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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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辯人(「母親」) 在2025年5月27日提交傳票,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李法官」)於2025 年1 月24 日為雙方的第二名兒子(「幼子」)作出的贍養費命令,重新向本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李法官已經在2025 年4 月30 日拒絕母親向她提出相同的申請。

Cites 2 cases

Case No.CAMP 102/2025[2026] HKCA 102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2 Jun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102/2025, [2026] HKCA 1027

原案件:[2025] HKFC 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25 年第102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 區域法院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2年第102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判案書日期: 2026 年 6 月 2 日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I.      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1.答辯人(「母親」) 在2025年5月27日提交傳票,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李法官」)於2025 年1 月24 日為雙方的第二名兒子(「幼子」)作出的贍養費命令,重新向本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李法官已經在2025 年4 月30 日拒絕母親向她提出相同的申請。

2.呈請人(「父親」)反對申請。本庭經審閱雙方所提交之書面資料後,認為適宜依據《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 章)第59 號命令第2A(5)(a) 條,不經聆訊而只基於雙方提交的書面陳詞和相關文件,作出書面裁決。

II.     

3.父親和母親於2010年11月在香港結婚,育有兩名就讀小學的兒子。父親於2022 年10 月26 日提出離婚申請,而法庭於2023 年9 月12 日頒下暫准離婚令。

4.2023年5月12日,法庭頒令父親須向母親每月支付$2,500,作為幼子的臨時贍養費。2024 年4 月19 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天雁將兩名兒子的共同管養權頒予雙方,長子的照顧及管束權頒予父親,而幼子的照顧及管束權頒予母親,連同雙方與非同住兒子的界定探視權。張法官亦將幼子的臨時贍養費上調至$8,000。2024 年4 月30 日,父親提出傳票申請要求將幼子的臨時贍養費下調至$2,500。張法官於2024 年6 月4 日撤銷了該傳票。

5.父親在2024年6月5日就張法官的2024 年4 月19 日命令提出申請逾期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命令。張法官於2024 年11 月29 日撤銷了該兩項申請[1]

6.李法官在2024年11月21日審理附屬濟助。由於父親同意獨自承擔長子的所有生活開支,雙方對對方也沒有任何附屬濟助的申索,法庭只須處理幼子的贍養費申請。李法官於2025 年1 月24 日作出判決[2],頒令父親須每月向母親支付$2,500,作為幼子的贍養費。

III.   申請理由

7.母親不服2025 年4 月30 日判決,在2025年5月27 日存檔傳票,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的進一步申請。本庭將視此申請為母親逾期上訴許可的進一步申請。

8.根據《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律第336H章)第58 號命令第2(4A)條規則訂明,區域法院法官拒絕上訴許可申請,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的進一步申請須在區域法院拒絕申請的日期起計14 天內提出。母親於2025 年5 月27 日存檔傳票,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超出規定的時限13 天。

9.母親在她的傳票、修定上訴理由擬本和書面陳述書提出的擬上訴理由摘要如下:

1)     母親稱判決存在法律錯誤,因為李法官沒有跟從「已裁決的議題不容推翻」的原則 (doctrine of issue estoppel) 。她稱,張法官2024 年11 月29 日的判決書第18 段已確立計算基準,而李法官不應該偏離這計算基準。

2)     母親稱李法官錯誤判斷事實,認定她的男朋友承擔全部生活開支,無視她與男朋友的借貸證明,以及父親與女朋友的生活開支分擔。她認為李法官忽略她的龐大支出,計算雙方的家庭支出不一致,欠公平。

3)     母親稱判決存在程序不公,未處理贍養費可調整的機制。即使父親五年後債務還清,長遠來說,贍養費金額不公平。

4)     母親稱判給幼子每月$2,500的贍養費是違反兒童福利原則。

IV.     本庭意見

1)      法律原則

10.法庭就是否行使酌情權延長上訴許可申請時限會考慮以下因素:(1) 延誤時間的長短;(2) 延誤是否有合理解釋;(3) 擬上訴的成功機會;及(4) 批准延期是否會對擬上訴的對方不利(但即使沒有不利,並不等於應當延長時限)。

11.《區域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36 章)第63A(2) 條規定,上訴法庭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除非信納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當中存在有利於秉行公義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涉及原審法官就事實的裁決,除非上訴法庭裁定這裁決是明顯錯誤,否則是不會推翻其對事實的結論。這是一個很高的門檻。裁決是否有明顯錯誤包括該裁決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或是基於證據的誤解,或沒有合理的法官會作出同樣的裁決。原審法官就子女贍養費的裁決是行使酌情權的裁決,同樣地,除非上訴法庭接納原審法官犯了明顯的錯誤,包括原則性錯誤、錯誤理解或忽略考慮相關證據或事情、錯誤考慮不相關事情、或作出決定性超越合理行使酌情權範圍之情況下,才會推翻裁決,重新行使酌情權。

12.母親的上訴許可進一步申請逾期了13 天,她有為延誤作出解釋。本庭會集中考慮她擬上訴的成功機會。

2)      上訴理由

(1)     理由(1)

13.有關第(1) 項理由,張法官2024年11月29日的判決書第18 段,事實上只是粗略計算幼子的臨時贍養費,並非母親所認為贍養費已有確立計算基準。在2024 年11 月29 日的判決書第22 段,張法官也清楚說明,雙方將會進行附屬濟助的審訊,而原審法官先會正式處理幼子的贍養費申請。這項上訴理由沒有合理成功機會。

(2)     理由(2)

14.母親的第(2)項理由是針對李法官評估雙方的財產和支出可信性及衡量證據後所作的事實裁斷。李法官就父親是否有其他資產的議題已在判決書第29至41  段作出分析。至於母親的經濟情況,她稱李法官錯誤判定男朋友承擔她全部生活開支和她與男朋友的借貸情況,李法官已清楚分析,為何證據不足以證明母親與男朋友的借貸安排,見判決書第54至56 段。李法官沒有認定母親的男朋友承擔她全部生活開支,而是認為撫養幼子的責任,始終在父母雙方身上。母親未能證明這項裁決存在明顯錯誤。這項上訴理由沒有合理成功機會。

(3)     理由(3)

15.母親認為李法官沒有考慮到父親的債務日後會完全清還,而對幼子的贍養費金額沒有相關調整安排。事實上,李法官已考慮這一點才作出幼子贍養費金額的判決,見:原審判決書(附屬濟助) 第61 段。這項上訴理由沒有合理成功機會。

(4)     理由(4)

16.母親認為幼子贍養費金額為每月$2,500是違反兒童福利原則。這項理由可以分兩部分考慮。首先,李法官已詳細評估幼子的合理經濟需要為每月合共$20,277.99,並非忽略幼子的合理經濟需要。李法官裁定母親月收入為$34,500,在扣除個人開支$13,599.99後,每月有$20,900.01餘款。幼子每月開支是$20,277.99,此金額已經包括一般開支。若母親獨力承擔有關開支,她有$622.02餘款。另外,父親在經濟緊絀的情況下,仍然有向母親支付$2,500作為幼子的臨時贍養費,父親應有能力從有限的日常生活開支中,騰出資源來分擔幼子的生活開支。李法官在平衡雙方的需要及經濟狀況後,認為若要母親獨力承擔幼子的生活開支,對她並不公平。綜合各項因素,她認為較合理的處理方式是父親繼續支付$2,500作為幼子的贍養費。這項上訴理由沒有成功機會。

17.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逾期上訴許可。

V.      總結

18.本庭作出以下命令:

1)     撤銷母親2025年5月27日的傳票。

2)     由於這申請缺乏理據,本庭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9 號命令第2A(8) 條規則,頒令雙方不得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重新考慮其申請。

3)     雙方沒有律師代表,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