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馬光 對 警務處長及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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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年9月26日,原告人發出傳訊令狀,申索陳述書有關其強積金事宜,並要求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賠償他聲稱的強積金損失HK$ 669,917.34丶精神傷害損失HK$ 6,000億及訟費HK$ 10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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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31/2024 [2025] HKCA 8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331號 (原案件編號2016年第247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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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背景 1.2016年9月26日,原告人發出傳訊令狀,申索陳述書有關其強積金事宜,並要求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賠償他聲稱的強積金損失HK$ 669,917.34丶精神傷害損失HK$ 6,000億及訟費HK$ 103,045。 2.2017年9月21日,高等法院聆案官黃健棠撤銷原告人的簡易判決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並撤銷原告人對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訴訟。2018年2月28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關兆明駁回原告人針對黃聆案官的判決而提出的上訴 ([2018] HKCFI 207),原告人其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及上訴亦被駁回([2018] HKCA 565)。 3.原告人未有按照法庭命令支付已評定的訟費HK$ 35,943及判決後的利息。2024年6月25日,聆案官鄺寶昌就第一被告人的申請,對原告人享有實益權益的一項物業發出絕對押記令。原告人提出登陸第一被告人敗訴判決的申請亦被鄺聆案官同日撤銷。原告人就鄺聆案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2024年7月31日被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駁回,楊法官同時撤銷了原告人在2024年7月11日存檔申請登錄第一被告人敗訴的傳票 ([2024] HKCFI 2003)。 4.原告人不服楊法官的判決,2024年8月8日,未有得到許可而向上訴法庭存檔《上訴通知書》提出上訴。 5.此外,原告人存檔了9張傳票[1],擬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3號命令第1(1)規則,申請登錄第一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原告人在未取得法庭批准的情況下,存檔了多份誓章。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曾在2024年12月16日作出指示,指出原告人在2024年12月12日及13日存檔的誓詞是沒有經過法庭批准的情況下存檔,因此法庭不會考慮該些誓詞,並表明任何不當存檔的文件都不會獲法庭考慮,亦指示原告人不應再就相同事宜向法庭存檔誓詞,而除非法庭另有指示,雙方不得向法庭呈交任何進一步文件。因此,除了原告人在2025年8月11日存檔的誓章所附的書面陳詞外,本庭在考慮原告人的上訴及申請時,不會考慮原告人未獲批准而存檔的誓章。 6.原告人在《上訴通知書》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7.原告人在書面及口頭陳詞中提出的理據大致如下:
分析 一) 原告人的上訴 8.首先,楊法官上述第3段的判決屬非正審判決。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條,擬上訴這類判決,需先獲許可。原告人沒有取得上訴許可,他存檔的《上訴通知書》無效。 9.況且,本庭認為原告人未達到可獲許可的要求。原告人在《上訴通知書》所列的上訴理由指,第一被告人沒有回答他的質問,那些質問主要是關於第一被告人申請押記令的理據及第一被告人沒有提交抗辯書。 10.首先,第一被告人在提出押記令申請時,已在2024年5月10日存檔了誓章,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0號命令第1條規則提供了相關的資料及支持證據。因此,無論第一被告人有否回應原告人提出的質問,第一被告人的押記令申請都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因此,即使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原告人亦未能提出任何具體論據證明他就絕對押記令擬提出的上訴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 11.另外,楊法官亦正確地撤銷原告人登錄第一被告人敗訴的申請。原告人對第一被告人的申索已被剔除,他的相關上訴亦已被駁回,原告人沒有任何理據要求法庭判第一被告人敗訴。原告人未能提出任何具體論據證明他擬提出的上訴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 12.至於原告人陳詞指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沒有在原告人聲稱的期限内作出指示,違反第3號命令第2款規則,《高等法院規則》並沒有規定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須在指定期限内作出指示,因此原告人的論點並無任何法理依據。 二) 原告人的9張傳票 13.原告人在2024年8月19日至2025年1月24日期間,分別存檔了9張傳票,要求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3號命令第1(1)規則 (另有部份傳票提及根據第3號命令第2(3)條規則),申請登錄第一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 14.正如前述提及,原告人對第一被告人的申索已被剔除,他的相關上訴亦已被駁回,所以他沒有任何理據要求法庭作出判決被告人敗訴的命令。 15.此外,原告人在2025年1月2日及1月24日存檔的兩張傳票,指第一被告人沒有按照法庭指示在限期前送交及送達《經修訂的綜合上訴文件冊》,因此被告人就是敗訴。但法庭已於2024年12月30日收到第一被告人送交的《經修訂的綜合上訴文件冊》。第一被告人指曾嘗試將文件冊送達給原告人,但原告人拒收。無論如何,法庭未曾就送達《經修訂的綜合上訴文件冊》一事向第一被告人作出「除非命令」訂明違反該指示的罰則。在這情況下,即使第一被告人未能在指定限期内送達文件冊,法庭不會因此而判第一被告人敗訴。 16.最後,原告人的9張傳票都是環繞著要求法庭判第一被告人敗訴。這完全無視他的申索已被剔除這事實。本庭因此撤銷該9張傳票。 總結 17.基於上述理由,本庭不給予上訴許可,剔除原告人的《上訴通知書》,並撤銷他存檔的9張傳票。 18.按照慣例勝訴一方應獲得訟費。本庭命令原告人須支付第一被告人因原告人的《上訴通知書》及9張傳票所產生的訟費。第一被告人存檔了《訟費陳述書》,要求訟費HK$ 48,167。本庭經簡易程序,評定原告人須支付第一被告人的訟費金額爲HK$ 41,767。
上訴人/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被告人:由律政司林卓樂政府律師代表 [1] 存檔日期分別爲:19.8.2024、17.9.2024、2.10.2024、23.10.2024、31.10.2024、15.11.2024、20.12.2024、2.1.2025、24.1.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