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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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兩項刑事損壞罪,違反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63(2)條。控罪一的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22年8月28日在香港灣仔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一根交通燈柱及一棟大廈的外牆,意圖損壞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控罪二的罪行詳情相約,但日期為2022年8月29日,地點同為香港,涉案財產為兩根交通燈柱、一個交通標誌及七幢大廈的外牆。上訴人在否認控罪和經審訊後,於2023年10月30日被裁定該兩項罪名成立,被判罰款共6,000元及賠償各受害人共2,970元。上訴人於同年11月2日向法院呈交上訴通知書,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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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29/2023 [2025] HKCFI 36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42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23年第258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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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兩項刑事損壞罪,違反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63(2)條。控罪一的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22年8月28日在香港灣仔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一根交通燈柱及一棟大廈的外牆,意圖損壞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控罪二的罪行詳情相約,但日期為2022年8月29日,地點同為香港,涉案財產為兩根交通燈柱、一個交通標誌及七幢大廈的外牆。上訴人在否認控罪和經審訊後,於2023年10月30日被裁定該兩項罪名成立,被判罰款共6,000元及賠償各受害人共2,970元。上訴人於同年11月2日向法院呈交上訴通知書,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於事發時,在十二個地點張貼與證物P36同一式樣的A3尺寸海報。 3.控方共傳召了十一名證人作供,PW1 至PW8 為涉案私人物業的相關人士,PW9 及PW11分別為本案的調查警員及證物警員,PW10為陪同上訴人出席警方會面的社工。 4.上訴人於審訊時不爭議本案的閉路電視片段(P1至P17)及相片(P18、P 24及P 25)的真確性、八達通使用紀錄(P19、P20 及P21)及會面紀錄和錄影會面紀錄(P22及P23)的自願性和真確性。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同意以上事實。 5.簡單來說,PW1至PW 8就相關的涉案物業被張貼海報的情況,海報被發現的過程,及事後補救方法等事項作供。PW11警員16847作供指在本案所涉及的不同位置拍攝相片和檢取證物。PW10社工古先生作供確認上訴人於2022年9月14日進行會面紀錄和錄影會面時的過程。 6.本案最重要的證人是PW9警員13459, PW9的證供主要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上訴人在警誡之下的口頭回應,上訴人於2022年9月14日在住所被捕,警誡之下,說:「阿sir,我義務幫朋友貼㗎咋,我冇收錢㗎」。第二部分是有關在上訴人住所檢獲的證物,其中有衣物及掃把與閉路電視片段中的涉案人吻合。至於第三部分是關於PW9對涉案人身分辨認的證供。PW9 作供指他曾觀看本案閉路電視片段P1至P17超過100小時,每段片段都看了10次, 以確認嫌疑人身份。他亦在庭上就播放的P1至P17內共38個片段作供,講述他的觀察,亦就涉案的12個地點逐一作供,總結所有片中不同階段的嫌疑人均為同一人,就是他所拘捕的上訴人。他作供指他是根據嫌疑人的衣著步姿及上述38個片段所拍攝的嫌疑人的情況得到結論,特別是嫌疑人曾於顯貴樓(即上訴人所住大廈)電梯中出現過沒有戴口罩的樣貌。 辯方案情 7.根據原審裁判官的綜合,上訴人爭議有以下十一點:
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8.裁判官認為這八名市民證人PW1至PW8的證供均清晰可靠、合情合理,不受上訴人質疑而動搖,接納他們就涉案地點,被張貼海報情況的證供給予十足比重。 9.裁判官亦接納兩名警員PW9及 PW11和社工PW10的證供,給予十足比重,特別是PW9有關身份辨認的證供,裁判官認為PW9最主要的證供是關於上訴人的身分辨認,他謹記Turnbull指引,除了考慮PW9 本身辨認的證供外,衡量他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時,也從閉路電視片段作出辨認,以考慮和衡量PW9的說法是否可被接納。 10.裁判官特別提到片段中顯貴邨和城巴巴士上的片段質素十分高,影像清晰。而在返回顯貴樓的電梯間,嫌疑人曾經除下口罩,露出容貌。面且PW9根據閉路電視不同片段所述的嫌疑人的外形在不同片段中均吻合,嫌疑人有以下共同的特徵:
11.裁判官認為上述這些共通點皆支持PW9所言,在不同時刻和地點,片中的嫌疑人是同一名人士。 12.而且當中特別值得留意的是,嫌疑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時,譬如他乘坐電車的資料與承認事實 (P26)第二十段的八達通交易紀錄的時間吻合。另外,乘坐城巴巴士方面,也與承認事實第十九段的拍卡紀錄時間、地點吻合。該八達通卡71595147正是PW11在上訴人被捕時從他的右邊褲袋銀包中檢獲。該八達通卡是具有個人姓名的八達通卡。而在上訴人的錄影會面中,他承認那是他的八達通卡。PW9的證供與這些客觀證據完全吻合。還有嫌疑人的衣著、手持的物品與警員在2022年9月14日上訴人家中檢獲的物品,亦完全吻合。 13.最終裁判官接納PW9的證供,確立上訴人為片段中的嫌疑人,並對PW9的證供, 給予十足比重。 14.最後裁判官亦認為上訴人在警誡之下,說:「阿sir,我義務幫朋友貼㗎咋,我冇收錢㗎」,是一個承認張貼海報的說法,支持控方案情。 15.至於上訴人於審訊時的十一個爭議,裁判官亦逐一考慮並裁定如下:
16.最後裁判官認為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本案的所有控罪元素,裁定上訴人面對的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7.上訴人在其上訴通知書中並無提交任何上訴理由,亦沒有向法庭呈作任何書面陳詞。但之後於2024年9月11日聆訊當天向法庭遞交了一份書面陳詞,主要是重覆其於審訊時的多個辯護理由,例如控方不能肯定嫌疑人就是上訴人和呈堂的海報是上訴人的財物,控方所有證人也沒有指出財產受到刑事毀壞,證物警員沒有及不能證明上訴人住所撿取的證物與案有關,嫌疑人唯一動作是張貼海報沒有刑事毀壞,而且張貼海赧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授權食環署處理,本案中沒有就刑事損壞舉證,本案張貼的是政治海報屬合理辯解,上訴人亦指裁判官沒有證據證明嫌疑人意圖或罔顧損壞財產,違反邏輯地作出錯誤推論和裁定,警方亦針對政治海報作非法的政治檢控 。 18.在上訴聆訊中,上訴人再強調有關的閉路電視片段不足以證明他的身份,就算可證明身份,他張貼的海報合乎國情,他也沒有刑事毀壞的意圖。 答辯人的陳詞 19.答辯人呈交了書面陳詞,認為裁判官作出的事實及法律裁斷都是正確,定罪穩妥,懇請法庭駁回上訴。 本席的決定 20.根據終審法院案例 HKSAR v Hui Lai Ki (許麗琪) (2024) 27 HKCFAR 265,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即使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21.如前述,上訴人現在接近完全是重覆其一貫於審訊時的理由和說法,本席認為無一成立。就本上訴,本席以重審方式重新考慮過本案的所有證供,特別是有關PW9的辨認證供,有關閉路電視片段,在上訴人家中撿獲的衣物和掃把,他身上的八達通卡及相關記錄,還有上述上訴人的招認等,本席認為證據充分,同意亦得出與裁判官一樣的事實裁定。本席亦在細心考慮過上訴人在審訊中及本上訴聆訊中的爭議,認為上訴人全無理據,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本案兩項刑事損壞的控罪,現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周昊楓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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