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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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透露,女子X生於1986年,案發時X是34歲,但根據臨床心理學家的評估,X被界定為中度智障,智商只有49(屬極低範圍),是一個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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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87/2023 [2025] HKDC 6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18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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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兩項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 2.案情透露,女子X生於1986年,案發時X是34歲,但根據臨床心理學家的評估,X被界定為中度智障,智商只有49(屬極低範圍),是一個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3.2021年8月中,X住在輔助宿舍,X的父親發現X已經兩個月沒有月經,後來證實她懷孕,隨後報警處理。 4.調查發現被告人是X所任職餐廳的前僱員,並且經常致電X,被告人在2021年10月16日被拘捕。經警誡之下,他說與X真心相愛而發生性關係。 5.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說他在2020年12月在一間餐廳短暫任職期間認識了同事X,並知道她有中度智障。被告人離職之後X與他保持聯絡。二人在2021年5月底開始交往。大約在2021年5月或6月,被告人在一間賓館內首次在X的同意之下與她發生性行為,在她的腹部射精。同年6月底或7月初,被告人在同一間賓館再次與X發生性行為,這次是在沒有安全措施的情況之下進行,在X的體內射精。 6.2021年8月31日X進行人工流產。政府化驗所DNA檢驗顯示有極強證據支持被告人可能是胎兒的生父。 7.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8.代表被告人的張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以及在庭上補充。他說,被告人現年68歲,只有小一教育程度,他在2021年已經退休,依靠老人津貼過活,退休之前是清潔工人。被告人已經離婚,有四名子女,還押之前被告一直與兒子一同居住。被告人患有精神問題,2015年開始接受精神科治療,但被告確認本次犯案與其精神問題沒有任何關連。 9.辯方大律師求情說,被告人深知這次犯錯十分嚴重,對自己所作行為感到非常慚愧內疚。他說,被告人與受害人曾一起工作,因為自己的精神問題,他與受害人有共鳴,二人日久生情,受害人會經常致電給被告人要求被告人接她下班,及後二人就如普通情侶,在雙方同意之下發生性行為。辯方大律師說,被告人當時並不知道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性交是違反法律,他甚至乎以為自己可以與受害人結婚,組織家庭。被告人為其行為令到受害人需作墮胎手術感到無比內疚。 10.大律師說,本案罪行並沒有量刑指引,他呈交了兩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例給法庭參考,一宗是葉銳華[1]案,該案法官以12個月監禁作判刑起點,另一宗案件是杜亞容[2]案,該案法官採納3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大律師請求法庭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包括他的精神病紀錄)作出寬大處理,並且將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11.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是十分嚴重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這類案件沒有判刑指引,判刑要視乎個別案件的嚴重程度,但是一般刑罰都是不短的監禁刑期。因為這類別的受害人沒有足夠的能力去保護自己不受侵犯,為了保護他們不受性侵犯以致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創傷,判刑必須要有阻嚇力,以阻止有同樣犯罪心態的人犯案,並且表達公眾對這類罪行的厭惡及為受害人及其家人伸冤,所以即使在只涉及猥褻侵犯及性交未遂的案件,法庭亦會採納嚴厲的監禁刑罰,見L.C.H.[3]案及梁炳權[4]案。辯方援引的兩宗區域法院判刑理由書對本席沒有幫助,因為這些案件對本席沒有約束力,而且案情亦十分之不同。 12.本案的受害人智商只有49,屬極低,等如大約九歲八個月歲數的智力,她完全沒有能力保護自己免受他人侵犯。她進行了人工流產,DNA檢驗出有極強證據支持被告人是生父,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與受害人性交而造成她懷孕,這是加重案件嚴重性的因素。 13.被告人說他與受害人是相愛的,被告人有應受害人電話要求去接受害人下班,控方回應說受害人在錄影會面中有提及與被告人去街幾次。本席同意控方所說,以受害人的智力,她不會知道何謂愛情,但法庭會接納被告人與受害人有一些互動交往,被告未必是純粹出於利用受害人作為滿足性慾的工具,但本席不相信被告人不知道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性交是違反法律。另一方面,根據控方呈堂受害人父親的供詞,本席會接納受害人並沒有因為此事受到精神上或情緒上的負面影響。本席亦顧及被告人已經68歲,年紀不輕,從來沒有犯過法,而且他在被捕之後即時招認罪行,有顯示悔意。 14.就控罪一量刑起點,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被告人在招認中並沒有說明有沒有用安全套,控方確認受害人的供詞亦沒有說明,所以法庭會以對被告最有利的角度去考慮,不會因為他有沒有用安全套或者造成受害人懐孕而加重刑罰,控罪一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5.控罪二罪行中,被告人沒有用安全套,而且令受害人懷孕,法庭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被捕之後2年才被檢控,辯方大律師並沒有因此作出投訴,辯方亦沒有提出證據顯示被告人因為這後期的檢控而造成甚麼影響,所以法庭不能夠因此減刑。 16.辯方說,被告人有精神病,但並沒有交代被告人有甚麼精神疾病,而且被告亦確認與本案無關,所以不能夠用以減刑,法庭亦不能夠接納被告人不知道與嚴重弱智人士性交是犯法的,所以除了被告人認罪之外,並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17.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減刑,所以控罪一判監20個月,控罪二判監2年,兩次罪行相隔大約一個月,屬於兩次分別罪行,不應該同期執行,但顧及到整體的情況以及整體刑期原則,本席下令控罪一刑期其中2個月與控罪二刑期分開執行,其餘同期,即是說總刑期是2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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