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012/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anuary 2026.
1. 本案有兩項控罪,控罪2是交替控罪。被告人承認控罪1的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詳情指被告人於2020年8月31日至9月3日在香港,與一名身份不詳的人串謀詐騙致富易有限公司(「致富易」),即不誠實地虛假地表示(a)一宗港幣 [1] 1,300萬元的貸款申請以被告人及藍麗晶(證人3)的名義作出,(b)以證人3名下註冊的鰂魚涌太古灣道2號太古城春櫻閣10樓B室物業(「該物業」)作抵押,及(c)該身份不詳的人是證人3,從而誘使致富易的黃日雄(證人2)批准上述申請,並向被告人及該身份不詳的人交出多筆款項合共1,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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