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易善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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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94/2026 [2026] HKDC 16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6年第19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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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兩項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94章《航空保安條例》第12B(3)條, 12B(10)條及21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2025年11月20日,被告人在一架由阿布扎比飛來香港的阿提哈德航空航班編號EY870上。該航班是香港法例第494章《航空保安條例》第2條所指的 〝非香港控制的飛機〞。 3.起飛後,約在香港時間上午6時30分,被告人從座位17G艙頂置物櫃內取下鄧榮先生的啡色背包,拿到自己的19H座位,在背包內翻來翻去後,把背包放回座位18G艙頂置物櫃,並不斷翻找18G艙頂置物櫃內其他袋,之後返回自己的座位。(控罪1) 4.約在30分鐘後,被告人再起身打開座位18H艙頂置物櫃,取下櫃內馮舒敏女士的紫色背包返回自己座位。被告人把背包放在座位19J上,在背包內翻來翻去後。此際,坐在19K座位小睡的馮女士醒來並從19J座位上拿起兩張屬於她的信用卡。被告人迅速從馮女士手上取去信用卡,塞回背包。馮女士認出自己的背包,以英文質問被告人為何要翻她背包及為何有她的信用卡。被告人說了些她聽不明的話。馮女士從被告人手上取回背包。當馮女士檢查背包時,被告人伸手入背包。馮女士離開向機組人員求助。(控罪2) 5.此時,被告人從後褲袋取出一些東西,扔入座位19G艙頂置物櫃內。期後乘務員在置物櫃內發現被紙巾包住,屬於鄧先生的3張銀行卡。 6.航班抵達香港後,警方拘捕被告人及進行取證。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從艙頂置物櫃取下紫色背包,但這是應馮女士要求。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7.被告人現年53歲,內地居民,已婚與家人同住。被捕前是一名貨車司機,月入人民幣8,000元。太太自2022年心臟手術後不能外出工作,兩名子女分別在學中及待業。因為家庭收入,入不敷支,欠債12萬至13萬人民幣。經朋友介紹到杜拜找工作,但未能成功,因為經濟原因,回程途中一時貪念干犯本案。父親得知他被捕後,氣得疾病復發,在今年1月25日去世。 8.被告人單獨行事,沒有周詳計劃,趁乘客不注意犯案。涉案物品全被起回,沒有造成損失。被告人承認控罪,希望刑期可同期或大部份同期執行。被告人撰寫求情信展示悔意,表示十分想念家人,希望法庭從輕判處。 判刑理由 9.任何在飛機上的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以致危及或相當可能會危及該飛機上的良好秩序和紀律,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控罪的重點是航機的安全,針對機艙上的擾亂行為可能造成的實際或潛在的混亂後果。控罪並沒有判刑指引,量刑視乎案情而定,一般量刑起點由9個月至18個月監禁不等(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媛媛DCCC 754/2019)。 10.辯方援引兩宗區域法院的判刑,判刑案件對本席沒有約束力,只供本席參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加胜 DCCC 291/2025一案中被告人在機艙內取下一手提行李箱並從中偷了3張銀行卡和2,500港元現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钟小伟DCCC 1044/2025一案中被告人干擾了不同座位上方的艙頂置物櫃,又偷了一名乘客放在背包內的價值逾18萬元的勞力士手錶和一張500元紙幣。法庭都分別採納12個月和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1.本席認同時任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巍DCCC 698/2019一案中的看法:。
12.本案被告人單獨行動,干擾了多個背包,驚擾到其中一位物主,之後又將另一位物主的3張銀行卡悄悄處理。被告人的目標物是銀行卡,受害人的潛在損失及影響難以估計。被盜財物的價值和重要性也與可能導致的潛在混亂有關。本席考慮後認為每項合適的量刑起點為15個月,整體量刑起點為18個月。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但他家境經濟困難及有家人要照顧都不是減刑理由。本席不認為案中有其他減刑因素。 命令 第一項控罪 10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 10個月監禁,2個月分期, 總刑期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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