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0285/2022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January 2025 before 李家樂.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Child maintenance – Financial disclosure – Ability to pay – District Court – Father alleged to have concealed assets or created false debt – Court found no evidence of hidden assets – Father's obligation to support parents excluded from personal expenses – Maintenance amount adjusted to HK$2,500 monthly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Whether the father concealed assets or created false debt · Whether the father's obligation to support his parents counts as personal expense · The appropriate amount of maintenance for the younger son
Outcome: Father ordered to pay HK$2,500 monthly maintenance for younger son. 2024-04-19 order discharged. Ancillary relief claims dismissed.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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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0285 / 2022 [2025] HKFC 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2年第10285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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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這是有關一名兒子的贍養費申請的審訊。 背景 2.雙方現年44歲。呈請人父親 (“父親”)是一名警員,答辯人母親(“母親”)於遊艇管理公司擔任管理工作。雙方於2010年11月在香港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兒子,現年9歲及6歲。 3.父親於2022年10月26日提出離婚申請。於2023年9月12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 4.法庭於2023年5月12日頒令父親須向母親每月支付2,500元作為幼子的臨時贍養費。 5.於2024年4月19日,法庭將兩名兒子的共同管養權頒予雙方,長子的照顧及管束權頒予父親,而幼子的照顧及管束權頒予母親。雙方獲得非同住兒子的界定探視權。同日,法庭將幼子的臨時贍養費上調至8,000元。 6.父親於2024年4月30日,提出傳票申請要求下調幼子的臨時贍養費回2,500元。法庭於2024年6月4日撤銷了該傳票。 7.父親同意獨自承擔長子的所有生活開支,直至長子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 8.雙方確認除了幼子的贍養費,雙方對對方並沒有任何附屬濟助的申索。因此,是次審訊純粹是處理幼子的贍養費申請。 母親的立場 9.母親認為父親報稱長子每月生活費需要10,000元左右,但是父親只同意支付2,500元作為幼子的贍養費,這樣對幼子不公平。母親認為8,000元才是合理的金額。 10.母親對父親的經濟狀況,有以下的看法:
11.母親於2024年6月24日存檔的誓詞指幼子原本希望跟兄長一起入讀同一所小學,但是由於父親個人消費開支增加,未能讓幼子跟兄長在同一所學校升學。 12.後來,母親表示已經安排幼子入讀直資小學。母親認為雙方有責任讓子女接受更好的教育。 父親的立場 13.父親本來同意支付2,500元作為幼子的贍養費。不過,父親於審訊時表示,他最新的立場是不同意要分擔幼子的贍養費。 14.父親表示他現在知道母親的男朋友每月負責租住居所的所有開支,因此以母親的月薪,她應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承擔幼子的所有生活開支。 15.父親又表示本來並不反對去分擔幼子的生活費,但是他認為母親不斷不合理地增加幼子的生活開支,藉詞向他爭取更高金額的贍養費。他不能接受母親這種行為。父親舉例如下:
16.父親強調他已經獨自承擔了長子的生活費,實在無法再承擔更多。父親解釋倘若他有足夠資金應付家庭開支,便無需要去借貸,承受支付利息的壓力。他認為母親亦有工作能力,收入跟他相若,理應也要分擔養育兒子的責任。 法律原則 17.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7條。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8.終審法院在LKW訴DD (2010) 13 HKCFAR 582 (中譯本) 第56 至80 段,就該條例第7條的運用,訂下四項原則及五個步驟。四項原則如下:
19.五個步驟如下:
20.贍養費的命令旨在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經濟需要。若在附屬濟助審訊後,法庭認為候訊期間贍養費的金額定得過高或過低,法庭可以作出命令,以糾正該命令所引致的不公情況。見:AD (aka AT) v. RT [2023] HKCFI 1717 第14段。 21.法庭對婚姻資產和贍養費的分配是採取粗略的方法 (broad brush approach),而非以法證會計 (forensic accounting)的方式去計算。 事實爭議 22.本案涉及以下的事實爭議 :
分析 23.母親於2024年10月30日存檔的誓詞中表示,幼子的學費開支增加不少。母親表示幼子入讀直資小學前,已經知會了父親。父親則表示曾向母親建議讓兩名兒子入讀政府資助小學,以減輕經濟負擔。 24.母親解釋幼子透過派位機制只獲派Band 4學校的學位。她也嘗試申請其他政府資助學校的學位,但是都不獲取錄,因此才安排幼子入讀直資學校。 25.法庭不會阻止母親用她認為合適的方式愛護及滿足幼子的需要,但也不能強迫父親以同樣的方式去滿足幼子的需要。在家庭破裂及雙方經濟條件有限的情況下,贍養費的問題僅限於為兒童提供合理的需要。 26.從上述《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可見,法庭除了考慮雙方的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之餘,還需要考慮雙方各自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27.母親在審訊期間強調認為法庭只需考慮父親的謀生能力,而無需考慮父親的負債情況,顯然是對法律有所誤解。 識別家庭財產 28.雙方並沒有婚姻資產。雙方都依賴各自的每月收入去應付生活開支。父親的月薪為48,350元,母親每月淨收入為34,500元。 父親是否有隱瞞資產或刻意營造負債的情況 29.從父親呈交的銀行月結單及文件可見,他有以下的欠款:
30.父親於2023年2月9日向滙豐銀行貸款200,000元,其後於2024年4月5日再向花旗銀行貸款200,000元。母親認為父親是刻意營造陷入財困的假像。 31.對於母親指父親自2023年5月開始,每天經常有200元至900元不等的轉賬轉出,父親解釋這些轉賬是用作八達通增值及支付一般生活開支。 32.至於分別於2023年2月9日及2024年4月5日借款200,000元,父親解釋他無法應付生活的所有開支及債務,因此唯有向銀行申請貸款。父親表示他將貸款用於支付日常生活開支、信用卡、個人貸款及稅務貸款的還款。 33.父親否認刻意製造經濟困難的局面,亦不存在刻意將資金轉走的情況。父親解釋若他有充裕的資金及存款,便無需向銀行申請貸款,還要支付貸款利息。 34.父親重申他只有匯豐銀行的戶口,根本沒有其他途徑轉走資金。對於母親提到有個別轉賬超過萬元,父親解釋這些款項用作支付其母親醫療開支、維修車輛、生活開支及償還貸款等用途。 35.從父親於2023年1月3日存檔的第一份表格E可見,他一直以來沒有太多積蓄,偶爾也會有數萬元的支出。於2022年期間,父親的銀行月結單記錄顯示,他每月有數萬元到100,000元的欠款。例如:
36.儘管父親有金額不低的信用卡欠款,但是他亦有還款。從父親呈交的信用卡月結單可見,他於2022年9月17日繳付60,000元的信用卡還款、2022年10月4日及6日繳付合共125,000元的信用卡還款。 37.父親表示婚姻期間,母親亦會分擔兩名兒子的生活費。然而,於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間,兩名兒子由父親獨自負責照顧。父親解釋那段期間母親獨自離開家庭,他一力承擔兩名兒子及家庭的所有開支,因此亦增加了信用卡的欠款。 38.此外,由於父親有一段期間沒有充分使用獲分配之宿舍單位作為全時間居所,因而須向警務處支付市值租金及附加費合共123,717元。父親已經於2024年4月30日一次過支付了相關款項。 39.就母親指父親誇大開支或刻意胡亂花費,本席有以下的觀察:
40.綜合整體的證據,父親本來就沒有太多積蓄。再加上從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間,他獨自承擔兩名兒子及家中的所有開支,本席接受父親的解釋向銀行申請貸款是用以應付生活開支及還款,而並非母親所指稱刻意轉走資金的行為。 41.席前亦沒有證據讓法庭推斷父親有隱藏的資產。 父親的經濟能力及開支 42.父親是一名警員,他每月薪金48,350元。父親表示是家庭的唯一經濟支柱,既要負責長子的生活開支、個人生活費,亦要照顧其父母及債務還款。 43.父親表示其母親患有眼疾,需要接受治療,往後將有定期的開支。 44.根據父親於2024年5月14日存檔的更新表格E、2024年7月2日及2024年11月7日存檔的誓詞其開支如下:
45.從父親呈交的2022年2月的銀行月結單可見,他一直有向銀行申請個人貸款及繳稅貸款。根據父親呈交2023年的銀行月結單可見,他每月需要向銀行還款14,789元。不過,根據席前的證據可見父親已經於2024年1月清還了繳稅貸款的欠款。因此,父親每月仍需就個人貸款分別向匯豐銀行及花旗銀行還款6,075元及3,934元,合共10,009元。 46.根據匯豐銀行的個人貸款資料顯示,父親應該於2026年3月完成還款。至於花旗銀行的貸款,父親理應可於2029年4月完成還款。 47.對於父親的個人開支方面,本席會剔除父親供養父母的開支。為人子女供養父母是孝道,但不能在附屬濟助訴訟中將之視為個人必須開支,而迫使對方分擔供養自己父母的責任。 48.父親確認並沒有按照法庭2024年4月19日的命令,支付8,000元作為幼子的臨時贍養費,因此本席不會將這筆款項納入父親的恆常開支。 49.本席亦認為父親的汽車開支及交通開支金額過高,因此作出了扣減。至於兒子的開支,本席認為金額合理,因此會全數允許。 50.父親的月薪在扣除上述經評定後的開支後,每月有618元餘款。 母親的經濟能力及開支 51.母親於遊艇管理公司擔任管理工作,在扣除每月強積金供款後,她的淨收入是34,500元。 52.父親指母親在辦理離婚期間已經將其名下過百萬物業轉名給其弟弟,又隱瞞前僱主給她的一筆遣散費。對於父親上述的指控,母親表示並不是事實,亦已經存檔誓詞解釋。她重申名下沒有過百萬的物業,亦沒有隱瞞遣散費。 53.同樣地,父親對母親隱瞞財產的指控,純粹個人揣測。席前沒有證據支持這個說法。因此,本席不接納父親指母親有隱藏資產的情況。 54.母親表示其男朋友是一名船員,一星期大概逗留在住所三天左右,而並非每天留在住所。母親表示為了應付幼子的開支,租住居所的所有開支一直由其男朋友負責支付。母親的男朋友是以借款給母親的方式,替她交租及支付生活開支。 55.根據母親出示日期為2024年5月31日跟男朋友簽訂的借據顯示,於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間,母親向其男朋友借款316,000元以支付租金。母親亦出示銀行轉賬紀錄,以證明其男朋友每月轉賬15,800元給她。 56.本席留意到借據是在借款19個月後才簽署,當中並沒有訂明還款日期,亦沒有訂下還款的方式。本席認為這張借據不足以證明母親跟其男朋友之間確實有借款的安排。 57.儘管母親的男朋友似乎負責支付了租金及其他生活開支,但是就撫養幼子的責任,始終在雙方的身上,法庭會以務實的方式去評估母親的每月開支。 58.根據母親於2024年5月17日存檔的更新表格E 及於2024年10月30日存檔的誓詞,她的每月開支詳情如下︰-
59.母親月入34,500元,在扣除個人開支13,599.99元後,每月有20,900.01元餘款。 60.幼子每月開支是20,277.99元,此金額已經包括一般開支。若母親獨力承擔有關開支,她有622.02元餘款。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父親是否有能力支付幼子的贍養費?如有,金額是多少? 61.本席就雙方的經濟能力有以下觀察:
62.考慮到上述各項的分析,在平衡雙方的需要及經濟狀況後,本席認為若是要母親獨力承擔幼子的生活開支,對她並不公平。綜合各項因素,本席認為較合理的處理方式是父親繼續支付2,500元作為幼子的贍養費。 命令 63.本席現頒令如下:
訟費 64.雙方本身的資產和收入都有限,本席就附屬濟助事宜不作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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