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惠芬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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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4年5月6日,原訟法庭法官高浩文頒發命令,駁回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 該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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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96/2024, [2025] HKCA 8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24年第196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116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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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24年5月6日,原訟法庭法官高浩文頒發命令,駁回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該命令」)。 2.申請人不服該命令,提出上訴。 3.2025年2月28日,本庭頒發判案書,駁回 (i) 申請人提出的上訴,以及 (ii) 申請人提出延期遞交該命令蓋印文本的申請,並作出暫准命令,下令申請人須就該上訴及該申請向建議答辯人支付訟費 (「該暫准訟費命令」)。 4.申請人於2025年3月20日發出傳票,申請更改該暫准訟費命令,並尋求法庭頒令不作訟費命令,或限定申請人向建議答辯人支付的訟費金額不得超過港幣$10,000。 5.申請人於2025年3月27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動議通知書1」),就本庭2025年2月28日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6.2025年6月4日,本庭頒發判案書,駁回申請人更改該暫准訟費命令的申請,而該暫准訟費命令確定為絕對命令,並循簡易程序評定建議答辯人關於申請人提出的更改該暫准訟費命令申請的訟費金額為港幣$25,000。 7.2025年6月16日,本庭頒發判案書,駁回動議通知書1,並下令申請人須就動議通知書1向建議答辯人支付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定。 8.2025年6月26日,本庭循簡易程序評定建議答辯人關於申請人提出的上訴及延期遞交該命令蓋印文本申請的訟費金額為港幣$60,000。 9.2025年7月21日,本庭循簡易程序評定建議答辯人關於申請人提出的動議通知書1申請的訟費金額為港幣$27,000。 10.申請人不服本庭2025年6月4日,6月16日及6月26日的訟費判決,於2025年7月2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動議通知書2」),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11.本庭經考慮動議通知書2及申請人和建議答辯人的書面陳詞後,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第3段,按照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本申請。 12.本案的背景、事實及原審和上訴的議題,在本庭以上提及的判案書已有述及,在此不重複。 13.《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 條規定,如果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14.綜觀動議通知書2及申請人的書面陳詞,其申請理由有三點:本案涉及 (一) 重大及廣泛法律問題;(二) 程序不公及制度性壓抑需司法釐清;及 (三) 無律師參與下的合理訴訟障礙需終審法院建立界線。 15.申請人基本上只是重複她曾經提出過的上訴或申請論點,及她對整個案件的程序及流程不滿。終審法院的上訴機制並非是對上訴論據進行重新審視,或是讓申請人宣洩她個人不滿的渠道。此外,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52A(1) 條規定,除法院規則的條文另有規定外,所有行使民事司法管轄權的上訴法庭的法律程序及原訟法庭的法律程序的訟費及附帶費用,均由法院酌情決定,法院並有全權決定該等訟費須由何人支付及須支付訟費的範圍。申請人未能具體說明本庭的訟費判決理由有甚麼錯誤,也沒有具體指出擬提出的上訴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法律議題。 16.至於是否有「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這只適用於例外情況。本庭不認為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無論如何,根據慣例,上訴法庭一般會把這問題留待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決定。 17.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規定,其擬提的上訴缺乏理據,也沒有成功機會。本庭拒絕申請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撤銷動議通知書2,並下令申請人須就動議通知書2向建議答辯人支付訟費。本庭經考慮建議答辯人日期為2025年7月30日的訟費陳述書,認為建議答辯人所索償的訟費金額合理,本庭現循簡易程序評定建議答辯人的訟費金額為港幣$40,670。本訟費命令是一項絕對命令,而並不是暫准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建議答辯人:由胡關李羅律師行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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