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業發展有限公司 對 文彥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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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判決書》採納本席於2025年2月12日於本案頒下的《判案書》(以下稱該《 判案書 》)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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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MP 3813/2022[2025] HKDC 93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Ju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MP 3813/2022

[2025] HKDC 9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22年38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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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MATTER OF Section 4 of the Partition Ordinance, CAP. 352

 

 

IN THE MATTER OF Lot 1885 RP in Demarcation District 105 in Mai Po, Yuen Long, New Territories,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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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NEW MARKET DEVELOPMENT LIMITED
(新基業發展有限公司)
 

被告人 MAN YIN KWAN(文彥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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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港發(書面處理)
書面陳詞日期: 2025年5月21日
判決書日期: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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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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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前言

1.本《判決書》採納本席於2025年2月12日於本案頒下的《判案書》(以下稱該《判案書》)的簡稱。

2.在該《判案書》中,本席裁定原告人得直,並頒布分劃令,將該地段分劃為A分段及餘段。原告人作為餘段的法定擁有人,被告人作為A分段的法定擁有人。分劃令的詳情詳見該《判案書》附錄一。

3.不幸的是,被告人於2025年2月11日去世(以下稱“死者”)。

4.2025年3月26日,原告人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5號命令第6 (2) 及 15條規則發出單方面傳票(以下稱「單方面傳票」),申請以死者的遺產即“The Estate of Man Yin Kwan (文彥均), deceased”取代“Man Yin Kwan(文彥均)”作為本案的被告人,並申請在無人代表死者遺產的情況下繼續本案及對分劃令作出相應的修改。

5.本席認為此申請適宜以書面處理,並指示原告人遞交書面陳詞。於2025年5月21日,原告人遞交其書面陳詞以支持其申請。

6.本判決書是本席對原告人申請的判決結果。

B. 討論

B1. 原告人申請以死者的遺產取代死者作為本案的被告人

7.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5 號命令第 7 條規則,凡一宗訴訟的一方去世,而有關訴訟因由仍然存在,該宗訴訟不得因該一方的去世而中止。

8.第15號命令第7(2)條規則規定:

「(2) 凡在任何訟案或事宜的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任何一方的權益或法律責任轉讓或傳轉或轉予另一人,區域法院如認為為確保在該宗訟案或事宜中的所有有爭議的事宜可有效和完全地予以裁定和判定而屬必要的,可命令使該另一人成為該宗訟案或事宜的一方,並命令繼續進行有關法律程序,猶如該另一人取代了首述的一方一樣。……」[強調後加]

9.在本案中,死者去世後,其所有資產(包括該地段及在本案中的權益)已隨著其去世而轉讓或傳轉或轉予其遺產,因此死者不再適合作為訟方之一。本席認為,為確保在本案中所有爭議事宜可有效且完全地予以裁定和判定,應以“The Estate of Man Yin Kwan(文彥均), deceased”取代“Man Yin Kwan (文彥均)”作為本案的被告人。

10.雖然在本案中並無證據顯示死者的遺產已獲得遺囑認證或已頒發遺產管理書,這一點並不妨礙法庭作出上述命令。在Chung Hon v Ng Sau (or Shau) Chun and Others [2019] HKCFI 831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歐陽桂如在該案第8被告人去世但尚並未獲批遺產管理書的情況下,亦作出了類似的命令(見第8段)。

B2. 原告申請在無人代表死者遺產的情況下繼續進行本案

11.第15號命令第15條規則規定:

「15. ‒‒ (1) 凡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區域法院覺得一名死者與在該等法律程序中的有關事宜有利害關係,而該名死者並無遺產代理人,區域法院可應該等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的申請,在該名死者的遺產無人代表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該等法律程序,亦可為進行該等法律程序而藉命令委任某人代表該項遺產;而任何該等命令或任何其後在該等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判決或命令,對該名死者的遺產具有約束力,其範圍與假若該名死者的遺產代理人已為該等法律程序的一方,該項遺產本會受的約束相同。

(2) 在根據本條規則作出命令前,區域法院可規定須將申請該命令的通知,發給在有關遺產中有權益的人之中的某些人(如有的話),視乎區域法院認為適合者而定。」

12.根據第15號命令第15(1) 條規則,法庭可以在無人代表死者遺產的情況下,繼續進行相關的法律程序,也可為進行該等法律程序而籍命令委任某人代表該項遺產。

13.Koo Ming Kown v Young Kwok Hung Clement and Others [2022] HKCFI 1881一案中,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歐陽浩榮(當時官階)對第15號命令第15規則作出了以下的觀察(見第16-19段):

(1) 法庭有酌情權命令在無人代表死者遺產的情況下繼續進行相關的法律程序;

(2) 在行使酌情權時,法庭必須考慮所有相關情況;

(3) 起點是,最好是任命某人作為死者遺產的代表,以確保其利益得到最佳保障。然而,這不應該不惜一切代價來達成;

(4) 法庭可以決定暫緩處理整個案件,以便原告人採取進一步措施尋找願意擔任代表的人。然而,如果這導致案件延誤,則極為不理想。

(5) 法庭要考慮作出相關命令會否對死者遺產的利益造成實質的損害。

14.在考慮本案的所有相關情況,及引用歐陽浩榮法官在上述案件的觀察及指引後,本席基於以下的原因認為應該行使酌情權,指示本案在無人代表死者遺產的情況下繼續進行:—

(1) 在本案中,本席已於被告人生前(即2025年1月20日)實質審理原告人的申索,並於2025年2月12日頒下該《判案書》,判原告人得直。死者不幸於2025年2月11日去世,實屬巧合,而法庭在頒發《判案書》時並不知情。委任代表死者遺產的人士繼續進行訴訟的目的是保障遺產之利益,然而在本案的情況下,即使在頒發《判案書》前已委任代表,該代表也無法或無需於頒發《判案書》前的法律程序採取任何實質性或必要的行動。

(2) 根據原告人存檔的誓章[1],被告人的孫女於本申請作出後才聯絡原告人的代表律師,並提及因為被告人的死亡證尚未發出,她無法處理此訴訟。雖然目前原告人可以向被告人的孫女尋求所需同意,但此舉無疑在時間及費用上不成比例。如果被告人的孫女拒絕給予所需同意或不作回應,原告人則需要進一步與法定律師聯絡以取得所需同意。無論被告人的孫女或法定律師是否同意,原告人都需承擔該程序的費用。如果原告人獲得法定律師的同意,原告人都需按彌償基準支付法定律師的訟費,換言之,委任被告人遺產的代表將對原告人構成不合理的費用負擔,而這並非原告人的過錯。

(3) 另外,任何執行分劃令之延誤將對無過錯的原告人構成不公,並使其蒙受不利。

(4) 此外,本席認為頒下上述命令將使原告人能適當且迅速地處理分劃令(經適當修訂)的事宜,並儘快完成分劃令的執行。

(5) 本席亦認為此舉將不會對被告人的遺產造成任何損害。

(6) 因此,本席認為批准在無人代表被告人遺產的情況下繼續進行本案的法律程序是適宜的,並有助於秉行公正。

15.為求全面及清晰起見,鑒於死者於2025年2月11日去世,本席認為上述修改及命令應追溯至2025年2月11日生效,以反映死者在《判案書》頒發前一天去世的事實,如下:‒‒

「1. 以下命令追溯至2025年2月11日起生效:”

(a) 本案中的被告人將由“The Estate of Man Yn Kwan(文彥均), deceased”取代,並由原告人與作為被告人的 “The Estate of Man Yin Kwan(文彦均), deceased” 之間繼續進行本案訴訟:及……

(b) 原告人可在無人代表死者遺產的情況下繼續本訴訟的法律程序。」

C. 分劃令的相關修改

16.本席認為,鑑於被告人已去世,分劃令應按照該單方面傳票第 2段所列的內容進行修訂。經修改後的分劃令附於本《判決書》的附件一。

17.本席亦接受原告人的建議,暫緩執行分劃令一個月,以便任何相關人士有充分時間採取其認為適當及必要的行動和/或提出申請(如有的話)。

18.由於被告人的孫女已向原告人的律師提供了聯絡地址為「元朗鳳翔路偉發大廈16樓G室」,因此本席命令將該地址加入建議的修訂分割令第7段作為額外送達地址。

D. 訟費

19.在原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本席對此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 吳港發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由高李葉律師行邱曉雯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附件一

1.  新界元朗丈量约份第 105 約地段第 1885 號餘段按該《判案書》附夾之建議分劃圖分劃:

(i) 綠色部分作為分劃後之新界元朗丈量約份第105 約地段第1885號A分段(“A分段”);及

(ii) 粉紅色部分作為分劃後新界元朗丈量約份第105約地段第1885號餘段(“餘段”)。

2.  原告人作為餘段的法定擁有人。

3.  被告人作為A分段的法定擁有人。

4.  授權原告人的代表律師行高李葉律師行處理轉讓物業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包括草擬轉讓文件和契據(準備有關土地界線圖)(“相關文件”)的事宜。

5.  授權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代替被告人簽署相關文件。

6.  擬備及處理相關文件的律師費用(不超過$20,000港元)、墊支費用以及準備士地界線圖的費用由原告人支付8/9及被告人支付1/9。

7.  原告人律師須草擬本命令及以郵寄方式或留在處所方式將此命令送達被告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香港新界元朗振興新村 36座地下」及元朗鳳翔路偉發大廈16樓G室。

8.  暫緩執行此命令一個月,由原告人的律師以上述第7段方式派送命令起計。



[1]   邱曉雯第五份非宗教式誓詞第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