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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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563/2024 [2026] HKDC 7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5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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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即是20.4克可卡因的23.7克固體。 案情撮要 2.2024年8月21日,晚上9:50左右,被告人在黃大仙景福街迴旋處徘徊,四處張望,以及使用電話。之後一輛私家車駛至現場,被告人在前座乘客位拿出一些東西之後,該私家車駛離現場。 3.警方截停被告人,表明警員身份,被告人逃離現場,最終在三祝街停車場內停車收費表附近,將涉案的毒品拋在地上,其後被告人被制服。 4.被捕後,在被告人身上發現現金$839.3及三部手提電話。 5.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居住秀茂坪。 6.毒品市值為16,946港元。 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7.在2017年有三項刑事毁壞的紀錄。 被告人的背景 8.被告人現年26歲,未婚,教育至中二程度, 任職地盤工人,每月月入2萬多元,向父母提供數千元的生活開支。 9.被告人在犯案時,因為有2-3個月開工不足,平均每月收入1萬元。為了賺取$600的快錢,而干犯本案。現時被告人深感後悔,其母親對他非常關心,經常探望被告人,鼓勵被告人重新做人。 10.被告人父親在求情信中表達對被告人的關懷,日常兩人的關係並不是太好,可是在心底內仍然是十分“痛錫”被告人。 11.被告人在2016年,獲警務署長盧偉聰頒發好市民獎,表揚他撲滅罪行的英勇行為。 判刑 12.本案涉及一種可卡因的毒品,重量20.4克,根據 HKSAR v Huang Ruifang [1]的量刑指引,10-50克的可卡因重量,量刑起點為5至8年。 13.就20.4克可卡因,量刑起點定於5年9個月。 14.根據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2],法庭在判刑時,仍需考慮被告人的角色及罪責(role and culpability)。 15.案發時被告人在公眾地方,從一輛私家車取出一些物件,警方人員向被告人表明身份時,逃離現場,在3分鐘的路程內,將被告截停,期間被告人將毒品拋在地上。 16.辯方聲稱被告人當時是一名“送遞員”(courier),身上800多元,是被告人的。被告人當時正在收取毒品,送達至某處才可以收取600元酬勞。本席接納辯方說法,被告人的角色是一名“送遞員”。 17.根據Herry Jane Yusuph一案,第64段 “ … actual or direct trafficking of dangerous drugs to others on the streets is more serious than where a defendant’s purpose cannot be proved or explained.” 18.被告人承認控罪,可得三份一扣減,刑期降至46個月。 19.最後,基於被告人於2016年獲好市民獎一事,本席酌情減刑3個月,被告人最終服刑4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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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