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賴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363/2023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March 2025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
Custody – Joint Custody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Welfare Checklist – Social Welfare Repor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Cap 13) s.3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9 – Whether joint custody is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ren despite parental conflict – Yes, joint custody granted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Whether joint custody is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ren
Outcome: Joint custody granted to Mother and Father. No costs order.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5 cases
|
FCMC 7363 / 2023 [2025] HKFC 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3年第7363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一宗關於兩名女兒管養權的審訊。兩名女兒分別為9歲及6歲。 2.呈請人(“母親”) 反對跟答辯人 (“父親”)一起獲得兩名女兒的共同管養權。 背景 3.雙方現年43歲。母親的教育程度至教育博士,曾經兼職任教學助理,現時從事統籌工作。父親的職業是教師。 4.雙方於2015年2月結婚。雙方於2021年7月3日分居。母親於2021年11月5日以「行為」為由提出離婚呈請,該案的案件編號為 FCMC 11270/2021。 5.母親跟兩名女兒居於婚姻居所。 6.於2022年12月8日,周博芬暫委法官頒令父親須支付母親每月10,000元(即每名女兒5,000元)作為兩名家庭女兒的臨時贍養費。 7.父親每月亦負責支付婚姻居所的每月按揭供款23,469.98元。 8.母親於2023年7月5日改為以「一年分居及同意離婚」存檔新的呈請。法庭於2024年9月10日頒下暫准離婚令。 9.於2024年8月19日在雙方同意下,本席頒令將兩名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頒予母親,而父親獲得兩名女兒的界定探視權。 10.法庭亦頒下為期18個月的監管令及指示雙方須出席不少於6小時的共享親職課程及其他有助雙方改善溝通技巧的課程。 母親的立場 11.母親拒絕接納社會福利調查主任的建議,即由雙方獲得兩名女兒的共同管養權。母親反對的主要原因如下:
父親的立場 12.父親表示他疼愛兩名女兒,希望能在她們的教育及醫療等重大事情上,擁有與母親共同參與決定的權利。父親表示雙方以往並沒有在兩名女兒的重大決定上發生過嚴重分歧。 13.父親指跟兩名女兒探視期間相處融洽。父親認為儘管雙方曾經就經濟問題及探視安排有爭議,但若是雙方共同以兩名女兒的福祉為最重要的考慮,理應可以理性地互相配合。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建議 14.根據日期為2022年10月19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當時負責的調查主任郭女士建議雙方獲得兩名女兒的共同管養權。 15.據郭女士調查所得,雙方的婚姻關係因性格及經濟問題導致生活不和諧,而變得緊張及日趨惡化。雙方的經濟爭拗,曾經影響雙方的探視安排。 16.兩名女兒都曾向郭女士表示喜歡跟父親進行探視。郭女士曾經觀察兩名女兒跟父親的互動,她留意到父女間有說有笑,關係融洽,場面溫馨。 17.郭女士認為基於對兩名女兒的長遠福利及兩名女兒跟父親的關係正面,長遠來說,共同管養不會對兩名女兒的利益構成任何損害。 18.根據日期為2024年8月2日的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負責撰寫報告的何女士跟郭女士一樣,建議雙方獲得兩名女兒的共同管養權。何女士亦親身出席審訊作供。 19.何女士指父親認同母親對兩名女兒非常疼愛,亦認同母親用心照顧女兒。 20.何女士同意雙方至今仍然未能完全自行進行溝通。她解釋雙方曾透過親和坊的社工於社交媒體內開設群組聯絡平台,以協助雙方溝通。然而,雙方卻常於平台上互相指責,母親最後選擇退出平台。現時雙方的溝通,仍然要依靠親和坊的社工作橋樑。 21.何女士指自法庭於2024年8月19日頒下探視命令後,大概順利進行約60%的探視。她解釋未能進行探視的原因包括兩名女兒生病、父親生病、父親因工作安排或外遊而未能進行探視。 22.儘管曾經替雙方協調補回未能進行探視的時間,例如父親建議在星期一至四的晚上跟兩名女兒用餐,但是母親認為在平日晚上安排補回探視會影響兩名女兒的日程而拒絕。因此,最終未能安排補回探視。 23.何女士表示父親已按照2024年8月19日的命令,出席了共享親職的課程。母親則表示因課程的上課時間在晚上,所以一直沒有空參與。 24.據何女士於2025年1月再次觀察兩名女兒跟父親的相處情況,她表示探視氣氛融洽,有親切的交流。父親跟女兒玩耍期間,亦會留意她們的情況。 25.何女士出席觀察父女探視的那天,父親的女朋友亦有參與用餐。何女士表示各方都是以禮相待,兩名女兒當時並沒有任何異樣。 26.何女士認為雙方其實並非完全沒有協商的餘地。她舉例指出於2024年9月份,父親曾建議帶兩名女兒到內地旅遊,惟母親對旅遊目的地有保留,並反建議父親應帶兩名女兒到澳門旅遊。父親亦接受母親的建議。不過,由於其中一名女兒在出發前發燒,該旅程才無法成行。 27.對於母親曾指父親在女兒生病時,拒絕讓女兒去接受私家醫生治療一事,何女士表示父親其實並非拒絕或反對女兒去接受私家醫生治療。據她了解父親是認為已經每月支付10,000元作為兩名女兒的臨時贍養費,而他亦從沒過問母親如何運用這些款項,父親認為若母親認為女兒要看私家醫生,她可以自行付款,而非要求他再額外付款。父親亦認為若母親有經濟考量,女兒可以使用公營醫療服務。 28.何女士認為既然父親並不反對女兒去看私家醫生,雙方在此事上的分歧其實是經濟分擔問題而已。雙方就經濟分擔責任出現分歧,不應該成為共同管養兩名女兒的障礙。 29.何女士認為若雙方各盡其力、互補不足,將父母離婚對兩名女兒的傷害減到最低,是會較符合兩名女兒的福祉。因此,綜合近月的觀察,她仍然建議雙方獲得兩名女兒的共同管養權。 法律原則 30.法庭在考慮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事宜的法律原則可見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9條。 31.《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於2012年4月曾作出修改,將原先的「福利」字眼改為「最佳利益」。高等法院潘兆初法官(當時官階)於H v N [2012] 5 HKLRD 498 一案就修改後之《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 條作出詳細分釋。簡單而言,潘法官指出:-
32.就以上(c)項而言,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發出的報告書中所建議的「福利核對表」如下:
33.高等法院上訴庭在ZJ v XWN (Leave to Appeal: Child Relocation) [2018] 3 HKLRD 644一案的判詞第25至28段指出,法庭在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可以(但並非一定要)考慮上述「福利核對表」所開列的因素。若果法庭認為需要考慮這個核對表時,也並非需要就核對表中的每一個因素逐項考慮。而核對表中並未開列法庭需要考慮的全面和徹底的事項(exhaustive list) ,法庭還要顧及核對表中沒有開列的「個案的所有情況」。 34.在一般情況下,共同管養權命令讓父母能夠共同參與日後子女管養方面的事宜,是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決定:見PD v KWW (Child: Joint Custody) [2010] 4 HKLRD 191。 35.夏正民法官於PD v KWW一案的判詞第36至57段就共同管養及單獨管養之分別作出詳盡的解釋。夏正民法官指出,就算獲得獨自管養權也必須與對方商討兒女的重要事項。 36.簡言之,沒有一種管養權是容許任何一位家長單方面決定子女的重要事宜。 37.本席認為儘管雙方婚姻關係結束,但是子女的人生旅程仍然需要父母的陪伴。雙方應共同努力,為孩子的福祉和健康成長負上責任。 分析 38.婚姻期間,母親負責照顧兩名女兒的日常生活,而父親負責家庭所有的財務開支,當中包括前婚姻居所的每月按揭供款。 39.母親指雙方無法溝通,但從雙方的案情看來,父親並非對兩名女兒的事情不聞不問,或不作回應。問題的癥結是父親的回應或應對方式,往往不是母親所期望的答案。 40.雙方的婚姻破裂,彼此存在意見分歧及紛爭是意料之內的事。不過,僅是雙方意見不合或存在一定程度的紛爭,並不代表雙方必然無法就家庭子女的重大事宜進行討論。 41.管養權涉及對家庭子女的重大事宜,例如教育和嚴重健康問題等議題作出決定。若雙方就家庭子女的管養重大事宜上並沒有太大的分歧,雙方是應該以共同管養的方式去履行父母的責任。 42.母親負責兩名女兒的日常照顧,她自然能夠掌握更多有關兩名女兒的生活資訊。相對地,父親對兩名女兒的了解自然會跟母親有所不同。然而,這並不是將父親的觀點及視覺排除在外的理由。 43.本席已經在上文解釋過,單是雙方意見不合,並不足以構成合理理由要求法庭頒發單獨管養權予其中一位家長。 44.雙方現階段確實未能完全放下怨懟進行溝通。母親認為父親沒有關顧兩名女兒的感受、既遲到出席或缺席探視,又在沒有預先徵詢兩名女兒的意見下,帶同女朋友出席探視。母親亦指女兒對於父親送她一個不合其年齡使用的背包作為禮物感到傷心。 45.何女士作供時提到,父親探視方面的出席情況,確實有改善的空間。 46.本席認為母親舉出的例子,正好提醒父親需加強了解兩名女兒的喜好及情感需要。 47.為人父母本來就是一個終身學習的過程。父親確實要加強照顧兩名女兒感受的敏感度,並應改善探視出席率的情況。不過,這不等於應將父親排除在參與兩名女兒的管養事項外。這個做法顯然並不符合兩名女兒的利益。 48.事實上,父親原定於2024年9月跟兩名女兒到澳門旅遊的安排正是父親接受母親的建議的決定。除此之外,父親亦曾建議帶兩名女兒到其他地方遊玩,但是當遭到母親否決時,父親亦沒有堅持己見。 49.對於母親指幼女跟父親女朋友見面後情緒受到影響,父親表示他今後會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去處理。父親缺席探視後,亦並非拒絕再安排時間跟兩名女兒見面,只是母親認為父親建議的時間不合適而已。 50.對於母親認定今後若是要雙方以共同管養的方式去養育兩名女兒,只會是紛爭不斷的局面。本席認為雙方的溝通方式隨着時間過去,應該會有所改善。 51.既然雙方都是以關心兩名女兒的成長為出發點,應盡最大努力放下彼此的怨懟,建立重新相處的模式。因此,法庭於2024年8月19日頒令指示雙方出席共享親職課程及改善雙方溝通技巧的課程。 52.雙方曾經就兩名女兒的澳門之旅成功達成共識,這證明雙方並非完全無法溝通,而父親亦願意聆聽母親的意見。 53.兩名女兒仍然年幼,她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因此父母的角色非常重要。本席相信童年時期的許多決定,將會對她們的未來有決定性的影響。這些決定將會影響她們的人生軌跡。 54.倘若她們在成長過程中得到父母的全力支持和指導,對她們來說是相當寶貴及重要的。 命令 55.基於上述分析,本席接納何女士的建議並將兩名女兒的共同管養權頒予母親及父親。 訟費 56.這是有關家庭子女事宜的申請,本席就本申請不作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審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審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736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