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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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現處理第三被告人(D3)承認的控罪三危險駕駛、控罪四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和控罪五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DCCC 215/2023[2026] HKDC 7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Jan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15/2023

[2026] HKDC 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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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俊熹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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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6年1月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蔡中婧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源曦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勞超傑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3] 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
[4] 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Driving without a valid driving licence)
[5]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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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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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本席現處理第三被告人(D3)承認的控罪三危險駕駛、控罪四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和控罪五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案情簡述

2.2022年9月17日,警方開始調查一宗非法禁錮案件。探員在9月18日凌晨四時許和報案人到達大埔墟火車站。探員見案中另一被告人(D1)和一名男子B,於是要求同僚支援。當時是凌晨4時12分左右。D3則在附近駕駛著一輛私家車PM8690,車上還有其他男子。D3看來知道情況有異,便駕車離開火車站,被一輛沒有標記的警車從後跟隨。

3.PM8690離開大埔墟火車站後駛往大埔公路,跟著是吐露港公路,去到上水,最後到了粉嶺。D3駕車逃走期間曾高速行駛。當時,大埔公路的限制時速在50至70公里之間,PM8690曾超速超過80kph;吐露港公路的限制時速則為100公里,PM8690多次超速,其中兩度短暫超過150kph。該車去到上水區和粉嶺區的道路時,亦曾多次超速;該處的街道限制時速為50公里。

4.D3駕駛時有時會在交通紅燈前停下,但亦曾十次衝紅燈和一次不理會「禁止調頭」的交通標誌。

5.事發在凌晨4至5時,D3在大埔公路和吐露港公路駕駛時,附近的道路使者不多,他在十次衝紅燈和一次不理會「禁止調頭」的交通標誌的過程中,沒有令到其他使用者需要作出迴避。不過,該車去到上水和粉嶺區的道路時,附近有些數量不多的車和人。庭上播放的PM8690行車片段顯示以下兩次較危險的情況:

(a)  PM8690在04:50時左右以60至70kph駛入一個公路迴旋處,當時左邊有一輛的士正要右切,PM8690須減速至30至40kph,而該部的士也要在迴旋處駛回左線;

(b)  PM8690於04:55時左右在粉嶺區街道以50至60kph行駛,當時正被那輛無標記的警車和另一架有標記的警車追著。有一名行人看來被路旁停泊的幾輛車遮擋著視線,未能第一時間見到PM8690和追在後面的兩部警車。該行人在轉彎處行出來的時候,才發覺左面有車快速駛至,他須慌忙退後轉身。他當時和PM8690相距大約兩個私家車位。

6.PM8690最後在04:56時左右到了粉嶺和豐街與聯興街交界,車速由二十多公里一直下降,D3打開車門,跳車逃走。他任由PM8690溜前。車子以3至4kph溜前,右邊小部分車身上了行人路。大約兩米外是一個報紙檔,一名男子要因此挨近報紙檔。PM8690最後撞上前面一輛停泊著的私家車才完全停下。該停泊的私家車後bumper因此有些損毀。

7.警員追上逃跑的D3,將他捉著。當時是凌晨5時左右。在警誡下,D3說「我冇嘢講」。

8.PM8690由離開大埔墟火車站至最後停於粉嶺和豐街與聯興街交界期間,相距大約三十五分鐘。

9.D3沒有任何駕駛執照。他在會面錄影中承認知道自己在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

案底

10.D3現時快26歲。本案發生時,他是二十二歲半。他在2013年有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紀錄。2021年和2022年各有一次管有危險藥物的紀錄。

求情

11.辯方律師說,D3當晚確是多次超速,但他最高超速至150kph的時間只是很短,只得數秒。律師又說,當晚公路上的交通稀疏,但他同意沒有意外發生只是僥倖,一旦D3的車子撞及人或其他車輛,後果會不堪設想。

12.律師說,起初跟隨D3的車輛是一輛無記號的警車,該車沒有響號。律師說,本案不是一般疑犯駕車逃走以逃避警察追捕的情況。律師又說,D3以為當時被一架與黑社會份子有關的車輛追著,所以如此逃走。

13.至於D3被捕時體內有「冰」毒,律師同意這是加刑因素。不過,律師說D3當時的駕駛沒有明顯受到毒品影響,而D3因為體內有「冰」毒,違反當時仍有效的戒毒所監管令,因此被扣留了3個月。

14.律師說,D3離開戒毒所後已重新做人,有正當工作,受新女友的正面睇法影響,過著正常的生活。

15.律師說,控罪三、控罪四和控罪五同時發生,他希望法庭將三項控罪的刑期頒令同時執行。他更希望法庭考慮給予D3緩刑。

16.律師呈上D3、他的女友、女友姐姐的求情信,與及有關他的工作表現的資料。

17.律師呈上一宗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區域法院判案和一宗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區域法院判案。不過,該兩宗案件的案情和本案完全不同,兩名被告人亦明顯獲得特別輕判。本席認為該兩宗案件並無任何參考價值。

判刑

18.在D3另外的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八的審訊中,證據顯示,D3被捕後在懲教署被驗出血液內有安非他命存在。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危險駕駛的公訴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但第37(2)(e)條說,干犯的人在犯案時的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即屬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最高刑罰可以乘以1.5倍。

19.D3駕車由大埔墟火車站逃走,起初被一輛沒有標記的警車追著,後來再有一部有標記的警車追來,整個逃走過程長約大約三十五分鐘。D3最後沒有停車,還跳車逃走。本席裁定D3一開始由大埔墟火車站駕車離開,便知道跟隨他的是一部警車(雖然該部警車沒有標記),他不想被捉,所以駕車逃亡。

20.D3在逃走期間多次超速,十次衝紅燈和一次不依交通標誌行駛,幸好當時附近沒有甚麼道路使用者。不過,D3亦曾數次在紅燈前停下,他不是每次都衝燈,但在後段的駕駛中造成兩次較危險的情況(見上文第5段)。

21.D3當晚是在服食了冰毒的情況下而危險駕駛,令本案的控罪三的犯罪情節變得特別嚴重。

22.本席考慮了本案的全部情況和律師提出的求情,認為控罪三的量刑起點應是27個月監禁;控罪四的量刑起點應是一個半月監禁;控罪五的量刑起點應是6個月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

23.控罪三危險駕駛判囚18個月。法庭亦取消D3領取或持有任何類型車輛駕駛執照資格,為期24個月。由於D3目前沒有任何車牌,所以本席毋須頒令他日後要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24.控罪四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判囚1個月。

25.控罪五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判囚4個月。法庭亦取消D3領取或持有任何類型車輛執照,為期24個月,由今日生效。

26.控罪四和控罪五兩項刑期全部同期執行,但須和控罪三的18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三項控罪的總刑期是22個月監禁。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