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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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Thus, even in respect of inchoate offences, the natural course is for the Court to analyse the evidence to see whether it allows the Court to reach a conclusion which fairly reflects the quantity of drugs that were trafficked or were agreed to be trafficked”。
Cites 6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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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37/2024 [2025] HKCFI 42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4年第2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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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3)及第3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控罪詳情 被告於2023年2月20日至3月29日期間在香港,與劉子健串謀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海洛英鹽酸鹽。 本案涉及兩個單位:美孚新邨19座20樓C室(控方稱為「細倉」)、匯璽1B座25樓D室(控方稱為「大倉」)。案情顯示2023年2月20日至3月29日期間,被告及劉子健串謀販運危險藥物。根據案中閉路電視片段、WhatsApp通訊及兩人通話紀錄顯示,兩人在此段期間分別共同及個別進出此兩個單位,包括攜帶黑色背囊或橙色袋進出單位,尤其從匯璽帶走看來裝滿物品的黑色背囊帶到美孚單位。雙方亦在多天及多次進行通話,尤其早上通常由被告致電予劉子健,而亦包括當劉子健上樓途中亦有互相致電,以及WhatsApp內容顯示兩人有計劃協議共同行事進行販運危險藥物。 最終警方於2023年3月29日,在美孚19座19樓梯間截停及搜查劉子健,於其攜有的橙色袋內搜出5.183公斤海洛英鹽酸鹽的6.638公斤混合劑,其後亦在同日在匯璽單位搜獲所顯示的70.013公斤海洛英鹽酸鹽及385克單乙酰嗎啡鹽的86.226公斤混合劑。上述毒品分別巿值餘520萬及接近6,800萬,所有毒品總值餘7,300萬餘元。 較為詳細的案情如下:早於2023年2月20日,當劉子健簽署美孚單位的租約,被告及劉子健已經一起進入該座19座。其後根據WhatsApp紀錄,2023年2月21日,劉子健將業主銀行戶口發送給被告,被告叫劉子健提醒佢攞錢畀劉子健,然後由劉子健幫被告交錢畀業主,被告亦曾管有單位租約及智能卡。 而在2023年2月20日至3月29日期間,綜合閉路電視、電話通話、WhatsApp、出入紀錄顯示,大約四十日期間有十六日明顯看見劉子健、被告獨自或兩人一起在涉案單位樓宇出現。第一次在包括2月20日簽約當天,兩人一起上樓去美孚新邨細倉視察,其後劉子健及被告有十四天進出此兩個單位,有七天被告及劉子健都有出現,被告亦承認在這七天有駕駛車輛車劉子健,亦影到被告單獨上匯璽一次,2月22日兩人亦上樓到美孚新邨兩次,2月22日及3月2日有四日兩人是在同一日去過美孚新邨及匯璽,因此明顯看見其運作模式,每次也由匯璽大倉單位攞走物品、而黑色背囊若非上樓沒有,然後攞背囊落樓,就是攞住輕身的黑色背囊上樓,下樓時仍拿著較脹滿黑色背囊,而當中四日有三日是將匯璽下樓的黑色背囊物品緊接拿去美孚新邨細倉。 2023年3月2日,被告及劉子健專程帶一些吸濕物品上樓到美孚新邨單位,但該單位沒有傢俬、沒有居住痕跡,要買防潮物品上樓。就是如專家證人指出,當海洛英受潮時質素會下降,因此被告及劉子健需帶一些防潮吸濕物品上樓,為預防這種情況發生。另外三天被告有參與車劉子健,及另外三天分別就涉及有一日兩人是去匯璽,3月16日有一日只是去美孚新邨,三次入面每次劉子健落樓亦拿著橙色袋。在事發當天,美孚新邨單位從劉子健搜獲的橙色袋以及同日匯璽單位找到的橙色袋是類同款式,亦是用於運送單位,因此這幾天被告及劉子健也是從事一些非法販運毒品的活動。而被告直接參與的七日,之後當天早上去美孚或匯璽,之後被告與劉子健都有通話紀錄,七日中五日先由被告打電話主動聯絡劉子健,每逢劉子健單獨上樓到匯璽大倉單位或美孚新邨細倉單位,他在上樓期間都與被告有通話。而至於另外七次被告間接參與,有七次只有劉子健到美孚新邨,劉子健帶著深色袋、橙色袋落樓,每一次劉子健上樓前身處美孚新邨細倉單位入面,他與被告亦有電話聯絡。 而在3月29日警方行動當中,被告早上約八點打電話給劉子健,然後被告駕駛黑色私家車,大約九時許在美孚新邨19座門外放低劉子健,劉子健上樓後大約八分鐘亦與被告人有電話通話,而被劉子健落樓時孭著的黑色背囊、手持橙色袋內發現有十九磚海洛英磚,而警員用劉子健身上鎖匙成功開啟細倉美孚單位亦發現大量包裝袋、同款橙色袋、一批工具,單位內亦不似有人居住。而警方根據劉子健提供大門密碼進入匯璽單位,搜出二百四十六磚價值6,000多萬海洛英磚以及一些膠袋。屋內同樣沒有居住痕跡,事實上是一個毒品儲存倉,是毒品的大倉,用作海洛英毒品倉庫。現場毒品證物包裝看見有一大磚,亦有已綑成細磚的包裝,會有部分膠紙被拆開的痕跡。屋內也同時有與劉子健身上撿取兩種同款的海洛英磚,一款以咖啡紙包裝「雙獅地球」牌、寫住「純淨100 %」、「一帆風順」字樣海洛英磚,另一款就是綠色紙包裝的海洛英磚。被告與劉子健之前在匯璽這毒品大倉多次以黑色背囊拿走然後轉移到美孚新邨細倉行為,亦是從事非法販運毒品的活動。 求情 黃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現年43歲,過往在2002至2009年間有五項刑事定罪紀錄,四項涉及醉酒駕駛罪行,而在2002年因干犯《應課稅品條例》罰款。黃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其後無法跟進學習進度,因此輟學,已婚,與妻子育有兩名分別為18歲兒子、11歲女兒,父母均健在約六十多歲,被告每月也會給數千元予父母作為其生活費。被告擔任物流工人工作,負責拆櫃,日薪每日800至1,000元,月薪約港幣15,000元,過往亦從事任職裝修散工、駕駛GoGoVan及作為Uber司機及其他臨時職位等等。 黃大律師就量刑判刑原則方面,首先援引上訴法院在HKSAR v Huang Ruifang(黃瑞芳)(No. 3) [2025] 2 HKLRD 138,有關販運海洛英訂下的量刑指引,販運海洛英15至30公斤,判刑為27至30年監禁;30公斤以上則由法院酌情考量,但以務實實質的處理方式,其頂點為35年監禁。亦與案例HKSAR v 岑嘉華 [2024] 4 HKLRD 777所指出,法例上指出的最高刑罰終身監禁只於極為嚴重的案件所判刑。 本案涉及海洛英數量超越75公斤,判刑起點由法庭酌情決定。而根據岑嘉華 一案中,上訴庭為販運數量龐大的毒品作了以下的判決: “… we think we should state that realistically and for all practical purposes, there is a prevailing sentencing limit for the offence of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which is 35 years’ imprisonment after trial”。該案涉及毒品可卡因共22公斤及碳酸鈉氫共1.2公斤,上訴庭以22年刑期判罰該兩項控罪。 而在HKSAR v Yiu Kin-wa HCCC 430/2023,辯方指出該案被告面對兩項控罪,涉及27.6公斤「冰」毒,被告人與本案角色有相同地方,法院指出在該案中:
而上訴法院在HKSAR v Chan Kam Loi(陳鑑來) CACC 410/2012該案已就「串謀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在判刑方面訂下以下法律原則:
黃大律師亦指出,在審訊中被告已就控方提出的證據多方面已獲承認事實及65B條口供呈堂作為證據,因此被告在處理證據方面省卻了法院相當多的審訊時間,希望予以判刑扣減。被告將面臨超過三十年判刑,現今已經四十三歲,餘生有可能在監獄內渡過,希望予以輕判。 判刑 本案涉及「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相當龐大,包括劉子健在美孚梯間被截查搜獲共5.183公斤海洛英鹽酸鹽,以及在匯璽單位內搜獲共70公斤海洛英鹽酸鹽,分別巿值520餘萬及6,800萬,總值超越7,300萬元。按上訴法院在HKSAR v Huang Ruifang(黃瑞芳) CACC 106/2022,販運海洛英15至30公斤應判予27至30年監禁,而30公斤以上可由法院酌情考量,但務實處理以3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這亦可參考案件HKSAR v Sum Ka Wa(岑嘉華) [2024] 4 HKLRD 777。而在串謀罪行中,按上述陳鑑來案例所指出,在判刑無疑亦須考慮案中涉及販運毒品的份量。 至於量刑上的考慮亦根據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的步驟來處理,在本案中被告角色顯然是在背後主導著整個安排及處理,包括安排劉子健簽署租約,被告手中亦有租約正本及美孚單位的智能卡,亦有匯璽單位車場入閘卡,多次早上通電予劉子健安排當天行程,把毒品由匯璽大倉轉移到美孚細倉,期間亦有多次與劉子健通話,顯示有安排劉子健作出進一步運送的處理。本案涉及串謀罪,且在2023年2月20日至3月29日期間多次進行販運危險藥物的情況,案情非常嚴重。 按上述案例,考慮涉及毒品總份量共超越75公斤,判刑起點可予35年監禁。但本席進一步考慮到在審訊期間辯方亦同意相當多案情,包括同意案情、涉案片段、WhatsApp通話紀錄、證人證供、多名證人的證供亦同意予以在庭上讀出以作考慮,節省不少控方舉證的時間,被告過往亦無任何涉及毒品案件的犯罪紀錄。 而本席亦考慮到同案劉子健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後,共判以22年監禁,但顯然劉子健角色被安排進行多次實際運送,角色有別,但適當地可予參考在串謀罪中的判刑。經考慮後,上述判刑起點可予減至33年監禁為最終判刑。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並無其他可再作減刑的理由。 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33年監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