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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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席在裁決時已詳細敘述有關事實及作出事實的裁定,不再在此累贅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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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14/2023 [2025] HKDC 10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2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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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經審訊後,第四被告人被裁定兩項盜竊罪罪名成立。 2.本席在裁決時已詳細敘述有關事實及作出事實的裁定,不再在此累贅重複。 3.簡而言之,PW1現年七十一歲半。2023年5月24日下午約4時,PW1在灣仔近修頓公園處觀看D4與同案三名被告人捉象棋。PW1當時攜有環保袋,內有萬多元現金。期間四名被告人互相討論捉棋,說話涉及輸賭,他們其中一名問PW1有否金錢,PW1回應表示他有錢在袋內,並打開其手持的環保袋,以讓他們看該萬多元的金錢。D4伸手入該環保袋內取走一沓銀行紙幣,PW1要求他歸還金錢,但被另外兩名同案被告分別捉住他的左、右手,阻止PW1向D4討回金錢。PW1掙扎並大叫「搶嘢」,D4逃走。之後該兩名同案被告人放手,PW1追不上D4,D4亦在地鐵方向不見了。PW1於事件中損失了6,000元(控罪一)。 4.PW2現年72歲。2023年5月26日約1000時,PW2於紅磡德民街及民泰街交界近中國建設銀行處觀看D4與同案三名被告人捉象棋。期間,當中有人叫他玩,但他拒絕。D4其後拿了些錢出來與當時坐在小凳上的D1玩,並且贏了,便把1,000元給PW2。PW2問D4為何給他金錢,D4回應表示他們剛才一起落注。PW2拒絕接收該1,000元,但D4強行要他接收。PW2把該1,000元掉到地上,D4說了些話指PW2有份及贏了,並叫PW2「玩喇」。PW2拾起該1,000元交還D4,D4說了些話指PW2根本無錢賭、PW2是「窮鬼」。PW2因為這些說話而感到激氣,便拿出其銀包,把內裡的金錢褪出少少展示。D3趁機從其銀包內取出金錢,PW2於是問D3為何取了他的金錢,並要求歸還金錢。PW2想追截取走其金錢的男子時,卻被另一名看似幫他的D2告知有一個去了另一方向,PW2便擰轉頭望。PW2再望番轉頭時,發現被告人們已離開了。PW2在事件中損失了3,400元(控罪二)。 定罪紀錄 5.D4是初犯。 背景及求情 6.D4現年57歲,於中國大陸出生。他於2021年以家庭團聚身份移居香港,過去都是在香港居住。他以往都是從事地盤散工,月入大約15,000元。他於2021年12月離婚,現在獨居,有一名女兒在深圳上學。 7.本案的盜竊罪並無量刑指引,在考慮量刑時,法庭一般以案情為基礎來判定刑罰。本案牽涉的財物不多。 8.同案的另外三名被告人都是內地人,他們於2024年7月24日在另一法官前認罪,法庭以他們是內地人及以武力阻攔證人作為加重刑罰因素,但辯方指出這些加刑因素不適用於非內地人的D4,而且案情顯示他只是負責拿取金錢逃走,沒有作出任何武力行為。 9.辯方呈上被告人親筆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主要表達他承認自己干犯了本案控罪,感到悔意,他因經濟困難及受到朋友教唆,一時迷失方向而犯案。他希望法庭能酌情輕判,讓他早日獲釋,與女兒團聚,可繼續供養女兒完成學業。 判刑 10.本席已小心考慮過所有黃大律師為D4提出的書面及口頭求情陳詞。辯方的求情與背景報告內容大致上相符。 11.控方呈上同案D1至D3的判刑理由書給本席參考。 12.盜竊罪的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由此可見,罪行性質嚴重。 13.每項控罪的案情包括相關視頻片段顯示,四名被告人在行人路邊擺放棋局,吸引途人包括相關控罪受害人觀看,四名被告人扮演不同角色,於短時間內使兩名受害人在無警覺或無防範下墮入騙局,展示自己的金錢,被D4趁機偷走,本席認為這些反映他們之間是有默契、純熟的合作,有組織及有計劃地犯案。 14.PW1被D2及D3用力地捉住以阻攔他向D4討回金錢,涉及武力的使用,雖然無導致PW1受傷,但本席認為這也加重了案情的嚴重性。
16.本案涉及的盜竊罪並不及梁耀輝案涉及的詐騙罪行嚴重,但本案的犯案手法、情節與街頭騙案類同、相似,涉及長者的受害人也加重了案情的嚴重性,故本席認為刑罰需具阻嚇性,以儆效尤。 17.考慮過上述各項因素,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
19.本案中,PW1被D2及D3用力地捉住以攔阻他向D4討回金錢,本席認為該些用力的攔阻行為顯然是為了配合D4,讓D4成功逃脱,明顯是D2及D3為了達成共同犯案目的而作出的行為,必然屬於D4與三名同案被告的協議、計劃之內的行為,亦是D4所預料的犯案行為。即使D4無涉及使用武力,他的刑責與D2及D3是相若。本席認為本案的犯案情節顯示各名被告人各司其職,故刑責相若。再者,同案D1在本案中的角色也不涉及使用武力,他就控罪一被判處的刑期也與D2及D3的刑期相同。 20.另外,本案涉及四名被告人共同犯案,D4已移居香港,但夥同內地人的D1至D3犯案,案情涉及跨境元素;案發地點是巴士站旁邊(控罪一)及鄰近行人交通管制處(控罪二),均是人來人往的鬧市地方,容易吸引對象棋有興趣的人士;四名被告人於兩天內兩度犯案,本席認為這些全是加刑因素。就這三項加刑因素的每一項上調3個月,即合共9個月,故量刑起點分別被調高至42個月(控罪一)及36個月(控罪二)。 21.D4經審訊後被定罪,不會獲得認罪扣減。 22.D4的個人家庭及經濟困難情況,並非有效的扣減因素。 23.兩項控罪涉及不同日子、地點及受害人,原則上,刑期可被分期執行。不過,考慮到總刑期的原則,本席命令控罪二刑期中的8個月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餘下的同期執行,即50個月的監禁。 24.進一步考慮到D4在求情信中及今天在庭上親口向法庭承認干犯本案兩項盜竊罪、表達悔意及他是初犯,本席寬大處理,酌情給他扣減兩個月,把刑期下調至48個月。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出有其他扣減因素,故此,判他48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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