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翹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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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共4名被告人,他們均被控一項搶劫罪,D1及D2承認控罪,D3缺席而D4則不認罪。而是次本席則只處理D2之判刑,D2是認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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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62/2024 [2026] HKDC5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2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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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序言 1.本案涉及共4名被告人,他們均被控一項搶劫罪,D1及D2承認控罪,D3缺席而D4則不認罪。而是次本席則只處理D2之判刑,D2是認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的。 案情簡述 2.於2024年4月22日0220時,受害人許先生進入元朗康樂路的遊樂場(“遊樂場”)內的男廁如廁,期間見有2名男子站在男廁門口,但他沒多加理會繼續如廁。 3.當受害人如廁後便往洗手,洗手過後轉身時見到2名男子(即D2及D3)在他面前出現,而另一男子(即D1)則站在公廁門口位置,而D4則在公廁門口對出。 4.D2及D3面向受害人,其中一人用右手出拳打了受害人的臉一下,受害人之後用雙手掩頭並問:「咩事,認錯人」。襲擊者對受害人說:「依家老笠,拎晒啲錢出來,唔拎就打你」。受害人感到驚慌,回答說:「求財,唔好再打,我會比錢。」隨即,D2及D3嘗試伸手入受害人的褲袋,而受害人將他們的手撥開並按住自己褲袋內的錢包。該名襲擊者對受害人說:「拎錢出嚟,唔係同你玩。」於是受害人從錢包拿出了4張港幣500元紙幣(一共現金港幣2,000元),該名襲擊者隨即從受害人搶走該港幣2,000元。拿了現金後,D2及D3以及在門口的D1一起跑走。 5.受害人見到D1至D3從遊樂場近仁樂坊的出入口(“仁樂坊出入口”)跑離開遊樂場並往康樂路方向走。 6.其後受害人便報警處理,於同日0309時被送往博愛醫院,而驗傷顯示右下唇輕微擦傷,左臉頰有觸痛和腫脹。 求情及判刑 7.D2現年18歲,案發時只有16歲。D2只有中三程度,他在15歲半時便輟學,出社會工作。D2的父親是一名五金銷售員,母親則為家庭主婦,D2是家中獨子,家人亦相處融洽。 8.就其定罪紀錄而言,D2於2024年5月就一項刑事毀壞罪被判處更生中心,而於同年7月就一項串謀有意圖傷人罪及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處教導所,而現在亦正在教導所中服刑。值得一提的是D2於案發時並没定罪紀錄。 9.考慮到D2的年紀與及他現正在教導所服刑中,故本席先索取一份教導所報告以作考慮。 10.在討論判刑考慮前,辯方陳詞指即使D2仍屬年輕,但仍希望法庭可以判處D2即時監禁,不希望再重入教導所。 11.D2代表大律師的理據是法庭須考慮刑期總體性的原則,辯方指D2的教導所令將於2026年4月中服刑完畢,若再判處教導所令的話,D2可要再被羈留多20個月才可獲釋,換言之,3案相加之刑期起點可能等同於69個月。(辯方稱由2024年5月起被羈留,要是到本年4月即有23個月之久,再者因本案及沙田案件被還押3個月,即共26個月,加上再被羈押的20個月,即46個月,等同69個月起點)。辯方指3案相加,考慮了刑期總體性這未免過重。辯方建議以一個較短的監禁刑期作判罰,較為公允。 12.本席並不同意辯方陳詞。 13.其一,辯方似乎忽略了認罪的決定在於D2手中,當然本席亦明白辯方指當中一些文件很遲才交到D2手中(即D1的口供),這才影響辯方所給予的法律意見。當然這是其中一個考慮,但有否干犯控罪D2心中有數。再者針對D2的証供,除D1之口供外,還有受害人及附近的閉路電視片段。本席不打算探討証供強弱。要是D2一早有改過之心,即時認罪,案件排期可能可以有所提早,這對D2被羈留時間亦有所影響。 14.其二,辯方似乎亦忽略了D2的年紀尚輕,只有18歲,屬於年輕罪犯,監禁仍是最後的選擇。 15.其三,閱畢就本案所索取的教導所報告內容後,更支持讓D2更生的考慮。從報告中可見,D2自小缺乏父母的監管,到中學後更出現反叛情況,還結識了一些損友。更令人可惜的是D2在損友的薰陶下涉足黑社會。不單如此,D2亦有吸毒習慣,更涉及多種類如可卡因,氯氨酮,搖頭丸,與依托咪酯。 16.没令人驚訝的是D2亦因犯下前述事項被判處教導所令。然而事情亦未見改善,D2在所內亦曾被處罰。而就今次事件,雖則在報告中D2顯示了悔意,但懲教處認為他仍表現出不負責任的態度(carefree)。可見D2仍有更生的需要。 17.其四,本席並不認為總量刑點69個月為高,本席沒有另外2案之案情,亦不適宜於此討論若判處監禁其刑期長短。較為有意義的討論是本案若以成人判刑考慮應為多少,亦如辯方所言,一般不涉及武器,量刑不應多於4年。然而,本案亦有加刑因素存在,如伙同犯案,及使用武力,更令受害人受傷。另外,D2亦非即時認罪,是於審訊前才以信件通知法庭其認罪決定。假設以對D2較有利之考慮,以4年為起點及給予D2四分一扣減即3年監禁。假設考慮到量刑總體性再扣減至2年,即使減去假期考慮,約16個月,和辯方所指的20個月並沒有太大差異,亦非不合比例之差距。 18.無論如何,考慮到以上因素,即使教導所可能令D2被羈押的時間比監禁更長,但本席認為更生對D2更為重要。他還年輕,未來還有很長的日子。若他能從教導所有所得着,重新做人,無論對D2、他父母或社會更有利。與監禁相比,教導所更為合適。本席接納報告的建議,故就D2面對的控罪,判處教導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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