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文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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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6年1月20日,高等法院聆案官葉樹培在被告人的申請下向原告人作出絕對押記令(「 該絕對押記令 」)。該絕對押記令是針對上訴法庭於2022年3月25日在本程序中作出的訟費命令,該訟費命令的金額為HK$7,138.5(「 該上訴法庭的訟費命令 」)。於2026年1月30日,原告人就該絕對押記令提出上訴。這上訴便是本席需要處理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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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227/2021 [2026] HKCA 10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1年第22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9年第1633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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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 I. 前言 1.於2026年1月20日,高等法院聆案官葉樹培在被告人的申請下向原告人作出絕對押記令(「該絕對押記令」)。該絕對押記令是針對上訴法庭於2022年3月25日在本程序中作出的訟費命令,該訟費命令的金額為HK$7,138.5(「該上訴法庭的訟費命令」)。於2026年1月30日,原告人就該絕對押記令提出上訴。這上訴便是本席需要處理的事宜。 II. 背景 2.為理解原告人的上訴理由,本席需就下列背景作出敘述。 3.於2000年6月2日,原告人被裁定違反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B(1)條(自建築物掉下的物體)及違反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I (1)條(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乃屬犯罪),分別被判處罰款及監禁。原告人其後就他被裁定違反《入境條例》第17I (1)條提出上訴,上訴維持定罪原判,然而監禁期由本來的12個月減為9個月。其後原告人向終審法院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其申請遭拒絕。 4.於2019年9月3日,原告人存檔傳訊令狀(HCA 1633/2019),及於2020年7月7日存檔申索陳述書,向被告人就失去自由、失業等損失申索賠償。 5.於2020年12月17日,高等法院許家灝聆案官批准被告人提出剔除原告人申索的申請,並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訟費。原告人不服剔除命令,於2021年2月5日以上訴通知書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廖法官」)於2021年3月15日拒絶原告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並撤銷其上訴,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訟費HK$12,870。 6.於2021年5月21日,針對上述2021年3月15日廖法官的判決,原告人以傳票方式提出申請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於2021年6月11日,廖法官撤銷該傳票,並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訟費HK$5,000(「該2021年6月11日廖法官的判決」)。 7.上述提及2020年12月17日的訟費命令(見第5段),金額於2023年5月15日被評定為HK$59,369。法庭於2023年8月3日發出正式蓋印的《訟費評定證明書》。於2023年11月3日,針對上述《訟費評定證明書》,原告人以上訴通知書提出上訴申請,其上訴於2023年12月19日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若鋒(「黃法官」)駁回,黃法官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訟費HK$17,633。 8.於2023年12月29日,針對上述2023年12月19日黃法官的判決,原告人以傳票方式提出上訴申請。黃法官於2024年2月2日撤銷該申請,並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訟費HK$9,000。 9.於2024年2月16日,針對上述2023年12月19日及2024年2月2日黃法官的判決,原告人以傳票方式提出上訴申請。黃法官於2024年4月8日撤銷該傳票,並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訟費HK$9,500。 10.本上訴案件CAMP 227/2021,源於原告人於2021年6月22日於上訴法庭存檔傳票,就該2021年6月11日廖法官的判決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見第6段)。於2022年3月25日,上訴法庭拒絕原告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並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訟費HK$7,138.5,見: [2022] HKCA 458。 III. 分析 11.本席需要花上一些篇幅解釋案件的背景,是因為原告人在本席前論述的上訴理據及陳詞是他認為上述刑事定罪屬冤案,並認為法庭的裁決及判決對他不公平且不合理。然而,基本上原告人已就上述的裁決及判決用盡了所有上訴途徑作出上訴,而所有有關裁決及判決仍然維持原判(除刑期之外)。本席看不到原告人的上訴理據及陳詞對他的上訴申請有何幫助,或更準確來說,因為針對聆案官的上訴屬於重新聆訊,本席看不到原告人的上訴理據及陳詞能怎樣說服法庭不作出該絕對押記令。法庭特別考慮到,該上訴法庭的訟費命令十分恰當及合理,原告人亦沒有就該上訴法庭的訟費命令提出上訴,本席亦看不到有任何上訴理據。在這情況下,被告人有權運用該絕對押記令執行該上訴法庭的訟費命令。因此,本席亦同意作出該絕對押記令。 IV. 總結 12.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撤銷原告人的上訴,並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訟費HK$12,000。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王家琪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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