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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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34/2025 [2026] HKDC 8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83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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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 案情撮要 2.2025年2月3日清晨6時13分左右,警員在南昌街休憩處附近巡邏,發現被告在長沙灣道154號外形跡可疑,於是將她截停調查。 3.經搜身,在被告的右前腰間位置發現一個綠色膠袋,載有:
4.被告隨後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拘捕,在警誡下說“有人叫我拎啲白粉去南昌街個邊”。 5.同日稍後時間,被告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以下各項:
6.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證物1至5的毒品成分,即合共27.12克海洛英鹽酸鹽。 7.案中檢獲的危險藥物估計市值港幣約19,200元。 個人背景 8.被告現年46歲,未婚,是家中獨女。被拘捕前與65歲的母親同住旺角區,父親則在2024年7月因咽喉癌離世。 9.被告在中五畢業後便投入社會工作,從事銷售員,被告聲稱,在她受雇期間,每月均支付港幣3,500元給母親作為家中開支。 刑事定罪紀錄 10.被告過往有19次在法庭接受判刑的紀錄,涉及共28項控罪,當中5項為「管有危險藥物」罪,另有16項與不誠實罪行有關,特別是「盜竊」罪。她最近一次的判刑在2025年1月4日,涉及「盜竊」罪,被判監2星期。 求情信 11.被告撰寫求情信,表示自己為犯案而後悔,承諾日後不再干犯任何罪行,願意跟隨社工到教會學習,希望法庭輕判,好讓她早日回家照顧父母。 輕判陳詞 12.辯方指,被告年幼時,因父母工作關係把管教責任交予外婆,奈何外婆的管教過於寬鬆,以致被告結識了一班同區居住的壞朋友,在他們的影響下,被告於16歲便開始接觸毒品,並多次犯案。由於被告經常進出監獄及戒毒所,無法維持穩定工作,以致收入不穩,經濟拮据,最終被招攬販毒,干犯本案。 13.辯方陳述,被告的角色只是最低級的送遞員。她在運送毒品過程中,沒有涉及兜售毒品的情況,不屬於「真實及直接販運」的角色。 14.最後,辯方指出,被告適時認罪,減省法庭時間,這是她最大的求情理由,亦反映她的悔意,希望法庭以一個低的起點作為量刑基礎。 判刑考量 15.上訴庭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0] HKCA 974一案,就販運危險藥物罪已經訂立了量刑的步驟。 16.根據HKSAR v Huang Ruifang[2025] HKCA 234一案的量刑,就販賣10克至50克以下的海洛英,可判處5至8年監禁。本案涉及 27.12克海洛英,單純以數學計算的量刑基準約為75.4個月監禁。 被告的角色/罪責 17.被告在被捕後承認替他人送遞涉案毒品,案中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被告是一名實質/直接的販運者,本席會以被告作為一名送遞員的角色來考慮,接納75個月為恰當的量刑基準。 加刑因素 18.本案是一宗截停、搜查的案件,情節相對簡單,只涉及單一種類的毒品,本來沒有任何加刑因素。可是,被告屢次犯案,過往已經多次干犯「管有危險藥物」罪及不誠實罪行而被判刑,至於今次犯案發生於被告離開懲教院所,即2025年1月14日後不足3星期內發生,顯示她未有吸取教訓,本席有考慮將量刑基準提高,以收阻嚇作用,但最終決定給予她最後機會,不作出量刑調整,希望她好好珍惜。 減刑因素 19.被告認罪可獲三份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判刑 20.被告被判5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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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