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子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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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共4名被告人,他們均被控一項搶劫罪,D1及D2承認控罪,D3缺席而D4則不認罪。而是次本席則只處理D1之判刑,D1是認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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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62/2024 [2026] HKDC 7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26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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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涉及共4名被告人,他們均被控一項搶劫罪,D1及D2承認控罪,D3缺席而D4則不認罪。而是次本席則只處理D1之判刑,D1是認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的。
2.於2024年4月22日0220時,受害人許先生進入元朗康樂路的遊樂場(“遊樂場”)內的男廁如廁,期間見有2名男子站在男廁門口,但他沒多加理會繼續如廁。 3.當受害人如廁後便往洗手,洗手過後轉身時見到2名男子(即D2及D3)在他面前出現,而另一男子(即D1)則站在公廁門口位置,而D4則在公廁門口對出。 4.D2及D3面向受害人,其中一人用右手出拳打了受害人的臉一下,受害人之後用雙手掩頭並問:「咩事,認錯人」。襲擊者對受害人說:「依家老笠,拎晒啲錢出來,唔拎就打你」。受害人感到驚慌,回答說:「求財,唔好再打,我會比錢。」隨即,D2及D3嘗試伸手入受害人的褲袋,而受害人將他們的手撥開並按住自己褲袋內的錢包。該名襲擊者對受害人說:「拎錢出嚟,唔係同你玩。」於是受害人從錢包拿出了4張港幣500元紙幣(一共現金港幣2,000元),該名襲擊者隨即從受害人搶走該港幣2,000元。拿了現金後,D2及D3以及在門口的D1一起跑走。 5.受害人見到D1至D3從遊樂場近仁樂坊的出入口(“仁樂坊出入口”)跑離開遊樂場並往康樂路方向走。 6.其後受害人便報警處理,於同日0309時被送往博愛醫院,而驗傷顯示右下唇輕微擦傷,左臉頰有觸痛和腫脹。 7.2024年4月23日警方以搶劫罪拘捕D1,D1在警誡下表示:「我嗰晚同幾個朋友去康樂路球場,諗住揾個人打劫,之後佢哋三個人入咗廁所打劫個男人,我喺廁所出面睇水。」 求情及判刑 8.D1現年18歲,而案發時只得16歲。D1因一宗盜竊罪被判處18個月感化,而現階段則正在明愛黃耀南中心渡過其感化令中的禁閉式生活,但在事發時則沒有定罪紀錄。 9.雖然D1起初於2025年3月表示是不認罪,但亦如辯方所指D1於同年7月改變答辯為認罪。更甚者,D1亦願意替控方作供指証其他被告人(他已出庭指証D4,他的証供亦被接納)。 10.本席同意這亦完全反映了D1真誠的悔意。 11.而事情亦不止於此,D1已對受害人作出全數賠償,且由D1一人獨力承擔。 12.考慮到他的悔意,更重要的是D1的年紀還輕,屬於青年罪犯,故監禁是最後考慮,故此本席先索取報告才作最終判刑考慮。 13.然而,索取甚麼報告才是恰當。觀乎控罪之嚴重性,要是成人罪犯,3至4年的量刑起點亦見恰當。故教導所是較為對等的選項,當然本席並沒忽略D1所表達的悔意及其參與角色屬“睇水”,並沒有向受害人動手,故本席認為亦可索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報告一併考慮。 14.值得一提的是,辯方大律師力陳希望法庭考慮一併索取感化報告以作考慮。對此,本席並不認同。首先,搶劫罪毋庸置疑非常嚴重,感化明顯並不對稱(即使考慮到由明愛黃耀南中心撰寫信件提及D1表現良好,感化對他亦有正面幫助及改變)。另外,即使從辯方所提及的案例中,控罪均為搶劫罪,但無一案例是判處感化。 15.故本席認為索取上述3份報告是合適的,而最後,因應D1之年紀,本席亦索取了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的報告以作全面考慮。 16.相關報告亦在本席席前。從報告中可見D1確曾面對毒品、損友等問題,雖則現階段在其禁閉感化生活中亦見有所改善,但無論懲教署又或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也好,亦認為勞教中心最為合適。 17.本席考慮了本案之嚴重性,當然亦没忽略前述的求情因素,特別是委員會的建議。本席接納相關建議,就D1面對的控罪判處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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