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雙方須在絕對離婚令頒布日起計的28天內向香港房屋委員會申請「可供出售證明書」以出售婚姻居所,並在獲得有關證明書後的12個月內,將婚姻居所在綠表市場以不少於4,760,000元的價格出售。倘若婚姻居所在上述12個月內未能出售,雙方須在其後的28天內協議新的出售底價或聘請專業測量師作出估價評定。聘請專業測量師作出估價的費用由雙方平均分擔。在扣除按揭欠款及相關的必需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地產代理佣金、律師費、差餉和地租及專業測量師估價的費用,如有的話)後,所得的淨收益須按以下次序運用:
(i) 支付35,000元給母親作為兩名女兒的一次性開支;
(ii) 由雙方平均分享出售的餘款,惟母親的分配款項受制於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
(2) 父親須在完成婚姻居所出售交易的7天內向母親支付一整筆款額839,541元,此款項須受制於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
(3) 在婚姻居所出售前,父親須:
(i) 繼續支付婚姻居所按揭供款;及
(ii) 支付母親每月19,343元作為兩名女兒的定期付款(即每名女兒每月9,671.50元)。首次付款始於2025年10月1日,其後在每月的第1 日或之前支付,直至婚姻居所出售及完成交易為止;
(4) 在婚姻居所出售後,父親須支付母親每月27,696元作為兩名女兒的定期付款(即每名女兒每月13,848元)。首次付款始於完成婚姻居所交易的7天內支付差額,其後在每月的第1日或之前支付,直至兩名女兒分別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5) 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母親指定的銀行戶口;
(6) 解除2022年12月8日的臨時贍養費命令;
(7) 除上述命令外,於絕對離婚令頒布時,與訟各方,無論是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已婚者地位條例》(第182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或任何其他相關條例,而可能提出的申索,不論是一方針對另一方或針對他們的產業的資本、收入或其他財產調整,包括定期付款、有保證定期付款、一整筆款項或多筆款項、財產轉讓或授產安排及售賣令,均予以撤銷;及
(8) 該條例的第18條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