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惠蘭 對 中国建築工程(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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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區域法院開展訴訟,向答辯人申索僱員補償。2024年4月18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麥國昌(原審法官)撤銷申請人就其早前作出之訟費命令的上訴許可申請。 [1] 申請人不服,2024年4月30日以傳票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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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78/2024, [2025] HKCA 533 原案件:[2024] HKDC 5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4年第78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18年第410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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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在區域法院開展訴訟,向答辯人申索僱員補償。2024年4月18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麥國昌(原審法官)撤銷申請人就其早前作出之訟費命令的上訴許可申請。[1]申請人不服,2024年4月30日以傳票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2.其後,因申請人2024年6月27日呈交的《申請文件冊》不符合規定,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指示申請人修改並向答辯人送達一套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冊》。[2]但法庭再次敦促下,[3]申請人仍然沒有遵從指示。因此,本庭在2024年9月9日命令申請人須在2024年9月24日下午4時或之前,向答辯人送達經修改《申請文件冊》,否則自動撤銷其2024年4月30日上訴許可申請。至2024年9月24日,申請人依然未向答辯人送達經修改《申請文件冊》,故其上訴許可申請按2024年9月9日命令自動撤銷。 3.2024年10月15日申請人以傳票申請(本申請)繼續其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其後確認,[4]本申請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2號命令第5條規則而作出的懲罰條款寬免申請。經考慮雙方誓詞及有關資料後,本庭認為本申請適宜書面處理,並於2024年12月18日通知雙方。2024年12月30日申請人來信反對書面處理,提及多項無關書面處理是否適宜的事宜,如答辯人多次以不同律師處理本案、相關法庭命令日期與蓋印日期不同、及答辯人早前沒有出席2024年3月1日原審法官席前聆訊等。 4.本庭認為申請所涉情節簡單,適用法律原則清晰,適宜按《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14A條規則書面處理,現頒下判案書。 5.申請人在2024年10月15日傳票指,2024年6月27日所呈交的《申請文件冊》原本已在2024年7月12日郵寄答辯人,其後再在2024年8月10日郵寄經修改的《申請文件冊》予答辯人。申請人亦在2024年10月30日補充誓詞,呈交2024年7月12日及8月10日香港郵政收據及相關郵件查詢回覆,以作佐證。按香港郵政回覆,2024年8月10日寄出的郵件(即申請人所指經修改《申請文件冊》)已在2024年8月13日派遞。 6.答辯人在2024年12月6日誓詞確認2024年7月15日收到一套共297頁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冊》原本。其後再於2024年8月13日收到共48頁文件,當中有《申請文件冊索引》、《訟費陳述書》、《上訴理由擬本》、40頁葵涌醫院醫療紀錄、及日期為2024年7月12日的香港郵政收據。答辯人強調,2024年8月13日收到的48頁文件不是一套按法庭指示修改及符合規定的完整《申請文件冊》。答辯人又指,從當日收到的《申請文件冊索引》可見,申請人不但沒有剔除非基要文件以遵從指示修改《申請文件冊》,反而意圖新增更多不必要文件。 7.事實上,申請人所呈交的2024年7月12日香港郵政收據顯示,共297頁的《申請文件冊》原本重達1.537公斤。但根據申請人所呈交的2024年8月10日香港郵政收據,當日寄出的郵件只重0.288公斤,不大可能是一套按法庭指示修改及符合規定的完整《申請文件冊》。本庭不接納申請人指已在2024年8月10日郵寄經修改《申請文件冊》予答辯人。因此,合理並且唯一的推論是申請人沒有在2024年9月24日下午4時或之前,遵從本庭2024年9月9日的命令。 8.就沒有遵從本庭命令一事上,申請在2024年10月15日傳票、同日誓詞、及2024年10月30日補充誓詞的內容,均沒有作出任何良好合理解釋。有關內容只提及與遵從2024年9月9日命令無關的事宜,如申請人意外受傷的經過及傷勢、早前因為不懂法庭規則而呈交2024年6月27日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冊》、及文件冊釘裝方式等。 9.另外,由於2024年4月30日上訴許可申請在2024年9月24日自動撤銷,申請人須在14天內提出寬免申請,[5]故本申請已逾時。申請人解釋自己不懂法庭規則,不過已在2024年9月19日來信反對2024年9月9日命令,並附上前述香港郵政收據。但申請人所指的香港郵政收據,如上述並不能證明有遵從法庭指示向答辯人送達經修改《申請文件冊》,故亦不能作為逾時申請寬免的良好合理解釋。事實上,本庭於2024年9月20日再三指示及敦促申請人須於2024年9月24日限期前向答辯人送達經修改《申請文件冊》,但申請人最終沒有遵從。申請人從沒有向答辯人送達一套完整經修改《申請文件冊》,所指釘裝方式問題自然亦不能作為逾時申請的良好合理解釋。 10.由於申請人沒有遵從2024年9月9日命令,且逾時申請寬免,而兩者皆沒有良好合理解釋,本庭拒絕寬免申請,撤銷其2024年10月15日傳票。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本寬免申請訟費。答辯人須在本命令作出之日7天內向法庭呈交及送達申請人其訟費清單(不多於2頁A4紙)。申請人須於其後14天內向法庭呈交及送達答辯人其反對清單(不多於2頁A4紙)。之後,本庭會按簡易程序以書面評定訟費數額。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由黃麥朱律師行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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