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良森 對 警務處和警務處處長蕭澤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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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2024年4月5日頒下判決書 ( [2024] HKCFI 932 ) (「該判決書」),准許被告人的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撤銷原告人向被告人於本訴訟作出的所有申索,及撤銷本訴訟。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A 1223/2023[2024] HKCFI 188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Jul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223/2023

[2024] HKCFI 18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23年第1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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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呂良森
被告人 警務處和警務處處長蕭澤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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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錦泉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4年7月17日
判決日期: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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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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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2024年4月5日頒下判決書 ([2024] HKCFI 932) (「該判決書」),准許被告人的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撤銷原告人向被告人於本訴訟作出的所有申索,及撤銷本訴訟。

2.原告人於2024年5月16日發出傳票,申請延期提交上訴通知書。

3.考慮是否批准延期上訴的相關法律原則非常清晰,就是法庭須考慮以下因素: (a) 延誤時間長短, (b) 延誤原因, (c) 擬上訴的訴算, 及 (d) 對擬答辯人的不公。

4.就原告人在本案提出的指控,訴因,申索數額,有關的程序背景,及本席上述裁決的理由,都已經在該判決書中闡述。本席在此不再重複。

5.原告人的擬上訴,根據上訴期限,須要在2024年5月3日前提出,他逾期了13日。他解釋他逾期的原因,是不知道上訴期限是28天,以為如果他想上訴,通知法庭就可以。但是,正如在該判決書第12段提及,原告人曾經在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6年第145號中,在上訴庭提出上訴 (CACV 176/2016, 判詞在2017年2月10日頒下),後來亦到上訴庭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CACV 176/2016, 判詞在2017年3月27日頒下)。本席認為原告人應該知曉上訴必須在28日內提出。本席認為原告人的解釋牽強。

6.本席現在繼續考慮原告人的擬上訴的勝算機會。

7.原告人在2024年5月16日存檔的誓章裡,他提出的上訴理由是: 「理由如下: 不同意法官的說法,法官所言全是被告人的关点。 … 被告人不停止傷害原告人的目的就是騷擾原告人… 令原告人的痛苦不斷延長,十多年來過著非一般人一的生活,把屋企變成阻隔激光射擊和大面積照射的場所,也給家人造成困擾」等等。而在原告人的論點綱要裡,他也沒有指出本席在上述判決中有任何錯誤,他只是否認他的擬上訴是毫無勝算,亦繼續聲稱他一直被人傷害,多翻投訴不被接受,現在投訴無門等等。

8.所以,原告人現在只是重申他的案情,並重複他在之前聆訊時提出過的論點。這些案情及論點,本席已經考慮過,亦在該判決書裏闡明剔除申索陳述書及撤銷本訴訟適用的法律原則及理由。

9.基於原告人只是不接受判決結果,但未能提出該判決有什麽錯處,本席認為原告人的擬上訴毫無勝算機會。

10.基於以上所說,本席拒絕原告人延期提交上訴通知書的申請,並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的訟費,現以簡易方式評定為HK$5,000。

  (陳錦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張嘯鋒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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