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惠芬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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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2025年2月28日頒發判案書,駁回 (i) 申請人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高浩文日期為2024年5月6日的命令提出的上訴,以及 (ii) 申請人提出延期遞交該命令蓋印文本的申請,並於該判案書中作出暫准命令,下令申請人須就該上訴及該申請向建議答辯人支付訟費。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V 196/2024[2025] HKCA 45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4 Ju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96/2024, [2025] HKCA 455

原案件 [2024] HKCFI 10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24年第196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116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鄭惠芬  
   
建議答辯人 香港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書面陳詞日期: 2025年3月20日、4月7日及4月30日
判決書日期: 2025年6月4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庭於2025年2月28日頒發判案書,駁回 (i) 申請人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高浩文日期為2024年5月6日的命令提出的上訴,以及 (ii) 申請人提出延期遞交該命令蓋印文本的申請,並於該判案書中作出暫准命令,下令申請人須就該上訴及該申請向建議答辯人支付訟費。

2.申請人於2025年3月20日發出傳票,提出更改該暫准訟費命令,並尋求法庭頒令不作訟費命令,或限定申請人向建議答辯人支付的訟費金額不得超過港幣$10,000。申請人亦尋求法庭頒令其關於訟費的申請不應由本庭某一位法官 (即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處理。

3.法庭已作出指示,將申請人於2025年3月20日存檔的支持誓詞 (「該誓詞」) 作為其支持該傳票的陳詞。

4.本庭首先處理申請人關於組成法庭審理本案訟費爭議而提出的申請。在該誓詞中,申請人依賴兩項事宜支持其申請:(i) 周法官曾處理另一宗與申請人有關的案件 (即案件編號CAMP 240/2023);及 (ii) 他於CAMP 240/2023一案處理訟費爭議時,「繞過」某些程序,分別與 (a) 暫准訟費命令及 (b) 澄清訟費金額有關。此兩項事宜均不足以構成周法官不應處理本案訟費爭議的合理依據。就第 (i) 項而言,某一法官以往曾處理涉及某方的案件,並不構成其不能或不應處理日後涉及該方案件的理由。至於第 (ii) 項,申請人就CAMP 240/2023案中訟費處理方式的投訴,應在該法律程序中處理,並不構成周法官不能或不應處理本上訴案件中訟費爭議的理由。

5.本庭接下來處理申請人提出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申請。申請人在該誓詞以及在其日期為2025年4月30日的回應陳詞中,依賴下列理由支持其申請:

(1)  申請人的案件涉及公眾利益;

(2)  建議答辯人濫用程序,即通過呈交命令蓋印文本更改申請人表格86上的內容;

(3)  司法覆核是申請人尋求濟助的僅餘途徑;

(4)  申請人不了解法律或法律程序,並需依賴免費法律協助;

(5)  申請人已盡其所能減省法庭時間及資源;

(6)  建議答辯人提交的證據,未能充分顯示其已採取步驟核實居屋單位認購申請書上的資料;

(7)  申請人經濟困難,無力向建議答辯人支付訟費;及

(8)  建議答辯人作為公共機構,無權聘用私人律師處理本案。無論如何,建議答辯人此舉並不恰當,理應由其內部律師代表處理本案。

6.雖然訟費一般由法庭酌情決定,但基本起點是訟費須視乎訴訟結果而定。本庭不接納申請人的論點足以令法庭偏離此基本原則:

(1)  關於第 (1)、(3)、(4) 及 (7) 點,申請人已獲原審法官作出全面而詳盡的判決,該法官亦就其席前的申請不作訟費命令。當申請人決定將事情訴諸上訴法庭時,必須接受一旦上訴不果便有可能承擔建議答辯人訟費的風險。

(2)  第 (2) 點無理據支持,並且本庭已於日期為2025年2月28日的判案書中的第19及20段處理。

(3)  第 (5) 點並非不作訟費命令或限制申請人應向建議答辯人支付訟費金額的理由。

(4)  第 (6) 點涉及申請人針對建議答辯人的案情是否有理據。原審法官及本庭均已拒絕向申請人發出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申請人的投訴與申請人上訴及申請不果後應否向建議答辯人支付訟費並無關係。

(5)  第 (8) 點不獲接納。本庭不認為建議答辯人無權或不應委聘外間律師處理本案。

7.本庭看不到任何充分理由,為何本案訟費不應按訴訟結果而定。本庭亦看不到有任何基礎將建議答辯人的訟費限制在港幣$10,000之內。因此,申請人日期為2025年3月20日的傳票予以駁回,而該暫准訟費命令現確定為絕對命令。

8.此外,本庭命令申請人須向建議答辯人支付建議答辯人因反對申請人日期為2025年3月20日的傳票而招致的訟費。至於申請人須支付的訟費金額,本庭認為適宜循簡易程序評估。本庭已考慮建議答辯人日期為2025年4月7日的訟費陳述書。建議答辯人申索的訟費為港幣$35,500。一般而言,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時,任何一方準備訟費陳述書所招致的訟費一般不可追討。考慮到本申請所涉案情並不複雜,本庭循簡易程序評定建議答辯人的訟費金額為港幣$25,000。

(區慶祥)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林雲浩)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周家明)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建議答辯人:由胡關李羅律師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