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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0年11月30日,在由申請人(丈夫)作為呈請人提出的離婚法律程序,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就該家庭兩名年幼子女(A及B)的財務安排發出同意命令。 [1] 申請人在〔同意命令的〕 前言C段 向法庭承諾:「無論兩子女就讀哪所學校(預期她們最終均會就讀英基清水灣小學),將為兩子女支付或安排支付」學費及所列其他教育開支。雙方同意法庭亦頒令申請人 「自2020年12月1日起每月為每名子女支付一筆15,000元的款項……直至她們分別年滿18歲或[結束]全日制高等教育(首個學位)為止,以較遲者為準。」
Cited by 1 case · Cites 6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