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被告人係各自面對一項強姦嘅控罪。係經過審判之後,第一被告係被陪審團以五比二嘅大多數裁定罪名成立;就第二被告,陪審團以七比零一致裁定罪名成立嘅。
案情係指稱,喺2019年4月15號當晚,就係本案嘅受害人,一個14歲嘅女童同埋佢男朋友,就喺個朋友屋企嗰度就係飲酒。咁就飲酒期間--因為佢之前係--唔係正式認識呢兩位被告人嘅,飲酒期間呢兩位被告人上咗嗰個朋友嘅屋企,咁樣先至係見到面嘅,但係女事主就飲到好醉,飲到斷晒片,終於就由佢嘅男朋友同埋係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三個人就將佢送返屋企,當時屋企係冇其他嘅家長或者其他任何人士在場嘅。去到屋企之後,就佢男朋友被使開去樓下買嘢,跟住喺佢男朋友離開咗間屋嗰段時間,兩名被告就分別輪住強姦呢個女事主,當時強姦嗰個時候或者輪姦嗰個時候,呢個女事主喺佢屋企入面嘅睡房張床上面嘅。而根據控方案情同埋女事主嘅證供,兩名被告人都係冇使用避孕套嘅,女事主係唔同意同佢哋發生呢個性交行為,但係由於佢當時嗰個年紀同埋佢醉酒嘅關係,佢唔可以作出重大嘅反抗,佢唔清楚到底兩名被告是否喺強姦個過程嗰度係有射精,但係第一被告嘅精斑係喺張床嘅枕頭套嗰度搵到嘅,而第二被告嘅精斑亦都喺個床褥嗰度搵到嘅。
兩名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之後,法庭就係索取咗呢個受害人嘅心理創傷報告,去睇睇佢個情況。法庭而家係收到一個由臨床心理學家林玉葉(譯音)博士,係日期為2022年7月8日嘅呢個受害人心理創傷報告。正如之前講,案發當日女事主嘅年齡只有14歲,佢而家現今已經到達18歲。係根據林博士嗰個報告,X女事主喺不同嘅心理評估量表中均一致顯示典型嘅經歷創傷後嘅壓力表現,包括緊張、恐懼、提心吊膽、高度警惕、容易發嬲、經常覺得悲痛、覺得自己毫無價值、對將來感到絕望,而且係有自殺嘅念頭。因此,因為佢希望藉住消滅嗰啲突如其來、入侵性嘅記憶所帶嚟畀佢嘅唔能夠控制嘅憤怒、痛苦、沮喪同埋煩躁。事實上,與呢件案件有關嘅記憶同埋與佢關聯嘅強烈感覺,不斷喺毫無預兆嘅情況之下湧現喺佢腦海當中,令到佢感到非常苦惱同埋難受,佢用盡方法去迴避同呢個記憶相關嘅刺激物,同埋令自己唔再想起佢,呢啲創傷反應帶畀佢嘅壓力、痛楚同埋對佢生活功能帶嚟嘅損傷,喺臨床上已經達到值得關注嘅地步。
喺與林博士嘅會面當中,受害人表示案件發生三年以來,佢有過痛苦嘅經歷,佢一直獨自去面對。案發後,佢被安排入住宿舍,佢更加覺得孤單、無助,幾乎每晚都發惡夢,一閉上眼就會湧現案發嘅情況,令到佢係害怕睡眠,導致佢嚴重失眠,而且佢覺得焦慮、擔心,有好大嘅心理負擔。除咗失眠之外,佢連續九個月都冇月經,結果佢係要見呢個臨床心理學家受輔導嘅。除此以外,喺呢段日子佢亦都有飲食嘅困難,佢案發至到而家已經係瘦咗三分一。呢幾年以來,佢每次閉上眼睛都會容易湧現起相關嘅畫面,呢啲記憶令佢覺得自己好污糟,每次諗起佢都覺得非常憤怒同埋難受,佢覺得呢件事徹底係摧毀咗佢嘅童年。自從案發之後,佢根本就冇返到屋企,因為佢唔敢再望到被性侵犯嗰陣時嗰張屬於佢瞓嘅床。到今日,即使佢掛住佢爺爺,佢都只能夠打電話叫爺爺去樓下相聚。爺爺係案發嗰陣時同佢同住嘅親人嚟嘅。受害人一直就佢自己好努力咁叫自己唔好再諗番呢件事,但係呢三年以來嘅經歷,例如要向警察錄取口供,又或者要上嚟法庭作證,都帶畀佢更加大嘅傷害同埋更加大嘅困擾。
根據林博士嗰個總結,X係一位案發時只有14歲嘅女孩子,好不幸遇上咗呢件事發生,呢個意料之外嘅經歷帶畀佢極大嘅傷痛,佢完全唔懂得、亦都冇能力去應付呢個經驗帶畀佢嘅身心傷害,以及揭發咗呢件事之後要面對嘅各種嘅程序、人員,同埋呢啲程序及人員嘅要求。嗰種無窮無盡、超過三年嘅等待,帶畀佢嘅煎熬、焦慮同埋恐懼,令到佢係唔相信任何人可以幫助佢嘅。因此,一直以來,佢只係獨個兒去承受所有嘅壓力,去迴避一切可能會觸痛佢嘅刺激物,無疑令到加強咗佢嘅絕望感,對佢能否繼續佢人生路係毫無幫助嘅。就此,林博士係話佢只可以係勸佢,嘗試叫佢去--鼓勵佢對將來會有希望。呢個係林博士就住佢作出呢個創傷嘅報告。
本案嘅第一被告人喺案發嗰個時候係18歲,而家已經去到22歲。佢係有一項嘅刑事定罪紀錄嘅,就係喺呢個2019年8月1號,佢因為干犯普通襲擊罪,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定罪嘅時間佢--當時係已經係呢件案件之後,即係案發嗰個時候佢係冇案底嘅。佢本身就係一個倉務員嘅,工作係一個倉務員。另外就係佢未婚,同父母同埋細佬一齊居住。
大律師為佢作出求情嗰陣時候,亦都呈遞咗三封信件,要求法庭輕判,呢三封信件係包括由佢媽媽、同埋一名社會工作者、同埋一位喺事發之後先至認識佢嘅朋友所寫嘅,嗰位朋友就話都多謝佢曾經喺個海度救過--被告人喺呢個海度救過佢一次,三位人士都希望法庭可以就住呢項控罪輕判。
第二被告人本身佢喺案發嗰個時候都係18歲,而家嘅年紀係21歲嘅。佢喺呢個2018年3月19號,因為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被罰款港幣4,000元。佢案發嗰個時候係一個學生,佢亦都係一個兼職嘅救生員。佢未結婚,就同媽媽居住嘅。
另外就喺兩位大律師求情嗰個時候,都希望法庭係考慮本案嘅案情當中,兩位被告人都並非係使用太多嘅暴力,而且係冇用過任何武器嘅;同埋佢哋案發嗰個時候都只有18歲個年紀,佢哋本身嗰個紀錄或者背景,尤其是刑事定罪紀錄,並非係非常之差。兩位大律師亦都指出,案發嘅過程並非係太長,同埋案件似乎並非係有預謀而發生嘅。
喺考慮本案嘅判刑時候,我係參考過一啲不同嘅案例,當中包括係Billam,就係(1986)82 Cr App R 347;另外我有參考慮過Millberry [2003] 1 WLR 546;我亦都參考過Mahal呢個案例,係[2012] 1 HKLRD 517;同埋呢個叫譯音陳煒東 CACC 121/2013嘅上訴案件。
無可否認,強姦係一項非常嚴重嘅罪行,呢個罪行亦都會對受害人同佢嘅家人帶嚟極大嘅傷痛,所以係為咗公眾利益著想,就住呢個罪行嗰個判刑,必須係要加以嚴懲,以儆效尤,向社會大眾發出一個正確嘅訊息。
根據本案嘅案情,我認為係有以下五項嘅加重刑罰、刑責嘅因素:第一,本案係一個輪姦案,即係話兩名被告人係輪住強姦呢個受害人嘅,佢哋喺嗰晚係分別行入睡房去強姦呢個受害人;第二,就係受害人嘅年紀當時只有14歲,係一個未成年嘅少女,而且佢當時因為飲醉酒無力作出重大嘅反抗;第三,呢件事對受害人造成難以磨滅嘅、長久嘅創傷,詳情剛才我已經講咗佢嘅創傷報告入面林博士嗰個評估同埋嗰個結論;第四,就係案發嗰個時候,兩名被告人都係冇使用任何避孕套嘅,而令到受害人要面對係可能會得到性病同埋可能會懷孕嘅風險;第五,案件係喺受害人屋企嘅睡房入面張床上面發生嘅,屋企係任何人遠離外界傷害嘅一個安全島,但係案件喺呢個地方發生,而且係--唔單止係對佢會造成好大嘅陰影,而且佢係返親屋企,甚至望到張床,都可能係會諗番起呢件事,刺激番佢嘅記憶嘅,而正如佢嘅創傷報告講到,佢根本案發之後,佢一直都已經離開屋企,佢都唔可以再返去住,唔可以返去再面對、睇到嗰張床。
另外一方面,我亦都有考慮兩位大律師求情嗰陣時所指,兩位被告人喺案發嗰個時候嘅年紀只有18歲,佢哋嗰個背景並非係太差。呢件案件當中,發生嗰個時候並非係--睇唔出係有預先預謀嘅,而且發生嗰個過程嘅時間並非太長,而且亦都冇用過過多嘅暴力,亦都冇用過任何武器嘅。
我認為兩名被告人喺呢件事入面,雖然佢哋每人係面對一項控罪,佢哋嘅罪責係相等嘅。經過考慮所有嘅求情因素同埋加重刑罰嘅因素之後,我認為最適當嘅量刑起點係9年監禁。由於佢哋係審訊之後被定罪,係冇任何嘅悔意,亦都睇唔出有任何可以減刑嘅因素,因此每一名被告人,我係判處佢9年嘅監禁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