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美鳳 對 陸志剛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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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宗意外發生於2021年7月9日(「意外一」)。第二宗意外發生於2021年7月23日(「意外二」)。

Cites 4 cases

Case No.DCEC 552/2022[2025] HKDC 189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Nov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 552/2022

[2025] HKDC 18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2年第5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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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各方為

申請人 CHAN MEI FUNG (陳美鳳)
第一答辯人 LU ZHIGANG (陸志剛)
第二答辯人
(已終止)
陳澤光
第三答辯人 刘巍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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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嘉仁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5年3月27及28日
第一答辯人書面結案陳詞日期: 2025年4月8日
申請人書面結案陳詞日期: 2025年4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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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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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本案件源於兩宗意外。

2.第一宗意外發生於2021年7月9日(「意外一」)。第二宗意外發生於2021年7月23日(「意外二」)。

3.兩宗意外傷者均為申請人陳美鳳。

4.於2022年4月19日,申請人陳美鳳入稟本法院,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該條例」)提出僱員補償申請。

5.第一答辯人否認僱傭關係。

6.第三答辯人一直缺席。法院早於2024年11月1日判令第三答辯人敗訴。

7.審訊於2025年3月27及28日進行。申請人代表大律師為司徒景倫。第一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8.本案有以下的爭議點:

(1) 申請人是否因工遭遇兩宗意外致身體受傷(「第一個爭議點」);

(2) 申請人在兩宗意外發生時是否第一答辯人的僱員(「第二個爭議點」);

(3) 申請人在兩宗意外發生時的每月收入為何(「第三個爭議點」);及

(4) 申請人是否能證明其由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高醫生及黎醫生所評估的4-6% 的中位數5%,而非表格9的3% (「第四個爭議點」)。

9.本席在小心考慮過審訊的所有證據及訴訟各方的陳述後裁定申請人針對第一答辯人的申索勝訴,第一及第三答辯人須共同及各別承擔法律責任,支付港幣627,206.81元的僱員補償 (另加利息) 予申請人並支付申請人的訟費,包括所有被保留的訟費及所有轉聘大律師的費用,訴訟各方若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訟費金額須交由訟費聆案官評定,而申請人本身的訟費則應該以法律援助規則評定(「該裁決」)。

10.該裁決的理由如下。

證供

11.本案一共有三位證人在宣誓下作供。他們的身份如下:

(1) 申請人陳美鳳;

(2) 第一答辯人陸志剛;及

(3) 第一答辯人傳召的陳澤光(下稱「陳先生」)。

第一證人 - 申請人陳美鳳

12.申請人代表大律師司徒景倫在其書面結案陳詞的第7至10段作出陳述,主張申請人是一名誠實的證人,證供相對地可靠,應該全盤接納。本席同意。申請人的證供簡單直接合情合理並獲沒有爭議的醫療證據支持。本席留意到申請人在盤問下並沒有動搖。申請人在盤問下的證詞亦沒有轉變。

第二證人 - 第一答辯人陸志剛

13.申請人代表大律師司徒景倫在其書面結案陳詞的第11至15段作出陳述,主張第一答辯人陸志剛並非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他的證供應予以拒絕。本席同意。本席獨立地重複閱讀過審訊文件冊及審訊謄本。正如申請人代表大律師司徒景倫所述,第一答辯人的證供存在大量的自相矛盾,例子如下:

“首先,第一答辯人在2023年5月10日向勞工處作出的聲明中 [1/212] 聲稱他「受僱於幾位慣常處於內地的人士,其中一位身份為劉小燕」,當中他完全沒有提及第三答辯人。第一答辯人在2023年11月9日向勞工處作出的會面紀錄中 [1/214/§1b] 才首次聲稱他的僱主有4人,包括劉小燕、第三答辯人、劉宏及一位王先生。但其後第一答辯人卻在本案存檔的誓詞中 [1/27/§1] 再次改變說詞,首次聲稱他和申請人的僱主只有第三答辯人一人。第一答辯人就其改變說法的解釋為他之前沒有看過第三答辯人和陳先生之間的租約 [1/237] (下稱「該租約」),但正如法庭在審訊期間指出,由於該租約未加蓋適當印花,因此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15(1) 條 [A#7] 規定該租約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接納為證據;無論如何,該租約的內容並不能支持第一答辯人的說法,因為該租約完全沒有提及劉小燕、第三答辯人、劉宏及王先生與第一答辯人之間的關係,因此第一答辯人的辯解顯然並非事實。第一答辯人在勞工處的會面紀錄中自稱其職位為「管工」[1/215/§5],但卻在其《回答書》中自稱為「帶班的雜工」[1/13/§4] 或在其證人陳述書中聲稱任職「普通倉務管理雜工」[1/108/§2]。第一答辯人在勞工處的會面紀錄中自稱「係我安排工作俾」申請人,申請人「遇到問題由我指示」[1/219/§26],但其在《回答書》中卻聲稱「申請人的工作方式是自由自主操作並不受本人 [第一答辯人] 管理」[1/12/§3]。他在盤問中再次改變說法,首次聲稱他只是「按照內地管理層意思安排工作」予申請人。第一答辯人同意其曾向申請人聲稱其為該工場的「小股東」。他向勞工處解釋原因是「當時劉巍勇同我講如果我管理得好,就會係有錢賺時就會分花紅給我。所以好似我有份分錢,好似小股東」[1/218/§18a],但他在盤問期間卻聲稱原因是他要與公司對數,如果數量不正確他要賠錢,同時申請人工作時的態度囂張,所以他「違心」地對申請人說自己是小股東,藉此約束申請人的工作態度。顯然第一答辯人前言不對後語,證供並不可靠。第一答辯人亦明顯在聆聽申請人的庭上證供後嘗試更改與本案爭議點至關重要的案情。第一答辯人在兩宗意外發生後一直向勞工處及在本案存檔的文件中聲稱其在該工場工作的工資為日薪850元 [1/212; 216/§11],付款方法為內地管理層王先生安排他「代收代付」所有工人的工資 [1/109/§3; 116]。但申請人在被第一答辯人盤問期間指出第一答辯人有從該工場的工人工資中抽佣從而賺取利潤後,第一答辯人便在其庭上證供中嘗試爭辯其支付予申請人的工資是以人民幣而非港幣支付從而否定其抽佣的事實。其後第一答辯人雖然同意其支付予申請人的工資是以港幣支付,但他首次聲稱他本人除了日薪外亦賺取所有工人工資的港幣與同金額人民幣的匯率差價作為其「微信提現費」、「車馬費」及「因額外工作」而補貼他的費用。顯然這些解釋沒有任何客觀證據支持,只是第一答辯人在庭上作供時才首次提出的後加之作。”

14.基於本案的性質本席特別關注有關第一答辯人是否曾經「控制」意外地點工作日程的相關證供。第一答辯人聲稱他只是「打工仔」,但在盤問下第一答辯人的證供存在固有的不可能性。本席拒絕接納第一答辯人的相關證供。相關部份原文如下[1]

“問:咁你睇番喺下面個截圖2,2021年2月9號嘅14點46分14秒,睇唔睇到?

答:係。

問:你右手邊你係寫住「幹完明天就收爐」,你睇唔睇到嗰句?

答:唔。

問:嗰個係咪講緊2021年嘅農曆新年之前,你哋要收爐呢樣嘢,工作,工作,即係你嗰個倉庫嘅工作要收爐嗰件事?

答:係吖,即係做到最後尾嗰日收爐吖嘛。

問:唔,係,咁右手邊係咪黃浩嘅答案呀?就係有個...

答:「嗯」字吖嘛,係呀。

問:...「嗯」字,然之後下面就問--佢就寫話「甚麼時候開工」嗰個黃浩寫㗎,係唔係?

答:係。

問:咁之後你嘅答案呢就係話「過完人日吧」,係唔係?

答:係。

問:呢個你寫吖嘛,係咪呀?

答:唔。

問:咁你同唔同意呢其實你係可以控制呢個貨倉嘅工人嘅呢一個工作日程㗎?

答:係,唔該重新。

問:你係可以控制呢個貨倉工人嘅工作日程嘅,所以係你、你話畀黃浩聽呢係過完人日先至會開工嘅?

答:即係我可以控制...

問:你同意定係唔同意呀?

答:唔同意。

問:你同唔同意呢你喺呢一個對話裡面呢唔係黃浩話畀你聽幾時開工,而係你話畀黃浩聽呢喺過完年之後係過完人日之後先至會開工,呢個係你喺呢一個微信裡面嘅同黃浩之間嘅通訊嚟嘅,同唔同意?

答:即係呢段係我同黃浩嘅通訊,我同唔同意,係咪?

官:唔係,我哋睇到嘅紀錄就清楚顯示係你話畀黃浩聽幾時開工,就唔係黃浩話畀你聽幾時開工,所以表面睇呢就似乎係你話事,就唔係黃浩話事,如果唔係就唔會係你講,係佢講喇,咁你同唔同意吖?

答:冇,呢啲通常都係佢嗰邊,即係問、問到我意思嘅時候我先至答佢嘅。

官:咁我哋就係奇怪囉,如果你係打工嘅,點解係你去決定幾時開工話畀人知,而唔係調番轉嘅呢?

答:其實佢...

官:即係似乎你係老細喎?

答:其實黃浩,當、當時黃浩咁樣講係徵求我意見嘅啫,佢都、佢都即係冇安排到咩嘢時間開工,即係話喂,你嗰邊可以幾時開工呀?咁樣同佢講聲囉咁嘅意思囉。

官:咁佢咪唔係畀緊指示你囉,係你決定咗話畀佢知囉,咁我就唔明囉,咁係咪即係因為你係老細?

答:唔係,我--佢--梗係唔係老細喇,我一直都係同佢打工,咁然之後呢我咁同佢講,都係話我自己幾時開、開工啫。

官:咁點解打工仔可以自己決定幾時開工,跟住話畀個老細聽嘅,我唔係好明嗰個邏輯,即係正常嚟講調番轉吖嘛,老細話畀下屬聽你要幾時開工,畀指示你,唔係喎,你調番轉喎,你話畀佢聽初八開工,人日之後開工,咁似乎...

答:即係...

官:...呢個唔係一個打工仔會向上司講嘅說話喎,呢個似乎係老細或者合夥人先至會有資格,有權力去講啲咁嘅說話,或者用咁嘅語氣去講,即係我哋唔明囉,你有冇解釋吖?係有定冇先喇?你話咗畀我聽有解釋定冇解釋?

答:我係有解釋,只不過係...

官:係,請解釋吖咁。

答:只不過係當時佢咁問嘅,大家都係即係話我梗係以佢嘅意思為準囉。

官:唔。

答:咁我要就到我自己即係開工嘅時間,即係大老闆話叫你幾時開工,我都唔能夠話答畀你我幾時咩嘢㗎。

官:唔。

答:幾時可以開工㗎,咁正常嚟講就過完人日,個個休息完呢個、呢個時間,即係普通大眾嘅呢個--呢個人日就係休到嗰日。

官:唔。

答:咁我先、我先得閒開工㗎。

官:唔。

答:就算你老闆你話幾時,喂,你幾時開工呀?不如初五喇,咁我都唔應承到你㗎。

官:唔。

答:咁又唔可以話我係老闆就我--我有權唔開工咁㗎,大家都係個徵求意見,所以我只能夠咁樣講。

官:麻煩你揭埋去下一頁吖,807吖,順便睇埋,因為連住落吖嘛。

答:唔。

官:807上面張圖嘅右邊,我哋睇到你係講咗兩句說話「有變動就跟你說,我會安排好的」,咁呢個又似乎都係你話事喎,你唔係話問緊意見,而係直情話你自己安排好話畀佢聽,即係知會,而唔係徵求指示,咁又有冇解釋點解如果你係打工,你會咁講嘢嘅呢?我唔係好理解。

答:咁因為佢本身黃浩呢佢就--即係我哋講人日呀咩嘢佢就即係內地人唔多熟呢啲係咩嘢原因喇,即係咩嘢節日咁。

官:內地人點會唔知人日係咩嘢原因呀?我唔係好理解。

答:佢不懂,佢、佢啱啱先講,上面係--右手邊嘅上面第一個,佢話唔識,唔懂,咁即係話人日係咩,咁有啲、有啲後生可能...

官:黃浩係中國人嚟吖嘛,係咪呀?

答:吓?

官:黃浩係中國人嚟吖嘛?

答:中國人嚟㗎,但係佢、佢啲後生可能唔識呢啲人日咩嘢...

官:佢幾多歲吖嗰陣時?

答:吓?

官:佢嗰陣時幾多歲吖?

答:應該佢都係廿零三十歲咁上下喇。

官:三十歲嘅中國人點會唔知人日係咩嘢呀?

答:咁佢同我講咁樣唔識,咁我解釋下,初八囉,我下面都講話就初八,即係人日就係初七咁。

官:唔係,呢個係咪你嘅證供先?黃浩過左廿歲嘅中國人,唔知人日係咩嘢嚟嘅?係,你...

答:我唔清楚,佢話唔識,咁我當佢、當佢係唔明白囉。

官:哦,咁樣。

答:咁佢就話佢係初幾,咁即係佢叫我講係初幾,直接講初幾就得嘞。

官:明白。

答:咁我...

官:好,謝謝你。”

15.基於本案的性質本席亦有特別關注有關第一答辯人是否曾經自稱「小股東」的相關證供。第一答辯人在盤問下的證供存在固有的不可能性。本席拒絕接納第一答辯人的相關證供。相關部份原文如下[2]

“問:請你睇第二個你嘅簽名,隔籬係寫住問18,但係扠咗嘅。

答:唔。

問:嗰度寫住「陳美鳳曾經指你向陳美鳳自稱你係小股東,你其後表示因為該僱主告訴公司賺錢嘅話,你就會有花紅」,呢個係你喺2023年6月6日係同陳美鳳有同勞工處有咁樣講過嘅,咁喺下面呢第18A嗰個問題呢,勞工督察就問你「咁你口中嘅小股東係乜嘢意思?」你睇到嘛?

答:睇到。

問:咁再下面個答案就係有你第三個簽名喇,18A嘅答案呢你就話「當時刘巍勇同我講如果我管理得好,就會係有錢賺時就會分花紅畀我,所以好似我有份分錢,好似小股東」,你睇到嘛?

答:唔,睇到。

問:咁你同意呢個你同勞工督察講嘅講法係事實嚟嘅,係咪呀?

答:係吖。

問:咁所以你都同意呢你係曾經向陳美鳳呢係話你係小股東嚟嘅?

答:呢個同陳美鳳講呢個小股東我係有原因嘅。

問:你同意你係曾經同陳美鳳講過你係小股東,係唔係?你答咗我呢個問題先,然之後你再解釋你係咩嘢原因。

答:係,跟住我個原因就係點樣,可以解釋嘛?

官:係,請解釋吖。

問︰請解釋。

答:咁呢個原因呢就係隔一日,隔一日前,咁拆完機,做完嘢,咁啲數啲嘢喺晒、喺晒地下,一係喺晒個蘿度呀,咁就去點數,然之後呢我點完同佢數唔啱,咁我再叫一個同事同佢去一齊點,點完亦都、亦都係有出入,咁我哋話點埋第三次喇咩嘢,咁佢唔點嘞,佢話「你鍾意點就點喇,咁你話幾多幾多喇咁」,喂,我做唔到數吖嘛,係咪呀?咁點呀,我話多你話少,咁大家咪有、有交嗌囉,咁跟住佢就孭起個袋,孭個--曉起、曉起個鼻咁就嘞,咁唔理,咁只能夠咁喇,咁我點咗幾多,我就幾多喇,照寫,係咪呀?

官:唔。

答:咁好,咁仲、仲有呢就有一次就點數就點多咗嘅,佢自己寫、寫個數,報畀我寫多咗,佢話--我話「阿鳳,我話你寫多咗咩嘢數喎,而家我、我報番去公司呢,我就要賠㗎喎,點嘅數唔啱我自己...」

官:證人,停一停你,其實你係咪就係想重複番你證人供詞講嗰樣嘢啫,你頭先講呢啲嘢咪證人供詞裡面講咗囉。

答:唔,唔,唔。

官:係咪就係呢個就係你個解釋呀?

答:即係話佢--即係陳美鳳個態度真係好難頂,所以我基於即係我哋老細刘巍勇咁曾經同我講過話「喂,你管理得好,咁年底畀啲乾紅你吖咁」,咁我只在呢個--即係基於呢個咁嘅基礎,咁想管理得好啲,咁咪--即係好違心咁講囉當時就。

官:你證人供詞,即係文件夾110頁你就最底已經講咗吖嘛,我讀出嚟吖直情「老闆曾說過如果我幫他把貨倉管理得好,有錢賺,到年底會給我分點幹紅,故本人遺心的對申請人說自己是小股東,希望藉此能約束一下申請人囂張的言行工作態度」呢個係咪你想畀個解釋呀?

答:係嘞,就係呢個解釋。

官:咁你咪講咗囉,咁跟進問題嘞,咁如果呢個係個解釋,咁點解你同勞工處又冇講到其實係咁樣嘅意思呢?因為第218頁我哋見到你冇咁樣講吖嘛,咁點--有冇解釋點解同勞工處冇講呢樣嘢?

答:咁當時真係冇諗到咁多細則囉。

官:咁如果大律師結案陳詞嘅時候同我講話唔係,其實你同勞工處冇講真正嘅原因就係因為呢個係新近創作嘅大話囉,當時未創作到呢個虛假陳述,所以就冇嘞,事後諗起,唔係喎,可以創作一個虛假嘅陳述,講大話呃下法庭喎。

答:我冇、我冇創作呢個...

官:咁如果呢個係嗰個--唔係,你聽我,唔係,如果呢個係佢個講法,咁你有咩嘢想回應?我就係想聽你有冇回應?

答:即係就話因為陳美鳳個態度囂張,我先至有咁嘅想法。

官:唔係,呢個處理咗喇,而家問嘅係咁如果呢個係事實,點解唔係喺勞工處面前就已經講咗,點解唔係18A個答案嘅一部分,而係喺證人供詞先出現,係新近創作嘅虛假陳述,定係有其他原因?

答:其他原因,即係話我、我都想公司賺錢,我可以分啲乾紅咁囉。

官:唔。”

16.基於本案的性質本席亦有特別關注有關第一答辯人財務安排的相關證供。第一答辯人盤問下的證供不盡不實,比較大可能是新近創作的虛假陳述。相關部份原文如下[3]

“問:為咗係對你公道呢,我想請你睇番你嘅證人陳述書109頁。

答:睇到。

問:第三段第五行。

答:等等先,等等先。

問:你睇--你自己個講法呢就係話黃浩呢係安排你代收代付所有喺呢個貨倉工作嘅工人工資包括申請人同埋你本人嘅工資,而工資呢就係每日支付,但係通常呢黃浩係通過微信或者銀行每一週轉帳結--轉帳結算,你收到工資款之後,就會以現金方式呢係代第三答辯人喺貨倉嗰度當面係發還畀工友同埋申請人嘅,呢個係你嘅講法嚟嘅,係唔係?

答:係。

問:咁你喺呢一度呢嘅第五行,你係講代收代付嘅,你睇到吖嘛?

答:唔。

問:你喺呢成個段落裡面係從來冇提過你喺呢一個代收代付嘅安排之中呢,你係會另外收取微信提現費,同埋車馬費,或者其他因為你額外嘅工作而補番畀你嘅錢嘅,同唔同意?

答:冇提過。

官:點解唔提呀?

答:因為當時同內地講呢樣嘢呢都係因為我從原來拆機嘅,就突然間慢慢就轉變成咗好似打...

官:唔係,唔係,唔係,唔係講件事,講第109頁第三段你自己份證人供詞,點解冇交代你啱啱講嗰個安排,我哋問緊呢個問題,點解冇喺呢度寫?

答:當時應該係唔記得寫喇。

官:咁我又唔係好理解,因為其實呢件案件係工傷案件吖嘛,咁基本上都係得嗰三個議題嘅啫,所有工傷案件都係喇,第一,有冇意外,第二,係咪僱員僱主關係,第三,就係銀碼吖嘛,咁呢個係即係銀碼嘅安排,或者係用咩嘢貨幣去畀錢呢個喺所有工傷案件度好明顯地都係一個好重要嘅議題喇,即係如果你話我冇講劉德華靚唔靚仔,咁我理解吖,唔係審緊呢樣嘢吖嘛,咁但係而家係審緊,你亦都知道係會審緊,如果有僱員僱主關係應該賠幾多錢,咁所以個金錢嘅安排係一個明顯地重要嘅議題嚟吖嘛,咁既然咁明顯地重要嘅議題,點解係會證人供詞係冇講,即係你自己用咩嘢貨幣,即係有冇要畀番錢畀黃浩,點解冇寫呢啲嘢喺入面呀?

答:呢啲係我同黃浩即係講好,講好中間嘅,即係話你要補貼番畀我,咁佢答應咗,咁我...

官:係,唔係,你唔好講呢啲,我要知嘅係點解冇寫?咁重要,明顯地重要,所有人都應該知道重要,明顯到不得了,點解唔寫?可能有原因,可能冇原因㗎,但係有冇你都要答咗我先,有原因定係冇原因,即係解釋到定解釋唔到?

答:即係我意思話即係冇寫落係冇提到話用咩嘢貨幣支付,係咪?

官:係,亦都冇講話微信收嘅錢要畀番佢呀,諸如此類,總之就冇講喇全部,咁有解釋定冇解釋㗎?

答:呢個解釋都係同啲工友講咗係...

官:唔係,唔係,唔係,我問你冇寫,有冇解釋?有定冇㗎?

答:解釋就係當時冇諗到呢樣嘢以形式,咩嘢貨幣形式支付呢樣嘢囉。

官:如果大律師結案陳詞嘅時候同我講,唔係,事實真相就係你根本就係全部嘢都係假嘅,所以先至會冇寫,因為小說,虛假嘅小說,同埋真實事件嘅分別,就係虛假小說冇細節吖嘛,咁所以其實就係你創作虛假故事嘅時候漏咗囉,咁所以其實我不應該採納你嘅證供,因為講緊大話,虛假嘅,啱啱作嘅,咁如果個指控係咁樣,指控嚟㗎咋吓,我未話係啱定錯,如果個指控係咁樣,你有冇回應吖?

答:我就係回應就係即係當時冇寫到具體嘅支付方式囉,同埋銀碼個幣種囉…

官:又冇寫銀碼,又冇寫微信收錢,三樣嘢都冇寫,就係冇諗到?

答:微信收錢之前講咗㗎嘞。

官:唔係,呢、呢段呀,第三段呀,呢度邊度有呀?再睇番之前第一、第二段都冇吖,你邊度有講微信會收錢呀?係咪冇㗎?即係我、我睇過好多次嘞,但係即係如果錯你話畀我聽吖,但係我印象中我睇晒你成份證人供詞,你冇講過微信會收錢,亦都冇講過因為咁樣你個,即係要交番錢畀佢呀,或者有其他安排呀,即係微信會收錢呢樣嘢,我今日第一次聽㗎咋喎,即係呢一、呢一、呢一份七頁紙嘅證人供詞應該從來冇提過微信會收錢。

答:冇呀,我...

官:亦都冇提過呢個係你哋嘅安排嘅一部分,亦都冇提過呢個係你嘅考慮一部分,即係我第一次聽咋喎,即係點解七頁紙都冇提呢?即係微信會收錢,有冇解釋呀?

答:即係當、當時冇諗到咁、咁多細節嘢囉,真係唔記得寫呢樣嘢,但係我初初--對方代表律師呢,我曾經就發過一份傳真畀佢嘅,我都解釋過呢樣嘢。

官:發過一份傳真畀代表律師?

答:唔。好似係2003年6月30日。

問:請你睇116頁吖,有冇需要睇116頁呀?證人,證人。

答:係。

問:請你集中精神,而家請你揭去116頁。

答:揭咗,揭咗。

問:呢個係咪你所講嘅嗰個傳真呀?

答:唔。

問:係唔係?

答:係呀。

問:裡面有邊度有講過你係會收呢一個微信提現費同埋車馬費,同埋因為額外工作要補錢畀你嘅呢一個安排㗎?因為我唔想同你嘥時間,如果我哋睇番你呢一個文件,左手邊有個2字,2字下面數第三行,你嗰度寫就話「需要招請臨時工人做事嘅工資,老闆讓我代收代付工資,一般一天或一週以電子匯款或微信方式支付」,冇再提任何關於咩嘢微信提現費,車馬費,補錢嗰啲嘢㗎喎,喺你成份文件嗰度係冇任何篇幅係提到你啱啱所講嘅嘢。

答:呢樣係即係冇提到,但係一般正常嚟講...

官:唔係,唔係,咁你頭先話個傳真有提咪講大話囉。

答:有提過微信同埋點樣畀錢,點樣支付嘛。

官:唔係,冇提微信會收錢,同埋呢個係你嘅安排一部分吖嘛,邊度有提微信會收你錢呀?你話用微信支付啫,你冇話微信收錢喎,亦都冇話呢個係你嗰個工作安排嘅一部分喎,即係交--計數嘅時候要計埋微信收嘅錢,咁你係咪...

答:當時就係冇考慮到呢樣咁細節嘅嘢,因為一般佢內地支付都係以微信或者係銀行過數咁樣。

官:咁你頭先又同我講話個傳真有提嘅,咁其實係咪嗰個係錯㗎?

答:個傳真有,呢度、呢度咪提咗話以微信支付,方式支付囉。

官:係呀,咁但係你冇提微信收你錢,或者收佢錢,所以嗰個係要計埋落去吖嘛,冇提微信會收你哋錢呀。

答:工資係一日或者、或者隔一日,亦都話隔一週,咁電子匯款同埋微信支付,咁我...

官:係囉,咁咪冇講係微信會收你哋費用,所以你要即係計算埋落你嗰個財政安排度囉,冇提呀。

答:呢個就係漏,漏寫囉,係呀,唔記得囉。

官:咁你頭先話個傳真有提,係咪你搞錯咗呀?

答:我話--係有、係有提即係用咩嘢方式收錢。

官:係…

問:好,請你睇216頁。

答:好。

問:呢個係你同勞工處之間嘅會面紀錄,請你睇問答11,個問題係「你嘅酬金係如何計算,如何支付,由邊--由誰人支付?」你嘅答案係「日薪850鈫,係由黃先生,不知道職位及名字,經WeChat轉帳及過數畀我」,同樣地你喺呢一個答案度你係從來冇提及你係有賺取嗰個日薪850鈫以外嘅任何酬勞,包括現金提--微信提現費、車馬費,或者因為額外工作要補錢畀你嘅、嘅酬勞,同唔同意?

答:呢度係冇寫過。當時就冇諗咁多細則嘢要補充落去,咁就係咁樣寫囉。

官:咁如果大律師結案陳詞嘅時候,個陳述係話你唔係誠實地遺漏,係不誠實地遺漏,即係係刻意講少啲...

答:冇,當時係...

官:...咁、咁係呃咗勞工處嘅,咁你有咩嘢回應呀?

答:我回應就係本身我就即係後尾就變咗當日薪喇,咁但係又中間有啲收入。

官:唔係,唔係,唔係,你冇寫吖嘛,事實就冇寫喇,你都同意喇。

答:係,喀。

官:咁冇寫有兩個原因嘅,誠實地漏咗,不誠實地刻意唔寫,咁會唔會係...

答:我係真係...

官:...不誠實地刻意唔寫㗎?

答:真係漏咗囉。

官:係。

答:真係漏咗寫囉。

官:唔。

答:如果係咁細則嘅,當時邊度諗咁多呢啲咁多嘢,啲細則嘢喇,就係話佢即係主任問我乜嘢,咁我諗到嘅嘢我就講囉,即係冇諗到咁細則嘅嘢,譬如我...

官:點樣細則法呢,「你的酬金如何計算?」就係咁之嘛,一條好簡單嘅問題,咁...

答:即係基本嘅我收佢係嗰啲--因為佢有時裝下櫃呀,拆下櫃呀,咁另外收入嘅嗰啲,我都唔識點寫㗎,有時幾多嘅就幾多,咁即係好難寫囉。

官:你唔會覺得係應該要同勞工處交代得完整啲㗎咩?

答:就係當時冇諗咁多細則嘢囉,即係冇諗到咁多嘅具體嘢呀,即係我點講呢,我今日、今日有隻拆櫃,後日又冇,咁我都唔知點寫囉就係,好籠統囉咁樣寫咗就。

官:哦,明白,好,唔該。

司徒小姐︰係,唔該法官閣下。”

第三證人 - 陳先生

17.本席認為第三證人陳先生的證供不可靠不會接納。本席獨立地重複閱讀過審訊文件冊及審訊謄本。正如申請人代表大律師司徒景倫所述:

“陳先生聲稱其為該工場的「二房東」[1/104/§1],但他卻沒有提供任何可被接納為證據的文件證明他與該工場有何關係,及後他在法庭提問時承認其實際是「三房東」。陳先生顯然為了隱瞞其與第一答辯人的關係在盤問下前言不對後語。他一方面在其向勞工處作出的聲明中確認他在2022年8月之前「一直無見過亦無接觸過」第一答辯人 [1/224/§2],另一方面卻在其證人陳述書中聲稱他在2021年初已經與第一答辯人在該工場中有面對面交談 [1/104/§2],但在盤問及複問期間竟然堅持自己在2023年7月之前都不認識第一答辯人。這充份顯示陳先生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無論如何,重要的是陳先生承認他並沒有參與該工場的業務和運作,亦非該工場的股東或合夥人,因此他對於申請人和第一答辯人的關係,以及第一答辯人在該工場的身份和角色均沒有任何個人認知。他在盤問下同意其在證人陳述書中 [1/104/§3] 聲稱「陸志剛先生只是劉巍勇先生請回來打理其貨倉雜務的工人,陸志剛先生並不是劉巍勇先生的合伙人」只是道聽途說及其個人推測。綜上所述,陳先生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無論如何,由於陳先生對於本案爭議事項沒有任何個人認知,法庭不應給予陳先生的證供任何比重。”

18.第三證人陳先生盤問下的證供不盡不實,比較大可能是新近創作的虛假陳述。相關部份原文如下[4]

“問:係,請你揭番224頁,前面嗰版。

答:224,係咪?

問:係。前面嗰版呀,聲明嘅第一版,你揭番前面嗰版喇,前面嗰版。

答:前面,係。

問:係,係,而家你面前嗰一版。

答:係。

問:請你睇問答2,個問呢,問題係「你認唔認識陸志剛?」你嘅答案呢就係「以前聽聞過,但一直冇見過,亦冇接觸過,直到2022年8月,我先有同陸志剛查詢工場發生咩嘢事,才得悉2021年7月的工傷事件」睇唔睇到?

答:睇到。

問:咁其實你呢一個講法係咪同你啱啱同我哋法庭講話其實你喺2021年嘅3月或者4月初,已經係見過陸志剛,同埋同陸志剛有一個面對面嘅對話呢係有出入嘅,同唔同意?

答:嗰度唔同意,因為...

問:即係你唔同意你兩個講法係有出入嘅?

答:唔同意。

官:點解呀?

答:因為中間,法官大人。

官:係,請講。

答:我之前呢唔知佢係叫陸志剛嘅,今次呢就我收到律師葉謝鄧寄啲信嚟,咁呢我就要去查問嘞,咁嗰個信嗰度呢又話告埋--就搵呢個咩,咁我問佢邊個係負責人,係又、又搵陸志剛,又搵我,咁呢我先知道,咁邊個係陸志剛,咁先佢就話係佢係陸志剛嘅啫,咁先真正...

官:但係--等等,等等,等等,我搞清楚個時序先,你睇225頁吖,225頁你呢一個聲明嗰個日期,留意個日期啫,你見左下角會寫住㗎,2023年7月11號,咁嗰日你知唔知邊個係陸志剛㗎?

答:二零二幾呀?

官:2023年7月11號,寫住吖嘛呢度,225頁,2023年7月11號嗰一日,你知唔知邊個係陸志剛㗎?

答:2023年,係咪?

官:係,2023年。

答:2023年呢嗰日我都唔知嘅其實。

官:咁你又講到之前嗰頁嗰啲嘅?

答:佢之前嗰頁嗰啲佢叫陸仔,咁我就唔知道真名。

官:唔係喎,你揭番之前嗰頁,224,答2。

答:2吖嘛?

官:係。

答:即係2佢問我有冇--識唔識...

官:我成段讀出嚟喇,答2呢度係咁寫吖嘛「以前聽聞過,但一直冇見過,亦冇接觸過,直到2022年8月我先有同陸志剛查詢」,你講咗佢全名出嚟㗎喎。

答:佢、佢問我邊、邊--嗰個時候佢係列陸志剛,咁我先問佢叫--問、問、問佢--我嗰陣時呢就以為佢係陸仔,個個都叫佢陸仔,我唔知佢全名。

官:唔係,咁你第答2呢度寫住陸志剛吖嘛。

答:佢寫--嗰時候係22年。

官:即係咁呀,不如我直接,直接啲問你喇。

答:唔。

官:咁條問題係問你識唔識陸志剛,跟住你照答吖嘛,咁所以嗰日你係咪已經知邊個係陸志剛㗎嘞,如果唔係你點答啫,如果唔係你個答案就唔係咁喇,如果你嗰日都唔識邊個係陸志剛嘅,咁條問題個答案就係唔識咁樣囉,咁但係你答落去喎,你話聽聞過,跟住又話2022年見過,咁你係咪2023年已經知佢係陸志剛㗎嘞,如果唔係你點答啫條問題?

答:我2022年,2023年我先去問佢攞咗啲文件,佢初初就話咁先問...

官:唔係,唔係,唔係,所以叫你集中睇番個時間囉,再講多次個日期,225頁左下角睇到嘅,2023年7月11號,我頭先問你嘅就係呢一日,唔好理其他日子,淨係呢一日,2023年7月11號,你知唔知邊個叫陸志剛㗎?

答:嗰日我都唔知㗎喎。

官:咁你點答第二條問題呀?你唔係答佢唔識吖嘛。

答:我...

官:如果你唔知,你就答唔知喇,你唔係喎,你詳細答落去喎,呢啲嘢冇可能係人哋作出嚟㗎喇,你自己講吖嘛,咁如果你2023年7月11號都唔知邊個係陸志剛,你點答第二條問題呢?即係我唔明呀,唔明,所以要問清楚你究竟你講緊乜嘢呀。你明唔明我條問題呀?我而家問緊你2023年7月11號你識唔識陸志剛?你話唔識吖嘛,咁我就好奇怪囉覺得個答案,因為第二條問題就係問你識唔識陸志剛,跟住你答吖嘛,咁點可能係嗰日你都唔知邊個係陸志剛呀?我理解唔到你個答案喎,麻煩你解釋畀我聽你個答案吖,即係點解會係真吖?

答:我--2022年呢我就去問,咁我嗰陣時呢,我呢度係寫錯咗,我睇個問題就係,我2--我係到2--我係問陸志剛時候,我係知,我但係唔知係--就係嗰個時候呢我知道佢叫陸仔,我唔知全名,因為嗰個場有幾多人做嘢我又唔知吖嘛。

官:等等先,等等先,即係你堅持你到2023年7月11號你都唔知邊個係陸志剛呀?

答:係。

官:咁好嘞,咁下一條問題,就係如果係咁,咁請問問2答2點解你唔係話我唔知邊個叫陸志剛,而係你有答到勞工處,你直情係講到明,「直到2022年8月,我有同--我先又同陸志剛查詢」,你係講佢全名㗎喎,咁你解唔解釋到,點解你個答案係咁樣呀?

答:佢嗰個時候呢佢就係、就係問陸--我話嗰個陸仔,我就問點解呢度又發生咁嘅事嘅咁,咁我又都--可能我就唔為意佢寫陸志剛係邊個,我都...

官:明白,好。

答:係。

官:咁呢我哋睇埋第三條喇,第三條又再講多次喎,「你知唔知陸志剛係咩嘢身分?」咁你都冇話我淨係知有個陸仔,唔知係陸志剛,你答埋落去喎,你話「陸志剛曾經向我提及」,咁如果你唔知陸志剛係陸志剛,你點解會答到第三條㗎又?

答:佢當、當初就問嗰個係咪陸仔,咁係咪姓陸嗰個人,我知道佢姓陸,因為我好少到場嘅,平時收下租咁嘅啫,但係收租又冇同佢攞錢,都係佢過錢,有咩嘢唔妥個場,我先去執下嘢咁嘅啫。

官:咁問埋你嘞,如果大律師結案陳詞嘅時候同我講,唔係,你係講大話呃緊我,你不誠實地畀假口供,你冇可能2023年7月11號唔知邊個係陸志剛嘅,咁你有咩嘢回應呀?

答:我回應,嗱,我從來佢哋場裡面啲人呢我係唔認識嘅,因為我--佢--個場主,我只不過係有咩嘢問題,譬如電有問題呀,冇電,咁你梗係搵人去、去搵我㗎喇,我就去整一整嘢嘅啫,跟一跟嘅啫。

官:明白。”

傳聞證供

19.第一答辯人曾存檔曾慶定及彭友良的證人陳述書但曾先生及彭先生均沒有出庭作供。本席需要根據香港法例第8章 《證據條例》及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於Amrol v Rivera [2008] 4 HKLRD 110 訂下的法律原則考慮是否接納該等證人陳述書的內容作為傳聞證供,或是否就該等證供給予任何比重。本席關注該等簽署日期為2024年8月的證人陳述書並非即時或同期記錄。第一答辯人亦完全沒有提供任何合理辯解為何曾先生及彭先生均沒有出庭作供。該等證人陳述書的副本出現於審訊文件冊第105及106頁。本席反覆閱讀過其內容。本席看不到其重要性。原因非常簡單。曾先生及彭先生對第一答辯人法律上是否僱主並沒有任何直接的個人認知。他們的陳述屬於主觀猜測。本席認為該等證人陳述書內容並不可靠,本席不應該給予該等內容任何比重。

第一個爭議點

20.本席必須考慮申請人是否因工遭遇意外一及意外二導致身體受傷。

21.就2021年7月9日的意外一而言申請人的證詞如下[5]

“第一次意外發生於2021年7月9日中午12時半左右。當時我正在該工場拆一批手提電腦。這些手提電腦都是舊型號的,機身笨重,每部約厚一吋多。該批手提電腦存放於放置在地上大約4尺 (長) x 3尺半 (濶) x 3尺半 (高) 的紙箱中。我要先將手提電腦從紙箱中取出,放置在工作枱上,然後才可以開始進行拆除。正當我站在紙箱前彎腰打算拿起大約3部手提電腦時,我突然感到腰背部扭一扭並發出「咔」的一聲,十分疼痛。我當下立即停下手上的工作坐下休息。休息期間我先行午飯,打算等腰背痛好轉後再工作。怎料午飯過後腰背痛並沒有好轉,我仍未能彎腰工作。我於是告訴第一答辯人我剛才打算搬起手提電腦時扭到腰背受傷,要立即去看醫生。得第一答辯人同意後,我便前往張勝跌打醫館求醫。到了第二天早上 (即7月10日),腰背痛楚及不適仍然持續。我於是到天水圍醫院急症室求醫。醫生為我注射了一支止痛針,並為我處方止痛藥及消炎藥。我獲發2021年7月10日至7月13日,合共4天病假。此外, 2021年7月10日至7月14日我仍每天到張勝跌打醫館覆診。 在我放病假期間,第一答辯人多次致電給我,說工場急需人手,叫我快回去開工。我說我腰背仍有痛,不可搬運重物。當時第一答辯人應承我,如果有重物要處理的話會找人幫我。在第一答辯人的要求下,我於2021年7月15日復工。我見自己只拿了4天病假,加上以為腰背痛會慢慢復原,所以沒有向第一答辯人要求病假糧款。”

22.本席留意到申請人提交的中西醫醫療記錄均獨立地記錄了意外一及其導致的傷勢。第一答辯人則從來沒有提出任何有力的證據反駁申請人的證詞。申請人的證詞沒有任何固有的不可能性。本席沒有任何合理理由質疑申請人的說法。本席全盤接納申請人的證詞,裁定申請人是因工遭遇意外一導致身體受傷。

23.就2021年7月23日的意外二而言申請人的證詞如下[6]

“第二次意外發生於2021年7月23日上午9時左右。當時我正在該工場拆一批30多吋的電視屏幕。該批電視屏幕存放在一些放置於地上的一個大約4尺 (長) x 3尺半 (濶) x 3尺半 (高) 的紙箱中。我要先將電視屏幕從紙箱中取出,放置在工作枱上,然後才可以開始進行拆除。雖然第一答辯人曾承諾如果有重物要處理的話會找人幫我,但當時第一答辯人只安排我獨自一人處理這批電視屏幕。我有向第一答辯人說我仍然腰痛,要自己一個人處理這批電視屏幕會很困難,要求他安排多幾個工友一齊做。但第一答辯人只回應說這批電視屏幕數量不多,好快可以完成。所以我唯有勉為其難自己搬運這些電視屏幕。正當我站在紙箱前彎腰打算拿起1部電視屏幕時,我突然感到腰背部扭一扭並發出「咔」的一聲,十分疼痛。我當下立即停下手上的工作坐下休息,並大聲向正在使用剷車運貨的第一答辯人講我又受傷了。第一答辯人起初說他聽不到,於是我惟有緩慢地行到他的面前告訴他我剛才搬起電視屏幕時再次腰背受傷,並問他現在該怎麼辦。第一答辯人此時便推搪說有很多貨等著他處理,說我要報警或找勞工處隨我自己喜歡。 由於第一答辯人這樣回應,再加上我當時腰背痛楚難擋,我亦只好報警求助。警員到場後,我在工場外向警員講述我的受傷經過,然後警員便入工場內向第一答辯人了解。之後警員從工場行出來,說第一答辯人會解僱我,並會向我支付未清付的薪金。我當時並不知道第一答辯人向警員說了什麼,只覺得這樣的處理手法並不合理。警員又叫我工傷要找勞工處協助,他們作為警察不會處理。等了一會,第一答辯人向我支付了大約$8,000薪金,然後救護車便將我送往北區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

24.申請人提交的北區醫院急症室記錄獨立地記錄了意外二及其導致的傷勢。第一答辯人亦從來沒有提出任何有力的證據反駁申請人的證詞。申請人的證詞沒有任何固有的不可能性。本席沒有任何合理理由質疑申請人的說法。本席全盤接納申請人的證詞,裁定申請人是因工遭遇意外二導致身體受傷。

第二個爭議點

25.本席必須考慮及裁定傷者是否受僱於第一答辯人。

26.相關的法律原則極其簡單。

27.本席曾經於Wong Hong Shing 對 Hui Tsz Keung t/a Chun Wan Logistics Co及另二人 [2019] HKDC 772(第9段)提及:

“根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在 Poon Chau Nam v Yim Siu Cheung (2007) 10 HKCFAR 156 的指引,現今法院處理某人是否僱員的問題的方法,是按照僱傭關係的各個表徵來細看雙方關係的所有特徵,目的是根據整體印象決定雙方是否存在着僱傭關係。法院要由所得的細節構想出一個印象,而這是細緻入微而非機械式的做法。有關的表徵包括:—

(1) “僱主” 所行使的控制程度;

(2) 提供服務的人是否自行預備所需器材;

(3) 該人是否自行聘用助手;

(4) 該人所承擔的財政風險的程度;

(5) 該人所負有的投資和管理責任的程度;及

(6) 該人在何等範圍內有機會從妥善管理其工作中得到利益。”

28.申請人代表大律師司徒景倫在其書面開案陳詞第16至18段作出陳述,主張申請人在兩宗意外發生時為第一答辯人的僱員。本席同意。本席獨立地重複閱讀過審訊文件冊及審訊謄本。正如申請人代表大律師司徒景倫所述:

“根據申請人的案情 (1) 她自2020年4月左右起直至兩宗意外發生時受聘第一答辯人,她和第一答辯人之間沒有簽署任何書面僱傭合約,但申請人每天按時到該工場進行第一答辯人安排的拆件工作,並獲取第一答辯人以現金支付的薪金,薪金以拆件的種類和數量計算(手提電腦、手提電話為每件 $4、液晶顯示器為每件 $3)[54/§§3-5] (2) 申請人在替答辯人工作期間,工作時間及工作地點固定,工作內容由第一答辯人控制和分配,申請人沒有自主權,亦不能支配或請其他工人替她工作。申請人在工作上遇到困難或需要指示時須向第一答辯人請示 [55/§7] (3) 申請人並沒有獲得除薪金外的任何利潤,亦無需承擔任何損失風險 [56/§13]。第一答辯人承認其負責管理該工場 [212],發放員工工資 [212],及安排工作予申請人 [219/§26],當申請人遇到問題時由他指示 [219/§26] 。第一答辯人曾向申請人聲稱其為該工場的「小股東」[218/§18a] ,但他現在聲稱其本人與申請人「僅是一同受薪於」第三答辯人的「工友」[16/§14]。值得留意的是,在該意外發生後,第一答辯人曾聲稱不同人士為其僱主,詳情如下 (1) 第一答辯人在向勞工處提交日期為2023年5月10日的聲明 [212] 中,聲稱他「受僱於幾位慣常處於內地的人士,其中一位身份為劉小燕,但沒有該人士的聯絡方式」(2) 第一答辯人在向勞工處作出日期為2020年10月17日的會面紀錄 [214] 中,聲稱他「受僱於劉小燕及這幾位人士」(§1a) ,「人數為4人。包括劉小燕,劉巍勇,劉宏及一位我只知姓氏嘅王先生」(3) 第一答辯人在本案作出日期為2024年7月18日的非宗教式誓詞[27] 中,聲稱他受僱劉巍勇一人。由此可見,第一答辯人就其在該工場的身份此議題作出反覆說詞。”

29.本席獨立地重複閱讀審訊文件冊及審訊謄本。本席同意在兩宗意外發生時第一答辯人明顯地對申請人有絕對及真實的控制權。申請人由始至終只是聽從第一答辯人的指示行動。第一答辯人全權控制意外地點工作日程。第一答辯人是有賺取利潤的經營者。

30.本案沒有任何可靠的證據顯示申請人曾經自備工具。本案並沒有任何聘請助手的議題。申請人只需付出時間及勞動力然後向第一答辯人收取金錢。申請人沒有任何支出或其他財政風險。由始至終所有財政風險由第一答辯人承擔。申請人沒有投資責任亦沒有管理任何人。第一答辯人親自監督及管理申請人。

31.綜合所有證供,本席裁定申請人在兩宗意外發生時為第一及第三答辯人共同及各別的僱員,在該條例下有共同及各別的法律責任。

第三及第四個爭議點

32.訴訟各方就評定補償金額的議題沒有分歧[7]

33.本席決定採納申請人代表大律師司徒景倫提出的計算方法,採納每月港幣 26,959元[8]為計算補償的基礎,裁定第一及第三答辯人共同及各別應付的僱員補償金額如下:

  金額 (港幣)
該條例第9條的補償 97,052.40元
該條例第10條的補償 508,267.01元
該條例第10A條的補償 21,887.40元
合共: 627,206.81元
  另加利息及訟費

利息

34.申請人可根據慣例獲得由2021年7月23日直至判案書日期的利息。利息以半判定利率計算。判案書日期之後的利息,則應該以判定利率計算,直至全數支付為止。

訟費

35.正如本席在 Pacific Ace Finance Ltd v Delay & Anor [2023] 4 HKC 424 [2023] HKDC 611 (§28, per DDJ Kenneth KY Lam) 中提及,一般而言,在民事訴訟中,勝者應可兼得訟費。申請人有合理需要延聘司徒景倫大律師。司徒景倫大律師亦對本席提供了極其重要的協助。本席應該頒發大律師證書。

命令

36.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裁定申請人針對第一答辯人的申索勝訴,第一及第三答辯人須共同及各別承擔法律責任,支付港幣627,206.81元的僱員補償 (另加利息) 予申請人並支付申請人的訟費,包括所有被保留的訟費及所有轉聘大律師的費用,訴訟各方若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訟費金額須交由訟費聆案官評定,而申請人本身的訟費則應該以法律援助規則評定。本席感謝所有人給予本席的協助。

  ( 林嘉仁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由李國強彭書幗律師行轉聘司徒景倫大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三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1]   審訊謄本第43頁A行。

[2]   審訊謄本第45頁H行。

[3]   審訊謄本第51頁E行。

[4]   審訊謄本第72頁D行。

[5]   審訊文件冊第57頁。

[6]   審訊文件冊第59頁。

[7]   第一答辯人書面結案陳詞第5段。

[8]   審訊謄本第69頁E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