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煡聰
|
CACC 92/2024, [2025] HKCA 813 原案件:[2024] HKDC 6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9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210號)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 前言 1.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席前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違反《國安法》[1]第20 及21 條和《刑事罪行條例》[2]第159A 及159C 條,並被判處60個月監禁。[3]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2025年4月15日,本庭頒下《判案書》,[4] 拒絕該申請。 2025年5月7日,申請人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5]第32條,要求上訴法庭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便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2.申請人所指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是:
3.該論點僅影響2020年6月30日(《國安法》實施日期)至2024年3月23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日期)期間,串謀干犯《國安法》罪行的被告人。原因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明確規定,《國安法》的罰則(包括最低刑罰)同樣適用於串謀、煽惑他人及企圖干犯相關訂明罪行的人士。 4.雙方同意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動議通知書。本庭經考慮雙方的書面陳詞後,現頒下判案書。 申請人的理據 5.申請人的理據可歸納為兩點:
答辯人的陳詞 6.答辯人首先指出,理據一從未在區域法院或上訴法庭提出,也不涉及任何特殊情況,[9]理應被駁回。[10]再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以「為免生疑問」作為條文用語,清楚反映立法原意僅為釐清《國安法》的罰則適用於相關訂明罪行衍生的串謀罪,並延續一貫《國安法》的立法意圖,[11]而非引入任何實質改變。[12]此外,申請人的說法假定本地法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可以推翻或修訂全國性法例《國安法》,這違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則。[13]答辯人又認為,理據二已經上訴法庭詳細分析後被駁回。[14] 討論 7.《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訂明:
8.本庭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以「為免生疑問」為開首,其立法目的明顯是為釐清《國安法》的罰則適用於相關訂明罪行所衍生的串謀罪、煽惑他人罪或企圖罪;[15]並非如申請人所指,意圖堵截《國安法》第21條有關刑罰的所謂漏洞。況且,正如本庭指出,《國安法》第21條的立法用意,是其刑罰機制同樣適用於串謀罪。申請人所謂的法律漏洞根本就不存在。因此,理據一不成立。 9.理據二涉及《國安法》第20及21條,如何與本地《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 及159C條銜接。本庭在《判案書》已詳細解釋為何申請人的說法不成立。現在申請人只是舊調重彈,未能提出任何論據,支持理據二有任何可合理爭辯之處。因此,理據二也不成立。 結論 10.基於上述原因,即使該論點涉及重要的法律觀點,但因申請人提出的理據毫無合理爭辯之處,本庭拒絕發出有關證明書。
申請人:由灝勤律師事務所轉聘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及袁銘澤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先生、高級檢控官陳穎琛女士及檢控官尹培軒先生代表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 (2020年第136號法律公告)。 [2] 香港法例第200章。 [3] [2024] HKDC 640,第43段。 [5] 香港法例第484章。 [6] Bennion, Bailey and Norbury on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8th ed), 第13.6段。 [7] 申請人之書面陳詞,第10至12段。 [8] 申請人之書面陳詞,第14段。 [9] 律政司司長 對 御用大律師 Timothy Wynn Owen (2022) 25 HKCFAR 305; Flywin Co Ltd v Strong & Associates Ltd (2002) 5 HKCFAR 356。 [10] 答辯人之書面陳詞,第9至11段。 [11] 雖然答辯人在書面陳詞第15段指出,「第109條道出了《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一直以來的立法原意」,但根據上文下理,答辯人實際的意思應為「第109條道出了《國安法》第21條一直以來的立法原意」。尤其在第18段,答辯人明言:「第109條是反映了一直延續的立法意圖,即《香港國安法》的罰則條文適用於該項串謀罪的刑罰。」 [12] 答辯人之書面陳詞,第12至18段。 [13] 答辯人之書面陳詞,第19段。 [14] 答辯人之書面陳詞,第20段;《判案書》,第41至43段。 [15] 這與立法會會議紀要吻合,見 2024年3月12日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紀要,第26-27頁 (編碼011859)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HKSAR v. Wong Kin Chu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煡聰
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Ltd v. Chan Wai Tong Christopher and Other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煡聰
Lai Chee-ying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imothy Wynn Owen Kc, Bar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HKSAR v. Lai Chee Ying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C 9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