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宏昊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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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及第二申請人各被控一項「強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 條,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黎婉姫(下稱「原審法官」)會同陪審團在原訟法庭審理後,他們分別以5:2大比數及一致的裁決,被裁定罪名成立。2022年9月21日兩人被判處即時監禁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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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54/2022, [2025] HKCA 549 原案件: [2022] HKCFI 32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更新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154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183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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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引言 1.第一及第二申請人各被控一項「強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 條,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黎婉姫(下稱「原審法官」)會同陪審團在原訟法庭審理後,他們分別以5:2大比數及一致的裁決,被裁定罪名成立。2022年9月21日兩人被判處即時監禁9年。 2.2024年2月23日,上訴法庭的單一法官拒絕兩位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後,他們分別就定罪重新提出上訴許可。經聆訊後,本庭拒絕他們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即時駁回上訴。以下是理由。 控方案情 3.控方指「散井」(第一申請人)與「琛仔」(第二申請人)在2019年4月16日強姦了當時年僅14歲的受害人X。 4.2019年4月15日晚上,X與男朋友「浩仔」前往朋友家中喝酒玩樂,認識了兩名申請人。2019年4月16日凌晨時分,X因酒醉關係由浩仔、散井及琛仔揹着返回X家中。其後,散井及琛仔在浩仔外出購買飲料時,先後在X的房內強姦了X。X事後向朋友(姓曾及黃的友人)投訴,姓黃的朋友在2019年4月23日陪同X前往報警。警方及後在X睡房中的枕頭套及床褥上分別驗出兩名申請人的精斑。報警後,X曾三度(2019年4月26日、2020年5月27日及11月5日)向警方提供錄影供詞指出事發的經過和人物,該些錄影會面成為X原審時的主問證供。 5.X在第一次錄影會面中聲稱當她酒醉返回家中後,她雖不清醒但仍有知覺。琛仔在浩仔離家後走進她房間內,詢問她做不做愛。X表示「唔要」,但琛仔仍脫去自己的褲子,爬上睡床,更脫下X的褲子,不理她的反對,強行壓在她身上,以下體插入其陰道,郁動了2至3分鐘。當浩仔返回家時,琛仔便馬上替雙方穿上褲子。X感覺過程中,琛仔沒有射精,也沒有使用避孕套。後來她跟姓曾及姓黃朋友講及此事,在姓黃友人的鼓勵下報警。 6.2020年5月27日第二次錄影會面中(一年後),X表示浩仔外出購買飲品後,兩名申請人把她揹進房間,琛仔問她是否願意進行性行為,當她拒絕後,琛仔便離開房間,這時散井便脫下她的褲子,X雖然表示「唔要」及腳踢散井,但散井仍插入其陰道「幾下」後離開,期間散井沒有使用避孕套。及後,琛仔進入她的房間,當時她仍光着下身,琛仔繼而亦與她發生了性行為。X不知道兩人有否射精,她說她可能認出琛仔,但不能認出散井。X亦解釋因為尷尬,所以在第一次錄影時她沒有提及散井也有參與強姦。 7.2020年11月5日第三次錄影會面中,X從警方向她展示的閉路電視截圖中認出琛仔。 辯方案情 8.兩名申請人沒有作供,辯方在原審時質疑X的誠信,並指出其庭上證供與上述三次錄影會面的內容存在多處矛盾及不吻合之處,特別是她在首次錄影會面中只聲稱被琛仔強姦,一年後的第二次錄影會面卻改口指兩人均有涉案。另外辯方也質疑,X口中的散井及琛仔並非兩名申請人。 就定罪的上訴理據 9.王熙曜大律師代表第一申請人更新的上訴理由如下:
10.就上訴理由(一),王大律師重申X並不可信,X在時隔1年的第二個錄影會面才提及散井亦有強姦她,她解釋時辯稱「好尷尬」、「好無面」,這實是故意隱瞞。在盤問下,X承認是一年後「先至覺得佢[散井]做咗嘅」。除此之外,王大律師亦指出時間上的矛盾,即X同意事件發生是緊接她斷片的狀態,亦同意她進入屋內的半小時內已醉得沒有意識,升降機閉路電線片段顯示四人在當日凌晨4時才到達X的家,X男友外出購物期間是凌晨4時19至26分,X能說出這7分鐘發生的事情是內在不可能,其證言也不可靠。 11.王大律師指本案控方證人的證供充滿矛盾和不吻合之處,加上第一申請人只是在大比數下被裁定罪名成立,累積下來的疑點眾多,實令定罪存有不穩妥地方。 12.代表第二申請人的袁國華大律師則提出下述的上訴理由:
答辯人的回應 (就第一申請人的理由一及第二申請人的理由二) 13.答辯人指出本案主要爭議是X的可信性,原審法官已詳盡複述證供及陳詞要點,亦強調控方證人供詞前後不一和不吻合之處以協助陪審團。原審法官沒有責任在《導詞》中列出受害人證供的所有出入之處,以引起陪審團的注意。原審法官已告訴陪審團,本案的關鍵在於X的證供的可信性,而他們是事實的唯一裁決者,他們決定接納或拒絕各項證據,及判斷證人是否可信、可靠。原審法官也指出即使《導詞》沒有提及的證據,如他們認為是重要的,必須充分考慮。原審法官已多番列舉X在錄影會面以及法庭上證供分歧之處,並作出相關總結,並多次指出X的解釋是「唔記得」,亦給予指示給陪審團如何處理X證供出入之處。 (就第一申請人的理由二) 14.答辯人指原審法官已清楚指出曾姓及黃姓友人事發時不在現場,他們只是在事後聽悉X的說法,陪審團可藉以考慮X當時向她們所述的是否符合X對兩名申請人的指控。原審法官已在《導詞》中用不少篇幅去引導陪審團處理他們的證言。 (就第二申請人的理由一) 15.答辯人認為,陪審團相信X的證供真確,乃屬事實上的裁決,陪審團是事實的裁決者,因此就着X的證供不可靠、不可信的指控實不成立。 討論 16.本庭首先處理第一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一和第二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二。這兩項理由均投訴原審法官在《導詞》中看來只是把席前的證供重複告訴陪審團,沒有給予陪審團一個概括考慮證供的路線圖,幫助陪審團聚焦處理本案的關鍵議題,即X的可信性。 17.雖然原審法官在《導詞》中花了不少篇幅把證人的證供鉅細無遺地(即X的三次錄影會面的內容作為其主問證供及她在盤問下的證供)展示在陪審團面前,但原審法官是有指出X在不同的階段,對事件的描述和其庭上證供上的出入,引導陪審團考慮有關的矛盾,從而決定X作為一名誠實證人的可信性。 18.陪審團經過多天聽取X的證供及原審法官在《導詞》中的複述,不可能忽略X證供上的多處分歧,特別是X在第一和第二次錄影會面內容就著散井的參與,X就此也作出解釋。 19.原審法官亦有向陪審團指示如何衡量或考慮有關的矛盾和分歧,即有關矛盾和分歧是否影響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另外,本案亦有證供顯示在這兩次錄影期間,X曾被判往寄宿學校和懲教院所,這些都是陪審團完全知悉的。 20.原審法官在《導詞》終結之前總結:
21.以上這些證供上的分歧和矛盾和X的一些被懲處的事宜,全都是陪審團已知的事情,他們考慮後作出相關的裁決,即信納X所述她是被兩名申請人強姦,本庭不可亦不應隨意作出干預。 22.至於王大律師第二項「新近投訴」的上訴理據,並非指原審法官就此議題的法律指引不清晰或有誤,而是指原審法官沒有向陪審團強調,X最初向其男友浩仔只投訴被琛仔強姦,而黃姓友人作供初時也同樣稱X向她只投訴被琛仔強姦,黃姓友人也只是在翻閱她在2019年4月23日向警方提供的證人供詞後,才稱X是向她投訴給琛仔及散井強姦。王大律師認為X就這些新近投訴,前後矛盾。 23.控方在原審時沒有傳召X當時的男友作供,X向其男友投訴的內容,從來不被控方倚賴作為新近投訴。X在庭上已解釋為何沒有在最初時投訴被散井強姦一事,就此上訴理據,王大律師只是重複指出X不是一位可信及可靠的證人而矣。至於黃姓友人和X的可信性,原審法官在給予陪審團考慮證人證供矛盾之處時已覆蓋。 24.無論如何,原審法官正確指引陪審團,指出黃姓友人聲稱聽悉X的投訴,其內容並非可獨立證明X所聲稱的事情確曾發生過,只用以協助陪審團考慮X是否一名誠實、可信或可靠的證人。 25.雖然黃姓友人在作供初時表示,X只向她投訴被琛仔強姦,但她在庭上翻閱2019年4月23日向警方所提供的證人口供後,確認X曾向她投訴是被琛仔及散井二人強姦,這點實可證明X在一年後第二次提供會面紀錄時才改變初衷,指證散井的說法並非正確。黃姓友人在庭上的證供實與X第二次錄影會面和庭上證供的內容一致。 26.本案除了X指證兩位申請人的證供外,X房間內枕頭套及床褥上分別驗出兩名申請人遺留下來的精液。雖然專家證人作供時指隨機吻合率是一個概率,但基本上其準確性近乎絕對,這些DNA證供可以用作支持X可信性的證供。 27.這DNA證供也處理了第二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一,即控方整體證據薄弱。X已對其證供前後不一之處作出解釋,陪審團絕對可以考慮X的解釋,而在評估其證供下認為這些是微不足道、不影響其可信性的分歧。除此之外,陪審團在接納本案的DNA證供後把兩名申請人定罪,他們接納這些客觀的證據,給予充分比重,決定合乎邏輯常理,也令定罪沒有任何不合理的地方。 28.袁大律師亦在庭上指出本案另一特殊的情況就是X當時是酒醉了,故X所講及的案發經過,準確性成疑,實有商榷餘地。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處理的強姦案,不少都在朋友派對,娛樂場所消遣後發生,涉及女方在過程中醉酒斷片這事實。本案X酒醉後被侵犯一事,與其他眾多的案件沒有多大的分別,也沒有任何特殊之處。就着X當時酒醉這事實,陪審團已全然掌握。事實上的決定,本庭不會亦不應隨意作出與陪審團相違背的決定。 29.兩名申請人的所有上訴定罪理據並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本庭駁回兩名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兩名申請人是次上訴許可申請的理據與在單一法官席前申請的理據基本上是如出一轍的,既只單純就事實提出上訴,也完全沒有任何可爭議的空間。有鑑於此,本庭作出2個月的減時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廖景棻代表 第一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謝袁丁王律師行轉聘王熙曜大律師代表 第二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梁永鏗律師事務所轉聘袁國華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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