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彣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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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46/2025 [2026] HKDC 1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8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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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25年2月22日1018時左右,在警車巡邏的警員發現一輛車牌為ZV3309的私家車(“該車”)在深水埗澤安道AB1131號燈柱附近停下不動,阻塞交通。 3.警員前往該車查看,發現被告人在司機位睡着了。在警員查問時,被告人神色慌張,並偷偷把一個啡色紙袋踢到司機位下。警員搜查該紙袋時,發現內有一個膠袋,載有內含19.2克可卡因的23.9克固體。警方並在該車換檔桿附近檢獲現金12,420元,從被告人身上檢取一部流動電話和一個銀包。 4.被告人隨後被警員拘捕,並在警誡下說:“包毒品係我架,俾次機會啦”。 5.涉案毒品的估計市值約為港幣15,206元。 被告人背景 6.被告人沒有定罪紀錄。 7.他現年41歲,已離婚,大專程度學歷,被捕時任職地盤經理。 求情 8.代表被告人的王國豪大律師指出初犯的被告人對今次犯罪行為深感悔意,承諾以後會奉公守法,他在求情信中表示以後絕不再參與任何賭博活動,會腳踏實地做人。 9.被告人的前妻、親友及上司在求情信中分別表示被告人是一名品格良好、顧家、樂於助人、工作勤奮認真及具有正能量的人。他的前妻及兄長認為被告人因離婚所引致的內疚和困擾而染上賭博惡習,從而向財務公司借貸,以致債務纏身,最終走上了歪路。但各人都感到他真誠的悔疚,亦會繼續支持他。 10.量刑方面,王大律師列出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案所提出的6個量刑步驟。 11.根據 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黃瑞芳)[2025] 2 HKLRD 138案,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是5至8年監禁。 12.被告人的角色屬最低層的毒品保管人(storekeeper)。量刑指引是參照這種最低層角色而定的,因此無需因他的角色而加刑。 13.按數學方式計算,販運涉案的19.2克可卡因的監禁刑期為5年8個月。 14.被告人適時認罪應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判刑考慮 15.根據上訴法庭在 黃瑞芳 案對販運 “海洛英和可卡因” 作出的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是5至8年監禁。以數學方式計算,販運涉案的19.2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是5年8.3個月/68.3個月監禁。 16.涉案毒品在被告人車內搜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涉及直接販賣或分發毒品,或扮演著其他較嚴重的角色。本席會視被告人是以送遞員(courier)或保管人(storekeeper)的身份販運毒品。 17.根據 Herry Jane Yusuph案,有關的量刑指引是參照如送遞人或保管人這類的低層角色而訂下的,而以這個販運模式的量刑基準可以以數學方式從相關的量刑指引計算出來。 18.本席會以6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9.本案不存在加刑因素。 20.被告人適時認罪是最有效的減刑理由,68個月扣去三分之一是45.3個月。考慮到被告人的良好紀錄及品格,本席以43個月監禁為最終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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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