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良森 對 警務處和警務處處長蕭澤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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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8月3日,原告人發出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向警務處及警務處處長 (統稱「 被告人 」) 提出申索,要求被告人向原告人賠償合共港幣170萬元。概括而言,原告人提出的索償理由是,被告人多年來利用高科技設備不斷騷擾原告人,令他因此蒙受傷害和痛楚。原告人在之前的訴訟案件中便針對被告人的各種騷擾行為提出訴訟,但一直得不到賠償,並繼續受到被告人的騷擾,被告人因此需向原告人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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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MP 149/2024[2025] HKCA 63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3 Jul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149/2024, [2025] HKCA 634

原案件 [2024] HKCFI 932

[2024] HKCFI 18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4年第14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民事訴訟案件2023年第122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呂良森  

被告人 警務處和警務處處長蕭澤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書面陳述書日期: 2025年5月22日,6月9日及6月13日
判案書日期: 2025年7月23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23年8月3日,原告人發出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向警務處及警務處處長 (統稱「被告人」) 提出申索,要求被告人向原告人賠償合共港幣170萬元。概括而言,原告人提出的索償理由是,被告人多年來利用高科技設備不斷騷擾原告人,令他因此蒙受傷害和痛楚。原告人在之前的訴訟案件中便針對被告人的各種騷擾行為提出訴訟,但一直得不到賠償,並繼續受到被告人的騷擾,被告人因此需向原告人作出賠償。

2.2024年4月5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錦泉 (「陳法官」) 經聆訊後,頒下判決書,命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撤銷原告人向被告人於本訴訟作出的所有申索,及撤銷本訴訟 (「該剔除命令」)。

3.原告人不服該剔除命令,於2024年5月16日,發出傳票,申請延展上訴期限。原告人的申請逾期13天。

4.2024年7月24日,陳法官經聆訊後,頒下判決書,駁回原告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

5.原告人不服陳法官2024年7月24日的判決,於2024年8月8日,向上訴法庭發出傳票,就陳法官於2024年7月24日作出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6.原告人2024年8月8日的傳票應被視為一項針對該剔除命令,而非陳法官2024年7月24日的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重新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2025年4月30日,本庭頒發判案書,拒絕批予原告人延展上訴時限申請,撤銷原告人2024年8月8日的傳票。

7.原告人不服本庭的判決,於2025年5月22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8.本庭經考慮原告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書面陳詞後,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第3段,按照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本申請。

9.順帶一提,原告人於2025年5月29日呈交的陳詞綱要,並沒有得到法庭的批准。故此,本庭不會考慮原告人呈交的陳詞綱要。

10.本案的背景、事實及原審和上訴的議題,在本庭早前的判案書已有述及在此不重複。

11.《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 條規定,如果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12.綜觀原告人的書面陳詞,基本上原告人只是重複他的上訴論點,以及提出一些沒有根據及 / 或不相關的指控或事項。終審法院的上訴機制並非是為對上訴論據進行重新審視,也不是讓原告人提出一些沒有根據及 / 或不相關的指控或事項。原告人未能具體說明本庭的判決理由有甚麼錯誤,也沒有具體指出擬提出的上訴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法律議題。

13.至於是否有「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這只適用於例外情況。本庭不認為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無論如何,根據慣例,上訴法庭一般會把這問題留待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決定。

14.原告人的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規定,其擬提出的上訴缺乏理據,也沒有成功機會。本庭拒絕原告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其《提出動議通知書》。

15.本庭看不到任何充分理由,為何本申請的訟費不應按訴訟結果而定。本庭根據一貫訴訟常規,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的訟費。

16.至於訟費金額方面,本庭循簡易程序評定本申請的訟費。被告人於2025年6月9日存檔的訟費陳述書所索訟費合共港幣 4,291元。本庭認為被告人所索的訟費金額合理,現經簡易程序評定被告人的訟費為港幣4,291元。

(區慶祥)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周家明)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張嘯鋒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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