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Hing Kau Heaven 對 Trade Travel (Hong Kong) Ltd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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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涉及交通意外的人身傷害訴訟的案件。本席於2024年12月4日頒下判案書(「 該判案書 」),裁定原告人敗訴,並頒發暫准命令,原告人需要支付眾被告人的訟費,包括一張大律師證書。若訟費金額有爭議,則由法庭評定(「 該暫准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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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1888/2020 [2025] HKDC 10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20年第188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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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引言 1.這是一宗涉及交通意外的人身傷害訴訟的案件。本席於2024年12月4日頒下判案書(「該判案書」),裁定原告人敗訴,並頒發暫准命令,原告人需要支付眾被告人的訟費,包括一張大律師證書。若訟費金額有爭議,則由法庭評定(「該暫准命令」)。 2.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於2024年12月17日,以傳票方式申請(「該傳票」),要求法庭根據該傳票附上的草擬命令內的條款作出命令,即是:-
3.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申請的基礎是,於2020年7月15日,他們根據《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22號命令第8(2)條作出了金額為港幣$1的附帶條款付款(已考慮原告人於相關僱員補償案件DCEC 1888/2019已收取的港幣$474,673.80)(「該附帶條款付款」),而原告人沒有接受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該附帶條款付款。如上所述,原告人的申索被駁回。故此,原告人未能獲得比該附帶條款付款更有利的判決。 4.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存檔了日期為2024年12月17日,由林啟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林啟貽所作出的非宗教式誓詞(「林啟貽的誓詞」),以支持該傳票的申請。 5.原告人沒有就着該傳票存檔任何誓詞。另一方面,在一封日期為2025年4月15日致法庭的信件中,原告人表示雖然他有意反對該傳票,但他不知道正確的程序,只打算依賴法庭在訟費釐定作出的合理裁決。 B.法律原則 6.《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22號命令第23條規則規定:
7.由於原告人未能在審訊後取得比該附帶條款付款更佳的判決,除非法庭認為作出該等命令並不公正,否則法庭須作出《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22號命令第23(4)(b)條規則的訟費後果:見Shih Pik Nog v G2000 (Apparel) Ltd [2011] 4 HKLRD 121(第5段)。 8.未能取得比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更佳結果的一方,有舉證責任證明為何作出該規則第22號命令第24(2)及(3)條規則訂下的命令會有不公正(見Lo Yuk Sui v Fubon Bank (Hong Kong) Ltd,HCA 409/2005,判決日期為2016年12月19日(第25(c)段))。 9.包華禮法官於Shih Pik Nog亦另有述明,如果保險公司並沒有預付或已付出任何金錢,法庭不應判給任何訟費的利息,否則會令保險公司有不公的意外收獲(windfall)。因此,除非申請人是由法律援助署代表,如有訟費利息的申請,申請人須要提供關於訟費的資料(見第16,17段)。 10.在一些案件中,原告人只是僅僅沒有接受獲勝的附帶條款付款,但在其他案件中,法庭為表達對原告人不當行為的不認可,法庭有酌情權命令高於純粹補償性的利息利率(見 Yeung Ho Man v Shum Kin Leung [2020] HKCFI 2781 (第23段))。 C. 分析 11.在考慮所有案情後,本席認為根據《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22號命令第23條規則提述的命令沒有任何不公。因此,本席裁定本案訟費將以彌償基準評定,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亦有權獲得就訟費的提高利息。本席認為本案中的合適利率是判決利率加上4%。 12.林啟貽的誓詞逐項列出了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據稱相關訟費支出。本席已細閱過有關的文件證據,並接納所有款額確實已經支付。因此,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有權獲得就有關款額的提高利息,由各項款額的付款日期起計。 D.結論 13.本席批准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申請,頒令該暫准命令根據該傳票更改,但當中1(c)小段的利率則改為高於判定利率4%。 14.原告人須支付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本次申請的訟費,以彌償基準評定。倘若各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須交由法庭評定。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林啟貽律師事務所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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