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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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控方傳召了五名證人及呈遞了證物(包括同意案情)(見證物列表)。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1214/2023[2025] HKDC 85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May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214/2023

[2025] HKDC 8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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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升彬 (第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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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日期: 2025年5月21日
出席人士: 李國銓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振榮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世文蔡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控罪: [1] 及 [2]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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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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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被告人(D4)否認兩項盜竊控罪。

2.控方指稱,D4夥同三名同案被告人,分別於:

(1) 2023年5月24日,在灣仔軒尼詩道修頓遊樂場外巴士站附近,偷竊現金港幣約6,000元,而該筆款項屬於譚先生(PW1)的財產(控罪一);

(2) 2023年5月26日,在九龍紅磡德民街與民泰街交界附近中國建設銀行(亞洲)外,偷竊現金港幣3,400元,該筆款項屬於陸先生(PW2)的財產。

3.就每項控罪,辯方的主要爭議點是:

(1) 相關受害人的證供質素;

(2) 指稱的盜竊罪行有否發生;

(3) 視頻中顯示穿著紫色T裇男子是否D4。

控方案情

4.控方傳召了五名證人及呈遞了證物(包括同意案情)(見證物列表)。

控罪一

5.控方案情主要顯示,PW1現年七十一歲半。案發當日約1600時,PW1在灣仔近修頓公園處見到四名男子(包括本案的第一至第三被告人(D1至D3))在捉象棋,便去觀看。他當時攜有環保袋,內載有來自他收取的士車租租金及他從事的士業務賺回來的現金約 「萬零鈫喥」(包括各種銀行紙幣,即500元、100元、50元、20元及10元),以及銀包、鎖匙及電話。

6.PW1觀看期間,該四名男子互相討論捉棋,說話涉及「輸賭」,他們當中有人說「你無錢同我捉一盤」,PW1無理會該些說話。該四名男子互相交談的話題一直是「你無錢同我賭」、「你有無錢同我賭」。他們當中一名曾問PW1有無金錢,PW1回應表示他有錢在袋內,並打開其手持的環保袋,以讓該四名男子看該萬多元的金錢。該四名男子中的一名身穿紫色上衣男子伸手入該環保袋內,取走一沓銀行紙幣。PW1要對方歸還金錢給他,但被該四名男子中的另外兩名分別捉住他的左、右手,阻止他向該穿紫色上衣男子討回金錢。PW1掙扎並大叫「搶嘢」,該穿紫色上衣男子亦逃走。之後該另外兩名男子放手,PW1追不上該穿紫色上衣男子,而該穿紫色上衣男子亦在地鐵方向不見了。PW1折返時,該另外三名男子也不見了。PW1於是向當時停泊在附近的的士(JS2919)打理人何先生(PW3)求助。

7.事件被報警處理。PW1於是次事件中損失了6,000元。他在庭上看過JS2919的行車記錄儀片段,亦在相關截圖標示該四名男子(包括該穿紫色上衣男子)。

控罪二

8.控方案情主要顯示,PW2現年72歲。案發當日約10時,PW2於紅磡德民街及民泰街交界近中國建設銀行處見到四名男子(包括D1及D2)捉象棋。

9.他觀看該四名男子捉象棋期間,當中有人叫他玩,但他拒絕。身穿紫色上衣男子然後拿了些錢出來,與當時坐在小凳上的男子(「坐小凳男子」)玩,並且贏了,便把1,000元給PW2。PW2問該紫色上衣男子為何給他金錢,該穿紫色上衣男子回應表示他們剛才一起落注。PW2拒絕接收該1,000元,但該穿紫色上衣男子強行要他接收。PW2把該1,000元掉到地上,該穿紫色上衣男子說了些話指PW2有份及贏了,並叫PW2「玩喇」。PW2拾起該1,000元交還給該穿紫色上衣男子,該穿紫色上衣男子說了些話指PW2根本無錢賭,PW2是「窮鬼」。PW2因為這些說話而感到「激氣」,便拿出其銀包,把內裡的金錢褪出少少展示。身穿格仔上衣男子趁機從PW2的銀包內取出金錢,PW2於是問該穿格仔上衣男子為何取了他的金錢並要求歸還金錢。PW2想追截取走其金錢的男子時,卻被另一名看似幫他及身穿間條上衣男子告知有一個去了另一方向,PW2便擰轉頭望。PW2再望番轉頭,發現該些男子(包括坐小凳男子)已離開了。

10.PW2在事件中損失了3,400元。他在庭上看過上述中國建設銀行的閉路電視片段,亦在相關截圖標示他本人、該穿紫色上衣男子、該穿格仔上衣男子及該穿間條上衣男子。

11.馮先生(PW4)的證供顯示,案發當日約0900時,他於紅磡廣場進食早餐後,在回家途中見到數名男子圍住地上的一張棋盤紙,他認為這些男子好像是騙子,於是拍攝了他們兩張相片。PW4行前兩步去觀看他們,身穿紫色上衣男子當時是踎低,拿了200元出來放在棋盤紙上,很快地下雙方的象棋,還說了些話,即「如果我就咁行,你咁行,跟住我再咁行,你係唔係會無棋咁樣?」,然後擰頭望PW4。PW4並無作出回答,只是微笑。PW4想再拍攝時,與他相距最遠及身穿格仔衫的男子(此男子的位置正如P1(1)所見-「位置一」)立即行到PW4的面前擋住他,不讓他拍照。PW4於是行去位置一,再拍攝了相片P1(3)便離開。之後PW4把該些相片放上網,讓街坊知道有這些騙子,不要上當。警方約一年後才聯絡他,錄取有關該些網上相片的書面證供。

12.2023年5月27日約1520時,PC20377(PW5)與同僚正在駱克道、堅拿道東及馬師道一帶巡邏,見到位於軒尼詩道、堅拿道西的公眾洗手間對面有人聚集,有人手持環保袋內載有象棋。他與同僚上前觀察,發現有擺放的棋局,而本案四名被告人的位置與該棋局是最近。D4當時身穿灰色短袖衫、藍色牛仔褲及灰色鞋,亦孭住一個黑色背囊和一個迷彩斜孭袋。

13.控方舉證完畢。就控罪一,辯方作出中段陳詞,小心考慮過控辯雙方的陳詞,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就控罪二,辯方無作出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案情

14.D4明白權利,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本席不會因他行使權利而對他作出任何不利揣測。

證供、證據之分析及衡量

法律原則指引

15.就每項控罪,本席謹記,責任在於控方舉證所有控罪元素至無合理疑點的水平,D4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

16.D4無刑事定罪紀錄。本席以他的證供之可信性較高及犯罪傾向較低來考慮及衡量本案。有關每項控罪的證供、證據是分開、獨立地被考慮及衡量。

身分辨認證據

17.就每項控罪,控方倚賴相關視頻片段包括截圖、王悠雅博士的專家報告,及警方從D4身上檢取的證物[當中包括一個黑色背囊(P6)、一個迷彩斜孭袋(P7)、一件紫色T裇(P8)],作為針對D4的身分辨認證據。換言之,控方邀請法庭自行就相關片段、截圖、相片及犯人欄內的D4作出對比。

18.HKSAR v Tagao Saudee Abad[1],上訴法庭指出,可從片段看見片中人的特徵,這些特徵可以是衣服、顏色、款式、設計、圖案等等(見判詞第54段)。

19.上訴法庭亦引述英國上訴庭在Attorney General’s Reference(No 2 of 2002)[2],指出在四種情況之下,法庭可容許辨認證據呈堂,在陪審員得到適當引導的情況下,用之以證明犯案現場影像所見的就是被告。

20.正如上文提過,在本案中,控方邀請法庭自行就片段、截圖、相片及犯人欄的D4作出對比,故本案是涉及當中的第一種情況。若案發現場影像足夠清晰,陪審員可以將之與犯人欄的被告人作比對(包括被告人被拘捕時的樣貌)。

21.上訴法庭也指出,當控方無提出有人認出被告人的證據,陪審團只可以從涉案片段或照片與在犯人欄的被告人比對,在這些情況下,Turnbull[3]指引可能亦是需要,以警惕陪審團錯誤辨認的危險性。

上訴法庭也引述英國案例R v Dodson & Williams[4]的指引,當中提及最重要的是片段或相片的質素、犯案者被拍攝到的樣貌被暴露的程度、有證據或無證據顯示被告人樣貌的改變、陪審團觀察在犯人欄中被告人的機會等。

22.上訴法庭在楊家倫[5]一案,認同原審法官就身分辨認的處理和法律原則,包括:第一,Turnbull案就認人證據列出的指引適用於從影片及/或照片辨認犯案人,但法庭可以根據個別案件的證據作出適當的裁決,原審法官指出依靠不同時期拍攝的照片來辨認犯案人身份的困難,故作出對比時,須特別小心;第二,AG’s Reference No 2列出從案發現場所拍攝的照片和圖像來辨認被告人的四種情況中,只有第一、第二項在該案適用;第三,同一人士在不同時期被拍攝到的照片是協助辨認的工具(R v Dodson & Williams),但根據案發現場拍攝的照片和圖像辨認犯人時,法庭要確保呈堂的照片和圖像能足夠清晰地容許法庭利用照片和圖像和犯人欄的被告人作比較;第四,辨認照片毋須由受過專業訓練的專家作出,一般人,包括法官和陪審員,在適當的指引下也可以憑藉犯案人的照片和犯人欄的被告人比較,而裁定兩者是否同一人。

23.林子健[6]案,高等法院裁定,即使影片無法清楚拍攝被告人的容貌,法庭亦可考慮被告人的其他特徵,包括他特出的衣著、顏色、種類、設計、花紋、記認、身體特徵、首飾或步行姿勢等,從而辨認出被告人。

24.在考慮本案的身分辨認證據時,本席謹記,由法庭自行辨認,須按Turnbull的指引自我警惕錯誤辨認人物的危險,若以片段、截圖內人物的衣著為辨認基礎,法庭須小心考慮會否有機會有其他人可能會衣著相似。法庭亦須小心考慮片段、截圖的質素是否足夠清晰讓法庭自行辨認。

25.本席亦謹記《陪審團指引》(第二冊,2020年版)第108章第II及(A)節有關CCTV identification plus photographs available to jury。本席亦須同時考慮那些支持、不可支持、可削弱人物辨認的證據。

分析

26.辯方確認其書面結案陳詞已覆蓋第一控罪中段陳詞。

27.就每項控罪,本席已小心考慮過所有證供、證據及書面和口頭陳詞。本席亦已小心、重複檢視相關視頻片段(包括以定格、慢鏡及近鏡等方式檢視)、截圖、D4被捕時的相片。本席也小心看過D4在庭上的面容、外型及舉止。

控罪一

28.本席認為PW1及PW3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已向法庭說出事實。PW1在盤問下無被動搖,辯方無向PW3作出盤問。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整體上是吻合,無任何重要分歧使他們各自的證供存疑,他們各自的證供是合情合理。

29.本席認為JS2919的行車記錄儀片段顯示的事發經過整體上與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是吻合。

30.就辯方的結案陳詞(包括中段陳詞)質疑PW1的證供質素,本席小心考慮過該些陳詞,不認為有任何陳詞可使PW1的證供存疑。舉例來說:

i. 辯方指出,P2片段顯示PW1曾打開環保袋及從中拿起一些東西,而站在他的旁邊的人亦觀看他的動作,當時無任何事情發生(畫面16:17:25及16:17:32),但他在證供中屢次堅持是他在打開環保袋展示金錢的時候被人從袋中擸取6,000元。在播放視頻的片段時,他指出遭人擸走金錢是16:17:32時發生,但視頻清楚顯示他當時左手拿著環保袋,並無任何打開環保袋的動作。他聲稱擸走金錢的是穿著紫色衣服的人,但該人是遠離他、踎在地上,而且跟他有一段距離,亦無可能在此情況下擸走他環保袋內的金錢。 首先,PW1的主問及盤問證供整體而言顯示,該穿紫色上衣男子擸取他的金錢的時間發生約於16:19:24至16:19:26時的畫面,而他主問時表示16:16:55至16:17:25時是有關他向該些男子展示其金錢,他亦在16:17:32時的截圖標記該四名男子,但從無如辯方所指,他指出他遭人擸走金錢是在16:17:32時發生,故本席認為這辯方陳詞明顯與前述的證據不符。

ii. 就辯方指PW1左手拿著環保袋並無任何打開環保袋的動作的陳詞,從影像可見,16:19:24至16:19:25時,PW1左手拿著環保袋與該四名男子(當中包括該穿紫色上衣男子)的位置是圍著地上的棋盤紙,該穿紫色上衣男子當時是蹲下兼身體前傾向下,故與PW1的距離是相當接近,而該穿紫色上衣男子與PW1相對的位置是打對面的位置。期間,該穿紫色上衣男子從一直身體前傾向下及下棋的動作突然升起上身,望向PW1的方向並同時雙手伸向PW1的方向,作出狀似拿東西的動作,然後收回雙手,PW1亦隨即伸出右手指著該穿紫色上衣男子[見附圖1及2]。本席認為這些影像整體而言吻合PW1的證供有關他的金錢被該穿紫色上衣男子即他打對面的男子擸走,而該穿紫色上衣男子作出狀似拿東西的動作時,雙手是凌空與地面有距離,這凌空離地距離的高度亦吻合約16:17:16、16:18:04時畫面顯示,PW1的環保袋(包括露出袋口的膠袋)之整體形狀是垂直長方形的垂直長度。片段受制於拍攝角度、距離,PW1是背向鏡頭而且其右邊部分身軀亦被其中一名涉案穿黑色上衣男子遮蓋,PW1也被路過的途人遮擋,故本席認為片段顯示不到16:19:24至16:19:25時環保袋被打開的動作並不為奇,不會使PW1的證供存疑。

iii. 辯方指出,PW1向警方提供的兩份書面證供說法存有分歧,他在案發後給警方的書面證供是,他在觀看棋局時,把環保袋放在右腳側邊,但遭人取走金錢,但兩個月後(即2023年7月4日),他改稱事發經過是他被人問有無錢玩一盤棋,當他說有錢並打開膠袋展示金錢時,被他人趁機取去金錢。PW1盤問下同意兩份書面證供字面上的描述是有多少不同,也表示他無百分之一百記得那麼清楚。本席認為,他如何錄取書面證供的內容包括交代事情的細節受到他當時交代事件的焦點、向他錄取口供的警員的提問方式及/或焦點等主觀因素影響,故出現該些字面上描述的不同是很自然及正常的事,而兩份書面證供的紀錄與他庭上的證言及片段所見的影像整體而言,並無真正及/或任何重要的分歧,即使有出入也屬細節上的不準確,不影響他的證供之整體質素。

iv. 辯方又指,盤問下,PW1說自己只是好奇心驅使下觀看棋局,但他對象棋無興趣,亦不知道他們有賭博成分,但他在書面證供卻說他對象棋有興趣,所以觀看。本席留意到他的盤問證供之上文下理,除了顯示他因好奇心而去觀看他們捉棋外,也顯示他對象棋是有少少興趣,並不如辯方所指,他說自己對象棋無興趣。

v. 辯方批評,PW1表示他不知道該些男子有賭博成分,但又承認展示金錢是與賭博有關是前後矛盾。本席留意到,辯方盤問有關捉棋時有人放錢在地上好似對賭的議題,PW1的回應整體而言顯示他是無留意這些,並不如辯方所指給予「不知道」的回應。較後的盤問顯示,由於該些男子當中有人問他有無錢,叫他玩下、捉番一盤,他回應表示有錢,便順其自然地打開膠袋展示金錢,以示自己不是「窮光蛋」,純粹是表現自己的情況,而他是不想玩,亦是百分百不會玩,該些男子當時是你一言、我一語地問他有無錢、有無興趣,叫他與捉棋的人輸賭。本席認為他如何對該些有無錢、玩下及捉番盤的說話作出反應涉及主觀因素,故他展示金錢是出於自然反應及為了顯示自己不是窮光蛋並不為奇。這前後矛盾的批評是不成立。

31.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要懷疑PW1的證供。本席相信及接受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

控罪二

32.本席認為PW2及PW4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已向法庭說出事實。PW2在盤問下無被動搖,辯方無向PW4作出盤問。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整體上是吻合,無任何重要分歧使他們各自的證供存疑,他們各自的證供是合情合理。該中國建設銀行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的案發經過整體上與PW2的證供吻合。

33.辯方質疑PW2的證供主要指出,閉路電視片段顯示:

(1) PW2拿著銀包褪錢,站在他旁邊的人左、右手拿著一沓金錢之後有蹲下及起身動作,但該人在起身後雙手已不見拿著金錢;

(2) PW2不同意他拿金錢放在地上賭博,但他的注意力集中在地上,與他稱自己是跟著旁人的手上金錢來喐動的說法不符。

34.從影像畫面可見:

i. 約10:19:36至10:19:38時,PW2把原本右手揸住的白色膠袋轉移到左手,之後左手位於自己身體前方,然後右上臂作出向後的動作,之後便伸右手到自己身體前方,他的頭部接著輕微向前傾,與此同時,穿格仔上衣男子、穿紫色上衣男子、坐小凳男子及穿間條上衣男子全都注視PW2的胸前位置。

ii. 約10:19:39至10:19:44時,穿格仔上衣男子伸前右手到PW2的胸前位置作出取東西的動作,接著一沓銀行紙幣出現在他的右手,期間,穿紫色上衣男子、坐小凳男子及穿間條上衣男子全都注視PW2的胸前位置。

iii. 約10:19:45至10:19:47時,穿格仔上衣男子點算該沓紙幣,期間,穿紫色上衣男子及穿間條上衣男子均注視著該點算,而坐小凳男子亦大部份時間注視著該點算。

iv. 約10:19:48至10:19:51時,穿紫色上衣男子從自己銀包取出千元面值的紙幣,穿格仔上衣男子用右手接過穿紫色上衣男子的千元紙幣,而其左手仍是手持該沓紙幣。

v. 約10:19:52時,穿格仔衫男子把右手手持的千元紙幣摺埋,並把該千元紙幣與仍在左手的該沓紙幣沓在一起,然後向左望PW2,與此同時,穿紫色上衣男子、穿間條上衣男子及坐小凳男子全是注視著穿格仔上衣男子手上的紙幣。PW2伸前左手交還紙幣給穿紫色上衣男子,但穿格仔衫男子用右手從PW2手中取去該千元紙幣,PW2的左手隨即向著穿格仔上衣男子手持的金錢作出取東西的動作,穿格仔上衣男子即時蹲下,PW2隨即向前𠌥低身左邊膊頭傾前兼左手跟著穿格仔上衣男子手持的金錢移動(約10:19:57)[見附圖4及5]。約10:20:01時,穿間條上衣男子移至PW2的右邊身旁並伸出右手到PW2的身體前面。約10:20:05時,穿格仔上衣男子起身,PW2仍有郁動他的左手。該四名男子及PW2全注視著棋盤紙,之後穿格仔上衣男子、穿間條上衣男子及穿紫色上衣男子輪流向著地上棋盤紙作出蹲低、起身動作,期間,PW2亦曾蹲低向著地上的棋盤紙並擺動他的左手。直至約10:20:11至10:20:15時,穿紫色上衣男子再蹲低,然後邊起身邊把其伸前了的右手收回,當時他的右手手指是合攏狀似手掌握有東西,期間,穿格仔上衣男子蹲低向著棋盤紙,坐小凳男子望了穿紫色上衣男子一眼,穿紫色上衣男子完全起身後便立即離開,穿間條上衣男子緊接地移到穿紫色上衣男子離開前身處的位置。

vi. 約10:20:16至10:20:19時,穿紫色上衣男子離開時右手手肘曲起,作出類似插袋動作。

35.綜合上述片段所見,本席認為: (i) 約10:19:36至10:19:47時,PW2所作出的動作吻合他供稱他因該些「窮鬼」說話感到「激氣」而取出銀包,並在自己身體前方位置出示其銀包內的金錢,以致出現片段所見,該四名男子的目光全都注視他胸前的位置,而穿格仔上衣男子的取東西動作顯然是有如PW2供稱,穿格仔上衣男子從他的銀包取走了他的金錢,以致該穿格仔上衣男子手上有一沓銀紙出現及作出點算動作; (ii) 約10:19:51至10:19:57時,片段吻合PW2供稱他要求穿格仔上衣男子交還金錢給他,之後PW2追著穿格仔上衣男子手持的金錢的動作,尤其是片段清楚顯示PW2的左手交還金錢給穿紫色上衣男子後,便立即向著穿格仔上衣男子手持的金錢作出取東西的動作,但穿格仔上衣男子卻隨即蹲低,避開了PW2的左手; (iii) 約10:20:05時,穿格仔上衣男子起身後,雙手無持任何金錢,顯然是他已把手上的金錢放在棋盤紙上,以致出現片段所見該四名男子及PW2全是面向、注意著地上的棋盤紙; (iv) 約10:20:11至10:20:15時,穿紫色上衣男子蹲低後起身,同時收回伸前了的右手,以及右手當時是手指合攏,然後即時離開,並在離開期間,右手作出插袋的動作,顯然是他用右手從棋盤紙上取走了PW2的金錢,然後放進自己的袋內,而期間坐小凳男子、穿格仔上衣男子及穿間條上衣男子的動作,顯然是配合穿紫色上衣男子偷取PW2金錢的作為,並同時混淆PW2的視線、注意力。

36.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要懷疑PW2的證供,本席相信及接受他的證供。

37.PW4並不是控罪二的目擊證人,他只是在案發前的同日較早時段在紅磡廣場附近(即與控罪二案發地點相距不太遠的鄰近街道)見到四名男子圍著地上的棋盤紙,當中穿紫色上衣男子取出金錢放在棋盤紙上及說了些話有關如何下棋,他懷疑該四名男子是騙子而拍下他們的相片。本席認為他拍攝的相片顯示該四名男子各人的衣著、身形及當中兩名男子(包括坐小凳男子及穿紫色T裇男子可被見到的部份面容),全與控罪二案發時的涉案四名男子各人的衣著、身形及坐小凳男子和穿紫色上衣男子的面容是吻合及一致。

D4的拘捕

38.辯方無向PW5作出盤問,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要懷疑他的證供,本席相信及接受他的證供。

辨認證據

控罪一

39.控方倚賴的身分辨認證據:

(1) JS2919行車記錄儀片段;

(2) 典雅賓館閉路電視片段;

(3) 先施大廈升降機的閉路電視片段;

(4) 從D4檢取的黑色背囊、迷彩斜孭袋、紫色T裇胸前有白色字樣圖案;

(5) D4被捕後的相片;

(6) 王博士的報告有關分析視頻片段及該些從D4檢取的證物所作出的結論,即視頻影像中顯示的穿紫色T裇男子所背的背包、斜孭袋和身穿的上衣有可能是從D4檢取的證物;

(7) D4在錄影會面中確認警方從他檢取的物品當中包括證物P6至P8。

40.辯方指出:

(1) 案發現場的視頻中所顯示的穿紫色T裇男子戴上口罩而不能辨認容貌,要確定該男子是否D4,不能從衣物及外型來確定;

(2) 雖然有其他視頻顯示D4與其他被告人在一起,但是不能確定D4亦一定是與他們在現場犯案的人;

(3) 王博士對比從D4搜出的紫色T裇跟視頻中有關男子所穿的T裇,亦不能斷定是同一件衣物,故控方不能在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犯案現場的視頻顯示穿紫色T裇男子是D4。

41.本席認為相關視頻片段(包括截圖的影像)全部有足夠的清晰度供本席小心作出觀察及對比。

42.除了JS2919行車記錄儀片段顯示的紫色上衣男子是否D4外,辯方不質疑另外三名涉案男子是本案的D1至D3。對比過JS2919的行車記錄儀片段、典雅賓館閉路電視片段、先施大廈升降機的閉路電視片段,及D1至D3三名被告人被捕後的相片冊,本席留意到D1至D3的外貌、衣著與他們於2023年5月24日較早時出現在典雅賓館閉路電視片段及先施大廈升降機的閉路電視片段的影像是一致。根據該片段、相片,本席認為案發時坐小凳男子是D1,穿白色上衣男子是D2,和穿黑色上衣男子是D3。

43.本席認為相關片段、截圖顯示:

(1) 穿紫色上衣男子的短髮髮型與D4的短髮髮型是吻合,當中包括左、右兩邊耳朵上的頭髮是很短及耳朵完全外露,前額是完全外露,而前額、前額髮線形狀、頭頂上的頭髮長度、前額髮線與眼眉頂部的距離比例是一致;

(2) 穿紫色上衣男子的身高若以他的膊頭垂直長度來計,約是該頭部垂直長度的一半長度高過D3的膊頭頂部位置,與典雅賓館顯示D4與D3的身高差別是一致;

(3) 穿紫色上衣男子的牛仔褲褲腳與典雅賓館閉路電視片段顯示D4的牛仔褲褲腳同樣是摺起,包括摺起的厚度是一致;

(4) 穿紫色上衣男子的斜孭袋是孭帶掛在左邊膊頭打斜橫過前胸以致袋放右邊,與典雅賓館閉路電視片段顯示D4孭斜孭袋的方式是一致;而穿紫色上衣男子所孭的背囊是右邊膊頭的背囊孭帶位於膊頭頂部較入、較近頸部的位置,兼且與腋下位置呈現斜角,而左邊膊頭的背囊孭帶則是垂直地位於膊頭頂部至腋下位置,亦與頸的位置距離較闊,同樣與典雅賓館閉路電視片段及先施大廈升降機片段顯示D4孭背囊的方式是一致;

(5) 穿紫色上衣男子步行時,膝蓋、腳尖向外,與典雅賓館閉路電視片段及先施大廈升降機片段顯示D4的步姿是腳尖向外、呈八字腳是一致[見附圖3、8及9]。

44.本席認為視頻中穿紫色T裇男子(亦簡稱「穿紫色上衣男子」)的整體容貌、身形與P14(1)至(5)顯示D4及D4在庭上的容貌、身形是一致。

45.本席認為警方從D4檢取的證物當中,包括黑色背包的外格層附有銀色拉鍊、形狀和大小、斜孭袋的形狀、大小和色調,以及紫色T裇胸前的白色圖案、文字,各項證物的整體外形、外觀,與穿紫色上衣男子所穿的衣物及隨身物品是吻合及一致。

46.辯方無爭議王博士的專家資格。本席滿意王博士的專家資格,認為她已如實、中肯地交代了分析結果。雖然王博士的對比、分析顯示穿紫色上衣男子所背的背包、斜孭袋及身穿的上衣有可能是從D4檢取的相關證物,並非斷定是同一背包、斜孭袋及上衣,但本席認為該些有可能的分析結論與本席認為警方從D4檢取的背包、斜孭袋及紫色上衣與視頻中穿紫色上衣的男子的T裇及孭住的背囊及斜孭袋是吻合及一致的分析並無抵觸。

47.本席看不到有任何不支持身分辨認證據的證供、證據,亦看不到有任何可使身分辨認證據存疑的證供、證據。本席肯定片段、截圖內顯示的紫色上衣男子是D4,亦可以完全排除巧合的可能性。

控罪二

48.控方倚賴的身分辨認證據:

(1) 中國建設銀行閉路電視片段;

(2) 典雅賓館閉路電視片段;

(3) 先施大廈升降機的閉路電視片段;

(4) 從D4檢取的黑色背囊、迷彩斜孭袋、紫色T裇胸前有白色字樣圖案;

(5) D4被捕後的相片冊;

(6) 王博士的報告有關分析視頻片段及該些從D4檢取的證物所作出的結論,即視頻影像顯示的穿紫色上衣男子所背的背包、斜孭袋及身穿的上衣有可能是從D4檢取的證物。

49.除了中國建設銀行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的穿紫色上衣男子是否D4外,辯方不爭議片段亦顯示本案的D1、D2。對比過中國建設銀行閉路電視片段、典雅賓館閉路電視片段、先施大廈升降機的閉路電視片段,以及D1至D3三名被告人被捕後的相片,本席留意到D1至D3的外貌與他們於2023年5月24日出現在典雅賓館閉路電視片段及先施大廈升降機的閉路電視片段的影像是一致。根據該些片段、該被捕後相片冊,本席認為案發時坐小凳男子是D1,穿間條上衣男子是D2,和穿格仔上衣的男子是D3。

50.本席認為相關片段、截圖顯示:

(1) 穿紫色上衣男子短髮髮型與D4的短髮髮型是吻合,當中包括左、右兩邊耳朵上的頭髮線很短及耳朵完全外露,前額是完全外露,而前額、前額髮線形狀、頭頂上的頭髮長度、前額髮線與眼眉頂部的距離比例是一致;

(2) 穿紫色上衣男子的身高若以他的頭部垂直長度來計,約是該頭部垂直長度的一半長度,高過D3的膊頭頂部位置,與典雅賓館顯示D4與D3的身高差別是一致;

(3) 穿紫色上衣男子的斜孭袋是孭帶掛在左邊膊頭打斜橫過前胸以致袋放右邊,與典雅賓館片段及先施大廈升降機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D4孭斜孭袋的方式是一致,而穿紫色上衣男子所孭的背囊是右邊膊頭的背囊孭帶位於膊頭頂部較入、較近頸的位置,兼且與腋下位置呈現斜角,而左邊膊頭的背囊孭帶則是垂直地位於膊頭頂部至腋下位置,亦與頸的位置距離較闊,同樣與典雅賓館片段及先施大廈升降機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D4孭背囊的方式是一致;

(4) 穿紫色上衣男子步行時,與典雅賓館片段及先施大廈升降機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D4的步姿同樣是腳尖向外、呈八字腳一致[見附圖6至9]。

51.本席認為視頻中穿紫色T裇男子(亦即穿紫色上衣男子)的整體容貌、身形與P14(1)至(5)顯示D4及D4在庭上的容貌、身形是一致。

52.本席認為警方從D4檢取的證物當中,包括黑色背包的外格層附有銀色拉鍊和“BODYSAC”字樣及之下的白色三角形和白色“05”數字的整體位置(包括大小和外型)、外側袋上的“BODYSAC”字樣長方塊的整體位置(包括大小和外型)、右肩帶上有黃色“BODYSAC”字樣的位置(包括外型和大小)、該黑色背包的整體形狀和大小、斜孭袋的形狀大小和色調,以及紫色T裇胸前的白色圖案、文字,各項證物的整體外型、外觀,與穿紫色上衣男子所穿的衣物及隨身物品是吻合及一致。

53.雖然王博士的對比、分析結論顯示穿紫色T裇男子所背的背包、斜孭袋及身穿的上衣有可能是從D4檢取的相關證物,並非斷定是同一背包、斜孭袋及上衣,但本席認為該些有可能的分析結論與本席認為警方從D4檢取的背包、斜孭袋及紫色上衣與視頻中穿紫色上衣男子的T裇及孭住的背囊及斜孭袋是吻合及一致的分析並無抵觸。

54.本席看不到有任何不支持身分辨認證據的證供、證據,亦看不到有任何可使身分辨認證據存疑的證供、證據。

55.本席肯定相關片段、截圖內顯示的穿紫色上衣的男子是D4,亦可完全排除巧合的可能性。

56.基於上述分析,就每項控罪,本席肯定事件有如相關受害人所描述的情況下發生,穿紫色上衣男子是本案的D4,D4與本案的D1至D3一起偷竊相關受害人的金錢,D4是有不誠實的意圖挪佔了屬於相關受害人的財產,及有意圖地永久剝奪相關受害人該些財產。

通話紀錄

控罪一

57.同意案情顯示控罪一的事件發生之前,於案發當日,D1與D4曾通話六次,時間分別為11:24:15、11:24:27、12:49:45、12:51:41、12:52:01、12:52:24;除此之外,本席亦留意到,同日案發前,D2與D4曾通話三次,時間分別為10:20:26、14:58:15、15:09:37。本席認為這些通話紀錄次數及時間反映D4與同案D1及D2於案發前有緊密聯繫,進一步吻合及加強了控方的案情。

控罪二

58.同意案情顯示控罪二的事件發生之前,於案發當日,D1與D4曾通話一次,時間為05:46:51;除此之外,本席亦留意到,同日案發前,D2與D4曾通話一次,時間為05:47:31;同日案發後,於10:23:22,D2與D4再通話一次,即案發後約三分鐘。本席認為這些通話紀錄次數及時間反映D4與同案D1、D2於案發前及後有緊密聯繫,進一步吻合及加強了控方案情。

59.就每項控罪,本席已小心考慮過所有辯方的結案陳詞,本席不認為有任何陳詞可使控方證人證供存疑,亦無任何陳詞可使控方案情存疑。本席亦可完全排除辯方提出的說法、質疑之可能性。

60.就每項控罪,整體控方案情無任何重要遺漏、分歧或不合邏輯之處。就每項控罪,本席滿意控方已在無合理疑點的水平證明控罪所有元素。

61.本席裁定,D4面對的兩項控罪之每一項控罪罪名成立。

( 劉綺雲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HKSAR v Tagao Saudee Abad, CACC366/2015

[2]  Attorney General’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2003] 1 Cr App R 21

[3]  R v Turnbull [1976] 3 WLR 445

[4]  R v Dodson & Williams (1984) 79 Cr App R 220

[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8] HKCA 146

[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健 [2020] HKCFI 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