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垚

Case No.DCCC 18/2024[2025] HKDC 138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Aug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8/2024

[2025] HKDC 13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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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江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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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5年8月12日
出席人士:  蔡詩敏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大華先生,由杜亮邦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Indecent conduct towards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2] 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Threatened publication of intimate images without con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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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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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否認控罪一至控罪三,審訊後,他被裁定控罪一和控罪二罪名成立,控罪三則罪名不成立。

2.控罪一是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指被告人於2022年3月3日與或向一名15歲的女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3.控罪二是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指被告人於2022年9月5日威脅發布X的私密影像,他作出該項威脅的意圖是致使X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而X沒有對該項威脅會作出的發布給予同意及被告人不理會X是否同意該項威脅會作出的發布。

案情

4.有關控罪一和控罪二的案情在剛剛頒布的裁決理由書已經說出,本席在此不再重述。

5.簡單來說,被告人在控罪一向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包括撫摸和吻X的胸部,又叫X為他口交。X雖是自願作出上述親密行為,但她當時只是十五歲八個月大,在法律上不能作出合法同意。

6.在控罪二,X要和被告人分手,但被告人在WeChat通訊中要求X出來和他見面,想與X發生性行為,X堅拒,被告人威脅將X的私密影像發布。兩人關係好的時候,X曾應被告人的要求拍下自己的私密部位,她將自己的下體相片和片段數次傳送給被告人。

7.X堅拒被告人的要求,並表明若被告人發布她的私密影像,便會報警。X在幾天後(即2022年9月10日後)斷絕和被告人通訊,X當時不想將事情鬧大,沒有即時報警,後來因為控罪三的發生,X害怕起來,便於2023年8月報警。

案底

8.被告現年34歲,過往沒有犯罪紀錄。

求情

9.辯方律師作出簡單求情,他說被告人過往紀錄良好,與家人同住,一向孝順,給足家用。

10.律師說控罪一發生時,X是同意作出控方所指的男女親密行為,她當時也已經十五歲八個月大。

11.律師同意控罪一和控罪二的一般判處都為即時監禁,他也同意兩項控罪是分開的罪行,但他希望法庭考慮兩罪相距的時間不長與及整體刑期問題,頒令兩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12.律師指被告人熱愛生命,關心其他人,也有作出慈善捐款。律師在庭上讀出被告人的家人聯署的求情信。眾人對被告人稱讚有加,為他說情。

判刑

13.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控罪一和控罪二罪名成立。他以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4.控罪一和控罪二並無判刑指引。

15.在控罪一,被告人和十五歲多的X早有曖昧關係。在案發的2022年3月3日那天,X是十五歲八個月大,她態度開放,應被告人的要求為被告人口交,又讓被告人撫摸和吻她的胸部。

16.X當時雖然是自願及積極地和被告人親熱,但她當時未夠16歲,而被告人則已三十一歲多。

17.有關控罪一的法律是要保障未成年青年,即使被告人在控罪一沒有強逼或威脅X,但即時監禁是難以避免。

18.本席認為控罪一的判刑應為6個月監禁。

19.控罪二比控罪一嚴重得多,X表明了要和被告人分手,但被告人威脅X,想X出來和他發生性行為,否則發布X的私密影像。從有關的WeChat對話中可見被告人當時態度強硬及堅持,只是X堅拒,最後表明若被告人發布她的私密影像,她便會報警,被告人才肯罷休。

20.本席認為控罪二的判刑應為18個月監禁。

21.控罪一和控罪二是分開的罪行,兩項刑期應分期執行。

22.本席在控罪一判被告人入獄6個月,在控罪二判被告人18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共為24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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