩榮法官在上述案件的觀察及指引後,本席基於以下的原因認為應該行使酌情權,指示本案在無人代表死者遺產的情況下繼續進行:—
15.為求全面及清晰起見,鑒於死者於2025年2月11日去世,本席認為上述修改及命令應追溯至2025年2月11日生效,以反映死者在《判案書》頒發前一天去世的事實,如下:‒‒
C. 分劃令的相關修改 16.本席認為,鑑於被告人已去世,分劃令應按照該單方面傳票第 2段所列的內容進行修訂。經修改後的分劃令附於本《判決書》的附件一。 17.本席亦接受原告人的建議,暫緩執行分劃令一個月,以便任何相關人士有充分時間採取其認為適當及必要的行動和/或提出申請(如有的話)。 18.由於被告人的孫女已向原告人的律師提供了聯絡地址為「元朗鳳翔路偉發大廈16樓G室」,因此本席命令將該地址加入建議的修訂分割令第7段作為額外送達地址。 D. 訟費 19.在原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本席對此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人:由高李葉律師行邱曉雯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附件一 1. 新界元朗丈量约份第 105 約地段第 1885 號餘段按該《判案書》附夾之建議分劃圖分劃:
2. 原告人作為餘段的法定擁有人。 3. 被告人作為A分段的法定擁有人。 4. 授權原告人的代表律師行高李葉律師行處理轉讓物業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包括草擬轉讓文件和契據(準備有關土地界線圖)(“相關文件”)的事宜。 5. 授權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代替被告人簽署相關文件。 6. 擬備及處理相關文件的律師費用(不超過$20,000港元)、墊支費用以及準備士地界線圖的費用由原告人支付8/9及被告人支付1/9。 7. 原告人律師須草擬本命令及以郵寄方式或留在處所方式將此命令送達被告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香港新界元朗振興新村 36座地下」及元朗鳳翔路偉發大廈16樓G室。 8. 暫緩執行此命令一個月,由原告人的律師以上述第7段方式派送命令起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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