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珍妮 對 盧思燦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3648/202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June 2025.

1. 原告人田珍妮女士指她委托了被告人盧思燦先生就她位於美孚新邨的一個單位進行裝修,而她在本案因應該裝修工程向盧先生追討賠償。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J 3648/2023[2025] HKDC 105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Ju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3648/2023

[2025] HKDC 10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3年第3648號

--------------------------

原告人 田珍妮  
   
被告人 盧思燦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蕭子謙
審訊日期: 2025年6月18日
判決書日期: 2025年6月27日

------------------------

判決書

------------------------

引言

1.原告人田珍妮女士指她委托了被告人盧思燦先生就她位於美孚新邨的一個單位進行裝修,而她在本案因應該裝修工程向盧先生追討賠償。

背景

2.思藝室內設計裝飾公司於2021年4月15日向田女士發出一張兩頁的報價單,包括了32項工程,工程的總金額為$369,600。該報價單的經手人為盧思燦先生。田女士指這就是兩人的合約,盧先生亦不否認這點。

3.思藝室內設計裝飾公司並非一間有限公司,而是一個獨資經營業務。該獨資經營業務的商業登記人為盧思棠先生,而盧思棠先生是盧思燦先生的兄弟。從有關的商業登記可見,該獨資經營業務於2021年5月31日已結業。

4.上述裝修合約的第3項工程為“室內廚房、廁所及主人房露台新做來水銅喉,并包裝座厠、龍頭、花洒及洗手盆(不包潔具)”。這項工程的費用為$28,000。

5.裝修工程於2021年4月尾開始,至2021年9月尾完成。到了2022年5月,田女士發覺單位客廁洗手盆的水龍頭流出啡色水,她認為是因為盧思燦先生沒有按裝修合約更換舊水喉。

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

6.就著盧先生沒有更換舊水喉這一個投訴,田女士之前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盧思棠經營思藝室內設計裝飾公司”提出申索,並在後者缺席聆訊的情況下於2023年4月21日獲得勝訴。小額錢債審裁處裁定後者須向田女士支付$30,000以及訟費。該案的案件編號為SCTC 3041/2023。

7.田女士在本案的申索陳述書中指,她在SCTC 3041/2023獲得判決後,申請了執達命令,並到“盧思棠經營思藝室內設計裝飾公司”位於火炭金豪工業大廈的地址執行命令,但不得要領。因此,她開展了本訴訟,向盧思燦先生追討。

8.這背景促使本席考慮田女士的申索會否構成一案二審的情況。

9.Spencer Bower and Handley: Res Judicata(第6版)的作者在書中第22.02段中指出,如申索人對兩個共同合約方的其中一方已取得判決,不能再對剩餘一方追討。但如果申索人是對兩個個別合約方的其中一方取得判決,則可向剩餘一方再作追討,不過要扣除在第一單訴訟已追討的金額。該第22.02段的原文如下:—

“22.02 At common law, judgment against a joint contractor barred proceedings against the others. … and in the case of persons severally liable in contract, judgment against one does not bar proceedings against the others. Recoveries under any judgment must be taken into account to prevent double recovery.”

10.另外,該書的作者在第22.04段中指出,若果兩個人當中只有其中一個要負責任,而申索人有權選擇向兩人當中任何一人作追討,並已選擇向一人追討而獲得判決,那麼申索人便不可再向另一人索償。該第22.04段的原文如下:—

“22.04 Where one of two persons is liable at the election of a claimant, judgment against one extinguishes the liability of the other: transit in rem judicatam. …”

11.至為相關的,是作者在該段中續指,若果兩個人當中只有其中一個要負責任,而申索人針對其中一方獲得欠動判決,這未必已經構成申索人的選擇,法庭甚至無需撤銷該欠動判決,也可向另一人作出判決。當然,法庭也可以因為之前的欠動判決乃屬錯誤而把其撤銷。有關原文如下:—

“ … A default judgment against a party alternatively liable is not necessarily an election and the Privy Council has held it need not be set aside before judgment is entered against the other defendant. The court can set the judgment aside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laimant for mistake, but will not act merely because the defendant consents.”

12.田女士指她並不認識盧思棠先生,她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原擬向“思藝室內設計裝飾公司”作申索,但獲告知她須要寫上有關商業登記的登記人,因此她才把盧思棠先生列為被告。另一方面,盧思燦先生也承認,實際上向田女士提供裝修服務的是他本人,整個工程由他安排人手以及收取費用,與盧思棠先生無關,他只是借用“思藝室內設計裝飾公司”這一名字。

13.考慮到這個背景,本席認為有關裝修工程的合約方實為田女士以及盧思燦先生,而田女士之前在小額錢債審裁處針對盧思棠先生獲得的判決並不正確。因此,田女士可以在本案繼續向盧思燦先生申索。

雙方案情

14.田女士指她在2022年5月發覺客廁水龍頭流出啡色水後,聯絡盧先生跟進,但盧先生未能查出問題所在。及後,她聯絡了一個電視節目的主持人,該主持人帶同驗樓師到單位查驗及拍攝,驗樓師認為問題源於裝修師父沒有更換舊水喉。

15.在其申索陳述書中,田女士的申訴如下:—

“3) 我唯有聯絡TVB“日日有樓睇”的主持人伍楚瑩,於2022年11月,她帶同攝影師及驗樓師(賴達明)到單位查驗及拍攝,發現是疏忽做漏,師傅漏了更換舊水喉,啡色水原來是舊水喉產生的鐵鏽色,驗樓師更發現熱水喉沒有熱水出。主持人更訪問了律師,律師說漏做工程乃未有履行合約,追溯期可達6年。”

16.由此可見,田女士在狀書中的投訴,是指盧先生沒有按合約拆除舊水喉並換上新的銅喉,而並非針對盧先生的工藝或用料。這一點也可從田女士的證人陳述書中得到確認。她在證人陳述書第4段交代了電視節目主持人到她的單位查驗一事,她並重申“發現是疏忽做漏,師傅漏了更換舊水喉”,也說驗樓師指出“漏換新銅喉有機會導致嚴重的後果”。

17.因應盧先生的違約行為,田女士在其申索陳述書指她要另外找裝修公司處理問題。她找了幾間公司報價,但只有一間公司願意執漏,但提出要把整個客廁拆除以重做工程,報價為$89,500。因此,田女士追討該筆款項作為賠償。但是,她在其證人陳述書中,指因於盧先生違約,使她未能把單位出租,所以她向盧先生追討兩年的租金損失,金額為$792,000,連同重做裝修的賠償金額,她一共追討$881,500。

18.盧先生在其抗辯書則指,由於盧思棠先生於2021年7月已經移民到了英國,思藝室內設計裝飾公司也於較早前結束業務,所以他和盧思棠先生當時不知道田女士在小額錢債審裁處興訟一事。盧先生指田女士的指控不符事實,整個裝修工程已按田女士的要求做好,而田女士亦經常到現場視察並已收貨以及付清工程款項。盧先生更指出單位室內的水喉已全部換成包膠銅喉,並有相片為證。

19.盧先生其後沒有存檔證人陳述書,但提交了其抗辯書提及的相片,並按法庭命令存檔了一份誓詞,當中他指出在工程期間已經把單位室內的水喉全部換成包膠銅喉。我在審訊時提出,雖然盧先生沒有存檔證人陳述書,但為免對田女士不公平,盧先生亦需要就其誓詞內容接受田女士盤問。

20.另外,盧先生在其書面開案陳詞提到其他事項,例如工程期間煤氣公司的師父有到場檢查冷熱水喉。我在審訊時指明,凡是盧先生在其誓詞沒有提及的事,皆不是證供一部分,即使他在其開案陳詞提到那些事項,田女士亦無需回應。不過,田女士在作供期間堅持要回應那些事項,本席考慮了她的證供,但不會考慮盧先生在其誓詞以外提及的事情。

分析

21.因應雙方的立場,本席需要就兩個事項作出裁定:(1) 盧先生有否更換水喉;以及 (2) 若果沒有,盧先生需要作出甚麼賠償。

22.就第 (1) 個事項,田女士沒有把客廁的牆身和地磚拆除以檢查水喉是否有被更換。她只是依賴電視節目中驗樓師的推斷,即是由於新造銅喉不會生鏽,因此水龍頭流出啡色水,正是因為客廁仍然是使用舊有的鐵喉。而水龍頭沒有出熱水,就是因為漏造了接駁至熱水爐的水喉。

23.田女士沒有要求援引專家證供,因此本席不應考慮該驗樓師的意見。而無論如何,本席也不認為田女士(或驗樓師)的推斷足以證明盧先生沒有更換水喉:—

(1)  誠如田女士自己作供時說,她的單位已經使用了二十多年,一直都沒有啡色水這個問題,是到了裝修工程後才出現這個問題。

(2)  但若果這是事實,而盧先生沒有更換水喉,那麼田女士並未能解釋為甚麼舊有水喉用了二十多年都沒有啡色水問題,而盧先生又沒有更換水喉,為甚麼啡色水突然會出現。

(3)  同樣道理,若果盧先生沒有更換水喉,田女士也未能解釋為甚麼水龍頭突然沒有熱水流出。

24.更重要的,是田女士在作供期間,自己供稱盧先生可能有更換部分銅喉但沒有全部更換,又或者盧先生有更換銅喉但是使用的物料質素不好。田女士的證供,不符其狀書中的案情。正如上文所述,田女士的投訴是盧先生沒有更換水喉,而非他用料不當。她在作供時既然承認盧先生可能有更換水喉,那麼她的案情就不能成立。

25.因此,即使只考慮田女士的證供,本席也認為她未能按民事案件的舉證標準證明她的案情,她的申索必須被撤銷。

26.而從盧先生呈堂作為證物的相片可見,他的確有在單位客廁新造包膠銅喉,進一步證明田女士的申索不能成立。田女士質疑相片並非攝於她的單位,但她未能提出任何基礎佐證她的疑慮。

27.在接受田女士盤問時,盧先生指出他購買了英國品牌的銅喉。田女士指盧先生沒有呈交他購買銅喉的單據,這證明了他並沒有購買銅喉以安裝在單位客廁。盧先生解釋說由於事隔太久,他已沒有保存相關單據。本席接納這個解釋,畢竟按田女士的說法,她到了2022年12月才首次向盧先生質疑他沒有更換水喉,當時距離裝修工程完工已超過一年。

28.田女士另外指盧先生在商業登記已過期後仍然為她進行裝修,在本案中又曾表明不會存檔證人陳述書,質疑盧先生是想迴避責任。本席認為這些事情與本案爭議無關。盧先生是否在持有商業登記的情況下進行裝修生意,並不能佐證他有否更換水喉。而盧先生雖然曾說不會存檔證人陳述書,但他其後有按法庭指示存檔誓詞列出其立場,本席亦已要求盧先生接受田女士的盤問。

29.為求全面,本席也考慮了田女士有關盧先生使用質素不佳的銅喉的指控,雖然這並非她在狀書中的案情,而終審法院已指出一單審訊的爭議由狀書界定,與訟人不能透過證供提出不包含在狀書的爭議:參閱Kwok Chin Wing v 21 Holdings Limited (2013) 16 HKCFAR 663第21段。

30.田女士沒有提出任何有關水喉質素的證據,單憑水龍頭流出啡色水,並不能證明水喉的物料質素有欠妥之處。另一方面,盧先生雖然並不負有舉證責任,但他亦提出,啡色水的成因可能是源自大廈公共喉管,也可能是因為田女士太長時間沒有使用水龍頭。本席認同水龍頭流出啡色水可以有很多原因,法庭不能單憑這事論定盧先生使用了質素不佳的銅喉。

31.總括而言,田女士未能證明她狀書中的案情。而她後來提出有關水喉物料質素的指控,本席無需亦不應處理,但無論如何她未能證明這個指控。

32.因此,本席不用考慮賠償金額的問題。但假設田女士的申索成立,本席會就賠償金額作出以下判決:—

(1)  盧先生指他有關水喉工程的費用只是$28,000,田女士沒理由向他追討把整個客廁拆除所需的費用。本席不認同盧先生的說法。畢竟,水喉埋藏在牆身和地台,若要更換,整個客廁必然要拆除,田女士的追討並非不合理。而她提供了更換工程的報價,盧先生沒有對此作出反駁。因此,若田女士的申索成立,本席會判定盧先生須向田女士支付$89,500,而田女士須把按小額錢債審裁處判令所追討得來的金額計算在內。

(2)  至於租金賠償一事,田女士並沒有在其申索陳述書作出有關追討,她不能單單透過證人陳述書追討租金賠償。就這一點,與訟人若果指他蒙受了損失,他必須在狀書中全面地列出其損失的本質和金額:參閱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5 Vol 1第18/12/11段。無論如何,田女士沒有援引單位市值租金的證供,亦沒有解釋為甚麼不盡早進行更換工程以使她能盡快把單位出租。即使田女士的申索成立,本席亦不會命令盧先生就租金損失作出賠償。

結論

33.因應上述分析,本席駁回田女士的案情,並全數撤銷她的申索。由於田女士敗訴,本席作出暫准命令,由田女士支付盧先生本案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若雙方未能同意訟費金額,可交由法庭評定。

  ( 蕭子謙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J 364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