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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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透露,2024年3月25日下午,警員在秀茂坪安達邨羅馬廣場外截停被告人,在他身上檢獲一串三條鎖匙。其後,警員將被告人帶回他在安達邨的一個單位,那是他的住所。警員用三條鎖匙其中一條入屋內。在搜查之下,在被告人睡房書枱上發現一個藍色電子磅,書枱抽屜內發現一個灰色鐵盒。警員用三條鎖匙其中一條打開鐵盒,發現內有6個載有氯胺酮的透明膠袋及一些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警員拘捕被告人,罪名是販運毒品。被告人在警誡之下承認他派氯胺酮給其他人,報酬每包港幣400元。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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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400/2024 [2025] HKDC 5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40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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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案情透露,2024年3月25日下午,警員在秀茂坪安達邨羅馬廣場外截停被告人,在他身上檢獲一串三條鎖匙。其後,警員將被告人帶回他在安達邨的一個單位,那是他的住所。警員用三條鎖匙其中一條入屋內。在搜查之下,在被告人睡房書枱上發現一個藍色電子磅,書枱抽屜內發現一個灰色鐵盒。警員用三條鎖匙其中一條打開鐵盒,發現內有6個載有氯胺酮的透明膠袋及一些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警員拘捕被告人,罪名是販運毒品。被告人在警誡之下承認他派氯胺酮給其他人,報酬每包港幣400元。 3.之後,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他說是依照一名叫「老闆」的人的指示去派毒品。他第一次取得氯胺酮是在2月底,他取得一包毒品帶回家之後按照「老闆」的指示,將膠袋內的250克氯胺酮舀進較小的可在封口膠袋,再用電子磅秤重,分成18包,之後放入鐵盒。被告人只記得2024年2月底取過氯胺酮一次,但不記得之後取過多少次貨。他每派一包氯胺酮可以獲得港幣400元報酬,他總共賺了港幣大約4,000元。 4.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5.代表被告人的蔡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及補充陳詞,亦在庭上進一步補充。他說,被告人現年17歲,中三教育程度,單身。在2022年,他就讀職業訓練局的機械文憑課程,但是學業未如理想而退學。之後,他曾經任職麥當勞、壽司食店等等。被告與父母及妹妹同住。至於犯案原因是被告人年少無知及想賺快錢而被毒販利用,他現在已經感到十分懊悔,他答應不會重蹈覆轍,會重新做人。辯方亦呈交了被告人父母所撰寫的一封求情信。 6.大律師指出,根據上訴庭在許守城[1]案的指引,販運氯胺酮50克至300克份量,量刑起點是6至9年。如果是成年人犯案,根據指引,以純數學計算,量刑起點應該為84.24個月。他適時認罪,應該可以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扣減後刑期大約是56個月。被告人至今已被扣押12個月,扣減相關時間,剩餘預期刑期應該是44個月。若果獄中行為良好,再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之後,被告還需服刑大約29個月。辯方大律師請求先索取一份教導所報告之後再考慮判刑。 7.控方呈交一宗上訴庭案例尤斯浩[2]案,上訴庭說如涉及到販運大量毒品,即使被告人年青,法庭仍只會在極罕見情況之下考慮判處該人入教導所。辯方大律師說,該案與本案相距甚遠,因為本案被告人犯案時只有16歲,但如果法庭考慮之後,認為教導所不適合,亦可因被告年輕及初犯給予較大的扣減幅度。 8.大律師呈交上訴庭案例洪榕[3]案,該案兩名申請人在犯罪時極之年輕,他們當時分別為16歲和14歲,他們雖然被判處監禁,但上訴庭因為其年齡給予了不少的刑期扣減。 9.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罪行。本案涉及不少毒品,共135克氯胺酮。上訴庭在許守城案已定下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販運50至500克者,量刑起點是6至9年,所以本案的量刑起點,以成年人作考慮的話,量刑起點會是大約7年監禁。 10.本席不接納辯方大律師請求索取教導所報告,因為本案涉及到的並不是少量毒品。被告人的角色亦不單單是運送或保管,他竟然斗膽在有父母同住的家中把毒品拆細成小包,去賺取每包400元的報酬。如果他是成年人,本席會以7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11.雖然被告人年紀輕及沒有刑事紀錄,但教導所是以更生為主,懲罰較輕,這個判刑不能夠反映到罪行的嚴重性,亦會給年輕人錯誤訊息,以為年紀輕犯案必然可以得到輕判,所以教導所命令並不符合社會利益。衡量了被告人更生利益及社會利益之後,本席認為教導所並不適合,必須判處監禁。當然,法庭亦不會完全忽略被告人犯案時16歲算是相當年輕,他是受毒販利用,他之前又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12.參考了控方提交的尤斯浩案及辯方提交的洪榕案,本席以6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再給予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的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判處被告人監禁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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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