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0285/2022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November 2024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天雁.
Family law – interim maintenance –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 stay of execution – District Court – Petitioner applied for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and stay of execution regarding interim maintenance order – Court considered delay, reason for delay, and prospect of success – Court found no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Application dismissed; Stay refused.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 Stay of execution · Merits of appeal regarding interim maintenance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dismissed; Stay of execution refused.
Cited by 1 case · Cites 7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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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0285/2022 [2024] HKFC 2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2年第10285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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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引言 1.呈請人("男方")在2024年6月5日就本席於2024年4月19日的命令提出申請逾期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命令。 2.本席於2024年4月19日就家庭子女的臨時贍養費的命令內容如下:
背景 3.於2023年7月26日,男方由原來以兩年分居改為一年分居及同意存檔再修訂呈請書。 4.其後,女方根據有關法律程序的時限內,存檔送達認收書(表格四),並確認分居一年及同意離婚。 5.於2023年9月12日,彭家光暫委法官頒下暫准離婚令。 6.社會福利調查主任梁社工在2024年4月5日所撰寫的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建議男方和女方均獲得兩名兒子的共同管養權,男方獲得大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而女方則獲得小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雙方各自就另外一名兒子的探視安排亦沒有異議。兩人亦同意接受不少於8小時的親籽薈輔導服務。 7.於2024年4月19日的聆訊中,兩人就小兒子的臨時贍養費未能達到共識,因此在聽取過雙方在庭上的陳詞,以及考慮了各自在表格E中所述的收入和支出後,本席作出一個粗略的估計,將男方就小兒子每月支付女方的$2,500元的臨時贍養費上調至每月$8,000元。 法律原則 逾期上訴許可 8.法庭在決定是否批予逾期上訴許可時,會考慮︰(1) 延誤的時期;(2)延誤的原因;(3)擬提的上訴是否有合理得直的機會;及(4)倘若批予逾期上訴許可,對訴訟其他各方的利益的損害[1]。 上訴許可申請 9.在考慮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有關法例的條例如下︰-
臨時贍養費 10.法庭在這中期階段,不會就雙方所有爭議的事情進行深入查究,也不會對雙方的經濟狀況作一個巨細無遺的審查,法庭只會就有關情況作一個概括的審視,並以一個粗略的計算方式,作出一個臨時並且合理的中期贍養費命令。 11.上訴法庭於HJFG v KCY [2012] 1 HKLRD 95一案中已就適用於候訊期間贍養令申請的法律原則作出詳細闡述。總括而言:
12.一般來說,法庭主要考慮受款者及其子女的即時和合理的經濟需要及支付者的支付能力。 暫緩執行法庭命令 13.有關暫緩執行法庭判決或命令的法律原則,早已確立。上訴法庭在LCC v LTLA, CACV 281/2022, [2023] HKCA 416 是這樣解釋的︰
14.簡單來說,男方須證明他的上訴理由是「可爭辯的」(arguable),即是有「合理的勝算機會」(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討論 15.男方應該在2024年5月17日或以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男方在2024年6月5日才提出本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他在其誓詞中表示,他在2024年4月30日已提出更改贍養費的申請,但在2024年6月4日聆訊後才被陳振國法官告知他應該提交上訴申請。由於過期日數不算太長,本席不會以其逾期申請作為理由駁回有關上訴許可申請。 16.然而,本席認為男方在其誓詞和陳詞大綱中所陳述的,都不是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的理由。男方主要提出三項上訴理由:
17.事實上,男方及女方每人都需要照顧及負責各一名兒子的支出,兩名兒子就讀同一小學,學費相約,而他們亦各自聘用了一名外地傭工,因此本席認為他們各自花費在兒子身上的支出,可以互相抵消。 18.本申請最重要的議題,在於各自的租金及其收入。男方每月收入為$48,000元,由於紀律部隊設有房屋津貼,他每月只需要付出3,200元租金支出。而女方每月薪金為$35,000元,每月租金支出為$15,800元。若把他們各自的收入減除租金支出後,男方每月剩下$45,000元,而女方只剩下不足$20,000元。若果男方每月支付女方$8,000元作為小兒子的臨時贍養費,女方每月則會剩下$28,000元,而男方每月會剩下$37,000元。 19.基於以上粗略的計算,本席認為男方每月支付女方$8,000元作為小兒子的臨時贍養費絕非為過。女方說他的男朋友每星期只會過夜兩至三天幫忙照顧小兒,即使男朋友需要負擔部分租金,也不會令女方的收入高於男方。 20.就男方提出他在聆訊後突如其來的額外支出,本席認為在本申請中,法庭不需要考慮有關因素,因為他並沒有在聆訊中向本席提及過有關開支。關於聆訊後的環境因素的改變,他應申請更改臨時贍養費而非在本上訴許可申請中處理。 總結 21.基於男方沒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本席現撤銷2024年6月5日存檔的逾期上訴許可傳票,由於本席認為男方的上訴理由不具勝算機會,因此亦不會批准暫緩執行2024年4月19日家庭子女的臨時贍養費的命令。 22.最後,雙方會在2024年11月21及22日在家事法庭進行附屬濟助的審訊,本上訴許可申請實質意義微乎其微。 命令 23.本席現頒令如下︰
24.此訟費命令是一項暫准命令,如在本判案書日起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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