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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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一項「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1)條的規定下進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控罪,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86/2024[2025] HKDC 132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Aug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86/2024

[2025] HKDC 13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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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歐陽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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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日期:  2025年8月1日
出席人士:  黃達明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匡晉先生,由廖廣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5(1)條的規定下進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Importing specimens of Appendix I species otherwise th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5(1) of Cap.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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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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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一項「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1)條的規定下進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控罪,罪名成立。

2.涉案的附錄I物種為60株列明活體植物岩牡丹屬所有種。

3.本席在裁決時已詳細敘述有關事實及作出事實的裁定,不再在此累贅重複。

案情

4.簡而言之,2023年3月1日,海關關員(PW1)於香港國際機場亞洲空運中心1號貨站地下的海關小件貨物檢查廳檢查了兩個包裹,包裹上的詳情均顯示:

- 寄件人:來自墨西哥;

- 收件人:霍妙玲(音譯),電話:65072512;

- 收件人地址:香港上水嘉富坊3號上水廣場B座309室(「309室」);

- 報稱:塑膠其他製品及植物其他材料製品。

5.PW1發現該兩個包裹內藏合共其後被證實為60株活體植物,為岩牡丹屬所有種,屬附錄I的瀕危物種,而該60株列明活體植物的進口並無隨附有效的進口許可證。該兩個包裹被還原包裝,以作之後的監控送遞。

6.翌日,海關人員(PW2)喬裝為速遞員,送該兩個包裹到上址。PW2到達309室並按門鈴,被告人從308室出來應門,表示自己代表309室收貨,亦用鎖匙開啟鎖頭,打開309室的鐵閘。

7.被告人否認控罪,提出抗辯,主要是:

- 他應鄰居(即309室的鄭先生)的要求,於鄭先生不在時代為收貨,而代收該兩個包裹;

- 他與鄭先生均從事貨運代理,他之前曾為鄭先生代收過貨物,也見過鄭先生處理的貨物是服裝及日用品;

- 被告人不知道相關瀕危物種的存在,和他真誠、合理地相信該兩個包裹內沒有涉及瀕危物種。

8.辯方也提出其辯護負提證責任,而非控方所指的說服責任。

9.本席的裁決當中指出:本席不相信亦不接受被告人的開脫辯解說法;在本席接受及相信的證供、證據中,本席不認為有任何證供、證據顯示、支持案發時被告人不知道相關瀕危物種存在和他真誠及合理地相信沒有該物品存在;本席認為,辯方未能在第三類方案的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上成功舉證被告人不知道和真誠、合理地相信的抗辯,即使應以第二類方案來考慮,辯方也未能在提證的標準上成功提證。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定罪紀錄

10.被告人是初犯。

背景及求情

11.辯方的求情方向與背景報告內容大致上相符。

12.綜合辯方的書面求情陳詞及背景報告來看,被告人現年32歲,出生於湖南,已婚,與太太育有一名8歲兒子。2012年,被告人與母親來港與父親及妹妹團聚。父親於2023年離世,母親在護老院工作,妹妹在澳洲居住。

13.被告人有穩定工作,是家中經濟支柱。他也擔起照顧兒子的責任,例如送他上學。被告人於2022年成立自己的貨運代理公司,現時月入48,000元。妻子現正懷孕,但有流產的危機。母親及妻子給他正面評價,希望法庭能予以輕判。

14.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以下要點:

(1)  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2)  有關的岩牡丹總值只為30,000港元;

(3)  有關的岩牡丹為植物,沒有如動物般涉及在被進口途中不當地對待動物的行為;

(4)  有關的岩牡丹屬(Ariocarpus),雖然屬於附錄I的物種,但其附屬物種的其中多種的瀕危程度可被歸類為「無危」級別,並非如其他明顯是屬於「易危」或「極危」的物種,例如象牙、穿山甲鱗片等等。

15.辯方呈上案例[1]給法庭參考,和一封由斐濟共和國駐港名譽領事為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給法庭考慮。

判刑

16.本席已小心考慮過所有辯方大律師為被告人提出的書面及口頭求情陳詞。

17.控方呈上一系列的文件,協助法庭處理判刑(見控方的判刑陳述書)。

18.在區域法院處理過涉及附錄I的案件中,並無涉及岩牡丹屬所有種,故本案是首宗。

19.控方提交了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瀕危物種保護主任劉苑容撰寫的兩份專家報告,日期分別為2025年5月23日及2025年7月14日,該些報告的內容主要顯示:

(1)  本案60棵岩牡丹是歸類於Ariocarpus Fissuratus(簡稱 “AF”);

(2)  AF原生長於高溫沙漠,僅限於石灰岩土壤,出現於Mexico的San Luis Potosi至美國德州南部地區,生長緩慢,相對難栽培;

(3)  有關Text 1( CITES Secretariat 1992b)指出,所有岩牡丹屬物種面臨國際貿易壓力及採集威脅,大多數(若非全部)岩牡丹屬物種也受到人類活動的影響,例如農業生產和畜牧業,這常常導致自然棲息地的侵佔,岩牡丹屬物種的商業價值取決於其稀有性和對鑑賞家的吸引力;

(4)  自1992年,本案涉及的AF被歸類於附錄I。雖然於2009年,AF被IUCN(國際自然保護聯盟)評估為瀕危物種紅色名錄中Least Concern(無危)級別,即受威脅程度最低的等級,但所有岩牡丹屬物種也受到墨西哥及國際法律的保護;

(5)  根據CITES,附錄I物種包括所有瀕臨絕種而現正或可能受貿易影響的物種,涉及這些物種的樣本之貿易須受到特別嚴格的規管,為了不進一步危害它們的生存及須只在特殊情況下獲得授權;

(6)  研究發現,涉案AF在墨西哥的三個不同地點的個體密度低(low density of individuals)、非法採伐率高,且可從採伐井(extraction wells)的出現而見,採伐井是源於AF被移除而導致的土壤空洞,在該些地點的植物死亡率高,與及其他物種被開發進一步加劇了AF被干擾的程度,是導致對AF保育不力的因素。

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荣強,上訴法庭認為涉案物種的瀕危程度、其數量及價值、被告人的犯罪手法、動機和對涉案物種造成的傷害、案件是否涉及集團式經營,及被告人扮演的角色等等,必然是有關的量刑考慮因素。上訴法庭也重點指出,非法進口瀕危物種的判刑必須具足夠的阻嚇力,否則,香港未能履行其在國際公約下的責任。

21.從控方提供的統計數據可見,2019年至2024年期間,涉及岩牡丹物種的案件有11宗,數量從1株至13株,當中部分案件也涉及其他瀕危物種,全部在裁判法院以罰款方式處理。本席認為這些數據反映罰款起不了阻嚇作用,而以本案涉及數量60株,更有變本加厲的情況。

22.本案被告人的罪行對AF的存活率影響甚大,也間接鼓勵他人非法採伐,危害AF的生存,而且涉案數量60株不少,亦是歷年之冠。涉案AF的價值是30,000元,雖不算是很高,但絕對也不是低。本席認為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10個月的監禁是合適。

23.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不會有認罪扣減。考慮到他是初犯,及妻子剛懷孕,正面臨流產的風險,本席酌情給他扣減1個月。

24.本席看不到有其他有效的扣減因素,故判處他9個月的監禁。

( 劉綺雲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荣强 [2022] 4 HKLRD 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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