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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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一項「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1)條的規定下進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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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86/2024 [2025] HKDC 13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8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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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經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一項「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1)條的規定下進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控罪,罪名成立。 2.涉案的附錄I物種為60株列明活體植物岩牡丹屬所有種。 3.本席在裁決時已詳細敘述有關事實及作出事實的裁定,不再在此累贅重複。 案情 4.簡而言之,2023年3月1日,海關關員(PW1)於香港國際機場亞洲空運中心1號貨站地下的海關小件貨物檢查廳檢查了兩個包裹,包裹上的詳情均顯示:
5.PW1發現該兩個包裹內藏合共其後被證實為60株活體植物,為岩牡丹屬所有種,屬附錄I的瀕危物種,而該60株列明活體植物的進口並無隨附有效的進口許可證。該兩個包裹被還原包裝,以作之後的監控送遞。 6.翌日,海關人員(PW2)喬裝為速遞員,送該兩個包裹到上址。PW2到達309室並按門鈴,被告人從308室出來應門,表示自己代表309室收貨,亦用鎖匙開啟鎖頭,打開309室的鐵閘。 7.被告人否認控罪,提出抗辯,主要是:
8.辯方也提出其辯護負提證責任,而非控方所指的說服責任。 9.本席的裁決當中指出:本席不相信亦不接受被告人的開脫辯解說法;在本席接受及相信的證供、證據中,本席不認為有任何證供、證據顯示、支持案發時被告人不知道相關瀕危物種存在和他真誠及合理地相信沒有該物品存在;本席認為,辯方未能在第三類方案的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上成功舉證被告人不知道和真誠、合理地相信的抗辯,即使應以第二類方案來考慮,辯方也未能在提證的標準上成功提證。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定罪紀錄 10.被告人是初犯。 背景及求情 11.辯方的求情方向與背景報告內容大致上相符。 12.綜合辯方的書面求情陳詞及背景報告來看,被告人現年32歲,出生於湖南,已婚,與太太育有一名8歲兒子。2012年,被告人與母親來港與父親及妹妹團聚。父親於2023年離世,母親在護老院工作,妹妹在澳洲居住。 13.被告人有穩定工作,是家中經濟支柱。他也擔起照顧兒子的責任,例如送他上學。被告人於2022年成立自己的貨運代理公司,現時月入48,000元。妻子現正懷孕,但有流產的危機。母親及妻子給他正面評價,希望法庭能予以輕判。 14.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以下要點:
15.辯方呈上案例[1]給法庭參考,和一封由斐濟共和國駐港名譽領事為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給法庭考慮。 判刑 16.本席已小心考慮過所有辯方大律師為被告人提出的書面及口頭求情陳詞。 17.控方呈上一系列的文件,協助法庭處理判刑(見控方的判刑陳述書)。 18.在區域法院處理過涉及附錄I的案件中,並無涉及岩牡丹屬所有種,故本案是首宗。 19.控方提交了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瀕危物種保護主任劉苑容撰寫的兩份專家報告,日期分別為2025年5月23日及2025年7月14日,該些報告的內容主要顯示:
20.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荣強,上訴法庭認為涉案物種的瀕危程度、其數量及價值、被告人的犯罪手法、動機和對涉案物種造成的傷害、案件是否涉及集團式經營,及被告人扮演的角色等等,必然是有關的量刑考慮因素。上訴法庭也重點指出,非法進口瀕危物種的判刑必須具足夠的阻嚇力,否則,香港未能履行其在國際公約下的責任。 21.從控方提供的統計數據可見,2019年至2024年期間,涉及岩牡丹物種的案件有11宗,數量從1株至13株,當中部分案件也涉及其他瀕危物種,全部在裁判法院以罰款方式處理。本席認為這些數據反映罰款起不了阻嚇作用,而以本案涉及數量60株,更有變本加厲的情況。 22.本案被告人的罪行對AF的存活率影響甚大,也間接鼓勵他人非法採伐,危害AF的生存,而且涉案數量60株不少,亦是歷年之冠。涉案AF的價值是30,000元,雖不算是很高,但絕對也不是低。本席認為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10個月的監禁是合適。 23.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不會有認罪扣減。考慮到他是初犯,及妻子剛懷孕,正面臨流產的風險,本席酌情給他扣減1個月。 24.本席看不到有其他有效的扣減因素,故判處他9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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