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頌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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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人承認兩條控罪(控罪一和四),即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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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641/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64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6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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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頌賢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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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日期: 2012年11月26日上午9時46分
出席人士: Ms Cannise Chan,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ONG Hing Wai Newm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國雄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及 [4]  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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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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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被告人承認兩條控罪(控罪一和四),即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5(1)條。

2.這一個罪行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這一個罪行類型的判刑並無任何量刑指引。由於第一被告人只有19歲,加上第125(1)條的罪行並非一個例外罪行,所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有效於第一被告人身上。109A條規定,若然一個犯罪的人年輕過21歲的話,法庭在判刑前必須考慮所有其他可以判刑的選擇,而判處即時監禁應該作為一個最後選擇,在無法再處理的情形下,才判處監禁。

3.在這大前提下,本席命令YOAP(Young Offender Assessment Panel)(年青人罪犯處理委員會),考慮一下以甚麽方

法最能夠平衡所有案件裡的元素,作出一個合適處分,以處理第一被告人。今日就是有關報告呈交法庭後,我們看過報告內容。剛才聽到黃大律師代表被告人提出兩點,正如黃大律師自己所講,對於判刑無關痛癢。最主要就是觀乎這一個委員會仔細考慮,評核了被告人情形之後,他們的看法是,第一被告人是一個思想比較簡單的年輕人,智商方面相對較低。由於他本身對於道德概念未能有很好的掌握,以及對於兩性之間關係亦不能很真正明白到裡面牽涉的嚴重性,或是需要在道德上標準要考慮。他干犯今次兩個控罪裡的事情時,根本完全不能理解到,並無了解到嚴重的法律後果。委員會在會面第一被告人時,見到第一被告人口頭上有一點悔意,但似乎對他的問題不能有一個很好的、長遠一點的看法,或是真正理解他這個問題存在於哪裏,當然這可能同被告人本身的智力程度有關係。於是委員會考慮到第一被告人,其實未必真的有很完完全全真實的悔意,而看到他對於考慮其行為結果的能力不是很強,另外對於性衝動處理方面亦不是很有能力,家庭的協助和支持亦未必太充足。委員會認為一段短時間較嚴厲一點有紀律性的訓練,而附加一些心理上的協助與治療,另外之後再有很緊密的監管,才能對第一被告人達到一個最好的復康效果,以及可能給他一個警誡性,令他將來不要再次干犯,或變成更差的情形下去干犯這一類型罪行。

4.由於第一被告人本身的身體機能,並不能夠接受勞役中心的很強烈體能要求,所以委員會最終認為一個更生中心的復康計劃會是一個退而求其次最好的方法,亦都作出相對建議。

5.當然,法庭不一定百分之一百一定要接納委員會建議。但在本案件裡,本席考慮到一些元素,其中包括第一被告人與受害人之間相對較細的年齡差距。另外,第一被告人和受害人之間,在發生兩個罪行的性關係之前,兩人關係本身都是男女朋友,亦持續了一段時間。另外更重要的,就是第一被告人的精神和心理狀況,之前我們看到臨床心理學家報告裡對第一被告人作出的評核。本席認為,聽過年青罪犯評核委員會建議後,最終應該選擇接納委員會建議,去作出最好的一個判刑。

6.考慮委員會建議後,本席裁定在顧及被告人的品性和行為,以及本案情況之後,本席亦信納為了社會和被告人本身利益著想,最合適的判刑應該是用一個更生中心命令加諸被告人身上,所以本席作出以下一個命令。根據《更新中心條例》法例第567章第4(1)條,本席作出這一命令,命令被告人就住第一和第四項控罪,都是接受更新中心命令處理。兩個控罪的刑期,本席命令全數同期執行。

游德康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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