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希

Case No.DCCC 971/2023[2025] HKDC 86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May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71/2023

[2025] HKDC 8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7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日期:  2025年5月22日
出席人士:  陳愛倫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子安先生,由何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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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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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有意圖而傷人罪[1]罪名成立。

案情

2.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詳細交代相關的案情及裁決理由。

3.簡而言之,鍾先生是位於屯門一間食肆的持有人,而被告人則是該食肆的常客。2023年5月9日大約凌晨1時,被告人與三名朋友往該食肆吃飯和喝酒,期間被告人曾因賬單事宜和鍾先生有一些爭執。其後約凌晨3時,被告人在店外撞到設置在食肆外的桌子,當鍾先生上前阻止被告人並用手推他時,被告人突然咬著鍾先生的右手拇指不放。鍾先生不停用手打被告人的頭部及嘗試拉開被告人的嘴巴但不果。約8分鐘後,鍾先生右手拇指遠節指骨被被告人咬斷。

4.案發後鍾先生被送往屯門醫院急症室,身體檢查發現他的右手拇指在遠節指骨位置折斷,骨頭與肌腱外露,而且有明顯出血。送院時鍾先生拇指的斷端被放在冰塊上保存。X光檢查發現鍾先生右手拇指遠節指骨有骨折,並且骨折的部份完全分離。同日醫生替鍾先生施行緊急右手拇指重接手術,手術期間發現右手拇指的遠節指骨位置完全斷開,拇長屈肌腱亦在肌肉和跟腱的連接處附近撕裂,醫生把斷指用顯微血管的技術重新接好,而骨折部份亦用兩支克氏鋼釘固定。

5.鍾先生於2023年5月13日出院,並分別於同年5月17日及5月24日到上肢矯形診所覆診,他右手拇指的供血情況仍然理想,其後鍾先生獲轉介至其他部門接受物理治療及職業治療等康復療程。

6.就右手拇指的康復情況,審訊時鍾先生提及即使他的斷指被駁回,亦不能如受傷前可以完全屈曲。他不能再如以往使用右手拿起一些較重的煮食工具擔任廚師的工序,現在只能做一些簡單的工作。

7.本席裁定被告人於案發時是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受到鍾先生的襲擊而需要使用武力作出自衛,然而他所使用的武力遠超過他需要保護自己所需,並不合理亦不合乎比例。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述

8.被告人現年46歲,他在內地出生,接受教育程度至中學。被告人於2008年在香港結婚,並於2018年離婚。被告人案發前他任職裝修工人,月薪約港幣20,000元。被告人的父母親在內地定居,他會每個月給予5,000元給他們作家用。

9.被告人過往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2021年5月他因一項普通襲擊罪被判處60小時社會服務令。於2023年1月12日,他被法庭判令簽保守行為,金額為港幣1,000元,為期12個月,期間需要保持行為良好,及承諾不會干犯或企圖干犯任何刑事罪行涉及使用武力或恐嚇使用武力襲擊任何人,並承諾不會損壞他人的財產。被告人於本案被定罪,他是違反了上述的簽保守行為命令。

10.代表被告人的馬大律師指被告人於本案曾被拘留4個月,而他在獲得保釋後,因其中一項保釋條件是不得離開香港,被告人差不多已經有2年時間沒有機會返回內地探望他的父母親。

11.馬大律師強調案情顯示被告人案發當晚飲用了為數不少的酒精飲品,他當時是受酒精影響而犯案,和其性格並不相符,而事實上被告人於案發前亦經常光顧鍾先生的食肆。

12.馬大律師向法庭呈交被告人所撰寫的求情信,信中被告人表示他明白自己所犯下的錯誤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亦因本案不能返回內地探望他的父母親。被告人向法庭承諾他不會再犯,希望法庭可以給予他機會盡量輕判,好讓他可以早點回內地照顧他的父母親。

判刑理由

13.上訴庭並沒有就有意圖傷人罪而定下判刑指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駿達 [2013] 6 HKC 225,上訴庭指出一般而言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刑期是3年至12年。

1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 [2015] 1 HKLRD 371,上訴庭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性質嚴重,判刑須具阻嚇性,法庭於判刑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1)  襲擊的預謀程度;

(2)  襲擊的背後動機;

(3)  襲擊者的精神狀態;

(4)  襲擊者是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5)  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

(6)  使用的武器性質;

(7)  武力使用的程度;

(8)  受害人的傷勢;及

(9)  襲擊帶給受害人(及親人等)的影響。

15.本席同意本案沒有預謀,被告人是單獨行事。本席接納被告人於案發時是受到酒精影響,而他當時是有合理理由使用武力作出自衛。然而,被告人對鍾先生的襲擊歷時差不多8分鐘,並不算短,期間鍾先生因被告人持續咬噬他的右手拇指而帶給他的痛楚及驚恐可想而知。再者,即使鍾先生的右手拇指被駁回,但功能基本上已經完全喪失,鍾先生所受到的傷害是永久的。

16.考慮所有事項,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3年監禁。被告人於審訊後被定罪,因此沒有任何減刑空間。

17.就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本席判處3年監禁。因應被告人違反簽保守行為令,本席命令被告人需繳付港幣$1,000,該$1,000會從被告人的保釋金扣除。

( 高偉雄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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