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惠芬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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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2025年2月28日頒發判案書,駁回 (i) 申請人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高浩文日期為2024年5月6日的命令提出的上訴,以及 (ii) 申請人提出延期遞交該命令蓋印文本的申請,並於該判案書中作出暫准命令,下令申請人須就該上訴及該申請向建議答辯人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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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96/2024, [2025] HKCA 4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24年第196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116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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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庭於2025年2月28日頒發判案書,駁回 (i) 申請人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高浩文日期為2024年5月6日的命令提出的上訴,以及 (ii) 申請人提出延期遞交該命令蓋印文本的申請,並於該判案書中作出暫准命令,下令申請人須就該上訴及該申請向建議答辯人支付訟費。 2.申請人於2025年3月20日發出傳票,提出更改該暫准訟費命令,並尋求法庭頒令不作訟費命令,或限定申請人向建議答辯人支付的訟費金額不得超過港幣$10,000。申請人亦尋求法庭頒令其關於訟費的申請不應由本庭某一位法官 (即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處理。 3.法庭已作出指示,將申請人於2025年3月20日存檔的支持誓詞 (「該誓詞」) 作為其支持該傳票的陳詞。 4.本庭首先處理申請人關於組成法庭審理本案訟費爭議而提出的申請。在該誓詞中,申請人依賴兩項事宜支持其申請:(i) 周法官曾處理另一宗與申請人有關的案件 (即案件編號CAMP 240/2023);及 (ii) 他於CAMP 240/2023一案處理訟費爭議時,「繞過」某些程序,分別與 (a) 暫准訟費命令及 (b) 澄清訟費金額有關。此兩項事宜均不足以構成周法官不應處理本案訟費爭議的合理依據。就第 (i) 項而言,某一法官以往曾處理涉及某方的案件,並不構成其不能或不應處理日後涉及該方案件的理由。至於第 (ii) 項,申請人就CAMP 240/2023案中訟費處理方式的投訴,應在該法律程序中處理,並不構成周法官不能或不應處理本上訴案件中訟費爭議的理由。 5.本庭接下來處理申請人提出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申請。申請人在該誓詞以及在其日期為2025年4月30日的回應陳詞中,依賴下列理由支持其申請:
6.雖然訟費一般由法庭酌情決定,但基本起點是訟費須視乎訴訟結果而定。本庭不接納申請人的論點足以令法庭偏離此基本原則:
7.本庭看不到任何充分理由,為何本案訟費不應按訴訟結果而定。本庭亦看不到有任何基礎將建議答辯人的訟費限制在港幣$10,000之內。因此,申請人日期為2025年3月20日的傳票予以駁回,而該暫准訟費命令現確定為絕對命令。 8.此外,本庭命令申請人須向建議答辯人支付建議答辯人因反對申請人日期為2025年3月20日的傳票而招致的訟費。至於申請人須支付的訟費金額,本庭認為適宜循簡易程序評估。本庭已考慮建議答辯人日期為2025年4月7日的訟費陳述書。建議答辯人申索的訟費為港幣$35,500。一般而言,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時,任何一方準備訟費陳述書所招致的訟費一般不可追討。考慮到本申請所涉案情並不複雜,本庭循簡易程序評定建議答辯人的訟費金額為港幣$25,000。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建議答辯人:由胡關李羅律師行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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