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郝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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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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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08/2025 [2026] HKDC 8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4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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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撮要 2.2024年12月6日清晨5時53分左右,警員26842(“控方第一證人”)見到被告沿南昌街的馬路上行走,於是截停被告,將他帶到香港九龍深水埗福華街64號外面查問。 3.經搜查,在被告所穿外套的左前口袋內發現一個黑色膠袋,內有以下物品:
(海洛英鹽酸鹽總重量為34.78克) 4.控方第一證人其後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有人叫他把海洛英送到通州街公園。 5.被告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於警誡下承認,一個他於2024年12月5日初次認識的人給他該包海洛英,叫他把海洛英帶到通州街公園,並承諾給他港幣400元報酬。 6.案中檢獲的海洛英鹽酸鹽估計市值港幣21,041.90元。 個人背景 7.被告現年63歲,廣州出生,1981年來港,已婚,但於2020年與前妻離婚。 8.被告只有小學1年級的教育程度,被捕時無業,亦沒有固定居所,依賴綜援維生。 刑事定罪紀錄 9.被告過往有22次在法庭接受判刑的紀錄,涉及共26項控罪,當中6項與危險藥物有關,包括2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後者的判刑日期在2016年3月1日,被告被判40個月10日監禁。 輕判陳詞 10.辯方指被告接受本案涉及販毒,情節嚴重,但形容被告只是一名送遞員(courier)。 11.辯方陳述,被告自30歲便開始吸食不同種類毒品,包括海洛英,在被捕後他一直被還押至今。另外,辯方指被告於被截停及調查期間,態度合作,而且他適時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判刑考量 12.上訴庭在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0] HKCA 974一案,就販運危險藥物罪已經訂立了量刑的步驟。 13.根據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5] HKCA 234一案的量刑,就販賣10克至50克以下的海洛英,可判處5至8年監禁。本案涉及34.78克海洛英,單純以數學計算的量刑基準約為6年10個月或82個月監禁。 被告的角色/罪責 14.被告在被捕後承認替他人送遞涉案毒品,案中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被告是一名實質/直接的販運者,本席會以被告作為一名送遞員的角色來考慮,接納82個月為恰當的量刑基準。 加刑因素 15.本案是一宗截停、搜查的案件,情節相對簡單,只涉及單一種類毒品,沒有任何加刑因素。 減刑因素 16.被告適時認罪,可獲三份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判刑 17.被告被判監5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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