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雅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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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25年6月5日頒佈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上訴的理由 [1] 。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C 183/2023[2025] HKCA 85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1 Oct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83/2023, [2025] HKCA 852

原案件: [2023] HKDC 12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183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771號)

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D9) 吳雅芝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
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5年7月11日及2025年8月1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5年7月25日
判案書日期 : 2025年 10月21日

判 案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25年6月5日頒佈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上訴的理由[1]

2.簡言之,證物P5A和P6A是控辯雙方以承認事實被納入為案中的證供的。它們拍攝到D9案發時留在暴動現場傘陣周邊徘徊的片段,與D9在主問稱當時因肚痛故在甫步出地鐵站出口後即前往商場內找洗手間、沒有行近傘陣之說不符。控方在盤問申請人時向她播出有關片段反駁她的說法後,辯方並沒有就此作出任何覆問。

3.黎家傑大律師力稱D9未能在作出抗辯知悉控方針對她的「特定指稱」[2]、「全部」[3] 或「完整案情」[4],現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 條向本庭申請發出證明書,證明以下的擬法律觀點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

「在一依賴影片證據的檢控中,控方是否有責任,在辯方案情[開始]前,披露它基於該等影片證據的指控,包括但不限於影片中誰人被指稱為被告人,及影片中被告人被指稱作出了甚麼構成罪行的行為?」

4.答辯方反對本申請,指申請方只是將上訴時已處理的舊議題重新包裝成新的擬法律觀點。

5.根據法庭2025年6月16日的指示,本庭以書面形式處理本申請。雙方沒有提出反對。

討論

6.本庭在判案理由書中指出,本案並非黎大律師所指控方突襲辯方和分割案情的情況。本案對申請人的指控就是她參與了暴動,她曾走近傘陣一點,只是證明她身處暴動現場,參與了暴動其中的基本事實基礎,並不是什麼「特定指稱」。這些片段一經承認事實呈堂,即成為案中的證據的一部份。黎大律師認為,控方在盤問另一辯護理由與申請人相若的被告時,應展示或播放有關片段,好讓申請人事先準備好回應。然而,即使辯方在主問時沒有提及有關片段,即使申請人在作供時仍對有關片段所拍攝得到她和另一被告的路徑與其證供有所衝突懵然不知,在盤問下不能作出回應,控方並沒有「突襲」或「分割案情」,因為那些片段的存在早已向辯方披露,辯方亦必然是在知曉片段的內容才簽署承認事實。故控方以這些已成為呈堂證物的證供片段的內容來盤問申請人的做法並無不妥。

結論

7.申請方只是把上訴時所提出但不獲本庭接納的理據包裝成為法律觀點,屬新瓶舊酒,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本庭拒絕就上述的問題頒發上訴許可證明書。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潘敏琦)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彭寶琴)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及署理高級檢控官區敖欣代表

申請人:由灝勤律師事務所轉聘黎家傑大律師及鄭珉泳大律師代表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耀及另一人[2025] HKCA 523

[2]  申請人的書面陳詞,第12段

[3]  申請人的書面陳詞,第29段

[4]  申請人的書面陳詞,第31段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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