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林創東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259/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修改後被控兩項控罪:(一)管理沒有牌照按摩院及(二)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在上訴人聘請律師代表下,承認該兩項控罪。裁判法官判上訴人於兩項控罪罰款4,000元及入獄十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Cited by 6 cases

Case No.HCMA 1259/2003[2000] 2 HKC 15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259/2003

HCMA 125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25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3028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林創東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2月25日

裁判日期:2004年2月25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修改後被控兩項控罪:(一)管理沒有牌照按摩院及(二)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在上訴人聘請律師代表下,承認該兩項控罪。裁判法官判上訴人於兩項控罪罰款4,000元及入獄十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聆訊時作出自辯。他的陳詞關於他不服定罪方面,認為裁判法院突然通知他安排了一個較早的審訊日期,他認為這是不公平,亦認為同案的人欺騙他。本席亦向他解釋因為在審訊時他是認罪,上訴人要提出有適當理由來說服本席認為他當時認罪是出錯。在這方面,上訴庭已清楚地在HKSAR v. Wong Chi Yuk一案 [2000] 2 HKC 158,上訴庭說出有六種可容許不含糊認罪可被視為無效的情況。當中包括:(一)被告人承認案情不構成有關罪行;(二)被告人承認案情是否構成上訴人有罪是模棱兩可;(三)被告人承認之指控有缺乏、無效或欠清;(四)被告人的認罪是不自願;(五)被告人的認罪是基於一個根本錯誤的情況下作出抑或(六)被告人的認罪不是在一個深思熟慮的情況下作出。

3.很明顯,照當時的情形來看,上訴人的確在有自己代表律師下認罪,他不單只認罪,亦承認控方的案情。上訴人今早聆訊時所指出的上訴理據,本席認為不構成一個本席可以考慮容許上訴人的認罪被視為無效。所以,本席認為無足夠理由推翻定罪,關於上訴的定罪被駁回,維持原判。

4.至於刑罰方面,上訴人提出他認為該刑罰過重。上訴人不提出上訴關於罰款方面,只是針對該10個月監禁的刑罰。上訴人指他在監獄裏曾聽過有些朋友於同樣的案件被判4個月至6個月監禁,甚至有兩個月監禁,上訴人認為他被判入獄10個月是過重,上訴人亦懇請本席給予他一個機會,因為他已後悔。

5.本席於上訴時只是要看有關裁判法官於判刑時,刑罰是否明顯過重或在某種情況下不適當,還是在法律上不適宜。本席看過裁判法官所考慮的案情,這不是一個簡單的案情,事發時是有兩位臥底警員被指派做「放蛇」,當時他們來到案發地點被一位按摩員接待,稍後,有兩位按摩員來到兩位警員身邊給他們按摩。接着,兩位警員被帶入按摩室,第一及第二控方證人換上短褲,躺在按摩床上,有兩位按摩員替他們進行一小時身體按摩,兩位警員用了有記號的鈔票予兩位按摩員。及後,案發地點單位的業主指出該單位是租予上訴人,其後,警方亦得知在事發地點有關四名按摩員是大陸雙程證持有人。在警誡下,上訴人亦承認在該樓宇經營有關足部按摩及身體按摩的生意,他亦負責聘請有關的按摩員及完成按摩服務後向他們收取金錢。上訴人亦承認他是單位的主理人,也是負責該單位的工人。所以,上訴人所經營的形式並不是屬於簡單的個人經營,它規模不算少,共有四名按摩員在內,她們均是持雙程證人士。

6.裁判法官在判刑前聽取了代表上訴人律師的求情說話,亦知道上訴人現年五十三歲,過往有兩項刑事紀錄,但這些已在很久之前。裁判法官在聽取求情說話後,考慮了一些案例,該些案例,上訴庭指出在同類型的案件,經審訊後,適當的刑罰應是15個月。無論該地方有一個或多於一個僱員,及有剝削情況下,法庭可以在15個月刑罰上加刑。所以上訴人所說關於知道同類型案件有些人被判4、5及6個月是要視乎情況來看。在這宗案件,裁判法官留意到被告人自己知道該四位按摩員是持有旅遊證件入來港,但他始終聘請她們在該按摩院工作。所以,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15個月量刑起點是一個適當的量刑起點。裁判法官已經採納一個本席認為比較輕的量刑起點,可能裁判法官認為可以給上訴人一個機會,因此採納了一個比較輕的量刑起點。因為被告人認罪,所以裁判法官於量刑時亦給予被告人一個三分之一的扣減,判處上訴人入獄十個月。

7.本席不可以說上訴人的刑罰是明顯過重。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刑罰。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