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加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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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94章《航空保安條例》第12B (3) 及12B (10) 條。他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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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91/2025 [2025] HKDC 14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2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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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94章《航空保安條例》第12B (3) 及12B (10) 條。他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在2024年12月15日,被告乘坐一班從越南胡志明市飛往香港的航機途中,在機艙上盜竊另一名旅客的財物。該航班的飛機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而案發時,該飛機的下一着陸地點是香港境內。航機起飛後,被告趁另一名旅客陳先生在飛航途中睡着時,取出陳先生存放在航艙頂儲物櫃的黑色背囊後返回自己的座位,從該背囊內的銀包取出屬於陳先生的三張銀行信用卡及五張面額為港幣500元紙幣(即共現金港幣2,500元)並放進自己的褲袋,再把該背囊放回儲物櫃。被告偷竊的部份過程被坐在被告鄰近座位的旅客以手提電話攝錄。該名旅客通知事主,經點算後確認上述財物被盜去。 3.事主把情況通知機組人員,隨後被告把偷取的信用卡及現金留在事主座位附近通道上。當晚7:45左右,航機降落後,被告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偷去事主的財物。 被告背景及求情 4.被告現年53歲,在內地出生,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在內地接受教育至小學程度。 5.代表被告的馮大律師在其詳盡的求情陳詞内指被告原居河南,於7年前移民越南胡志明市,在當地開設餐館。案發當日原打算抵港後,再經深圳回鄉探望父親及兒子。馮大律師又指與被告一同居住在越南的女朋友在被告出行前已懷有身孕,相信現在孩子已經出生。被告希望可在刑滿出獄後,先回鄉探親,再返回越南陪伴家人。被告對因一時貪念而犯案深感後悔並希望法庭可對他予以輕判。 6.馮大律師呈遞了一系列區域法院就相關控罪的判刑理由供法庭參考及由被告撰寫的求情信以表其悔意。 判刑 7.「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的最高刑罰,是第五級罰款($50,000)及監禁兩年,上訴法庭沒有就量刑定下指引。同級法院就相關罪行的判刑雖可作參考,但對本席並無約束力,刑期取決於個別案件的情節及嚴重性。 8.本案所涉的罪行旨在打擊危及航班上良好秩序和紀律的行為,以保障乘客在旅途中個人及財物的安全。被告在航班上盜竊除了會為事主帶來極大的不便,甚至影響他們的旅程外;如被告的行為一旦被發現,更有機會引起他與事主或與其他旅客或機組人員的爭論或對質,甚至造成實際紛爭及混亂情況,為機上各人帶來安全風險,因此法庭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防止這類罪行發生。 9.在本案中,被告乘事主在機上休息時犯案,但他的行為卻已驚動了其他旅客,引致鄰座的旅客把被告部份犯案過程拍攝下來,再向事主展示相關片段。雖然案情顯示事件沒引起過多騷動,但無疑被告行為已破壞了航程上的安寧。此外,被告除了偷去事主現金港幣2,500元外,更取去三張信用卡。若非及時發現,事主有機會因失去不同銀行所發的信用卡而引致更大的不便及損失。考慮了本案案情,本席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10.被告除了適時認罪,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減刑理由。12個月監禁經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後是8個月監禁。 11.被告就控罪被判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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