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祥寶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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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2早前承認控罪六和(允許另一人沒有執照而駕駛汽車) 控罪七 (允許另一人沒有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而使用汽車);D3承認控罪三(危險駕駛)、控罪四(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和控罪五(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剩下D1和D3,都被控告控罪一(普通襲擊)、控罪二(勒索)和控罪八(非法禁錮)[控罪八是控罪二的交替控罪]。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215/2023[2026] HKDC 6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Jan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15/2023

[2026] HKDC 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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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祥寶 (第一被告人)
  黃俊熹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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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6年1月8日
出席人士: 蔡中婧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達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建華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源曦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勞超傑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1] 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2] 勒索罪(Blackmail)
[3] 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
[4] 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Driving without a valid driving licence)
[5]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6] 允許另一人沒有執照而駕駛汽車(Permitting another person to drive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a licence)
[7] 允許另一人沒有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而使用汽車(Permitting another person to use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a valid policy of insurance against third party risks)
[8]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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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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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控罪

1.本項有三名被告人(D1至D3)和八項控罪。

2.D2早前承認控罪六和(允許另一人沒有執照而駕駛汽車) 控罪七 (允許另一人沒有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而使用汽車);D3承認控罪三(危險駕駛)、控罪四(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和控罪五(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剩下D1和D3,都被控告控罪一(普通襲擊)、控罪二(勒索)和控罪八(非法禁錮)[控罪八是控罪二的交替控罪]。

B 案情簡述

3.2022年9月18日,警方正調查一宗關於男子X被非法禁錮的案件,探員陪同報案人A在當日凌晨四時許到大埔墟火車站,打算與疑人會面。在該處,探員見到D1和男子B,也見旁邊有一部由D3駕駛的私家車(PM8690)在慢駛,車上有些男子,探員於是要求同僚支援。

4.D1和男子B當場被警察捉着。在警誡下,D1說「我冇嘢講」。

5.D3則駕駛PM8690離開火車站,但被一輛沒有標記的警車跟隨。

6.PM8690離開火車站後,駛往大埔公路,經吐露港公路到上水,最後去了粉嶺。D3在逃走期間曾高速駕駛、多次衝紅燈及一次不理會「禁止掉頭」的交通標誌。

7.PM 8690最後在凌晨4:56時左右到了粉嶺和豐街與聯興街交界,D3打開車門,跳車逃走,任由車子慢速溜前,車子右邊一部份上了行人路,撞上前邊一輛私家車才完全停下。

8.警員追上逃跑的D3,把他捉着,當時是凌晨5時左右。在警誡下,D3說「我冇嘢講」。

9.D1 和D3 分別被帶回警署,稍後由反黑組人員處理。

10.D1在2022年9月19日凌晨0224時至0302時給了一份錄影口供,他承認替一個叫「偉豪」的人向X收取欠債,跟隨人把X帶到某處及毆打X,X被要求致電母親拿錢到大埔墟火車站,D1後來和一些人及X乘車到大埔墟火車站, 他在那處和男子B下車,稍後被警察捉着。

11.D3在2022年9月19日凌晨0344時至0451時也給了一份錄影口供,他承認替「偉豪」向X收取欠債,D3叫D1參與,一些人把X帶到某處毆打,D3後來也有襲擊X,他駕車載D1等人到大埔墟火車站,準備從X家人那裏收錢,但見情況有異,便駕車載X及另一人(即D2)離開火車站,一直去到粉嶺和豐街,他在那處跳車逃走,但被警察捉着。

12.上述口供完成後,警察向D3錄取另一份錄影口供,時間為0501時至0508時,是有關他的駕駛。D3承認駕駛PM8670由大埔火車站離開,最後駛至粉嶺和豐街,他承認沒有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

13.據稱被非法禁錮的男子X沒上庭作供,控方在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八的審訊中依賴的證據只是D1和D3在錄影口供的招認。

14.D1和D3 都說他們受到警察不恰當對待,包括遭毆打,威嚇和誘使,不自願地給了招認口供。

C 控方案情

C.1 控方證物

15.主控官呈上多項證物(見證物表)。

C.1.1承認事實

16.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引入四份承認事實。

C.1.1.1承認事實一(證物P1)

17.證物P1的內容包括:

a) D1和D3承認D1和男子B於2022年9月凌晨4:15時左右在大埔墟火車站被警察捉着;

b) D3駕駛PM8690離開火車站,被警察追隨,後來於凌晨五時左右在粉嶺區逃走時被警察捉着;

c) D1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C.1.1.2 承認事實二(證物P1A)

18.證物P1A的內容包括:

a) 控方和D3都不爭議對方的精神科醫生的專家身份[1]

b) 控方的專家張醫生撰寫有關D3的精神科報告為證物P9;

c) 辯方的專家蔡醫生撰寫有關D3的精神科報告為證物D3-1。

C.1.1.3 承認事實三(證物P1B)

19.證物P1B的內容包括:

a) D1在2022年9月18日1911時至2129時在警員陪同下,從大埔警署羈留室被帶到那打素醫院接受診治,然後被帶回大埔警署羈留;

b) D1的那打素醫院急症室紀錄為證物D1-1[2]

C.1.1.4 承認事實四(證物P1C)

20.證物P1C的內容包括:

a) 警察於2022年9月18日2348時至9月19日0045時與D2(李均)進行警誡錄影會面;

b) 警察於2022年9月19日0127時至0143時與男子B進行警誡錄影背面;

c) 警察於2022年9月19日0224時至0302時與D1進行警誡錄影會面;

d) 警察於2022年9月19日0344時至0451時及0501時至0508時與D3進行警誡錄影會面。

C.2控方證人

21.主控官傳召證人表上的PW1至PW7。

C.2.1 探員19035 (PW1)

22.PW1是大埔刑事偵緝探員。他的一隊在2022年9月17日晚上接到男子X的母親(A女士)報案,A說X被人勒索,對方要A為X交出12萬元。

23.9月18日凌晨三時許,PW1陪同A到疑人約定的大埔墟火車站,扮作交錢。

24.凌晨4:12時左右,PW1見D1和男子B走來,附近有一輛PM8690私家車在慢駛,車上有幾名男子,A告訴PW1,說坐在私家車後座的男子是X。

25.PW1見D1向私家車點頭和打眼色,於是用電話通知隊員,要求支援,旋即聽見D1向男子B說「有差佬,快啲走」,D1也用手按電話,似要打電話。PW1見上述兩名疑人轉身急步離開,便上前表露身份,截停男子B及用手捉着D1的一隻手,PW1叫D1不要動,但D1企圖掙開,PW1再叫D1不要動,D1才停下。此時,PW1的同僚來到,拘捕了D1和男子B。

26.D1的律師指D1沒有向男子B說「有差佬,快啲走」,PW1不同意律師所說。

C.2.2 探員27026 (PW2)

27.PW2和PW1屬同一刑事偵緝隊。2022年9月18日凌晨四時許,他和同僚坐車到大埔墟火車站,見PW1截停兩人,於是下車幫忙,其中一名被截停的人是男子B,姓劉。

28.PW2以非法禁錮罪拘捕及警誡D1,D1說「我冇嘢講」,他後來被帶回大埔警署。

29.在警署,PW2向D1發出致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臨時證物PP2),並向D1講解及讓他自己看過。PW2問D1有沒有需要行使權利,D1說沒需要,然後在通知書上簽名。PW2稍後將一份通知書副本交D1簽收。

30.PW2其後補錄D1被捕時於警誡下所作的回應(臨時證物PP3),並給他副本簽收(臨時證物PP4)。

C.2.3 警員10893 (PW3)

31.PW3隸屬特遣隊。他在2022年9月18日凌晨,乘坐同僚駕駛的沒有標記警車到大埔墟火車站,聽到有探員要求協助及見PM8690突然開車,PW3乘坐的沒有標記警車便跟隨PM8690。

32.PM8690一直行走,大約35分鐘後(即接近凌晨五時),私家車司機(D3)在粉嶺打開車門,跳車逃跑,PW3追上去及表露警察身份,將D3制服。在警誡下,D3說「我冇嘢講」。

33.當日早上八時許,PW3帶D3回PM8690那處搜查,再將他帶到上水警署。PW3向D3發出致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臨時證物PP5),他讓D3自己看,D3看後沒提出問題,也在通知書上簽名。

34.PW3稍後替D3補錄他在被捕時於警誡下所作的回應(臨時證物PP6)。

35.PW3說在他看來,D3是清醒的。

C.2.4 警員24240 (PW4)

36.PW4是特遣隊隊員。他的警車在2022年9月18日凌晨四時許,接到命令去協助追截PM8690,終於在粉嶺見到該部私家車,司機後來跳車逃走。PW4說警察追了司機大約200米,把他捉着,跟着帶他回PM8690,當時私家車上還有兩人坐在後排座位,但PW4記不起那兩人是男是女。

C.2.5 探員20157 (PW5)

37.PW5是大埔反黑組第二隊成員,他在2022年9月18日早上11時許開始調查本案及處理其中兩名被捕人士,一人是AP3,姓李(即D2);另一人是AP4(即D3)。

38.PW5說當日下午五時許,他陪同探員18840(PW6)向大埔警署值日官提取D1。PW6負責檢查D1的手提電話。PW5接着為D1拿取背景口供。同日晚上六時許,D1被交回值日官看管。

39.翌日(9月19日)凌晨近一時,PW5和同僚從值日官那處提取D1,帶他回上水皇后山的居所搜查。PW5說D1拿出鎖匙開門,他沒有印象D1家中有沒有人。

40.凌晨一時許,搜查完畢,PW5和同僚帶D1回大埔警署,稍後錄取口供,他向D1發出致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臨時證物PP7),由D1自己看,然後問D1有沒有問題,對方說沒問題及在通知書上簽名。

41.口供錄影在凌晨2:24時至3:02時進行(光碟為臨時證物PP8;謄本為PP8A)。錄影完畢後,PW5把光碟副本給D1簽收(臨時證物PP10)。

42.律師指D1的母親來到警署,在停車場見過D1。PW5說對此沒有印象,記不起來,但他否認律師指母親陪同D1回家搜查。

43.PW5確認D1在9月18日晚上1911時至2129時去了醫院。

44.PW5在2023年4月4日寫的書面口供(MFI-1)和他記事冊紀錄(MFI-2)有多項時間不符。律師指PW5的書面口供只是按警署的正式紀錄(MFI-3)填報,他質疑PW5寫下的記事冊紀錄和在庭上說的,都不是事發經過。PW5不同意律師的指控,表示自己只是在記事冊幾處寫錯。

45.PW5說他在9月19日早上六時多下班,當日下午一點至兩點再上班。他被問及為何在凌晨向D1錄取口供,PW5說是按上司指示行事,要盡快在扣留48小時內作出起訴。

46.PW5說落口供時已問過D1有沒有精神,對方表示夠精神。

47.律師指有警務人員毆打、威嚇和誘使D1。PW5否認。他也否認因為D1表現合作,有警察在錄取口供後帶D1往天台吃煙。PW5稱D1完成口供後,去了洗手間十多分鐘。

C.2.6探員18840 (PW6)

48.PW6和PW5屬同一反黑隊。2022年9月18日上午十一時許,他和同僚從上水押送D1及D2回大埔警署。

49.當日下午五時許,PW6從值日官那處提取D1去查看對方的手提電話,另一探員PW5當時在旁看管D1,完成手機檢查後,PW6把D1交回報案室看管。

50.同日晚上八時許,PW6從值日官拿處提取D3去查看對方的手提電話,當時探員24569看管着D3,然後該探員替D3錄取背景口供,D3跟着被交回報案室看管。

51.同日晚上11時許,PW6和同僚從值日官那處提取D3,將他帶回元朗南山村搜屋,然後返警署,並於9月19日凌晨三時許為D3錄取口供。PW6讀出致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給D3聽,也讓D3自己看過,他問D3要不要找律師或任何幫忙,D3表示明白,沒作要求,並在通知書上簽名(臨時證物PP11)。

52.D3那份錄影會面在2022年9月19日0344時至0451時進行(光碟為臨時證物PP12/謄本為PP12A)。錄影完畢,PW6把光碟副本給D3簽收(臨時證物PP13)。

53.PW6接着為D3錄取另一份口供,是關於他的駕駛罪行(光碟為臨時證物PP14/謄本為PP14A)。錄影完畢,PW6把光碟副本給D3簽收(臨時證物PP15),然後將D3交回值日官看管。

54.PW6否認跟D3說過若然合作,便讓他盡快休息。PW6不同意D3當時很累,他覺得D3夠精神。PW6說不知道在凌晨三時許從報案室提取D3作調查時,對方是否正在睡覺。

55.律師指有警務人員毆打、威嚇和誘使D3。PW6否認。他也否認開始錄影口供後,由於D3說得不夠大聲,他停止錄影,然後在0344時重新開始錄取口供,得出現在的臨時證物PP12那份口供。

56.PW6否認知道另一名被告人(D1)去過醫院,與及否認有警務人員在完成錄取口供後帶D1往天台吃煙。

57.PW6也否認他監聽同僚PW5為D1錄取口供。

C.2.7高級探員50057 (PW7)

58.案發時,PW7與PW6和PW5屬同一反黑隊。他在2023年2月離開該隊,轉往刑事偵緝調查隊。

59.PW7目前在退休前休假中。不過,他被指控於2023年11月干犯串謀販運危險藥物,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與及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他是該宗區域法院案件DCCC 1435/2025的第一被告人,案中還有兩名被告 (見MFI-4)。PW7在該案於2023年11月中被捕,稍後被停職,到2025年8月才被落案起訴;案件仍在區域法院的提訊階段。

60.PW7說他是高級探員,反黑隊的工作由兩名警長作出安排,但自己也會向年資較輕的隊員給予意見。

61.PW7說他負責處理姓李的疑人(即D2),在2022年9月18日2348時至0055時為該人錄取口供,然後帶他回家搜查,最後交回大埔警署值日官看管。

62.PW7說他沒有處理D3。他否認有警務人員對D3毆打、威嚇、誘使及教導D3如何回答稍後的查問。

63.PW7也否認另一被告人D1完成口供後被帶對方天台吸煙。他又說不知道D1在2022年9月18日晚上表示氣促而去過醫院。

D 特別事項聆訊

64.控方想引入D1的一份錄影會面口供(臨時證物PP8/謄文為PP8A),與及D3的第一份錄影會面口供(臨時證物PP12/謄文為PP12A)。D1和D3的律師提出反對,指有警務人員對D1及D3作出毆打、威嚇、誘使及教導他們如何回答查問。

65.本席採取交替程序去處理有關爭議。

D.1特別事項聆訊中段

66.D1及D3的律師在此階段沒有陳述。本席裁定有關D1及D3的特別事項都有表面證據。兩人均選擇作供。

D.2 第一被告人

67.D1沒有定罪紀錄。他說今次是第一次被捕,在大埔警署曾問羈留室的軍裝人員可否致電給家人,對方問過偵緝人員後,拒絕他的要求。

68.D1稍後再問另一名軍裝人員可否致電聯絡母親或哥哥,但同樣被拒。

69.同日下午,三名探員(PW6、PW7和一名穿綠衣的)從值日官那𥚃處提取D1,帶到二樓一間大房內的小房間,那裏還有PW5,PW6叫D1站埋牆,然後說他站得不好,握拳用手背打他的腹部,跟着,PW6問D1有沒有毆打某人(D1已記不起該名探員當時說出的受害人名字),D1否認,再被PW6打肚子一下,D1感到驚慌,不知那些探員會怎樣處理他,於是哭起來。PW6說「喊都冇用」,「我哋話點就點」,並表示D1快些招認便沒事。

70.另一探員PW7叫D1一會兒不要找家人或律師,他說錄取口供後才會讓D1聯絡家人。PW7又叫D1幫忙受害人及受害人的母親。

71.穿綠衣的探員用粗口叫D1招認,否則不會給他保釋。

72.D1說PW6曾給他一份文件簽署,並叫他提供密碼將手提電話解鎖。PW6查看他的手提電話內容,然後另一探員PW5為他錄取背景口供。

73.D1跟著被帶回覊留室,他因為情緒激動,感覺透不到氣,於是對軍裝警員說要看醫生,後來被帶到那打素醫院。

74.D1說他想對醫生說出在警署的遭遇,但因有軍裝警員在旁,就不敢說。

75.醫生看過D1後,沒作出什麼治療或開藥,由警員帶他回警署。

76.當晚稍後時間,警察通知D1要進行搜屋。PW5說會給D1見一個人。D1稍後於停車場見到母親,母親陪他及警察回家。

77.搜屋完畢,D1被帶回大埔警署。不久,他被帶到一房間,在那處見到PW6、PW7和綠衣人,綠衣人問D1要不要「整多一鑊」,PW6則說已給他見過母親,叫D1「醒定」,「認晒佢」便可致電母親,又有探員說若他不肯承認,就不會給他保釋。

78.錄影口供前,有人給D1簽署臨時證物PP7那份通知書。

79.D1說他在錄影時很累,也很驚慌,覺得警察要他招認,自己沒有選擇餘地,他感到很大壓力,於是合作地作出招認。完成口供後,PW6說他表現好,准他打電話給母親,然後,另一探員PW7帶他上天台吃煙。

80.D1說他是不自願給口供的,當時的精神也不好。

81.D1說他在警察搜屋時沒機會向母親投訴,而早前於法庭提訊時也沒有投訴,即使他後來向高等法院申請獲得保釋後,也沒投訴,因怕探員上門找他麻煩。

D.3 第三被告人

82.D3說自己吸毒數年,平時工作壓力大,會吸食冰毒和可卡因去提神,吸毒後大約10小時便會因毒效消退而感到很累,想睡覺,但若再次吸毒,就可以不睡。D3說他在不用工作的日子會暫停服用毒品,並睡上很多時間。

83.D3說PW6和一名軍裝警員把他從羈留室帶到一間沒亮燈的黑房。在房中,有人叫他舉起雙手,PW6問他案發經過,他說不知道,便遭對方毆打腹部,PW6繼續查問,遇到不滿意的答案時,便教D3如何回答,要他認承認打人及說出一些車牌號碼、電話號碼和一些數額。PW6又說若一會兒錄口供時D3說不出來,會重新開機再錄和打他,與及不准D3睡覺。

84.PW6稍後開始為D3錄取口供,那是凌晨三時許,距離D3被捕前吸毒已有一段時間,D3覺得很累和辛苦。

85.開始錄取口供幾分鐘後,PW6問及打人的事,D3作出否認,PW6便停止錄影,叫D3「唔好玩」,又說給他多一次機會。D3當時理解若他不給好口供,就不能睡,他於是選擇合作而作出招認。

86.D3說警察帶他往他居住的南山村,說為了搜查,但其實只是在他樓下停留一陣,沒有上樓。

87.D3說他在錄影時穿的衣服是警察給他換上的,後來知道衣服是其他被告人帶來,自己在被捕時所穿的衣服則被警察檢走。

88.D3說他在錄影時有搾頭和捽手,是因為很累,於是作出那些小動作去令自己清醒。口供錄取完畢,他被帶回覊留室,由當日凌晨五時許到傍晚六時許的十多小時都在睡覺(除了去洗手間)。

89.D3說他是不自願給口供的,他在錄取口供時表現合作,是怕遭警務人員毆打和不准睡覺,他當時很想睡,PW6說他完成口供後便可睡覺。

90.D3說不知道警署的值日官可以接受投訴。他因為違反喜靈洲的看管令,被捕後遭扣留,直到2022年12月才於裁判法院獲准保釋。

91.D3說他沒投訴警察的不恰當行為,因為覺得投訴也沒用,而自己也沒有證據。

D.4 特別事項最後陳詞

92.基本上,雙方都指自己一方的證人說的可信。

D.5 特別事項討論

93.控方想引入D1的一份錄影會面口供(臨時證物PP8/謄文為PP8A),與及D3的第一份錄影會面口供(臨時證物PP12/謄文為PP12A)。代表D1和D3的律師提出反對,指有警務人員對D1及D3作出毆打、威嚇、誘使及教導他們如何回答查問。

D.5.1 反黑組隊員

94.涉及特別事項的控方證人是PW5、PW6和PW7,他們在案發時都是大埔反黑組隊員。

D.5.1.1 PW5

95.PW5在記事冊作出的所謂即時紀錄 (MFI-2),相比他在2023年4月4日的書面口供 (MFI-1),有多處時間不符。PW5解釋自己只是在記事冊寫錯時間。

96.一兩處寫錯或可理解,但PW5的記事冊有多項錯處,就不尋常。多處的時間差異不免令人懷疑PW5在記事冊所作的紀錄是否真實。究竟該探員有否在記事冊如實記載執行職務時發生的事,抑或如辯方所指,他只是後來依警署的正式紀錄去寫口供,故此得填上幾處不同於記事冊記載的時間?

D.5.1.2 PW6

97.PW6供稱他分別要求查看D1和D3的手機內容,兩名疑人都同意,但沒有任何同意書給他們簽署去證明情況如此。PW6也沒有在記事冊或什麼地方寫下兩人願意給警務人員查看他們的手機內容。

98.PW6說警隊沒要求警務人員記錄疑犯同意警務人員查看手機內容,只有一份“1159”表格給警員填寫看過的手機內容範圍。

99.D1和D3都說PW6只告訴他們要查看手機,但沒說明他們有反對的權利,他們在不明白權利和感到壓力下順應PW6的要求,向對方說出解鎖手機的密碼。

100.就算警隊沒提供查看手機內容的同意書,PW6作為有經驗的探員也應知道寫下疑人同意的重要性。奇怪的是,他沒有在記事冊或什麼地方寫下D1和D3都願意給他查看手機,並由兩人簽署確認。如此失缺令人懷疑D1和D3是否自願給PW6查看手機,抑或兩人受到探員施壓而順應要求?

D.5.1.3 PW7

101.另一涉及指控的反黑組成員是PW7。他有案在身(見上文第59段),仍在提訊階段。本席不會在該案未有結果前對PW7的操守妄下判斷,但該名探員面對嚴重指控,包括妨礙司法公正,本席必須謹慎考慮他的證供。

D.5.2 「我冇嘢講」改為招認

102.D1和D3被捕時在警誡下都說「我冇嘢講」,但在PW5與PW6分別向兩人錄取的口供則有清晰招認。

103.幾名反黑組探員都說沒有作出任何不當行為或給予D1和D3壓力去逼他們招認。

104.在一些案件,疑人由起初保持緘默或否認,後來轉為承認,也曾發生。

105.不過,D3為了逃避警察,駕車離開大埔墟火車站,期間曾高速行駛和多次衝紅燈,最後更跳車逃走,旋即被捕,於警誡下說「我冇嘢講」,但大約22小時後在錄影口供中卻表現得十分合作,和盤托出犯案經過,確令人有點詫異。

D.5.2.1 錄取口供時間

106.D1和D3的口供都是在2022年9月19日凌晨錄取。根據承認事實四(證物P1C),案中四名被捕人士都是在當日凌晨錄取口供:

· 案中另一被告人D2的錄取口供時間為9月18日晚上11:48時至翌日凌晨零時45分;

· 和D1一起被捕的男子B的錄取口供時間為9月19日凌晨1:27時至1:43時;

· D1的錄取口供的時間為9月19日凌晨2:24時至3:02時;

· D3兩份口供錄取時間為9月19日凌晨3:44時至4:51時及5:01時至5:08時。

107.兩位辯方律師指反黑組人員在本案的情況下,於凌晨為D1和D3錄取口供是不恰當的。本席同意此說。D1和D3當時被捕超過20小時,若反黑組人員要為他們錄取口供,大可於9月18日上午十一時開始接手調查後的日間或晚上多個小時內,或是於翌日(9月19日)再上班的上午或下午進行;案中沒證據顯示有迫切性須在凌晨時分錄取該等口供。即使警方想在48小時的拘留時間內完成調查工作,也不能漠視疑人的休息權利;控方沒有證人可合理解釋為何作出如此安排。

108.事實上,D3完成口供後的十多小時 (9月19日0529時至1804時及1925時至2235時;見MFI-6) 都在羈留室;D1的情況也差不多,他在9月19日0328時至1650時及1848時至2253時也在羈留室(見MFI-3) 。反黑組人員其實可在那些時間為他們錄取口供,而毋須於凌晨查問。

109.D1供稱他在錄取口供時不夠精神。

110.另一被告D3說自己是一名癮君子,被捕前曾吸食過毒品,到落口供的時候已相隔一段時間,因為沒機會再吸食毒品便覺得很累。

D.5.2.2 精神科醫生口供

111.控方的精神科張醫生說D3落口供時看來正常,沒證據顯示他因毒癮而影響當時作供。

112.不過,D3一方的蔡醫生則指按D3當時吸毒的習慣,他在落口供時已沒吸食毒近一天,應很想睡,其抗壓能力也因而會受到相當減損。

113.兩位醫生說的其實不是什麼深奧難明的事。

114.錄影紀錄顯示D3落口供時看來正常,他明白PW6的查問,懂得回應,表面上看不到他受毒癮影響當時作供。不過,D3當時看來確是有點疲累。事實上,他被覊留將近一天,當時是凌晨三、四時。本席信納蔡醫生指D3沒吸食毒品近一天,應很想睡,其抗壓力會因而受到相當減損。不過,本席不會就此斷定D3因此由起初表示「我冇嘢講」而變成自願招認。

D.5.3 特別事項裁決

115.本席最大的關注是反黑組人員為本案疑人錄取口供的時間不正常,都在凌晨,但看來沒有迫切需要。如此情況不禁令人懷疑調查員是否想藉此安排去減低疑人的抗壓能力,令對方感到壓力而容易就範去配合調查。疑人是否因為疲倦或渴睡,抗壓力減低而變得合作,由起初保持緘默改為招認?

116.關於D1和D3有否遭到反黑組人員不恰當的對待,在壓力下屈服而不自願給口供,控方與辯方各執一詞。

117.本席考慮過特別事項的證供和雙方陳詞,不能肯定有關的三名證人(PW5、PW6和PW7)確實說出如何處理D1和D3。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1和D3自願給警方那些錄影口供。本席拒納有關口供為控方證據。

E 中段陳詞

118.控方舉證完畢,D1和D3都作出毋須答辯的陳詞,他們說唯一針對兩名被告人的證據都來自他們的錄影口供,該等口供被法庭拒納為證據後,控方便沒有任何證據去證明兩人干犯控罪一和控罪二或控罪八。

119.主控官對以上陳述未能反駁。

F 裁定

120.控方缺乏任何證據去證明D1和D3干犯控罪一和控罪二或控罪八,本席裁定D1和D3對這三項控罪都毋須答辯,兩人這三項控罪均罪名不成立。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1] D3在2022年9月21日於懲教所被驗出尿液中有一些毒品痕跡,其中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D3說自己是一名癮君子,被捕後不能吸食毒品去提神,給口供時便精神不佳,屈服於警察的壓力下,不自願地給了招認口供。

[2] D1到醫院的原因是他感覺氣促(Dyspne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